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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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73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国新能源”)会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文,请予审核。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称释义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2、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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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5
问题3 ...... 15
问题4 ...... 23
问题5 ...... 29
问题6 ...... 39
问题7 ...... 47
问题8 ...... 53
问题9 ...... 64
问题10 ...... 77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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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有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公司已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条款,具体调整内容及决策程序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综上,公司已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条款,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及决议文件和相关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及决议文件;
2、查阅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等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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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预案》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设置,相关决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
问题2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共计198项(其中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新增14项处罚),主要涉及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二、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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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78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一)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1-3、5-11、13、17-29、30-32、34-41、49-58、60、73项 | 47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4-16、42-48、61-72、74项 | 23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33项 | 1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4、12、59、75-78项 | 7 |
合计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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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现祁县自然资源局)、榆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榆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长治市屯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襄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郊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证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定而受到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4、针对第4、12、59、75-78项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均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7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0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16、18-20项 | 19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7项 | 1 |
合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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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针对上述20项行政处罚并结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结果均在相关处罚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20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三)发展与改革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发展与改革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三)发展与改革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3项 | 1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守法证明 | 第1、2项 | 2 |
合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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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第3项行政处罚,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忻州燃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发改部门出具的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2、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及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发展与改革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四)环境保护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15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四)环境保护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12项 | 1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6-7、10-11、15项 | 6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2-5、8-9、13项 | 7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4项 | 1 |
合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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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第1、6-7、10-11、15项行政处罚所涉的处罚机关左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寿阳县环境保护局(现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阳城县环境保护局(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沁县环境保护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长子县环境保护局(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4、针对第14项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罚则依据中的最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陕环发[2018]24号)第十条的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第14项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按照最低标准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15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五)税务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税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五)税务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2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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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3项 | 2 |
合计 | 3 |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项 | 1 |
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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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1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七)应急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40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七)应急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7-9、26、28、31项 | 6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9、24项 | 2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6、10-18、20-23、25、27、29-30、32-37项 | 29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38-40项 | 3 |
合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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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第38-40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均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应急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40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八)自然资源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8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八)自然资源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5、6、8、11、13-15、19、30项 | 9 |
处罚机关出具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4、7、16、21-22、36项 | 6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守法证明 | 第20、23-26、28、31-34、37项 | 11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3、9-10、12、17-18、27、29、35、38项 | 12 |
合计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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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4、针对第1-3、9-10、12、17-18、27、29、35、38项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自然资源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3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企查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企业预警通APP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环保、税务、国土、安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2、取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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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处罚文件;
4、就整改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整改材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共计19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问题3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请提供本次偿还政府转贷借款和专项应付款的明细和形成,并请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是否有绕道债转股的可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要求
依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本次募投项目规模结合政府转贷形成的存量余额以及财政资金形成的往来余额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1,19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债务。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象为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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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二、本次偿还政府转贷借款和专项应付款的明细和形成
本次募投项目分别为“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政府转贷借款”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专项应付款”,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明细如下:
(一)政府转贷明细
2013年-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每年以转贷的形式,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拨付给国新能源集团。国新能源集团在取得该部分资金后,再转贷给公司下属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等具体实施“气化山西”管网建设工作的子公司,具体期限和利率按山西省政府债券发行的文件要求执行。截至2020年7月20日,相关政府转贷明细情况如下:
使用方 | 转贷金额(万元)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000.00 | 2017年6月19日 | 2024年6月19日 | 4.02%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9年6月14日 | 2026年6月14日 | 3.53%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6年11月23日 | 2026年6月20日 | 3.08%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3,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合计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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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厅将转贷国新能源集团截至2019年12月底累计27.5亿元的政府一般债券本金,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国有资本金,并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转增国有资本手续。
(二)专项应付款明细
经2012年11月及2013年7月相关文件批准,国新能源集团分别取得249.00万元及950.00万元国有资本转增资本资金。2014年2月,国新能源集团与实际使用单位山西天然气签署《资本性财政性资金使用协议》,国新能源集团将合计1,199万元资本性财政资金转付给山西天然气,山西天然气将该等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具体如下:
使用方 | 金额(万元) | 相关文件 | 备注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249.00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第十批)的通知》(晋财建一[2012]276号) | 249万元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同时转增为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950.00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新能源集团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项目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3]1642号) | 下达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扶持资金950万元,同时转增为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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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综上,本次发行方案为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等文件关于国有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市场惯例等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的安排,有利于财政资金对国有资本权益的实现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本次方案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形式转换
对于所取得的政府一般债券,国新能源集团进行转贷的期限、利率与相应一般债券的期限、利率一致,且未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国拨资金形成的往来款1,199万元,国新能源集团未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
因此,国新能源集团仅为财政资金的中转方,转贷是在未进行增资扩股阶段形式上的财政资金支持安排,未利用该等关系进行牟利。本次方案实施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形式,由资金借款形式,变更为资本金投入形式,并不改变财政资金支持的实质用途和性质。
(三)本次方案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次方案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降低利息支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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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赋予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直至最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考虑到此时合同当事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合同债权,因此该等情形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边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除日常经营外,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措并举进行融资,目前债务偿付情况良好,未发生债务逾期、违约、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多项债务均未到期且公司正常经营、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中的部分债务,即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现有的其他债务的偿付安排,也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据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方案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发行预案披露的募投项目,在我会核准或注册之后实施,或者该项目的实施与发行获得我会核准或注册互为前提,可以不再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可以不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方案与部分市场化债转股方案有所差异
1、市场化债转股涉及债权主要是银行债权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降杠杆的总体思路为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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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与公司本次方案相比,虽然主要债务为转贷的形式,但是实际债权方不属于银行,与一般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主体存在差异。
2、债转股的选择路径可以有多种方式
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也即资产重组、定向增发二者均属于债转股的可操作路径。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债转股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2018年3月完成的中国重工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主要采用以下路径:第一步,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对子公司增资,增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显著下降。第二步,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投资者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此后,中国船舶、中金黄金、华菱钢铁、中国动力也均以前述方式实施了债转股。
上市公司 | 企业性质 | 债权方 | 第一阶段:子公司债转股 | 第二阶段: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债转股时间 | 发布方案时间 | 发布方案时总股本(亿股)(A) | 债转股发行数量(亿股)(B) | B/A | |||
中国重工 | 央企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 2017-08 | 2017-10 | 190.80 | 38.00 | 19.92% |
中国船舶 | 央企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 2018-02 | 2018-02 | 13.78 | 2.46 | 17.83% |
中金黄金 | 央企 |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河南中鑫债转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 2018-12 | 2018-12 | 34.51 | 11.88 | 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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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 | 地方国企 |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 2018-11 | 2018-12 | 30.16 | 13.63 | 45.19% |
中国动力 | 央企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 2019-01 | 2019-01 | 17.16 | 4.65 | 27.08% |
发行人 | 实施方式 | 发行对象 | 募集资金投向 |
湖南天雁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偿还公司对控股股东的专项债务,即由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形成的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债务 |
ST京城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募集资金投向中有1亿元为国拨资金形成的专项应付款,控股股东现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再用募集资金偿还欠付京城机电的专项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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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重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控股股东将国拨资金以委托贷款或往来款形式拨付中国一重及其下属的项目单位,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足公司因偿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和往来款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
