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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的1/2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应当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股东会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案),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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