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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锂电: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瑞锂电股票代码:8335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潘文硕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二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一致行动人):林菊红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二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一致行动人):何献文住所及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104号金辉新苑******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一致行动人):张健住所及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一致行动人):王卫华住所及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三街******

权益变动性质:由《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4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5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6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9第九节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 20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1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2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4

财务顾问声明 ...... 2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7

第一节 释义德瑞锂电、公司、上市公司 指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潘文硕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林菊红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指

何献文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指

张健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指

王卫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一致行动人 指

潘文硕、林菊红、何献文、张健、王卫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

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于2020年12月24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2021年4月2日签署

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新《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

潘文硕、林菊红、何献文、张健、王卫华于2024

年4月1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国投证券、财务顾问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信息:

姓名 潘文硕性别 男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3201111969********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二路******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林菊红性别 女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3505001971********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二路******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何献文性别 男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1422271980********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104号金辉新苑******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张健性别 男

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5102121966********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10号******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姓名 王卫华性别 女国籍 中国身份证号码 4307021974********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三街******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

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关联关系主营业务

林菊红

惠州市卓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0万元

本人直接持

股95%

国内贸易、商务服务咨询、翻译服务

张健

惠州市禾盛电子有限公司

100万元

本人直接持

股75%

开发、生产和销售扬声器、音响器材、DVD整机、功率放大器、音箱及塑胶制品、五金制品惠州市合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00万元

本人直接持

股80%

电子产品、功率放大器及传感器惠州市合升科技有限公司

2,231.43万元

本人间接持

股63.60%

研发、生产、销售:音响器材、塑胶制品、
开发、生产和销售数字放声设备(功率放大器、音响器材)扬声器、音箱及塑胶制品,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惠州市锦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万元

本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济咨询、技术服务咨询、投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相关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一)一致行动目的

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于2020年12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1年4月2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上述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间,公司由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共同控制。

艾建杰先生已出具《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其因自身原因,不再续签原《一致行动人协议》。艾建杰先生与潘文硕先生一致行动关系自2024年4月27日终止。

为增强和维护潘文硕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潘文硕先生、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于2024年4月19日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新《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生效,即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

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潘文硕先生,一致行动人为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

(二)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时间

2024年4月19日,潘文硕先生、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已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自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生效,即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内容

为增强和维护潘文硕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甲方潘文硕先生、乙方林菊红女士、丙方何献文先生、丁方张健先生、戊方王卫华女士于2024年4月19日签订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详见“第四节”“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其中关于一致行动人决策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除甲方外的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提出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提案事项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议案的,应经甲方同意;如涉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损害股东和公司正当权益、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充分尊重甲方的意愿,并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潘文硕先生、林菊红女士为夫妻关系。潘文硕先生为德瑞锂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何献文先生为德瑞锂电董事、副总经理;张健先生为德瑞锂电董事;王卫华女士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五)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

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潘文硕先生与艾建杰先生签署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为增强和维护潘文硕先生控制权,潘文硕先生、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相关自然人均已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系2024年4月19日,潘文硕、林菊红、何献文、张健、王卫华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潘文硕先生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10,383,9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3%。本次权益变动后,潘文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7,722,7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潘文硕、艾建杰变更为潘文硕。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股票类别具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持有比例(%)

潘文硕 普通股10,383,920 13.33林菊红

普通股

502,391 0.64何献文

普通股

2,811,189 3.61张健

普通股

2,707,310 3.47王卫华

普通股

1,317,911 1.69

合计17,722,72122.74

注:1、上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数据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2024年4月10日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

2、潘文硕、何献文、王卫华参与德瑞锂电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其通过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并已承诺不担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截至2024年4月10日,德瑞锂电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普通股数量为22,194,27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48%。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增强和维护潘文硕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甲方潘文硕先生、乙方林菊红女士、丙方何献文先生、丁方张健先生、戊方王卫华女士于2024年4月19日签订了新《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事项

1、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及/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5)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各方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式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甲方

同意,不得删减、废止任何一项一致行动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实现

1、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的行使

除甲方外的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提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提案事项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议案的,应经甲方同意;如涉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损害股东和公司正当权益、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充分尊重甲方的意愿,并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关于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委托甲方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若协议各方均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委托甲方指定的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如各方作为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情形时,各方在履行董事职责或在董事会

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均应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上述1-2项确定的一致行动规则执行。

(三)一致行动的保证

1、各方承诺,在其拥有或控制公司表决权期间(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将

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

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的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3、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

议或合同。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之间也不得另行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4、各方确认,非经甲方同意,本协议不得为协议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四)特别承诺

1、为增强和维护甲方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承诺:

(1)其不会以任何方式协助或促使潘文硕先生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通过任何

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减持的,

同等条件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其向其关联方转让股份的除外)。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意一方拟进行股份增持(含其关联方进行

股份增持)、股份减持(含其关联方进行股份减持)、股份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拟作出前述行为的一方应当至少提前10日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应随时将相关行为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告知本协议其他方;各方在实施任何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或表决权发生变动的行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五)违约责任

1、各方应恪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赔偿由此给其

他各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六)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各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

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各方确认,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艾建杰与潘文硕2020年12

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生效,即本协议于2024年4月28日生效。

3、各方对于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

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有关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或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各方因本协议

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登记、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艾建杰先生、潘文硕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潘文硕先生,一致行动人为林菊红女士、何献文先生、张健先生、王卫华女士。

第五节 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除日常经营所需外,亦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有前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正常换届选举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交易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文另有说明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潘文硕先生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二、同业竞争情况

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艾建杰、潘文硕变更为潘文硕先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潘文硕先生未控制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潘文硕先生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2%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

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或其

他类似安排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九节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建杰、潘文硕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未清偿负债,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德瑞锂电股票的情形。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本次

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德瑞锂电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除上述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相关承诺;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德瑞锂电《公司章程》;

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文硕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菊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何献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张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卫华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宋斌 郄二垒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文硕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菊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何献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张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卫华

年 月 日

附件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兴业大道4号股票简称 德瑞锂电 股票代码 83352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

潘文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住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

二路******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姓名

林菊红

信息披露义务

人二住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

二路******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姓名

何献文

信息披露义务

人三住址

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104号金辉新苑******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姓名

张健

信息披露义务

人四住址

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

10号******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姓名

王卫华

信息披露义务

人五住址

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三街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是√否□(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潘文硕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有境内、外两个

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潘文硕持股数量:10,383,920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13.33%林菊红持股数量:502,391股持股比例:0.65%何献文持股数量:2,811,189股持股比例:3.61%张健持股数量:2,707,310股持股比例:3.47%王卫华持股数量:1,317,911股持股比例:1.6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潘文硕持股数量:10,383,920股变动比例:0%林菊红持股数量:502,391股变动比例:0%何献文持股数量:2,811,189股变动比例:0%张健持股数量:2,707,310股变动比例:0%王卫华持股数量:1,317,911股变动比例:0%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注:不包括德瑞锂电支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工薪酬。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

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此种

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要求的

文件

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不涉及资金支付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否□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潘文硕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菊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何献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张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卫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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