国电南自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对华电集团的专项债务,即由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形成的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包括委托贷款和专项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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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相关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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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经逐项对照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2020年1月20日至本回复签署日,下同),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108.55万元,系公司根据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约定,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沉淀于专项计划账户时由计划管理人进行的投资,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国债、大额存单、货币基金、银行理财,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额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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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 450.00 | 450.00 |
序号 | 借款方 | 借款本金 |
1 | 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 24.50 |
2 | 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1,75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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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余额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08.55 |
2 | 减: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 3,108.55 |
3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50.00 |
4 | 减: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投资 | 450.00 |
5 | 拆出资金 | 1,784.03 |
6=1-2+3-4+5 | 剩余财务性投资金额 | 1,784.03 |
7 | 2020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320,247.92 |
8=6/7 |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 | 0.56% |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证监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平均值 | 49.90% | 47.57% | 45.17% |
国新能源 | 85.34% | 84.60% | 83.13%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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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短期借款 | 467,958.03 | 298,562.78 | 153,114.48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73,668.45 | 628,705.36 | 326,511.77 |
长期借款 | 1,018,983.59 | 1,051,507.70 | 1,123,571.10 |
应付债券 | 181,278.13 | 59,934.69 | 159,654.24 |
长期应付款 | 21,000.00 | - | - |
合计 | 2,162,888.20 | 2,038,710.53 | 1,762,851.59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966,587.24 | 504,677.27 | 620,454.01 |
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6,884.82 | 78,441.53 | 75,533.63 |
合计 | 1,053,472.06 | 583,118.80 | 695,98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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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国新能源集团所取得的上述财政资本性资金拨付应及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级转为资本投入到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中。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公告文件等;
2、了解了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形和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取得了财务性投资有关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借款协议等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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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5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
(1)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
(一)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2017年 | - | 1,658.73 | - |
2018年 | 2,169.33 | 4,574.04 | 47.43% |
2019年 | - | 3,467.27 | -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 | 2,169.33 | ||
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 3,233.34 |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6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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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
1、《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具体规定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7关于发行人现金分红规定,发行人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规定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发行人历年现金分红方案适用的公司章程分别为《公司章程(2017年8月修订)》《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上述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一致,具体如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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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3、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发行人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一方面,公司2017年可供分配利润较小;另一方面,公司2018年仍需对在建工程持续投入资金,预计对外投资、收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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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较大,同时,公司当年还本付息金额较大,资金需求较多。因此,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考虑,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
发行人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有,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7.2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920.63万元,可供分配利润较小;2017-2019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233.34万元,公司2017年、2018年累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169.33万元,占2017-2019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重超过60%,高于相关上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为保障正常的经营状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不进行现金分红。发行人2018年度现金分红2,169.33万元,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67.09%,不低于3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
二、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
发行人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详见本回复之“问题5”之“一、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之“(二)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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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具体逐项说明如下: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发行人已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自主决策,其中利润分配方案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合法合规。 | 是 |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 发行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履行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内容。 | 是 |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发行人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已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已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能够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是 |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已按照《关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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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 |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发行人在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均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是 |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 不适用,本次为非公开发行事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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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 ||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 发行人已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进行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保荐机构已经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 | 是 |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 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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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具体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现金分红制度,保持了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稳定性;发行人合理、充分、真实地披露了历年现金分红情况。 | 是 |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 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中,已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要求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 是 |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中,已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要求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 是 |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发行人历年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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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是 |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 是 |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调整情况。 | 是 |
第九条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 | 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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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
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 不适用,本次为非公开发行事项 | 不适用 |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一条的要求落实。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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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取得的各类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最近一期末金额为1.60亿元。请申请人披露:(1)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申请人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国新能源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分别为12,267.40万元、17,704.70万元、28,569.63万元和16,487.49万元,相应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政府补助种类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
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6,209.48 | 15,329.68 | 25,858.54 | 9,836.98 | 4,232.08 | 1,302.24 | 5,804.81 | 208.29 |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 1,070.00 | 1,070.00 | 18,700.95 | 18,700.95 | 15,996.64 | 15,996.64 | 11,979.11 | 11,979.11 |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 87.81 | 87.81 | 31.70 | 31.70 | 405.82 | 405.82 | 80.00 | 80.00 |
合计 | 7,367.29 | 16,487.49 | 44,591.19 | 28,569.63 | 20,634.54 | 17,704.70 | 17,863.92 | 12,26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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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政府补助可分为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其中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主要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公司的管网补贴为主,每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小。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为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递延收益转入当期其他收益等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小。公司政府补助主要来源于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公司作为山西省属重要的燃气企业,迎峰度冬时需优先保证居民用气,同时受政府“煤改气”政策影响居民用气量有所增加,但上游气源供应商并未同步给公司增加居民气量,公司高价购入非居民用气,以较低的居民用气价格销售以保障民生,存在气价倒挂的情况。因此,政府会利用专项资金对公司进行补贴。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对民生用气稳定供应的支持作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2019年颁布了《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9〕255号),该办法中保供资金用于气价倒挂补助项目、储气调配补助项目、产气调运补助项目等,并明确了具体分配方式和支持标准。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鉴于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内迎峰度冬保供重要任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预计未来政府将继续对迎峰度冬供气企业进行扶持,保供补贴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具有可持续性。
(二)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 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于公司获取的政府补助,根据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具体确认政策如下:
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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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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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计入报告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及其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7年度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 - | 10,000.00 |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并财城[2017]395号),国新能源收到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资金1亿元 | 2017年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2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 2,000.00 | - | 1200.00 | 800.00 | - | 根据《申请拨付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冬供期间居民供气倒挂补贴的报告》(清发改字[2018]94号)和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资金来文审批卡(编号317),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收到2,000.00万元倒挂补贴 | 2018年至2019年冬供期间(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居民供气倒挂补贴,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3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3,679.00 | - | - | 3,679.00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全省2017-2018年冬供期间气价倒挂补贴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8]168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8年第十五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18]124号),山西天然气收到3,679.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4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 | 9,890.00 | - | - | 9,89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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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司 | 山西煤层气收到9,890.00万元 | |||||||||
5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国新液化煤层气有限公司 | 1,985.00 | - | - | 1,985.00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2019年度采暖季保供专项奖补启动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8]239号)、国新能源集团2018年第十九次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8]155号)和山西煤层气会议纪要([2018]31次),山西国新液化煤层气有限公司收到1,985.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6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9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7,173.52 | - | 17,173.52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2019年度迎峰度冬保供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9]173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9年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9]141号),山西煤层气收到17,173.52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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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7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167.00 | 8,500.20 | 5,666.80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2020年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9]246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9年第十九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9]210号),山西天然气收到14,167.00万元,山西煤层气收到4,055.00万元 | 2019年至2020年冬供期间(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保障供气,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8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4,055.00 | 2,433.00 | 1,622.00 | - | - | ||
9 | 新兴产业培育扶持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中液互联能源有限公司 | 1,280.50 | - | 1,280.50 | - | - | 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关于2018年新兴产业培育兑现情况的通知》(晋综示发(2019)235号),山西中液互联能源有限公司收到1,280.5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10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20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3,902.00 | 3,902.00 | -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9-2020年度迎峰度冬保供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20]97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20年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20]119号),山西天然气收到3,902.00万元,山西煤层气收到567.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11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20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567.00 | 567.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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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合计 | 68,699.02 | 15,402.20 | 26,942.82 | 16,354.00 | 10,000.0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 | 16,487.49 | 28,569.63 | 17,704.70 | 12,267.40 | |||||
