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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众科技:浙商证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捷众科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772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625)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2,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3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2,08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1,208,000.0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386,792.4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485,207.5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第750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1,8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812,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81,200.0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9.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30,630.1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第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调整前拟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1新能源汽车精密零部件智造项目20,000.0014,000.0010,761.58
2补充流动性资金5,000.005,000.000.00
合计25,000.0019,000.0010,761.58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枫烽陆杰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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