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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出具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要求,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戴一凡先生和倪丽丽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戴一凡先生和倪丽丽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独立性,保证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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