占计入当期损益政府补助比例 | - | 93.42% | 94.31% | 92.37% | 81.52% |
5-1-46
二、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申请人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受益于华北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及清洁取暖工程大力实施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在燃气行业的发展空间依然很大。公司所在的省份天然气资源丰富,包括管道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等,且分布广泛,为公司天然气开发和气源供应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公司以长输业务为核心,是山西省内规模最大的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管网建设方面公司在省内主要业务区域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并拥有一批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域天然气干线建设和运营的主要责任,供气用户覆盖全省11地市,拥有大量居民、工业、商业、福利等各类燃气终端用户。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域最大范围的迎峰度冬保供任务,政府补助是对公司在冬季保供中的气价倒挂、储气调配、产气调运进行的补贴,是与公司所做的民生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收入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补贴取消,则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从长期来看,公司是依靠自身主营业务产生收入,政府补助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明细表、主要政府补助批复文件及相应银行回单、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账;
2、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分类、会计核算相关情况;
3、复核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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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相关政府补助分类恰当,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政府补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业绩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问题7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大幅增长,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5.40亿元、10.99亿元、13.64亿元和12.46亿元。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回复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130,013.57 | 144,058.82 | 116,657.77 | 59,372.74 |
期后回款额 | 20,980.71 | 99,667.89 | 107,673.73 | 57,469.70 |
回款比例 | 16.14% | 69.19% | 92.30% | 96.79%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2020年1-9月)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22,542.80 | 136,361.43 | 109,887.12 | 53,9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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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624,414.82 | 1,090,126.28 | 1,113,906.96 | 965,116.21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19.63% | 12.51% | 9.87% | 5.59% |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9.30/ 2020年1-9月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2017.12.31/2017年度 |
大通燃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5,078.55 | 18,281.84 | 11,737.80 | 7,700.94 |
营业收入 | 80,947.32 | 103,795.75 | 63,096.49 | 48,558.97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8.63% | 17.61% | 18.60% | 15.86% | |
天壕环境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49,554.27 | 51,720.11 | 54,830.58 | 46,677.64 |
营业收入 | 105,635.45 | 180,711.13 | 197,407.23 | 198,387.75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46.91% | 28.62% | 27.78% | 23.53% | |
中泰股份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2,505.82 | 53,268.64 | 31,385.49 | 35,171.09 |
营业收入 | 128,964.66 | 103,433.02 | 59,473.23 | 48,557.99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40.71% | 51.50% | 52.77% | 72.43% | |
百川能源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75,802.34 | 92,414.79 | 129,287.30 | 111,781.36 |
营业收入 | 283,676.04 | 488,155.89 | 475,257.12 | 297,230.01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6.72% | 18.93% | 27.20% | 37.61% | |
贵州燃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8,948.73 | 73,885.80 | 61,973.86 | 49,315.90 |
营业收入 | 276,600.22 | 408,302.50 | 360,582.54 | 277,900.46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1.31% | 18.10% | 17.19% | 17.75% | |
新疆火炬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2,302.32 | 11,728.03 | 6,115.43 | 6,215.37 |
营业收入 | 41,356.01 | 57,370.75 | 38,903.05 | 36,077.41 |
5-1-49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9.75% | 20.44% | 15.72% | 17.23% | |
新天然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3,927.41 | 34,554.43 | 32,762.09 | 7,508.03 |
营业收入 | 137,910.09 | 229,627.46 | 163,181.20 | 101,621.10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39.10% | 15.05% | 20.08% | 7.39% | |
大众公用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39,712.62 | 35,109.63 | 42,603.95 | 30,664.92 |
营业收入 | 370,260.07 | 559,831.87 | 506,775.96 | 470,013.54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0.73% | 6.27% | 8.41% | 6.52% | |
陕天然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65,503.26 | 23,027.75 | 41,344.31 | 59,166.34 |
营业收入 | 594,841.23 | 958,208.13 | 899,296.44 | 763,322.22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1.01% | 2.40% | 4.60% | 7.75% | |
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 27.21% | 19.88% | 21.37% | 22.90% | |
公司值 | 19.63% | 12.51% | 9.87% | 5.59% |
5-1-50
保供重要任务,对于承担冬季保供责任的优质大用户,为保障民生用气、做好城市供暖工作,公司对该类优质用户适当放宽结算要求。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账龄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提方法 |
关联方组合 | 国新能源集团范围内关联方客户应收款项及联营、合营企业应收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其他无风险组合 | 根据业务性质,认定无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应收政府部门的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信用风险组合 | 包括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款项,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 按预期损失率计提 |
组合名称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 | 5.00 |
1-2年 | 10.00 |
2-3年 | 20.00 |
3-4年 | 50.00 |
4-5年 | 70.00 |
5年以上 | 100.00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按单项计提 | - | - | - | - | - | - | - | - |
5-1-51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按组合计提 | 130,013.57 | 7,470.77 | 144,058.82 | 7,697.40 | 116,657.77 | 6,770.65 | 59,372.74 | 5,382.61 |
其中:关联方组合 | 48,582.23 | - | 72,061.71 | - | 56,503.51 | - | 26,654.96 | |
其他无风险组合 | 32,169.87 | - | 36,696.43 | - | 28,566.48 | - | 6,346.14 | |
账龄组合 | 49,261.47 | 7,470.77 | 35,300.68 | 7,697.40 | 31,587.78 | 6,770.65 | 26,371.64 | 5,382.61 |
合计 | 130,013.57 | 7,470.77 | 144,058.82 | 7,697.40 | 116,657.77 | 6,770.65 | 59,372.74 | 5,382.61 |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
1年以内 | 31,570.29 | 64.09 | 21,681.88 | 61.42 | 20,151.10 | 63.79 | 16,752.08 | 63.52 |
1至2年 | 5,682.49 | 11.54 | 4,714.36 | 13.35 | 3,567.04 | 11.29 | 1,721.83 | 6.53 |
2至3年 | 3,769.45 | 7.65 | 2,726.87 | 7.72 | 1,101.39 | 3.49 | 1,964.77 | 7.45 |
3至4年 | 2,313.15 | 4.70 | 896.09 | 2.54 | 1,215.74 | 3.85 | 3,447.53 | 13.07 |
4至5年 | 871.53 | 1.77 | 443.42 | 1.26 | 3,247.61 | 10.28 | 764.43 | 2.90 |
5年以上 | 5,054.57 | 10.26 | 4,838.05 | 13.71 | 2,304.92 | 7.30 | 1,721.00 | 6.53 |
小计 | 49,261.47 | 100.00 | 35,300.68 | 100.00 | 31,587.78 | 100.00 | 26,371.64 | 100.00 |
减:坏账准备 | 7,470.77 | 7,697.40 | 6,770.65 | 5,382.61 | ||||
合计 | 41,790.70 | 27,603.28 | 24,817.13 | 20,989.03 |
5-1-52
①应收账款周转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大通燃气 | 4.85 | 6.92 | 6.49 | 5.59 |
天壕环境 | 2.09 | 3.39 | 3.89 | 4.01 |
中泰股份 | 2.44 | 2.44 | 1.79 | 1.55 |
百川能源 | 3.37 | 4.40 | 3.94 | 4.32 |
贵州燃气 | 4.16 | 6.01 | 6.48 | 5.66 |
新疆火炬 | 3.44 | 6.43 | 6.31 | 7.48 |
新天然气 | 3.12 | 6.82 | 8.10 | 17.74 |
大众公用 | 9.65 | 14.05 | 13.49 | 15.17 |
陕天然气 | 13.44 | 29.77 | 17.89 | 15.52 |
平均值 | 5.17 | 8.91 | 7.60 | 8.56 |
国新能源 | 4.82 | 8.85 | 13.59 | 17.08 |
公司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大通燃气 | 2.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天壕环境 | 0.00% | 1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中泰股份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60.00% | 100.00% |
百川能源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贵州燃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新疆火炬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新天然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大众公用 | 5.00% | 25.00% | 45.00% | 60.00% | 75.00% | 100.00% |
陕天然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平均值 | 4.11% | 11.67% | 26.11% | 56.67% | 72.78% | 100.00% |
国新能源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5-1-53
平均值,主要系天壕环境和大众公用计提比例较高,剔除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变动与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公司客户资信状况良好,期后回款正常,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谨慎,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数据,核查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2、了解公司报告期内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情况,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各期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
3、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等信息与同业数据的比较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2、应收账款增长与公司规模、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相匹配;
3、应收账款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合理水平;
4、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严谨,坏账计提充分。
问题8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货币资金、有息负债余额增长较快且金额较大,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为86.58%。请申请人披露:(1)货币资金
5-1-54
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大幅增加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货币资金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库存现金 | 7.58 | 12.61 | 11.46 | 133.40 |
银行存款 | 188,592.53 | 229,884.35 | 304,393.01 | 229,043.36 |
其他货币资金 | 32,787.69 | 25,400.87 | 34,858.45 | 31,825.66 |
合计 | 221,387.81 | 255,297.83 | 339,262.92 | 261,002.41 |
公司简称 | 期末货币资金占短期有息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流动负债(不含合同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全部有息负债比例 |
大通燃气 | 23.47% | 18.28% | 20.49% |
5-1-55
公司简称 | 期末货币资金占短期有息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流动负债(不含合同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全部有息负债比例 |
天壕环境 | 31.39% | 10.07% | 26.17% |
中泰股份 | 351.92% | 111.29% | 228.39% |
百川能源 | 72.22% | 36.70% | 35.41% |
贵州燃气 | 24.41% | 18.86% | 20.31% |
新疆火炬 | 1031.05% | 329.23% | 123.38% |
新天然气 | 610.76% | 213.76% | 133.69% |
大众公用 | 63.13% | 33.79% | 36.11% |
陕天然气 | 43.37% | 18.55% | 25.92% |
平均值 | 250.19% | 87.84% | 72.21% |
国新能源 | 28.79% | 21.48% | 11.42% |
序号 | 核算单位 | 存款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余额 |
1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行 | 117560000013***** | 25,633.23 |
2 | 山西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行 | 117560000013***** | 9,040.27 |
3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50196542***** | 7,018.18 |
5-1-56
序号 | 核算单位 | 存款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余额 |
4 | 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 | 1410006010181702***** | 5,246.31 |
5 | 晋中市中心城区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行 | 117560000013***** | 5,130.20 |
6 | 晋中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 | 043490010400***** | 4,016.00 |
合计 | 56,084.19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货币资金合计 | 221,387.81 |
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88,600.12 |
受限货币资金 | 32,787.69 |
受限货币资金中: |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27,587.69 |
履约保证金(注1) | 200.00 |
信用证保证金(注2) | 5,000.00 |
5-1-57
务管理相关制度,除所列部分货币资金使用受限外,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公司严格做到自有资金独立管理,符合财务管理的独立性要求。
二、大幅增加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有息负债金额(亿元) | 2,005,442.16 | 2,162,888.20 | 2,038,710.53 | 1,762,851.59 |
增长金额(亿元) | -157,446.04 | 124,177.67 | 275,858.94 | - |
增长幅度(%) | -7.28% | 6.09% | 15.65% | - |
公司简称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大通燃气 | 7.60% | 51.77% | 13.88% |
天壕环境 | -6.87% | -28.19% | -6.25% |
中泰股份 | 65.20% | 3.47% | 17.19% |
百川能源 | -21.07% | 45.88% | 286.36% |
贵州燃气 | -2.22% | 8.01% | 20.56% |
新疆火炬 | 46.62% | 26.24% | |
新天然气 | 14.22% | -7.60% | 2714.78% |
大众公用 | -6.27% | -9.26% | 17.23% |
5-1-58
陕天然气 | 8.29% | -23.22% | 32.69% |
平均值 | 11.72% | 7.46% | 387.06% |
国新能源 | -7.28% | 6.09% | 15.65%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净利润 | -73,573.59 | -6,245.29 | 2,460.85 | -7,658.70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净利润 | -73,573.59 | -6,245.29 | 2,460.85 | -7,658.70 |
加:相关资产折旧和摊销 | 56,819.96 | 71,720.52 | 60,490.92 | 57,290.08 |
加: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67,796.28 | 86,715.99 | 73,596.12 | 56,691.71 |
合计 | 51,042.65 | 152,191.22 | 136,547.89 | 106,323.09 |
5-1-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差额 | 7,570.04 | 76,071.51 | 57,297.02 | -5,922.90 |
5-1-60
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1.28亿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较短,违约风险较低,债务人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基本无兑付风险,变现能力较强。
2020年9月30日公司存货余额3.29亿元,主要为工程施工,公司从事燃气接驳工程,包括分输站等适应性改造工程、“煤改气”天然气利用工程等,此类项目涉及金额较大。随着疫情影响减弱,公司将积极推进工程进度,加快完工工程结算,存货变现能力较强。
3、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预测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624,414.82 | 1,090,126.28 | 1,113,906.96 | 965,116.21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71.81 | 1,082,398.61 | 1,050,920.14 | 844,239.8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销售收现比 | 94.29% | 99.29% | 94.35% | 87.48% |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6.96% | 6.98% | 7.11% | 11.63% |
5-1-61
预计授信到期不予批复的可能性较低。
5、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证监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大通燃气 | 0.66 | 0.61 | 1.33 | 2.04 | 0.60 | 0.52 | 1.09 | 1.71 | 50.21 | 50.35 | 43.28 | 35.78 |
天壕环境 | 0.76 | 0.53 | 0.58 | 0.76 | 0.72 | 0.35 | 0.39 | 0.55 | 55.30 | 55.02 | 55.77 | 56.04 |
中泰股份 | 1.87 | 1.97 | 1.85 | 2.04 | 1.65 | 1.74 | 1.49 | 1.79 | 31.83 | 26.73 | 42.57 | 41.57 |
百川能源 | 0.76 | 1.10 | 1.08 | 1.42 | 0.63 | 0.97 | 0.92 | 1.03 | 44.77 | 48.99 | 48.25 | 44.48 |
贵州燃气 | 0.49 | 0.52 | 0.48 | 0.54 | 0.38 | 0.41 | 0.37 | 0.38 | 62.94 | 64.57 | 65.71 | 62.95 |
新疆火炬 | 2.12 | 1.53 | 3.16 | 4.18 | 1.99 | 1.29 | 2.86 | 3.90 | 32.67 | 30.67 | 23.36 | 14.18 |
新天然气 | 3.01 | 3.32 | 3.83 | 5.40 | 2.98 | 3.30 | 3.80 | 5.32 | 35.77 | 33.36 | 34.72 | 15.43 |
大众公用 | 0.63 | 0.67 | 0.76 | 0.79 | 0.58 | 0.63 | 0.71 | 0.75 | 57.74 | 59.01 | 60.26 | 59.70 |
陕天然气 | 0.40 | 0.37 | 0.39 | 0.49 | 0.35 | 0.33 | 0.36 | 0.46 | 49.32 | 48.70 | 50.59 | 46.91 |
平均值 | 1.19 | 1.18 | 1.50 | 1.96 | 1.10 | 1.06 | 1.33 | 1.77 | 46.73 | 46.38 | 47.17 | 41.89 |
国新能源 | 0.48 | 0.45 | 0.46 | 0.56 | 0.45 | 0.43 | 0.45 | 0.53 | 87.24 | 85.34 | 84.60 | 83.13 |
5-1-62
3、公司将继续加强业务开拓和成本控制,着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水平,确保到期债务按期归还。
4、提高公司人员的流动性风险意识,做好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调拨或支出,以平衡资金收支,降低偿债风险。
综上,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保证到期债务按时偿还。
