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三、附件……………………………………………………………第10—13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1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2—13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195号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倍轻松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倍轻松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倍轻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倍轻松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5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40元,共计募集资金42,223.4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155.6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9,067.7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176.7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891.0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4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
页共13页项目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35,891.04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21,082.78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433.15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3,480.9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37.25 |
第
页共13页
项目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24,563.68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570.40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1,897.76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1,897.76 | |
差异 | G=E-F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与建设银行罗湖支行、2021年7月12日与民生银行桃园支行、2021年7月12日与招商银行四海支行、2021年7月12日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2021年10月13日与招商银行广州万博支行、2021年10月13日与招商银行武汉雄楚支行、2021年11月1日建设银行北京永安支行、2021年10月15日与招行上海虹桥天地支行、2021年10月14日与招行西安朝阳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
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建设银行罗湖支行 | 4425010000280003144 | 6,082,913.34 | |
民生银行桃园支行 | 633140691 | 14,509,704.47 | |
招商银行四海支行 | 755913787510503 | 0.07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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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浦发银行红树湾支行 | 79190078801400002186 | 50,040.16 | |
建设银行罗湖支行 | 44250100002800003209 | 95,729.22 | |
招商银行广州万博支行 | 120918656410660 | 32,620.47 | |
招商银行武汉楚雄支行 | 127906217410618 | 33,381.72 | |
建设银行北京永安支行 | 11050162530000001177 | 117,361.47 | |
招商银行上海虹桥天地支行 | 755951173810502 | 604,407.81 | |
招商银行西安朝阳门支行 | 129913047610919 | 265,676.60 | |
建设银行罗湖支行 | 44250100002800003242 | 185,768.65 | |
合计 | 21,977,603.98 |
注:募集资金结余余额118,977,603.98元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1,977,603.98元差异97,000,000.00元,系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的收益,利用暂未使用的闲置资金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所致。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产品类型 | 购买日期 | 产品名称 | 金额 | 终止日期 | 截至12/31是否赎回 | 受托机构名称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2023/9/25 | 结构性存款 | 30,000,000.00 | 2024/3/24 | 否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净值型 | 2022/1/20 | 大额存单(可转让) | 30,000,000.00 | 2024/1/20 | 否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净值型 | 2022/6/20 | 大额存单(可转让) | 20,000,000.00 | 2025/6/20 | 否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 |
固定利率类 | 2023/12/7 | 3个月定期 | 17,000,000.00 | 2024/3/7 | 否 | 徽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
合计 | -- | -- | 97,000,000.00 | -- | --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第
页共13页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入过程中,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公司研发方向的调整,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的进度有所放缓;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投入过程中,由于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人员进行信息化建设、维护及升级,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较为缓慢。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过程中,由于公司渠道策略的调整,公司营销网络建设的进度有所放缓;为了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运用,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5,364.94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9,700万元,包括:2023年9月25日,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3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2.80%,到期日为2024年3月24日。2022年1月20日,购买民生银行桃园支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可转让)”3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2.7%,到期日为2024年1月20日。2022年6月20日,购买民生银行桃园支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可转让)”2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3.3%,到期日为2025年6月20日。2023年12月7日,购买徽商银行发行的“3个月定期存款”17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75%,到期日为2024年3月7日。 |
第
页共13页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一(二)之说明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加部分全资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2023年1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的议案》,同意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同时针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拟增加研发办公楼租赁装修费以及研发课题费的投入,并相应减少对软硬件购置的投入。 |
第10页共13页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9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1页共13页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9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2页共13页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9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赵国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3页共13页
仅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9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
用于说明马露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