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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相关人员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全文如下:

张伟民:

经查,你作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或“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你于2019年4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后,又于2019年5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且你卖出10,000股公司股票超过了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上述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未及时通知公司,导致氯碱化工未及时披露你持股变动情况,也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你持股变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为加强警示教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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