(三)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2,245.99万元、79,250.87万元、76,119.71万元和43,472.61万元。公司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71.81 | 1,082,398.61 | 1,050,920.14 | 844,239.85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390.98 | 2,258.55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8,954.18 | 55,951.78 | 34,449.11 | 20,059.7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10,116.97 | 1,140,608.94 | 1,085,369.24 | 864,299.5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75,503.64 | 965,516.55 | 918,838.56 | 676,658.30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4,236.13 | 44,573.70 | 36,222.84 | 32,280.9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7,925.45 | 38,647.07 | 26,886.71 | 21,232.06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979.14 | 15,751.91 | 24,170.26 | 21,882.2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66,644.36 | 1,064,489.23 | 1,006,118.38 | 752,053.5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5-1-63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货币资金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估大股东及关联方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资金占用风险,评价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运行有效性;
2、询问了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并获取书面声明;
3、查询并打印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企业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4、获取受限资金明细及相关合同,查验受限原因,核对保证金与信用证的勾稽关系,检查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担保行为;
5、取得公司银行对账单,检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收付情况;
6、抽查大额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关注是否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与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共管的情形;
7、对银行存款及借款进行了函证;
8、获取借款及担保合同,复核利息计提的准确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恰当;
9、检查企业信用报告,核实账面记录借款是否准确、完整,关注是否存在为大股东以及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10、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了解货币资金及借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期末货币资金较高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已建立了货币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5-1-64
3、除银行承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信用证保证金、使用受限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货币资金使用受限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4、公司大幅增加有息负债主要系固定资产投资,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6、公司不存在偿债风险,不会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已披露。
问题9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最近一期申请人业绩大幅下滑。请申请人:(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行业环境、产品售价、成本波动、市场竞争力、新冠疫情影响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说明造成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产品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1-65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570,086.35 | 96.97% | 1,004,126.44 | 97.70% | 1,030,365.52 | 97.65% | 905,511.70 | 97.64% |
电力 | 12,511.25 | 2.13% | 22,237.18 | 2.16% | 19,416.76 | 1.84% | 20,477.97 | 2.21% |
其他 | 5,300.74 | 0.90% | 1,395.39 | 0.14% | 5,352.04 | 0.51% | 1,365.64 | 0.15%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587,898.34 | 100.00% | 1,027,759.02 | 100.00% | 1,055,134.31 | 100.00% | 927,355.31 | 100.00% |
产品名称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13.95% | 17.77% | 16.27% | 15.89% |
电力 | -15.46% | -11.84% | 1.84% | 4.05% |
其他产品 | 4.77% | 23.91% | -2.56% | 26.97%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13.24% | 17.14% | 15.91% | 15.65%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 | 金额 | 增长 | 金额 | 增长 | 金额 | |
业务收入 | 570,086.35 | -20.08% | 1,004,126.44 | -2.55% | 1,030,365.52 | 13.79% | 905,511.70 |
业务成本 | 490,574.74 | -18.22% | 825,665.74 | -4.30% | 862,740.49 | 13.28% | 761,609.65 |
业务毛利 | 79,511.61 | -29.91% | 178,460.70 | 6.46% | 167,625.03 | 16.49% | 143,902.05 |
毛利率 | 13.95% | -3.82% | 17.77% | 1.50% | 16.27% | 0.38% | 15.89% |
5-1-66
季度年毛利率下降。电力业务毛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亏损,主要是机组开工不足、开机损耗增加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所致,但因电力业务收入占比较低,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很小。
(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增长 | |
大通燃气 | 19.70% | 0.18% | 19.52% | -2.13% | 21.65% | -6.34% | 27.99% | 2.32% |
天壕环境 | 22.26% | -2.50% | 24.76% | 2.07% | 22.69% | -1.75% | 24.44% | 2.53% |
中泰股份 | 22.49% | 0.78% | 21.71% | -3.28% | 24.99% | -0.74% | 25.73% | -5.42% |
百川能源 | 25.55% | -1.38% | 26.93% | -4.33% | 31.26% | -10.56% | 41.82% | -7.49% |
贵州燃气 | 20.98% | 0.80% | 20.18% | 1.31% | 18.87% | -2.45% | 21.32% | -3.45% |
新疆火炬 | 26.84% | -11.68% | 38.52% | -2.00% | 40.52% | -1.06% | 41.58% | -4.60% |
新天然气 | 43.10% | -4.19% | 47.29% | 4.53% | 42.76% | 10.81% | 31.95% | 0.87% |
大众公用 | 18.46% | 2.37% | 16.09% | 5.32% | 10.77% | -5.85% | 16.62% | 0.42% |
陕天然气 | 8.73% | -0.19% | 8.91% | -1.69% | 10.60% | 0.47% | 10.13% | -1.98% |
平均值 | 23.12% | -1.76% | 24.88% | -0.22% | 24.90% | -1.94% | 26.84% | -1.87% |
国新能源 | 13.92% | -4.14% | 18.06% | 1.03% | 17.03% | 0.55% | 16.48% | -4.91% |
5-1-67
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⑥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⑦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工程施工,存货周转率较好,不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输气管线和生产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盘点检查,现场查看了相关资产的运行情况,未见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情况。同时,公司作为气化山西的主力军,属朝阳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也不存在会计准则认定的其他资产减值情形。
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尚未建设完成的厂房、输气管线及机器设备,不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根据同区域周边土地的市场价进行减值测试,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减值。
公司商誉根据评估机构专业意见计提了相关减值准备。
综上,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结合行业环境、产品售价、成本波动、新冠疫情影响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是山西省天然气行业的龙头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624,414.82 | 778,538.71 | -154,123.89 | -19.80% |
净利润 | -73,573.59 | -10,147.80 | -63,425.79 | -625.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8,381.73 | 1,308.59 | -59,690.32 | -4561.42% |
5-1-6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最近一期营业收入为624,414.82万元,较去年同期的778,538.71万元减少了154,123.89万元,下降幅度为19.80%。最近一期,发行人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营业收入 | 570,086.35 | 713,315.53 | -143,229.18 | -20.08% |
营业成本 | 490,574.74 | 599,871.21 | -109,296.47 | -18.22% | |
毛利 | 79,511.61 | 113,444.32 | -33,932.71 | -29.91% | |
电力 | 营业收入 | 12,511.25 | 19,629.10 | -7,117.85 | -36.26% |
营业成本 | 14,445.12 | 18,393.83 | -3,948.71 | -21.47% | |
毛利 | -1,933.87 | 1,235.27 | -3,169.14 | -256.55% | |
其他 | 营业收入 | 5,300.74 | 1,344.14 | 3,956.60 | 294.36% |
营业成本 | 5,047.65 | 1,048.51 | 3,999.14 | 381.41% | |
毛利 | 253.09 | 295.63 | -42.54 | -14.39% |
5-1-69
目前,山西省内下游燃气经营主体较多,各自利用自身资源、经济、技术、管理、区位等优势巩固和发展市场份额,形成地方市场分割的格局;随着国家油气改革不断深入,部分上游企业利用资源优势逐步扩大直供用户规模,陕西、内蒙等周边省份LNG点供企业利用价格优势大势向省内市场渗透,既有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二)新冠疫情的影响
受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总体来看,发行人部分终端客户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在春节后延迟开工、复工情况参差不齐导致的购气量大幅降低是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最近一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品售价、成本波动情况
最近一期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电力业务的平均售价、成本波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单价(元/立方米) | 2.04 | 2.19 | -0.15 | -6.85% |
单位成本(元/立方米) | 1.75 | 1.84 | -0.09 | -4.89% | |
毛利率 | 13.95% | 15.90% | -1.95% | -12.26% | |
电力 | 单价(元/千瓦时) | 0.60 | 0.60 | ||
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 0.69 | 0.56 | 0.13 | 23.21% | |
毛利率 | -15.46% | 6.29% | -21.75% | -345.79% |
5-1-70
气及煤层气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1.95个百分点。电力产品的销售单价相比上年同期维持不变,但该产品单位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0.13元,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1.75%,单位成本的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发电单位无法维持稳定的开工率,导致系统设备重启损耗大幅提高等原因所致。
综合来看,2020年1-9月,受山西省内市场环境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内各城市商业、公服用户用气量大幅下降,大型工业用户延迟开工,加剧了上、中游供气企业之间对下游客户的竞争程度,部分客户转而向上游供应商购气。发行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0年1-9月销气量相比2019年同期减少约4.54亿立方米;销售价格及成本方面,受市场环境影响,2020年1-9月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单价、成本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相比之下销售单价下降幅度更大,综合市场环境、疫情影响及销售价格、成本波动的影响,上述原因合计导致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营业毛利较2019年同期下降约3.40亿元。另外,发行人发电业务因机组开工时间不足,售电收入下降;其他业务收入中安装接驳工程收入随着“煤改气”工程进度的推进,新增业务量下降,工程收入也有一定的下降,导致发行人业务收入及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
(四)期间费用
最近一期,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销售费用 | 65,155.34 | 60,717.30 | 4,438.04 | 7.31% |
管理费用 | 38,737.94 | 33,784.13 | 4,953.81 | 14.66% |
财务费用 | 67,397.06 | 58,359.87 | 9,037.19 | 15.49% |
合计 | 171,290.34 | 152,861.30 | 18,429.04 | 12.06% |
5-1-71
(五)最近一期可比公司业绩变动情况
2020年1-9月,发行人净利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幅度 |
大通燃气 | 2,533.09 | 2,456.93 | 3.10% |
天壕环境 | 3,762.68 | 2,327.57 | 61.66% |
中泰股份 | 14,508.94 | 5,857.00 | 147.72% |
百川能源 | 41,623.56 | 66,527.47 | -37.43% |
贵州燃气 | 17,169.90 | 16,207.64 | 5.94% |
新疆火炬 | 3,138.48 | 3,307.44 | -5.11% |
新天然气 | 41,516.33 | 54,222.97 | -23.43% |
大众公用 | 30,303.33 | 44,480.13 | -31.87% |
陕天然气 | 21,760.41 | 24,394.93 | -10.80% |
平均值 | 19,590.75 | 24,420.23 | -19.78% |
国新能源 | -73,573.59 | -10,147.80 | -625.02% |
5-1-72
1、新冠疫情应对
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采取了严格的隔离防疫措施,造成一段时间人员流动、货物流动停滞等情形,同时受疫情影响,公司部分下游工业客户存在短期停工等现象,新冠疫情短期内对公司销售推广活动开展、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影响。新冠疫情期间,公司积极采取下列各项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1)制订了全面防疫措施,包括为全体员工准备口罩、出入厂区测温、错峰就餐、各岗位保持安全距离、员工行程报备、员工上岗前隔离观察等措施,自公司复工复产以来,未发生疫情安全事故;
(3)与客户进行积极的多渠道沟通,共同解决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早确定用气需求并签署供气合同,截至目前公司与现有客户合作良好,未有因疫情原因造成大量客户流失的情况。
2、调整销售价格
公司通过年初对LNG市场供需形势进行预判,针对低迷、用量下滑区域用户出台了灵活价格政策,并随市场变化情况同步调整,有效遏制了部分地区低价LNG冲击势头。
3、加强客户开发力度、扩展市场覆盖范围
随着国内疫情控制总体态势良好,发行人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用气量逐步回升;复工复产后,发行人加大客户维护力度,综合考虑多气源用户市场结构、终端市场可承受力等因素,从战略合作高度、价格支持力度等角度出发,从多气源用户手中争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通过发挥市场带动效应,挽回了竞争区域内其他多气源用户市场,稳固客户粘性。
发行人经过与多气源客户的反复磋商、谈判,通过在销售价格、结算条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成功与部分客户签署了新的购销合同,挽回了部分损失气量。
4、提高资产质量、提升经营效率
2020年6月,为推进公司资产结构优化、提升盈利能力,发行人将持有的
5-1-73
子公司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利用”)100%股权转让给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燃气集团”)。国新利用主要从事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及运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新利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41,235.22万元,2019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271.12万元,净利润-6,448.75万元。进入2020年后,加气业务受疫情及油价下调的影响,燃气车辆用气量显著降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盈利能力,故此次国新利用的剥离对发行人业绩具有一定积极影响。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改善整体盈利能力,发行人未来将积极配合华新燃气集团按照“抓住中间”改革要求和全省“一张网”的产业布局思路,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其他管网资产。
(二)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披露
发行人针对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渐向全国蔓延的影响,各地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下游客户和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均延后复工。疫情对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构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58.73万元、4,574.04万元、3,467.27万元和-58,381.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9,667.85万元、-8,773.75万元、-19,920.63万元和-71,065.43万元,公司存在着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3、LNG价格与原油价格的关联度高的风险
公司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储运、销售以及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业务。我国LNG价格较为市场化,进口天然气的定价机制总体与原油/成品油挂钩,剔除采暖季等短期供需影响,其价格与油价具有比较高的关联性,尤其在交通运输
5-1-74
行业,LNG与柴油在重卡领域有着比较直接的竞争。如果未来石油价格波动,将会对LNG市场价格形成冲击,影响公司LNG相关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四、说明造成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销气量、销气价格下降,同时LNG市场整体供大于求导致价格持续低位运行所导致。目前,我国已经有效控制了严峻的疫情形势、逐步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宏观经济实现了稳步复苏,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将逐步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1、新冠疫情的影响已逐步消除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对社会造成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截至目前,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国内防范境外输入压力较大,并且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定的疫情反复。
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国内疫情控制总体态势良好,发行人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及时、安全复工复产,落实“气化山西”战略目标,力行绿色经济。
同时,发行人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用气量逐步回升;发行人自身亦加大客户维护力度,于商务谈判中维持较大的让利空间,稳固客户粘性。
2、LNG市场价格预期
(1)LNG进口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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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短期内比较严重地抑制了LNG需求,促使供给宽松局面进一步加剧,导致LNG现货价格持续低位徘徊。因欧洲市场疲软,大量过剩的气量转向东北亚,加剧了东北亚地区供需失衡的格局,故进入2020年以来,进口LNG现货到岸价持续走低。4月份,WTI原油价格跌至负值,暴跌的国际油价,也对LNG现货价格造成叠加作用,与原油价格挂钩的LNG进口价格屡创历史新低。近年来,国际LNG出口项目不断增加,国际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气源来向逐步多元化,供应形式持续丰富。总体来讲,供需失衡是2020年1-9月连续降价的根本原因。
(2)国内LNG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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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进口LNG低价冲击,国内LNG出厂价格自2020年初至2020年5月处于下降周期,但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国内市场整体经济环境正在逐步恢复。6月-7月为天然气消费淡季,国内LNG工厂纷纷进入检修期或计划检修,LNG工厂开工负荷维持低位,价格在此时间段维持低位。
进入9月份,供暖季即将到来,居民、公服及工业用气需求逐步复苏,LNG出厂价格迎来上涨周期,并在10月底回升到3700-3800元/吨。
长期来看,天然气用气需求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居民、公服及工业用户在供暖季用气需求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整个市场用气量在非供暖季会出现明显下降。2020年1-9月,国内市场行情受疫情及进口LNG价格持续走低影响,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大幅下跌。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预计未来国内LNG市场价格将会逐步恢复到正常范畴。
综上所述,长期来看,预计前述造成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持经营能力产生持续性影响,亦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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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行业分析报告等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趋势及周期性变动等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收入及成本明细表等,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资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行计算、复核和分析;
3、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带来的影响以及公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相关主要产品2017年至2019年毛利率基本稳定在16%左右,2020年1-9月毛利率下滑具有真实、合理的原因,相关资产不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人会计政策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下游客户需求出现波动引发的销气量、销气价格下降所致,总体来说,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3、发行人针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情况采取相应有效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披露;
4、新冠疫情对整体行业需求带来的影响已逐步消除,LNG市场价格预计会逐步恢复至正常范畴,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
