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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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73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国新能源”)会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文,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称释义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2、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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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5
问题3 ...... 15
问题4 ...... 27
问题5 ...... 38
问题6 ...... 48
问题7 ...... 56
问题8 ...... 69
问题9 ...... 82
问题10 ...... 100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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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有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公司已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条款,具体调整内容及决策程序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
综上,公司已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的自动延期条款,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及决议文件和相关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及决议文件;
2、查阅了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决议等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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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预案》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的设置,相关决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
问题2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共计198项(其中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新增14项处罚),主要涉及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二、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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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78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一)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1-3、5-11、13、17-29、30-32、34-41、49-58、60、73项 | 47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4-16、42-48、61-72、74项 | 23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33项 | 1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4、12、59、75-78项 | 7 |
合计 | 78 |
1、针对第1-3、5-11、13、17-29、31-32、34-41、49-58、60项行政处罚,相应处罚机关均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针对第30项行政处罚,汾阳市自然资源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该等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针对第73项行政处罚,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针对第14-16、42-48、61-72、74项行政处罚所涉的处罚机关祁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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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现祁县自然资源局)、榆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榆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长治市屯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垣曲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垣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襄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郊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现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证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定而受到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4、针对第4、12、59、75-78项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均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7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0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16、18-20项 | 19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7项 | 1 |
合计 | 20 |
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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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针对上述20项行政处罚并结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结果均在相关处罚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20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三)发展与改革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发展与改革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三)发展与改革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3项 | 1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守法证明 | 第1、2项 | 2 |
合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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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第3项行政处罚,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忻州燃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发改部门出具的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2、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及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发展与改革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四)环境保护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15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四)环境保护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12项 | 1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6-7、10-11、15项 | 6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2-5、8-9、13项 | 7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4项 | 1 |
合计 | 15 |
1、针对第12项行政处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山西天然气晋中分公司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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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第1、6-7、10-11、15项行政处罚所涉的处罚机关左云县环境保护局(现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寿阳县环境保护局(现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阳城县环境保护局(现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沁县环境保护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长子县环境保护局(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4、针对第14项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罚则依据中的最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陕环发[2018]24号)第十条的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第14项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按照最低标准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15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五)税务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税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五)税务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2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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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3项 | 2 |
合计 | 3 |
1、针对第2项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翼城县税务局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煤层气公司翼城分公司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针对第1和3项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所属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临县税务局临泉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阳城县税务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在税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3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六)统计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1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六)统计管理方面”。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项 | 1 |
合计 | 1 |
1、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结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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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1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七)应急管理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40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七)应急管理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7-9、26、28、31项 | 6 |
处罚机关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9、24项 | 2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1-6、10-18、20-23、25、27、29-30、32-37项 | 29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38-40项 | 3 |
合计 | 40 |
