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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8月3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签发的《应诉通知书》([2020]豫03民初145号)及2020年8月6日签发的《传票》([2020]豫03民初145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30日,张朋起、宋雪云分别与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张朋起、宋雪云向浦发银行洛阳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均担保自201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与洛阳鹏起之间发生的最高额3,300万元的债权,且都约定了保证范围。

2019年11月18日,*ST鹏起与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与洛阳鹏起之间发生的最高额3,300万元的债权,并约定了保证范围。

2019年11月18日,浦发银行洛阳分行和洛阳鹏起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洛阳鹏起向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叁仟万元,垫款罚息利率为日利率0.5‰,违约金比例1%计30万元,到期日2020年1月18日。同日,洛阳鹏起成功开出了合同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洛阳鹏起没有依约付款,导致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为其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没有依约承担对应的保证义务。鉴于各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浦发银行洛阳分行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洛阳鹏起归还《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下垫款本金3,000万元及罚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27日为241.5万元,合计3241.5万元,2020年6月28日之后的罚息按照日利率0.5‰继续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2、请求依法判令洛阳鹏起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在第1项和第2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20年9月7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的融资提供6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议案并经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担保未超出公司2019年度为洛阳鹏起

提供的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豫03民初145号)

2、《传票》([2020]豫03民初145号)

3、《民事起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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