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9〕0105号
关于对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张伟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张伟民,时任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或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2019年4月30日,张伟民卖出10,000股公司股份,成交金额合计9.15万元。2019年5月6日,张伟民买入10,000股公司股份,成交金额合计
9.20万元。
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民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张伟民卖出10,000股公司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张伟民在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公开其持股变动情况。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伟民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