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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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标的(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因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至2016年8月拖欠公司气款1,929.24万元及违约金1,085.20万元,公司于2016年8月将其起诉,诉求:偿还气款及违约金3,014.44万元 | 3,014.44 | 2020年10月20日,山西省高院下达判决,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气款1,929万元,逾期违约金以1,928.7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2日;以1,929.2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6年10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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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标的(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东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1,87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案于2012年5月29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经2012年7月16日开庭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87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但经2013年1月11日的(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7日,经公司律师与黄浦区人民法院沟通,公司已将欠款本金1872万元及利息400万元(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 2,272.00 | 目前等待执行和解程序 |
2 | 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合作关系在义龙公司土地范围内修建了北姚分输站、义龙阀室等占用义龙公司土地。因义龙公司拖欠气款,公司将义龙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中院,导致两公司关系恶劣,现义龙公司向孝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租赁费2,489.12万元 | 2,489.12 | 目前正在等待法院通知鉴定 |
3 |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15日,公司收到太原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981.70万元以及利息117.66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和鉴定费 | 2,099.36 | 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递交答辩状,已提交《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申请书》,已于2020年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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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标的(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月30日鉴定材料开庭审理,正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 |||||
4 | 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晋中中院留置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071.43万元 | 1,071.43 | 2020年9月24日,收到最高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待最高院是否立案 |
5 | 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 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2015年9月25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绛县LNG二级加气站资产意向书》,约定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按照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要求对LNG二级加气站建设施工。2016年5月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签订了《资产意向书补充协议》约定收购新绛县LNG二级加气站,2019年7月23日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将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至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合作款1,334.06万元及违约金341.04万元。 | 1,675.10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2019)晋0825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与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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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偿还所欠气款(详见(一)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1),致两公司关系恶化,故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孝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租赁费2,489.12万元。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北姚站实际占用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约3,445平方米;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北姚站实际占用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阀室放空区面积约644平方米;北姚站员工占用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5间宿舍(12平米宿舍4间、70平米含客厅餐厅宿舍1间)。公司根据同类资产市场租赁费标准计算,实际租金约10,395.25 元/月(包括:1、土地租赁费;2、房屋、电器、生活设施等;3、水费;4、电费;5、宽带/网管维护费),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单价(元/月) | |
1 | 宽带费(含网管维护) | 167.00 | |
2 | 电费 | 4,920.00 | |
3 | 水费 | 91.25 | |
4 | 食宿房屋、电器、生活设施等 | 3,387.00 | |
5 | 土地租赁费 | 分输站 | 1,410.00 |
6 | 阀室 | 420.00 | |
合计 | 10,39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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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29.2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6年10月2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利息573.47万元,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对该利息金额确认或有资产。
依据稳健原则,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对违约金确认或有资产。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起诉天然气公司应付其租赁费2,489.12万元,目前正在法院通知鉴定。
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诉讼律师审慎评估后,认为公司应支付的合理金额为253.70万元,小于公司与同一诉讼对象未确认的或有资产,故无需单独确认预计负债。
3、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8年7月4日,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及时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事务所审计后,结算价款支付到合同审定金额的95%。
2019年1月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金额合计2,972.50万元;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审核,核减约1,400万元,双方对核减金额存在异议。
2020年5月9日,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根据报送金额计算的应付款进度2,821.65万元(工程款付至95%、协调费付至90%)扣除已付款839.95万元之后的未付金额1,981.70万元支付欠款,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递交答辩状,并提交《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申请书》,于2020年9月30日鉴材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诉讼律师对此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后,认为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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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公司目前无法预计仲裁鉴定结果,故未对争议结算金额进行暂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如最终仲裁结果需调整合同结算金额,公司则相应调整确认相关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并于固定资产最终决算时,根据相关所有因素对工程最终金额的影响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鉴定结果确定后,公司将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预计承担结算金额以外的额外负债(利息费用)的可能性较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及相关应用指南:当与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故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4、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与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截止2015年7月末,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实际欠款1,317.90万元。
(1)晋中中院裁定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暂停向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陆续被债权人及担保人起诉。
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代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之后,于2014年9月向晋中中院提起诉讼,向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其代偿款3,026.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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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晋中中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晋中中法立保字第197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78号),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暂停支付期限为6个月,未经该院许可,不得办理支付、转让、抵押手续。此后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2017年3月办理了续查封协助手续。
2015年2月根据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晋中中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晋中中法执履字第3-1号)和《执行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3号),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晋中中院提交执行异议,认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尚存争议,请求中止执行。2015年3月晋中中院再次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晋中中法执履字第3-3号),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1,337.91万元。
(2)暂停支付期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和太原中院强制划扣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迎民执字第877号),要求其在15日内直接向该院履行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1,300万元。对此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2016年1月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从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强制扣划存款1,071.43万元。
2)太原中院
2016年10月,太原中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并执字第185号)和《执行裁定书》(2015并执字第185-2号),裁定冻结、扣划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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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对此,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太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晋中中院先行查封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强制扣划1,071.43万元,其对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剩余欠款为246.48万元。
2016年12月,太原中院从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强制扣划246.48万元。
(3)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之间的执行异议纠纷
2016年10月,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晋中中院提出申请,认为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未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告知相关财产被晋中中院查封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2018年5月,晋中中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发出(2015)晋中中法执通字第3号《通知》之二,告知: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具有处分权的是晋中中院;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在对执行异议权的选择性行使和实际执行中的选择性配合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配合进行过错行为审查,积极追回被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1,071.43万元债权;如不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或提供不出不能追回的合理理由,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将承担相关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5日和2016年12月13日,晋中中院分别作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号)和《执行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3-3号),裁定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071.43万元。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对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
2017年3月10日,晋中中院向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留置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晋中中法执协字第3-6号),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继续停止向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支付、转让、抵押等,停止期限1年。
2017年3月15日,晋中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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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号),裁定冻结、划拨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的债权246.48万元。2017年3月16日,晋中中院依据《执行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3-2号),强行扣划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款246.48万元。
2019年4月,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收到晋中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7执异1号),驳回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对赔偿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071.43万元的异议请求。2019年7月,山西省高院作出裁定((2019)晋执复103号),裁定晋中中院要求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赔偿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071.43万元的执行裁定和驳回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5月,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申请撤销山西省高院裁定((2019)晋执复103号),驳回山西煤层气 (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对 (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3-3号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2020年9月24日,收到最高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年9月30日,公司对此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后,认为公司向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故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5、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与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2015年9月,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绛县LNG二级加气站资产意向书》,约定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按照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要求对LNG二级加气站建设施工,施工完成后转让其建设的新绛县周流村LNG加气站,预计转让价格2,450.00万元,最终以国资委审查通过的评估报告及核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
2016年5月,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意向书补充协议》,对选址位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为新绛县桥西村。
2019年7月23日,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将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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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至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合作款1,334.06万元及违约金341.04万元。2019年12月,新绛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按照加气站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支付进度款,并最终以国资委或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上级单位批复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无需确认预计负债。综上,公司已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认为尚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故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三)公司1,000万以下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的诉讼情况2019年6月,胡文兵向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7.73万元。2019年9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要求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2.62万元。因胡文兵系劳务公司派遣,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认为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相关诉讼尚未判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诉讼律师对此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后,认为公司胜诉可能性较小,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32.62万元。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系统等网站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事项。
2、查阅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相关资料,就未决诉讼情况访谈了公司相关负责人并了解具体情况。
3、查阅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核实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二)核查意见
5-1-88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公司存在1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未决诉讼,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合理。其余未决诉讼事项,暂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预计负债相关风险。
5-1-8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9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祁宏伟 | 牛 岗 |
5-1-91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总经理,现就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签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段 涛 |
5-1-92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1 | 阳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 2019.10.24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2 | 阳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 2019.10.24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14,76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 | 灵石通义 | 灵城综罚字【2017】第013号 | 灵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2017.5.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60,87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
5-1-93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4 | 沁源煤层气 | 沁住建法罚字(2017)第001号 | 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6.1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 | 国际电力平陆分公司 | 平建罚字[2016]第120号 |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6.12.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续期 |
6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09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7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10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8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 | 祁县住房保障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停止违法行为,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 |
5-1-94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第1011号 |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营许可证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款30万元 | 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
9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0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19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10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2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2,136元 | 已缴纳罚款 |