1、针对第26项行政处罚,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沁水国新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第7-9、28和31项行政处罚,处罚机关已出具书面证明,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针对第19和24项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所属消防管理部门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4、针对第38-40项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均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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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第38-40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均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应急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40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八)自然资源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统计管理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38项,具体详见本反馈意见的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之“(八)自然资源方面”。在该等行政处罚中:
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 对应附件列表中的处罚 | 数量(项) |
处罚机关针对此项处罚出具合规证明 | 第5、6、8、11、13-15、19、30项 | 9 |
处罚机关出具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合规证明 | 第4、7、16、21-22、36项 | 6 |
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守法证明 | 第20、23-26、28、31-34、37项 | 11 |
未开具合规证明 | 第1-3、9-10、12、17-18、27、29、35、38项 | 12 |
合计 | 38 |
1、针对第6、13-15、19、30项行政处罚,处罚机关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针对第5、8、11项行政处罚,处罚机关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2、针对第4、7、16、21-22、36项行政处罚所涉的处罚机关太谷县自然资源局(现晋中市太古区自然资源局)、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现昔阳县自然资源局)、五寨县国土资源局(现五寨县自然资源局)、沁县自然资源局、襄垣县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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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了被处罚主体报告期内在其单位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4、针对第1-3、9-10、12、17-18、27、29、35、38项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按照罚则依据中的较低标准处罚,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5、结合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据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自然资源方面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3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企查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企业预警通APP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环保、税务、国土、安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2、取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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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处罚文件;
4、就整改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整改材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共计198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问题3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要求;请提供本次偿还政府转贷借款和专项应付款的明细和形成,并请说明本次发行方案是否有绕道债转股的可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要求
依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本次募投项目规模结合政府转贷形成的存量余额以及财政资金形成的往来余额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1,19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债务。国新能源能源集团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路径分为三步:第一步,上市公司以现金增资的形式将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注入子公司山西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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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山西天然气分别向山西煤层气和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转贷资金等额借款;第三步,山西天然气、山西煤层气及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清偿对国新能源集团的合计101,199万元债务。本次非公开的发行对象为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二、本次偿还政府转贷借款和专项应付款的明细和形成
本次募投项目分别为“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政府转贷借款”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专项应付款”,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明细如下:
(一)政府转贷明细
2013年-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每年以转贷的形式,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拨付给国新能源集团。国新能源集团在取得该部分资金后,再转贷给公司下属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等具体实施“气化山西”管网建设工作的子公司,具体期限和利率按山西省政府债券发行的文件要求执行。截至2020年7月20日,相关政府转贷明细情况如下:
使用方 | 转贷金额(万元)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000.00 | 2017年6月19日 | 2024年6月19日 | 4.02%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9年6月14日 | 2026年6月14日 | 3.53%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6年11月23日 | 2026年6月20日 | 3.08%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3,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合计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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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集团转贷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借款的期限、利率与相应政府一般债券的期限、利率一致。
2020年7月17日,山西省财政厅下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根据省政府[2020]73次常务会议精神,山西省财政厅将转贷国新能源集团截至2019年12月底累计27.5亿元的政府一般债券本金,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国有资本金,并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转增国有资本手续。
(二)专项应付款明细
经2012年11月及2013年7月相关文件批准,国新能源集团分别取得249.00万元及950.00万元国有资本转增资本资金。2014年2月,国新能源集团与实际使用单位山西天然气签署《资本性财政性资金使用协议》,国新能源集团将合计1,199万元资本性财政资金转付给山西天然气,山西天然气将该等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具体如下:
使用方 | 金额(万元) | 相关文件 | 备注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249.00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第十批)的通知》(晋财建一[2012]276号) | 249万元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同时转增为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950.00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新能源集团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项目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3]1642号) | 下达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扶持资金950万元,同时转增为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 |
三、发行方案是否有绕道债转股的可能
(一)本次方案为落实国有资本金以股权形式注入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1,19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债务。该等债务的形成系国家以囯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国家专项资金拨款的形式向国新能源集团重点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国新能源集团暂时以专项应付款、转贷或往来款的形式投入到上市公司下属单位进行实际使用,详见本题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明细”相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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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为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等文件关于国有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市场惯例等在上市公司层面进行的安排,有利于财政资金对国有资本权益的实现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本次方案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形式转换
对于所取得的政府一般债券,国新能源集团进行转贷的期限、利率与相应一般债券的期限、利率一致,且未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国拨资金形成的往来款1,199万元,国新能源集团未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
因此,国新能源集团仅为财政资金的中转方,转贷是在未进行增资扩股阶段形式上的财政资金支持安排,未利用该等关系进行牟利。本次方案实施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形式,由资金借款形式,变更为资本金投入形式,并不改变财政资金支持的实质用途和性质。
(三)本次方案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次方案已进行了充分披露,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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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净资产规模、降低利息支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赋予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直至最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考虑到此时合同当事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获得合同债权,因此该等情形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边界。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除日常经营外,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措并举进行融资,目前债务偿付情况良好,未发生债务逾期、违约、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多项债务均未到期且公司正常经营、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中的部分债务,即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现有的其他债务的偿付安排,也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方案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发行预案披露的募投项目,在我会核准或注册之后实施,或者该项目的实施与发行获得我会核准或注册互为前提,可以不再适用《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可以不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方案与部分市场化债转股方案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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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化债转股涉及债权主要是银行债权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提出降杠杆的总体思路为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与公司本次方案相比,虽然主要债务为转贷的形式,但是实际债权方不属于银行,与一般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主体存在差异。
