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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赛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在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下列情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对有过错的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高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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