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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5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年度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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