2、债转股的选择路径可以有多种方式
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也即资产重组、定向增发二者均属于债转股的可操作路径。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债转股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2018年3月完成的中国重工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主要采用以下路径:第一步,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对子公司增资,增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显著下降。第二步,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投资者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此后,中国船舶、中金黄金、华菱钢铁、中国动力也均以前述方式实施了债转股。
上市公司 | 企业性质 | 债权方 | 第一阶段:子公司债转股 | 第二阶段: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债转股时间 | 发布方案时间 | 发布方案时总股本(亿股)(A) | 债转股发行数量(亿股)(B) | B/A | |||
中国重工 | 央企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 2017-08 | 2017-10 | 190.80 | 38.00 | 19.92% |
中国船舶 | 央企 |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 2018-02 | 2018-02 | 13.78 | 2.46 | 17.83% |
中金黄金 | 央企 |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 | 2018-12 | 2018-12 | 34.51 | 11.88 | 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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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河南中鑫债转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 |||||||
华菱钢铁 | 地方国企 |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 | 2018-11 | 2018-12 | 30.16 | 13.63 | 45.19% |
中国动力 | 央企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 2019-01 | 2019-01 | 17.16 | 4.65 | 27.08% |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结合上述实践案例可以看出,采用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债转股中的发行对象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专业从事债转股业务的公司,且主要发生在2017-2019年,其时的市场条件下,非公开发行数量限制为上市公司股本的20%,定价基准日仅可选择为发行期首日。因此在资产规模大、发行数量多、或需要引入外部资金(即债权方与持股方非同一主体)等背景下,上市公司进行债转股主要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
4、再融资新规有利于现有方案的实施
2020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等文件,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在满足再融资新规的条件下,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偿还债务,周期更短、操作复杂程度低。
5、本次方案符合市场惯例
通过非公开发行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债务的案例包括:
发行人 | 实施方式 | 发行对象 | 募集资金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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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偿还公司对控股股东的专项债务,即由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形成的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债务 |
ST京城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募集资金投向中有1亿元为国拨资金形成的专项应付款,控股股东现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再用募集资金偿还欠付京城机电的专项应付款 |
中国一重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控股股东将国拨资金以委托贷款或往来款形式拨付中国一重及其下属的项目单位,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足公司因偿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和往来款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
国电南自 | 非公开发行 | 控股股东 | 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对华电集团的专项债务,即由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形成的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包括委托贷款和专项应付款) |
综上,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实现国拨资金注入,综合保障了国有资产、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利益,也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惯例。
四、关于国拨资金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1、《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2、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3、财政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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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二)1199万元财政性资金
国新能源集团取得的1199万元财政性资金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一、第二款及《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规定。
1、国新能源集团的会计处理
(1)国新能源集团收到国拨资金
2012年11月及2013年7月经相关文件批准,国新能源集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取得的2012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249万元和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转增为国有资本95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国新能源集团取得的上述国拨资金属于财办企[2009]121号文中规定的国家直接投资,国新能源集团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2)国新能源集团向下属公司山西天然气公司转付国拨资金
2014年2月,国新能源集团将前述合计1199万元资本性财政资金转付给山西天然气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014年山西天然气取得上述国拨资金时暂无增资扩股计划,且2012年财政部公布的财企[2012]23号文较2009年公布的财办企[2009]121号文增加了“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的规定,国新能源集团参照财企[2012]23号文的要求,由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直接借款(未采用银
5-1-24
行委托贷款方式),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
2、山西天然气的会计处理
2014年2月,山西天然气公司接收国新能源集团划拨的国拨资金1199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014年山西天然气取得上述国拨资金时暂无增资扩股计划,且2012年财政部公布的财企[2012]23号文较2009年公布的财办企[2009]121号文增加了“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的规定,国新能源集团参照财企[2012]23号文的要求,由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直接借款(未采用银行委托贷款方式),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应山西天然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10亿元政府转贷资金
国新能源收到的政府转贷资金在转为资本金前,不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等性质,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在转增资本金后,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第一、第二款及《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规定。
1、国新能源集团的会计处理
(1)国新能源集团收到政府一般债券资金
2013年-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每年以转贷的形式,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拨付给国新能源集团(截至2019年末,本金累计27.5亿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
国新能源集团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2)国新能源集团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转贷给其下属公司
2013年-2019年,国新能源集团将取得的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以转贷形式给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等具体实施“气化山西”管网建设工作的单位(截至2020年7月20日,本金累计10亿元),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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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国新能源集团作为转贷资金的中转方,本金、期限、利率与政府一般债券一致且未收取其他费用,按照往来款进行处理。
(3)国新能源集团将一般政府债券资金转为资本金
2020年7月,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国新能源集团将政府一般债券截至2019年末的累计27.5亿元本金,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国有资本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债券
贷:实收资本
国新能源集团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的会计处理
2013年-2019年,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接收国新能源集团转贷的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截至2020年7月20日,本金累计10亿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公司子公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与同类案例对比情况
经查询,国电南自对上市公司层面的国拨资金会计处理做了相对明确的披露,与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会计事项 | 公司会计处理和列报 | 国电南自会计处理和列报 |
接收集团公司拨付国拨资金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报表列示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报表列示时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 |
接收集团公司拨付转贷资金 |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 无 |
对比结果:公司和国电南自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略有差异,但会计处理思路一致,均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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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政府转贷的明细及相关政府批复、转贷协议、内部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文件;查阅专项应付款形成的相关政府批复、资金使用协议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了解本次发行的背景、目的,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步骤程序等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符合情况;
3、查阅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国新能源集团接收国拨资金、转贷资金的政府文件、协议、会计处理凭证及相关会计账薄;
2、检查子公司接收国新能源转付国拨资金、转贷资金的协议、会计处理凭证及相关会计账薄;
3、获取国新能源集团2019年度审计报告;
4、分析判断国新能源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会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落实国有资本金以股权形式注入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财政资金对国有资本权益的实现,且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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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国新能源集团和公司关于国拨资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4
