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对公司十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签署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再通过第三方转入指定账户,形成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应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努力追回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韩志丽 严法善 雷云先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