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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锂电: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新梅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新梅已离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鉴于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6年,已于2023年10月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

现就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其中应出席董事会议5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和股东大会3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形。对应当出席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也亲自出席,认真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

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

(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不存在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2023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本人不存在发表公司存在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监

督公司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的要求,保持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积极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始终勤勉尽职的履行各项职责,关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司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培训和学习,加深了对公司规范治理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升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和自身的履职能力。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情形,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重大事项进展及执行情况及市场变化等情况。认真审议会议议案,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新梅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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