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相关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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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经逐项对照上述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2020年1月20日至本回复签署日,下同),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08.55 |
2 | 衍生金融资产 | 475.51 |
3 | 其他应收款 | 31,908.25 |
其中:借予他人款项 | 2,091.28 | |
4 | 其他流动资产 | 49,111.16 |
5 | 长期股权投资 | 84,325.41 |
5-1-29
6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50.00 |
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5,938.39 |
合计 | 245,317.27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3,108.55万元,形成过程如下:
2019年1月,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以部分下游特定天然气供销合同对购买方享有的特定期间内收取供气费用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融资。该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三档)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并由山西天然气全额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项目 | 证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发行规模(亿元) | 起息日 | 到期日 | 预期年收益率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 156743 | 晋气优01 | 3.27 | 2019-1-18 | 2019-6-15 | 5.55% |
156744 | 晋气优02 | 3.08 | 2019-1-18 | 2020-6-15 | 5.70% | |
156745 | 晋气优03 | 3.15 | 2019-1-18 | 2021-6-15 | 6.20% | |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156746 | 晋气次 | 0.50 | 2019-1-18 | 2021-6-15 | |
合计 | 10.00 |
根据专项计划约定,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沉淀于专项计划账户时,由计划管理人进行投资,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国债、大额存单、货币基金、银行理财,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截止2020年9月30日,专项计划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购买日期 | 申购金额 | 赎回金额 | 剩余金额 | 期限 |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 | 货币基金 | 2020-3-20 | 4,000.00 | 3,584.85 | 415.15 | 随时可赎回 |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 | 货币基金 | 2020-3-20 | 2,693.40 | 2,693.40 | 随时可赎回 | |
合计 | 6,693.40 | 3,584.85 | 3,108.55 |
5-1-30
上述投资为购买货币基金,风险较低,随时可赎回,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衍生金融资产余额475.51万元,形成过程如下:
2017年9月,山西天然气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0.00万美元外币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年。为规避外币借款的汇率风险,公司同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协议进行掉期结售汇,约定以固定汇率先结汇再购汇的方式购入美元,用来偿还上述该笔贷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对该业务的公允价值计入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1,908.25万元,涉及600余户单位,其中20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占比90.71%,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往来单位 | 款项性质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余额 | 账面价值 | 账面价值占比(%) | 备注 |
1 | 内蒙古森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 供气保证金 | 8,500.00 | 8,500.00 | 26.64 | 注1 | |
2 | 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4,000.00 | 4,000.00 | 12.54 | ||
3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2,295.00 | 2,295.00 | 7.19 | ||
4 | 黄浦法院 | 法院和解保证金 | 2,272.00 | 2,272.00 | 7.12 | ||
5 | 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借款及利息、代垫款 | 2,115.66 | 2,115.66 | 6.63 | 注2 | |
6 |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1,548.00 | 1,548.00 | 4.85 | ||
7 | 山西祥韵腾商贸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470.00 | 1,470.00 | 4.61 | 注3 | |
8 | 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205.91 | 1,205.91 | 3.78 | 注4 | |
9 |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800.00 | 800.00 | 2.51 | ||
10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750.00 | 750.00 | 2.35 | ||
11 | 浙江舟山鼎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供气保证金 | 700.00 | 700.00 | 2.19 | ||
12 |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融资租赁保证金 | 690.00 | 690.00 | 2.16 | ||
13 | 上海国际实业投资 | 公司“借壳上市”前 | 688.72 | 68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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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往来单位 | 款项性质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余额 | 账面价值 | 账面价值占比(%) | 备注 |
原“联华合纤”应收往来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 |||||||
14 | 新元房产 | 同第13项 | 570.52 | 570.52 | |||
15 |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竞拍保证金 | 500.00 | 500.00 | 1.57 | ||
16 | 杭州和隆 | 同第13项 | 427.91 | 427.91 | |||
17 | 为海泉担保赔偿金 | 同第13项 | 397.14 | 397.14 | |||
18 | 山西阳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改线补偿款 | 356.55 | 137.35 | 219.20 | 0.69 | |
19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诉讼扣款 | 356.25 | 35.61 | 320.64 | 1.00 | |
20 | 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接驳应收款 | 298.10 | 298.10 | 0.93 | ||
21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诉讼扣款 | 246.48 | 49.30 | 197.18 | 0.62 | |
22 | 灵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 | 改线补偿款 | 240.00 | 12.00 | 228.00 | 0.71 | |
23 | 山西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租赁应收款 | 218.55 | 218.55 | 0.68 | ||
24 | 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 借款及利息、代垫款 | 214.94 | 214.94 | 0.67 | 注5 | |
25 | 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保证金 | 200.00 | 200.00 | 0.63 | ||
26 | 曲沃县非税收入征收局 | 土地保证金 | 200.00 | 200.00 | 0.63 | ||
合计 | 31,261.73 | 2,318.55 | 28,943.18 | 90.71 |
注1: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由向供应商采购气源支付的供气保证金、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融资租赁借款保证金构成及竞拍气源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等构成,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注2: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原平国新”)为公司联营企业,山西天然气持有40%股权。2017-2019年,公司向原平国新销售天然气441.36万元、417.25万元、
392.80万元。公司2009年至2016年陆续向原平国新提供借款、代垫工资款,至2020年9月末累计2,115.66万元(其中本金1,759.53万元)。公司将根据原平国新经营情况及款项预计回收金额计提相关坏账准备,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注3:山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远东”)成立于2013年6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山西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实业”)与山西国源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源创展”)共同分别实缴1,530.00万元、1,470.00万元,持股有国新远东51%、49%股权。2013年9月与2014年6月,国新远东以往来款形式累计向国源创展支付合计1,470.00万元。2014年6月,国源创展与山西祥韵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韵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国新远东49%股权转让给祥韵腾,祥韵腾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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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祥韵腾出具书面说明同意将股权交易价款1470元支付给国新远东,故形成与祥韵腾之间的往来款。为履行重组上市时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2016年8月,山西煤层气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受让远东实业持有的国新远东51%股权。在山西煤层气受让国新远东股权后,祥韵腾以自己有损失为由,一直拒绝参加股东会议及经营管理活动,并于2018年2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国新远东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2020年9月,山西煤层气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散国新远东。
注4:长子县远东燃气有限公司(简称“长子远东”)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3年5月,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长治明瑞宏”)实缴注册资本1,470.00万元,持有长子远东49%股权。2013年8月,长子远东以往来款形式累计向长治明瑞宏支付1,470.00万元,形成与长治明瑞宏的其他应收款。2014年3月-2016年3月间,长治明瑞宏通过归还现金、购买固定资产等方式,剩余其他应收款1,205.91万元。为履行重组上市时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2017年1月,公司子公司山西煤层气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受让远东实业持有的长子远东51%股权。公司目前仍在与长治明瑞宏协商归还,并计划对长子远东进行减资处理,相应影响公司少数股东损益。
注5: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中油新捷”)为公司联营企业,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新捷”)、山西天然气分别持有51%、49%股权。为支持该公司发展,新疆新捷、山西天然气分别向中油新捷提供借款、代垫工资等。截至2018年8月末,中油新捷累计分别形成对新疆新捷1,594.03万元、山西天然气214.94万元(其中本金24.50万元)欠款。
最近一期末,公司借予他人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方 | 利率 | 借款本金 | 利息 | 合计 |
1 | 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5.50% | 1,759.53 | 303.34 | 2,062.87 |
2 | 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 5.54% | 24.50 | 3.91 | 28.41 |
合计 | 1,784.03 | 307.25 | 2,091.28 |
