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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24,660,111.49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9月14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20年8月26日签发的《应诉通知书》([2020]豫03民初122号)及2020年9月11日签发的《传票》([2020]豫03民初122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被告洛阳鹏起于2014年5月22日与原告建立信贷关系,2016年8月30日,其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1笔,金额2.5亿元,期限5年,到期日为2021年5月20日。贷款以被告*ST鹏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追加被告洛阳鹏起土地房产抵押,追加被告张朋起及其配偶宋雪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2.5亿元贷款,

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分9笔提款完毕。原告已履行放款合同义务。鉴于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已经宣布贷款整体提前到期。以上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洛阳中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洛阳鹏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660,111.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截止2020年3月20日,应偿还的利息为6,004,564.10元;其余利息以224,660,111.4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375%,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

2、判令原告依法以被告洛阳鹏起贷款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ST鹏起及张朋起、宋雪云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20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6年5月16日,公司与工商银行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洛阳鹏起的上述债务在2.6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016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0日。该次担保均未超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豫03民初122号)

2、《传票》([2020]豫03民初122号)

3、《民事起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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