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增加一个月房租减免的独立意见
1、本次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增加一个月房租减免事宜系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帮助中小企业客户坚定信心、持续经营和发展,同时积极落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客户和本公司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增加一个月房租减免事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已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增加一个月房租减免事宜的安排。
二、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认定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2、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根据《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0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0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2、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规模、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以及经营层的职责等因素,有利于调动经营层的积极性,激励其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0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冯正权、宗述、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