上述两家公司均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和下游客户,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9.00%和40.00%。公司向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759.53万元,利息303.34万元,合计2,062.87万元;向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4.50万元,利息3.91万元,合计28.4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2,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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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65%,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况。
4、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余额49,111.16万元,其中待抵扣增值税44,403.68万元,预缴所得税4,707.48万元,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 | 期末余额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投资时间 | 与公司关联业务 |
1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20,508.85 | 50.00 | 天然气销售 | 2005年 | 销售、采购天然气 |
2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19,980.16 | 50.00 | 城市燃气管网输配 | 2013年 | 销售、采购天然气 |
3 | 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14,704.24 | 25.00 | 天然气工程建设及经营 | 2010年 | 销售天然气 |
4 | 山西三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5,496.17 | 49.00 | 天然气销售 | 2009年 | 采购煤层气 |
5 |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 4,759.50 | 50.00 | 天然气销售 | 2009年 | 采购LNG |
6 | 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4,242.67 | 25.00 | 天然气工程建设及经营 | 2007年 | 销售天然气 |
7 | 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3,832.04 | 35.00 | 城市燃气管网输配 | 2009年 | 销售天然气 |
8 |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2,261.71 | 34.09 | 燃气工程 | 2014年 | 销售天然气 |
9 | 朔州京朔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 2,198.48 | 35.00 | 天然气销售 | 2003年 | 管道输送 |
10 | 山西中燃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1,921.85 | 49.00 | 城市燃气管网输配 | 2019年 | 采购接驳工程施工、销售天然气 |
11 | 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1,827.58 | 36.00 | 天然气销售 | 2008年 | 采购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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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综改示范区燃气有限公司 | 1,018.12 | 40.00 | 燃气经营 | 2019年 | 销售天然气 |
13 | 霍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775.10 | 30.00 | 天然气工程建设及经营 | 2009年 | 销售天然气 |
14 |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永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737.97 | 40.00 | 天然气销售 | 2013年 | 采购燃气灶具 |
15 | 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 | 50.75 | 49.00 | 天然气销售 | 2010年 | 销售LNG及采购LNG槽车运输 |
16 | 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 10.21 | 40.00 | 天然气销售 | 2009年 | 销售天然气 |
合计 | 84,325.41 |
上述投资均系公司出于战略合作、业务发展等方面考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布局投资,且投资时间较长,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额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 450.00 | 450.00 |
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日,注册资本4,500.00万元,山西天然气持有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公司主要经营城市燃气业务,公司通过自身管网向其销售天然气。公司对其投资主要系出于战略合作、业务发展等方面考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布局的产业投资。公司于2009年该公司设立时进行投资,投资时间较长,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余额75,938.39万元,其中:
预期抵扣时间为一年以上待抵扣增值税37,809.61万元,预付长期资产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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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8.78万元,无财务性投资。
8、其他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投资金融业务、委托理财等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财务性投资总额及与净资产规模的对比
最近一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余额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08.55 |
2 | 减: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 3,108.55 |
3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50.00 |
4 | 减: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投资 | 450.00 |
5 | 拆出资金 | 2,091.28注 |
6=1-2+3-4+5 | 剩余财务性投资金额 | 2,091.28 |
7 | 2020年9月30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320,247.92 |
8=6/7 |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 | 0.65% |
注:为对山西中油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原平国新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
截至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0.65%,未超过30%。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下表为最近三年末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证监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平均值 | 49.90% | 47.57% | 45.17% |
国新能源 | 85.34% | 84.60% | 8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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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资讯按照2019年末数据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后,将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抗风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2、减轻公司利息支出压力
最近三年末,公司主要有息负债余额分别为176.75亿元、204.53亿元和
216.29亿元,规模较大且持续上升。最近三年,公司偿还利息支付现金分别为
7.55亿元、7.84亿元和8.69亿元,利息支出压力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度/ 2017年12月31日 |
短期借款 | 467,958.03 | 298,562.78 | 153,114.48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73,668.45 | 628,705.36 | 326,511.77 |
长期借款 | 1,018,983.59 | 1,051,507.70 | 1,123,571.10 |
应付债券 | 181,278.13 | 59,934.69 | 159,654.24 |
长期应付款 | 21,000.00 | - | - |
合计 | 2,162,888.20 | 2,038,710.53 | 1,762,851.59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966,587.24 | 504,677.27 | 620,454.01 |
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6,884.82 | 78,441.53 | 75,533.63 |
合计 | 1,053,472.06 | 583,118.80 | 695,987.64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偿还的政府转贷借款合计100,000.00万元,综合利率约3.50%,假设全部偿还后,公司每年将减少利息偿付支出约3,500万元,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支出压力。
3、满足国家资本金转为股权投资的规定
2012年11月21日,经《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第十批)的通知》(晋财建一[2012]276号)批准,2012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向国新能源集团怀仁至原平输气管道项目拨款249万元,同时转为国新能源集团的国有资本;2013年7月22日,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国新能源集团定襄至五台输气管道项目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综改发[2013]1642号)批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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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财政厅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向国新能源集团下达省扶持资金950万元,同时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的国有资本;2014年2月,国新能源集团与山西天然气签署《资本性财政性资金使用协议》,国新能源集团将合计1,199万元资本性财政资金转付给山西天然气,在山西天然气发生增资扩股时,将上述资金转为对山西天然气的股权投资。2020年7月17日,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山西省财政厅将截至2019年12月底累计27.5亿元的政府一般债券本金,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国有资本金。
根据财政部《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12]23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国新能源集团所取得的上述财政资本性资金拨付应及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级转为资本投入到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中。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公告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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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了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形和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取得了财务性投资有关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借款协议等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了解公司对外投资与主营业务关系以及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5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17年度和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
(1)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
(一)公司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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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2017年 | - | 1,658.73 | - |
2018年 | 2,169.33 | 4,574.04 | 47.43% |
2019年 | - | 3,467.27 | -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 | 2,169.33 | ||
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 3,233.34 |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67.09% |
(二)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
