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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8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年3月28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朝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敬超、河北全智律师事务所:陈耀江

(二)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岳嵩峰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

(四)二审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力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金力股份支付上诉人天马新材3,900,000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2、判决被上诉人金力股份承担本案原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五)二审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民终7448号《民事裁定书》。

三、二审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2023)冀04民终7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

针对本案二审裁定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获得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2023)冀04民终7448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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