11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1,796元 | 已缴纳罚款 |
12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4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 | 已缴纳罚款 |
5-1-95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建设管理局 | 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额5‰罚款11,417元 | ||||||
13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001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0.1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4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8)第4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8.8.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5,121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5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4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7.9.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6,67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6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5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7.9.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07,88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96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7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7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1.19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8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4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1.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3.7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5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1.1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2.7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 | 国新利用 | 汾建执罚字(2020)047号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6.15 | 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办理建设工程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 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应招标而未招标按照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待办理建 |
5-1-97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量监督注册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合同金额10‰以下罚款21,805.2元;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罚款25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54,513元,合计罚款326,318.2元 | 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
21 | 国新利用 | 泽建执罚字 | 泽州县住房和 | 2019.8.26 | 未取得建设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 责令限期改正,按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 |
5-1-98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晋东南分公司 | [2019]B005号 | 城乡建设管理局 | 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23,152元 |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2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9]B004号 |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2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14,366.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3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建法罚字(2017)第6号 | 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1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2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建罚字[2017]第002号 | 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0.2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25,86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5 | 国新 | 翼建罚权 | 翼城县 | 2017. | 未取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 | 按照工程 | 已缴纳罚 |
5-1-99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告字(2017)第07001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管理局 | 10.1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造价10%以下罚款129,320元 | 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6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曲自然处自(2020)01号 | 曲沃县自然资源局 | 2020.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7.5%罚款178,881.445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7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曲住罚字[2019]31号 | 曲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11.2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5,7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建法罚字(2020)第1号 | 黎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3.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22.82万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00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元 | |||||||
29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 | 祁建罚字[2019]第1003号 | 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2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说明加气站已停止运营 |
3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自然资告字[2020]第01号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2020.5.1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101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436,213元 | ||||||||
31 | 国新利用忻州分公司 | 宁住建罚字(2019)第15号 |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9.3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32 | 国新利用忻州分公司 | 宁住建罚字[2019]第1号 |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1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4.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3 | 国新液化 | (2017)寿规管罚决字第X-7号 | 寿阳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 2017.10.17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34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决字第X-51号 | 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11.2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1,5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5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 | 寿阳县城市管 | 2019.11.21 | 未取得建设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 按照工程造价的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5-1-102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决字第X-52号 | 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程规划许可证 |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10%以下罚款61,300元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36 | 晋西北公司 | 岢建法罚字(2020)第002号 | 岢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1.2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114,3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37 | 晋西北公司 | 岢建法罚字(2020)第001号 | 岢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1.2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43,07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5-1-103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38 | 煤层气公司 | / | 巴公镇人民政府 | 2017.11 | 应招标未招标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应招标而未招标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8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9 | 煤层气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7】D004号 | 晋城市泽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2.11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51,11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0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58号 |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 | 2017.11.27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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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乡建设局 | 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额的5‰罚款41,181.70元 | ||||||
41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39号 |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2017.9.18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的6‰罚款40,667.50元 | 已缴纳罚款 |
42 | 煤层气公司 | 榆建罚字(2017)004号 | 榆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25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82,36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3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4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8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44 | 煤层 | 屯建法罚 | 屯留县 | 2018. | 未办理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罚款20万 | 已缴纳罚 |
5-1-105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字(2018)第013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7.2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元 | 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
45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0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28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6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09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8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7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2018)第005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3.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358,70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106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48 | 煤层气公司垣曲分公司 | 垣住建法罚字(2017)第01号 | 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3.3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49 | 平遥液化 | 平建法罚字(2017)第38号 | 平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19.2.18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50 | 山西天然气 | 五建法罚字(2017)第1号 | 五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局 | 2017.2.2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176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5号 | 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3.1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2,495,866.4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107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52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6号 | 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3.18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499,173.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3 | 山西天然气 | 右建罚字(2017)第05号 | 右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6.3 | 未取得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根据山西天然气说明按照较低标准罚款217,15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4 | 山西天然气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9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3.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de 5%罚款317,461元 | 已缴纳罚款 |
55 | 山西天然气临 | 洪住建罚字(2017)第6号 | 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 | 2017.4.11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 | 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 | 已缴纳罚款 |
5-1-108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汾液化分公司 | 乡建设管理局 | 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189,746元 | |||||
56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03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2.4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7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1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4.25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58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02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4.25 | 应招标未招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1.21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5-1-109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59 | 太古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罚字[2019]08-011号 | 太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7.10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62,51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60 | 襄垣县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襄经管罚字[2018]001号 | 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18.12.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 703,544.38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1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6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10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罚款247,982元 | ||||||||
62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5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9,91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3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3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11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46,708元 | ||||||||
64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2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3,53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5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9)第001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1.1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3%罚款143,94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66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4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18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12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工许可证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237,360元 | ||||||
67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5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1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86,78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68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6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6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已缴纳罚款 |
69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7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6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已缴纳罚款 |
5-1-113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 ||||||||
70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8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6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71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 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6,883.25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2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代住建燃法罚字(2018)第4号 | 代县住建局 | 2018.8.23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73 | 运城国新天然 | 夏建法罚字(2018)第18号 | 夏县住房保障和城乡 | 2018.11.2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 |
5-1-114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气利用有限公司 | 建设管理局 | 许可证 | 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71,940元 | 目开工许可证 | |||
74 | 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长郊建法罚字(2018)第1号 | 长治市郊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1.19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75 | 晋西北公司 | 五住建罚字[2020]3号 | 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9.21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并可以根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2%罚款22,00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76 | 晋西南公司 | 大住建法罚字(2020)第001号 | 大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7.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15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77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2号 |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8.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33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78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3号 |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8.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265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沁市监新罚字[2020]S23号 |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4.22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万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特种设备检验 |