1、《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具体规定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7关于发行人现金分红规定,发行人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规定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发行人历年现金分红方案适用的公司章程分别为《公司章程(2017年8月修订)》《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上述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一致,具体如下: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5-1-40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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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3、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发行人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一方面,公司2017年可供分配利润较小;另一方面,公司2018年仍需对在建工程持续投入资金,预计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较大,同时,公司当年还本付息金额较大,资金需求较多。因此,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考虑,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
发行人2019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有,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7.2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920.63万元,可供分配利润较小;2017-2019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233.34万元,公司2017年、2018年累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169.33万元,占2017-2019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重超过60%,高于相关上市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为保障正常的经营状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不进行现金分红。
发行人2018年度现金分红2,169.33万元,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67.09%,不低于30%,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
二、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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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公司章程》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发行人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详见本回复之“问题5”之“一、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之“(二)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要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具体逐项说明如下: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发行人已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自主决策,其中利润分配方案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合法合规。 | 是 |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 | 发行人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履行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内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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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实本通知的要求。 | ||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发行人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已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已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能够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是 |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 是 |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发行人在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均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是 |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 | 不适用,本次为非公开发行事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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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 ||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 | 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 发行人已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进行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保荐机构已经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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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 分配利润的30%;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 | |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 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 | 不适用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具体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现金分红制度,保持了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稳定性;发行人合理、充分、真实地披露了历年现金分红情况。 | 是 |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 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中,已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三条要求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 是 |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 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中,已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要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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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求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 |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发行人历年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是 |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发行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就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是 |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发行人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 是 |
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调整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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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 | 执行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九条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 | 不适用 |
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 不适用,本次为非公开发行事项 | 不适用 |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十一条的要求落实。 | 是 |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2017至2019年各年度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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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规性、合理性。
问题6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取得的各类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最近一期末金额为1.60亿元。请申请人披露:(1)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申请人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国新能源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分别为12,267.40万元、17,704.70万元、28,569.63万元和16,487.49万元,相应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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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种类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
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6,209.48 | 15,329.68 | 25,858.54 | 9,836.98 | 4,232.08 | 1,302.24 | 5,804.81 | 208.29 |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 1,070.00 | 1,070.00 | 18,700.95 | 18,700.95 | 15,996.64 | 15,996.64 | 11,979.11 | 11,979.11 |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 87.81 | 87.81 | 31.70 | 31.70 | 405.82 | 405.82 | 80.00 | 80.00 |
合计 | 7,367.29 | 16,487.49 | 44,591.19 | 28,569.63 | 20,634.54 | 17,704.70 | 17,863.92 | 12,267.40 |
公司政府补助可分为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其中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主要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公司的管网补贴为主,每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小。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为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递延收益转入当期其他收益等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小。公司政府补助主要来源于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公司作为山西省属重要的燃气企业,迎峰度冬时需优先保证居民用气,同时受政府“煤改气”政策影响居民用气量有所增加,但上游气源供应商并未同步给公司增加居民气量,公司高价购入非居民用气,以较低的居民用气价格销售以保障民生,存在气价倒挂的情况。因此,政府会利用专项资金对公司进行补贴。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对民生用气稳定供应的支持作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2019年颁布了《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9〕255号),该办法中保供资金用于气价倒挂补助项目、储气调配补助项目、产气调运补助项目等,并明确了具体分配方式和支持标准。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鉴于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内迎峰度冬保供重要任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预计未来政府将继续对迎峰度冬供气企业进行扶持,保供补贴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具有可持续性。
(二)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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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 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对于公司获取的政府补助,根据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具体确认政策如下:
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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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计入报告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及其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1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7年度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 | - | - | 10,000.00 |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并财城[2017]395号),国新能源收到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资金1亿元 | 2017年冬季供暖期气源补贴,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2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 2,000.00 | - | 1200.00 | 800.00 | - | 根据《申请拨付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冬供期间居民供气倒挂补贴的报告》(清发改字[2018]94号)和清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资金来文审批卡(编号317),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收到2,000.00万元倒挂补贴 | 2018年至2019年冬供期间(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居民供气倒挂补贴,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3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3,679.00 | - | - | 3,679.00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全省2017-2018年冬供期间气价倒挂补贴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8]168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8年第十五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18]124号),山西天然气收到3,679.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4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 | 9,890.00 | - | - | 9,89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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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司 | 山西煤层气收到9,890.00万元 | |||||||||
5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8年度 | 山西国新液化煤层气有限公司 | 1,985.00 | - | - | 1,985.00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2019年度采暖季保供专项奖补启动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8]239号)、国新能源集团2018年第十九次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18]155号)和山西煤层气会议纪要([2018]31次),山西国新液化煤层气有限公司收到1,985.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6 | 气价倒挂补贴 | 2019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7,173.52 | - | 17,173.52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2019年度迎峰度冬保供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9]173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9年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9]141号),山西煤层气收到17,173.52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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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7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167.00 | 8,500.20 | 5,666.80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2020年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9]246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19年第十九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19]210号),山西天然气收到14,167.00万元,山西煤层气收到4,055.00万元 | 2019年至2020年冬供期间(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保障供气,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8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4,055.00 | 2,433.00 | 1,622.00 | - | - | ||
9 | 新兴产业培育扶持资金 | 2019年度 | 山西中液互联能源有限公司 | 1,280.50 | - | 1,280.50 | - | - | 根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关于2018年新兴产业培育兑现情况的通知》(晋综示发(2019)235号),山西中液互联能源有限公司收到1,280.5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10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20年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3,902.00 | 3,902.00 | - | - | -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9-2020年度迎峰度冬保供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20]97号)和国新能源集团2020年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20]119号),山西天然气收到3,902.00万元,山西煤层气收到567.00万元 | 专项业务补助资金,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列为收益相关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
11 | 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 | 2020年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567.00 | 567.00 | - | - | - |
5-1-54
序号 | 项目 | 收款年度 | 收款单位 | 收款金额(万元) | 计入其他收益金额(万元) | 补贴标准、内容 | 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说明 |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合计 | 68,699.02 | 15,402.20 | 26,942.82 | 16,354.00 | 10,000.0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 | 16,487.49 | 28,569.63 | 17,704.70 | 12,267.40 | |||||
占计入当期损益政府补助比例 | - | 93.42% | 94.31% | 92.37% | 81.5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均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公司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5-1-55
二、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申请人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受益于华北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及清洁取暖工程大力实施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在燃气行业的发展空间依然很大。公司所在的省份天然气资源丰富,包括管道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等,且分布广泛,为公司天然气开发和气源供应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公司以长输业务为核心,是山西省内规模最大的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管网建设方面公司在省内主要业务区域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并拥有一批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域天然气干线建设和运营的主要责任,供气用户覆盖全省11地市,拥有大量居民、工业、商业、福利等各类燃气终端用户。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域最大范围的迎峰度冬保供任务,政府补助是对公司在冬季保供中的气价倒挂、储气调配、产气调运进行的补贴,是与公司所做的民生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收入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补贴取消,则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从长期来看,公司是依靠自身主营业务产生收入,政府补助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明细表、主要政府补助批复文件及相应银行回单、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账;
2、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分类、会计核算相关情况;
3、复核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5-1-56
1、发行人相关政府补助分类恰当,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政府补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业绩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问题7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金额逐年大幅增长,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5.40亿元、10.99亿元、13.64亿元和12.46亿元。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130,013.57 | 144,058.82 | 116,657.77 | 59,372.74 |
期后回款额 | 20,980.71 | 99,667.89 | 107,673.73 | 57,469.70 |
回款比例 | 16.14% | 69.19% | 92.30% | 96.79% |
注:报告期各期末期后回款额均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回款金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后回款金额情况良好。
(二)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收收入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2020年1-9月)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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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22,542.80 | 136,361.43 | 109,887.12 | 53,990.13 |
营业收入 | 624,414.82 | 1,090,126.28 | 1,113,906.96 | 965,116.21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19.63% | 12.51% | 9.87% | 5.59% |
注:2020年9月数据未进行年化。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9%、9.87%、
12.51%和19.63%,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增高。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随“煤改气”业务的推进,应收政府部门款项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客户回款速度放慢。2020年9月末,受疫情因素影响,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增大。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9.30/ 2020年1-9月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2017.12.31/2017年度 |
大通燃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5,078.55 | 18,281.84 | 11,737.80 | 7,700.94 |
营业收入 | 80,947.32 | 103,795.75 | 63,096.49 | 48,558.97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8.63% | 17.61% | 18.60% | 15.86% | |
天壕环境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49,554.27 | 51,720.11 | 54,830.58 | 46,677.64 |
营业收入 | 105,635.45 | 180,711.13 | 197,407.23 | 198,387.75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46.91% | 28.62% | 27.78% | 23.53% | |
中泰股份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2,505.82 | 53,268.64 | 31,385.49 | 35,171.09 |
营业收入 | 128,964.66 | 103,433.02 | 59,473.23 | 48,557.99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40.71% | 51.50% | 52.77% | 72.43% | |
