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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7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市北高新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最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市北高新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市北高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
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市北高新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3、拟订并及时修订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市北高新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市北高新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负责市北高新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5、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6、负责保管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市北高新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
    第七条 市北高新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将修订的制度重新
提交市北高新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市
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市北高新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市北高新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
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不晚于市北高新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北高新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市北高新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市北高新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四)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转或报废;
   (五)市北高新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市北高新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
除的;
   (七)市北高新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市北高新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市北高新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市北高新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市北高新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市北高新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市北高新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市北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市北高新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市北高新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市北高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市北高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市北高新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市北高新及相关当事人
均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市北高新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市北高新有权决策机构同
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市北高新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市北高新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
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至少披露受影响的
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
有)。
    第十五条 市北高新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市北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报告内容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市北高新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市北高新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
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市北高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市
北高新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市北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市北高新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市北高新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市北高新董事和董事会;
    3、市北高新监事和监事会;
    4、市北高新高级管理人员;
    5、市北高新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市北高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市北高新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北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市北高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市北高新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市北高新利益的,市北高新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北高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市北高新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在制成
后十五日内,报送市北高新全体股东。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市北高新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北高新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
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北高新各子公司按市北高新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
务等信息应按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北高新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北高新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市北高新董事会办
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北高新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市北高新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市北高
新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北高新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
成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市北高新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市北高新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市北高新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市北高新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
度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北高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市北高新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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