5-1-116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元 | ||||||||
2 | 清徐天然气 | 清工质特罚字[2017]015号 | 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0.27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压力管道已完成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3 | 国新利用祁县牛家堡加气站 | (祁东)质监罚字[2017]1号 | 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8.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390.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4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晋市)质监罚字(2018)001号 | 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9.1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169.5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5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站 | 忻市监[2019]9-008号 |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4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对充装车辆实施充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 | 责令限期改正,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6万元,对未按照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2台压力容器的检验并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
5-1-117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 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罚款2万元 | ||||||
6 | 煤层气公司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4号 |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2.27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容器定检取得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7 | 煤层气公司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8)33号 | 榆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8.8 | 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报告 |
8 | 平遥液化平泰路加气站 | 平遥市监段村罚字【2020】44号 |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6.2 | 未按规定对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第(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规范了气瓶重装前后的检查程序 |
5-1-11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 | ||||||||
9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气合建站 | (平遥)市场古罚字[2017]42号 | 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0.24 | 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六“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 |
10 | 平遥液化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7)35号 | 榆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6.7 | 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罚款26,000元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已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5-1-119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1 | 沁水国新 | (晋市)质监罚字【2017】006号 | 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1.2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6.8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2 | 寿阳热电 | 寿市管稽罚字[2017]33号 | 寿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1.9 | 瓶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寿阳热电说明已经销毁涉事批次矿泉水 |
13 | 山西天然气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3号 |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1.2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长输压力管道,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检测单位对新绛-侯马-运城、临汾-河津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检 |
5-1-120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 | ||||||||
14 | 山西天然气 | (阳)市质大罚告字[2017]2001号 | 阳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3.6 | 投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立即停止6台正在投产使用的压力容器,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15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罚告字[2017]8号 | 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 | 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压力管道检验 |
16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李曹罚字(2018)9号 | 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4.23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定期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5-1-121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7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神木凤凰塔加气站 | 神市监处字[2019] 10号 |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18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2017004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4.27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根据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说明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
19 | 忻州燃气 | 晋市监价监罚字【2020】14号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7.13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12.84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28.82万 |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公司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缴纳罚款128.82万元; |
5-1-122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元 | 不再限定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及材料的选择权 | |||||||
20 | 山西天然气 | 屯市监张罚字(2020)14号 | 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6.24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管道检验尚待取得检验报告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晋西南公司 | (大)能源罚[2019]1号 | 大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19.11.25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道 | 违反了《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 |
5-1-12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复 | |||||||
2 | 煤层气公司 | (市)发改行罚(2018)1号 |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8.7.30 |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3 | 忻州燃气 | 忻发改价监处[2017]1号 |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7.9.19 | 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向收取卡工本费12.6万元;利用优势地位将燃气安装工程全部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款50.5万元 | 公司现已不再收取工本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再指定管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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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由其下属公司施工的行为;未执行阶梯气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 | 罚款;……”、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处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 | 左环罚字(2018) | 左云县环境保护局 | 2018.7.1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 |
5-1-125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有限公司 | 008号 | 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 | 6.3万元 | 告表的批复 | |||
2 | 国新利用 | 昔环罚字[2016]49号 |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 | 2016.11.3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5%以下罚款1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3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环罚字[2019]060号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2019.6.2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97,5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4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环罚字[2019]059号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2019.6.2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11,1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5 | 国新利 | 文环罚 | 文水县 | 2018. | 环境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 | 按照总投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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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用吕梁分公司文水县北街LNG加气站 | 字[2018]011号 | 环境保护局 | 2.21 | 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资额的1%罚款23万元 | 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6 | 国新液化 | 寿环罚字[2017]4号 | 寿阳县环境保护局 | 2017.2.2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7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环罚字[2018]5号 |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 2018.3.2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总投资额的2%罚款4.9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8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 | 岢环法[2018]01号 | 岢岚县环境保护局 | 2018.3.22 | 加气站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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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站 | 点,废机油露天堆放 | 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物处置 | |||||
9 | 晋西南公司 | 大环罚[2018]13号 | 大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2.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责令立即整改;罚款人民币19.58万元(总投资额1%)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0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环罚字【2017】16号 | 沁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2.1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06,73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1 | 寿阳热电 | 寿环罚字[2019]120号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 | 2019.12.5 |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寿阳热电的说明已完成整改 |
12 | 山西天然气晋 | 祁生环罚字 | 晋中市生态环 | 2019.4.24 | 环境影响评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按 | 已缴纳罚款,尚待对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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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中液化分公司 | [2019]34号 | 境局祁县分局 | 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照总投资的5%以下罚款7万元 | 26台气化装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13 | 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 | 山环罚字(2020)021号 |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 | 2020.6.29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4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绥德田庄加气站 | 绥环罚[2018]12号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1.1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的1%罚款34,548.17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5 | 长子森众 | 长子环罚字[2017]50 |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0.22 |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长子森众的说明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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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号 | 组织排放 |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完善环保防治措施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临县燃气 | 临县国税稽罚[2017]4号 | 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2017.9.25 | 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按少缴税款的50%罚款341,324.90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款补缴 |
2 | 煤层气公司翼城分公司 | 翼城国税罚(2017)39号 | 翼城县国家税务局 | 2017.10.30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纳税申报 |
3 | 阳城县森众燃 | 晋城国税稽罚[2017] | 晋城市国家税 | 2017.4.25 | 虚假纳税申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 按照少缴税款的一倍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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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有限公司 | 28 号 | 务局稽查局 | 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罚款19,850.24元 | 款补缴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国新液化 | 晋统罚定字[2018]023号 | 山西省统计局 | 2018.5.10 |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警告并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液化说明已完成数据的核查整改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 | 浑源县公安消防大 | 2018.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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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司 | 01号 | 队 | 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计审核 |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2号 | 浑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8.5.7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3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左云分公司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左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4.2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4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6号 | 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2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6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5 | 清徐天然气 | 清公(消)行 | 清徐县公 | 2017.1.20 | 未经消防设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责令停止施工,罚 | 已缴纳罚款,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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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罚决字(2017)0006号 | 安消防大队 | 审核擅自施工 | 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款3万元 | 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
6 | 清徐天然气 | 清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4号 | 清徐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16 | 部分应急照明灯损坏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规定处罚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根据清徐天然气的说明已修复损坏的应急照明灯 |
7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7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8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8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 | 祁县公安 | 2017.9.15 | 未经消防验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 责令停止使用,罚 | 已缴纳罚款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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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罚决字[2017]0036号 | 消防大队 | 擅自投入使用 |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款5万元 | 已完成消防验收 | |||
9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3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2.13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10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2.15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5-1-134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1 | 国新利用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9号 | 灵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3.1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2 | 国新利用 | 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汾阳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5.11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3 | 国新利用 | 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 汾阳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3.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0号 | 长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1.29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5-1-135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5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3号 | 翼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8.2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6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 黎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5.17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7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 | 昔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昔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28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8 | 国新利 | 1400922 | 忻州 | 2017. | 使用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 | 罚款3万 | 已缴纳 |
