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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美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谨慎、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美红,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科长;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经理;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广州东江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广东万丰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1月至今任广州孰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2月至今任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

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出席董事会9次,列席股东大会2次。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呈报议案均认真审议表决,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有提出异议情形。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99002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与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在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与其他委员坚持以加强公司治理、提高财务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流程,确保会计政策和实践的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在定期报告审计工作中,审视公司财务数据环比、同比变化,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监督公司做好财报披露;及时了解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等事宜进展情况。在日常审计工作中,通过与内部审计团队和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紧密合作,推动了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工作的持续改进。审计委员会致力于确保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公司的财务健康和市场信誉护航,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持续关注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进展情况,结合审计工作对管理费用、员工薪资跟进了解,确保公司不断完善薪酬体系,正向考核并激励员工,发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激励员工努力达成公司发展目标。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全方位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信息提供透明、及时、准确,有效保障本人在董事会会议中有效行使监督权。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积极配合相关审计工作,对提出的内控、审计相关工作意见虚心采纳,对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并针对提出的疑问进行有效答疑,为本人提供了良好的履职环境和氛围。

三、本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十项涉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议案,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做出了同意表决,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3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监督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考核体系以及岗位职责等综合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确保相关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七)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23年4月12日,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3年8月28日,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八)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了业绩快报。

(九)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审查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并结合与该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一个报告期的工作交流与其履职情况,审慎独立地向公司给出了同意意见。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8月9日完成股权登记,2023年8月10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其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履行了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持续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定期报告及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遵守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公司能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四)开展新业务情况

2023年,公司成立子公司宁夏悦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原“年产3000吨羰基铁粉生产示范线项目”基础上追加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金属软磁微纳粉体项目”,在新材料领域的战略布局取得重要进展。借助宁东基地工业配套条件的资源优势优越,助力创新工艺项目降本增效,将进一步加强在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未来在新材料领域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本人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3年公司运营良好,治理有效,制度规范,目前暂无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紧密跟踪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密切关注公司内控执行情况与内部审计合规运作情况,认真审查公司定期报告,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关键性财务活动,以确保这些活动的合规性与透明度。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积极、认真审核,严肃发表意见和建议,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监督公司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人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学习态度,紧跟法律法规调整动态,积极参与各类针对新政策、新法规的解析研讨会及培训活动,确保对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深入理解与实践。

在2024年,本人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也将持续加强学习,继续深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与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环境的持续优化和风险的有效管理,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美红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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