5-1-136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 | 2J201600220 | 市五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 5.17 | 合格消防器材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元 | 罚款,根据国新利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的说明已更换不合格消防器材 | |
19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4号 | 阳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3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3,000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0 | 晋西南公司大宁分输站 | (临)安监罚告[2018]32号 | 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5.7 | 手动进气阀使用金属锁链存在火灾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晋西南公司说明已将铁锁链更换为防爆 |
5-1-137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锁以消除火灾隐患 | |||||||
21 | 煤层气公司 | (岚)安监管罚字(危2018)第1号 | 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9.20 | 未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手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 | 罚款5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安全预评价手续 |
22 | 煤层气 | 岚公 | 岚县 | 2017. | 未经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 | 已缴纳 |
5-1-13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公司岚县分公司 | (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 | 公安消防大队 | 5.25 | 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施工,罚款3万元 | 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
23 | 煤层气公司曲沃分公司 | 曲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4号 | 曲沃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2.25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曲沃分公司说明已修缮消防设施 |
24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1号 | 屯留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6.6.17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5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气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030号 | 平遥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6.11.14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5-1-139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合建站 | ||||||||
26 | 沁水国新 | (晋市)安监罚〔2017〕04001号 |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7.12.13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并已取得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 |
27 | 山西天然气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 左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9.29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8 | 山西天然气 | (灵)安监罚[2018]号 | 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7.9 | 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5-1-140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9 | 山西天然气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2号 | 灵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0.16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30 | 山西天然气临汾液化分公司 | (临)安监管罚告【2016】29号 | 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7.1.13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罚款5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31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应急罚[2019]4-001号 | 阳曲县应急管理局 | 2019.4.25 | 公司重大危险源备案到期后未再重新备案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
32 | 襄垣煤层气 | 襄公(消)行 | 襄垣县公 | 2017.3.20 | 未经消防设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 | 责令停止施工,罚 | 已缴纳罚款并 |
5-1-141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罚决字[2017]0007号 | 安消防大队 | 审核擅自施工 | 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款3万元 | 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
33 | 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长治市郊区公安消防大队 | 2018.1.26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34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6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35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7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成绩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
5-1-142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如实记录 | 训情况 | |||||||
36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8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37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GM102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7.23 | 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对公司作出警告,对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西万户分输站负责人处罚款3,000元罚款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的说明已完成隐患整改 |
38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 | 长子县应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 |
5-1-14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020]WH3号 | 急管理局 |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
39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4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40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5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5-1-144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晋中洁源 | 市自然执字(2019)71号 |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公司违法占用4,240.07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63,6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 | 晋中洁源 | 榆自资执罚字2019第22号 | 榆次区自然资源局 | 2019.5.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未利用地每平米15元的罚款,共计20,277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 | 国新城燃 | 交国土资罚字[2018]92号 | 交口县国土资源局 | 2018.8.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157.9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耕地13.73亩(9,157.9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计91,579.1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 |
5-1-145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4 | 国新城燃 | 太国土资执罚(2019)12008号 | 太谷县自然资源局 | 2019.3.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466.6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 | 国新利用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38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拆除、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614.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46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6 | 国新利用 | 翼国土资罚字[2017]005号 | 翼城县国土资源局 | 2017.4.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0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合计180,690元的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7 | 国新利用 | 昔国土资罚字(2017)7号 |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20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8,081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161,62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90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10.2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 | 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计125,293.8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竞拍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47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9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32号 | 黎城县国土资源局 | 2017.8.21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3.97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国土资罚字【2017】第【120】号 |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 | 2017.5.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1733万元(一般耕地按20元/平方米计算)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的说明已拆除占地设施 |
11 | 国新利用朔州分公司 | 平自然资土(决)字[2019]第5072 | 朔州市平鲁区自然资源局 | 2019.8.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占地16.07亩,其中耕地14.99亩(9,993.3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99,866元,田坎1.08亩(720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4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号 | 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7,200元,共计207,066元,建议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 ||||||
12 | 国新利用朔州分公司 | 朔国土资(罚)字[2018]SC第3052号 |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 2018.5.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对违法占用的耕地6,883.22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7,664.4元;建设用地2,390.09平方米处以6元/平方米罚款,计14,340.54元;合计152,004.9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并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武装部等用地预审报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3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2018)25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8.5.10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 |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施,罚款46,166元(标准:10元/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49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14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罚字[2014]44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4.5.1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没收在66.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49.8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508,535元(标准:10元/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15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2018)03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8.4.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耕地活土层达60厘米以上),没收非法占用的3,878.8M?符合土地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0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设施;罚款77,667元(标准;耕地15元/M?;建设用地5元/M?) | |||||||
16 | 晋西北公司 | 五国土资罚字字(2017)051608号 |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 | 2017.5.1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3,774.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1,521.7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17 | 晋西北公司偏关分公司 | 偏国土资执字【2019】45号 | 偏关县自然资源局 | 2019.12.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45,995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8 | 晋西南公司 | 4 |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 | 2016.12.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条处罚 | 限期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款每平米10元,占地面积7,530平方米,共计75,3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1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9 | 临县燃气 | 吕林行罚决字[2017]001号 | 吕梁市林业局 | 2017.2.8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81,337.4元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 |
20 | 煤层气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01-94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126,365.2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相关用地预审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1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 | 沁县国土资源局 | 2017.11.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每平方米10元罚款57,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2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020号 | ||||||||
22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29号 | 沁县自然资源局 | 2019.10.2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罚 | 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违法占地3,876.5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给予处罚,共计罚款38,765.3元,建议给予相关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 已缴纳罚款,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3 | 山西天然气 | 闻国土字(2017)第11号 | 闻喜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1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处罚 | 罚款61,845元(6,798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4 | 山西天然气 | 2017015 | 左云县国土资源局 | 2017.1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 罚款63,200元,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地 | 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25 | 山西天然气 | 榆国土资执罚字2018第53号 |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 | 2018.5.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什贴镇东庄村集体土地10.93亩,对非法占用10.93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09,305.3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6 | 山西天然气 | 万国土监字(2015)103号 | 万荣县国土资源局 | 2015.12.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条和第4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占用的5,29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59,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7 | 山西天然气 | (洪)能源罚(2019)稽查-3号 | 洪洞县能源局 | 2019.8.14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道 | 依据《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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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8 | 山西天然气 | 交自然资(罚)字[2019]159号 | 交城县自然资源局 | 2019.5.2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5,400元(每平方米10元,共9,540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9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19]第34号 | 保德县林业局 | 2019.9.24 | 私自毁坏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11,632元(2,326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 已恢复植被并完成验收 |
30 | 山西天然气 | 洪自然资罚字【2019】01013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2019.11.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拆除非法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对非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7,835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1 | 山西天然气 | 河国土资处字(2018)第34号 | 河津市国土资源局 | 2018.4.24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96.15平方米(合计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4,66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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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32 | 山西天然气保德热电分公司 | 保国土资罚字第[2017]027号 | 保德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对违法占地处以罚款,未利用地每平方米5元,耕地每平方米10元,合计112,435元,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3 | 山西天然气大同分公司 | (2017)020 |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 | 2017.4.1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 |
5-1-156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34 | 山西天然气晋中液化分公司 | 祈国土行罚字(2016)第044号 | 祁县国土资源局 | 2016.9.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退还张家堡村土地108,554.3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2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42,772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证书 |
35 | 朔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朔国土资(罚)字【2017】SC第1018号 |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 2017.9.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条第2款、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 | 对违法占用的5,100.03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2,000.6元,缴清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朔州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土地预审批复,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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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处罚 | ||||||||
36 | 襄垣煤层气 | 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6号 |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 | 2017.3.14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责令退还土地4.73亩给坡底村村委,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行政罚款63,0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7 | 山西天然气 | 代林罚决字2020第4号 | 代县林业局 | 2020.6.30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8,67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8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20]第20号 | 保德县林业局 | 2020.9.27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每平米10元罚款19,56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