百川能源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75,802.34 | 92,414.79 | 129,287.30 | 111,781.36 |
营业收入 | 283,676.04 | 488,155.89 | 475,257.12 | 297,230.01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6.72% | 18.93% | 27.20% | 37.61% | |
贵州燃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8,948.73 | 73,885.80 | 61,973.86 | 49,315.90 |
营业收入 | 276,600.22 | 408,302.50 | 360,582.54 | 277,900.46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1.31% | 18.10% | 17.19% | 17.75% | |
新疆火炬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2,302.32 | 11,728.03 | 6,115.43 | 6,215.37 |
营业收入 | 41,356.01 | 57,370.75 | 38,903.05 | 36,077.41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29.75% | 20.44% | 15.72% | 17.23% | |
新天然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53,927.41 | 34,554.43 | 32,762.09 | 7,508.03 |
营业收入 | 137,910.09 | 229,627.46 | 163,181.20 | 101,621.10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39.10% | 15.05% | 20.08% | 7.39% | |
大众公用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39,712.62 | 35,109.63 | 42,603.95 | 30,664.92 |
营业收入 | 370,260.07 | 559,831.87 | 506,775.96 | 470,013.54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0.73% | 6.27% | 8.41% | 6.52% |
5-1-58
陕天然气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65,503.26 | 23,027.75 | 41,344.31 | 59,166.34 |
营业收入 | 594,841.23 | 958,208.13 | 899,296.44 | 763,322.22 |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11.01% | 2.40% | 4.60% | 7.75% | |
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 27.21% | 19.88% | 21.37% | 22.90% | |
公司值 | 19.63% | 12.51% | 9.87% | 5.59%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与公司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
(三)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应收账款水平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
公司主要业务模式为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入天然气,通过自建及经营的长输管道输送到沿线城市及大型工业直供用户及天然气液化调峰场站,并向相关城市燃气公司及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此外,部分大客户直接与上游供应商进行接触并采购天然气,并通过发行人建设并经营的长输管道输送到客户所在地,发行人收取管输费用。
对于天然气业务,公司主要采用预收款模式,定期结算,一个结算期满后客户先前支付的预付款如少于结算款,则需在结算后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如大于结算款,多出部分自动转入下个结算期预付款中。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内迎峰度冬保供重要任务,对于承担冬季保供责任的优质大用户,为保障民生用气、做好城市供暖工作,公司对该类优质用户适当放宽结算要求。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账龄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
5-1-59
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提方法 |
关联方组合 | 国新能源集团范围内关联方客户应收款项及联营、合营企业应收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其他无风险组合 | 根据业务性质,认定无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应收政府部门的款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信用风险组合 | 包括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款项,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 按预期损失率计提 |
采用账龄分析法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组合名称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 | 5.00 |
1-2年 | 10.00 |
2-3年 | 20.00 |
3-4年 | 50.00 |
4-5年 | 70.00 |
5年以上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按单项计提 | - | - | - | - | - | - | - | - |
按组合计提 | 130,013.57 | 7,470.77 | 144,058.82 | 7,697.40 | 116,657.77 | 6,770.65 | 59,372.74 | 5,382.61 |
其中:关联方组合 | 48,582.23 | - | 72,061.71 | - | 56,503.51 | - | 26,654.96 | |
其他无风险组合 | 32,169.87 | - | 36,696.43 | - | 28,566.48 | - | 6,346.14 | |
账龄组合 | 49,261.47 | 7,470.77 | 35,300.68 | 7,697.40 | 31,587.78 | 6,770.65 | 26,371.64 | 5,382.61 |
合计 | 130,013.57 | 7,470.77 | 144,058.82 | 7,697.40 | 116,657.77 | 6,770.65 | 59,372.74 | 5,382.61 |
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政策对应收账款进行归类及风险确认,并计提坏账准备。公司不存在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按组合计提中,关联方组合和其他无风险组合属于国新能源集团范围内关联方客户应收款项、联营合营企业应收款项以及政府部门的应收款项,关联企业及政府部门信用
5-1-60
状况良好,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和平均回款期限较短,期后回款及时。预期发生违约的可能性极低,故对关联方组合和其他无风险组合的应收账款未计提减值准备。账龄组合为包括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款项,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
①报告期公司关联方组合账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
1年以内 | 47,556.38 | 97.89 | 71,339.22 | 99.00 | 55,268.95 | 97.82 | 25,941.90 | 97.32 |
1至2年 | 790.63 | 1.63 | 521.52 | 0.92 | 637.57 | 2.39 | ||
2至3年 | 123.35 | 0.25 | 78.77 | 0.11 | 637.57 | 1.13 | 49.08 | 0.18 |
3至4年 | 75.77 | 0.16 | 627.71 | 0.87 | 49.08 | 0.09 | 26.41 | 0.10 |
4至5年 | 20.09 | 0.04 | 16.01 | 0.02 | 26.41 | 0.05 | ||
5年以上 | 16.01 | 0.03 | ||||||
合计 | 48,582.23 | 100.00 | 72,061.71 | 100.00 | 56,503.52 | 100.00 | 26,654.96 | 100.00 |
报告期公司关联方组合前五名应收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9月30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24,191.91 | 24,173.46 | 18.45 |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12,914.60 | 12,874.84 | 34.51 | 5.26 | |
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6,279.95 | 6,279.95 | |||
山西国兴输配天然气有限公司 | 2,169.20 | 2,169.20 | |||
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34.93 | 1,734.93 | |||
合计 | 47,290.59 | 47,232.37 | 52.96 | 5.26 | |
占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7.34 |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33,296.25 | 33,296.25 |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16,681.25 | 16,675.99 | 5.26 | ||
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3,993.41 | 13,993.41 | |||
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3,832.38 | 3,832.38 |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东有限公司 | 915.65 | 915.65 | |||
合计 | 68,718.94 | 68,713.69 | 5.26 | ||
占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5.36 |
5-1-61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6,621.24 | 16,621.24 | - |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16,624.23 | 16,618.97 | 5.26 |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16,361.59 | 16,343.59 | 18.00 | ||
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3,138.54 | 3,138.54 | - | ||
山西国新和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801.17 | 760.30 | 40.87 | ||
合计 | 53,546.77 | 53,482.65 | 64.13 | ||
占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4.77 |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2,639.62 | 12,639.62 |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8,308.47 | 8,308.47 | |||
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1,034.21 | 1,034.21 | |||
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 960.73 | 960.73 | |||
山西国新和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832.14 | 832.14 | |||
合计 | 23,775.16 | 23,775.16 | |||
占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89.20 |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组合应收款均以1年以内款项为主,占比分别为
97.32%、97.82%、99.00%、97.89%,公司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账龄情况良好。
②报告期发行人无风险组合账龄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比 (%) | |
1年以内 | 11,371.37 | 35.35 | 28,146.56 | 76.70 | 27,079.00 | 94.79 | 6,346.14 | 100.00 |
1至2年 | 16,749.26 | 52.07 | 8,445.88 | 23.02 | 1,487.48 | 5.21 | ||
2至3年 | 3,945.24 | 12.26 | 104.00 | 0.28 | ||||
3至4年 | 104.00 | 0.32 | ||||||
4至5年 | ||||||||
5年以上 | ||||||||
合计 | 32,169.87 | 100.00 | 36,696.43 | 100.00 | 28,566.48 | 100.00 | 6,346.14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风险组合前五名应收款余额情况如下:
5-1-62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9月30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清徐县环保局 | 21,645.77 | 8,918.96 | 12,726.81 | ||
长治县人民政府 | 3,690.90 | 3,690.90 | |||
屯留县麟绛镇人民政府 | 3,579.56 | 1,680.00 | 1,899.56 | ||
沁县人民政府 | 1,580.00 | 423.51 | 1,156.49 | ||
榆次区财政局 | 928.48 | 928.48 | |||
合计 | 31,424.71 | 11,022.48 | 16,711.33 | 3,690.90 | |
占无风险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7.68 |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清徐县环保局 | 23,110.98 | 23,110.98 | |||
屯留县麟绛镇人民政府 | 5,552.08 | 3,000.00 | 2,552.08 | ||
长治县人民政府 | 4,135.90 | 4,135.90 | |||
榆次区财政局 | 1,728.48 | 514.40 | 1,214.08 | ||
沁县人民政府 | 1,156.49 | 1,156.49 | |||
合计 | 35,683.92 | 27,781.86 | 7,902.06 | ||
占无风险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7.24 |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清徐县环保局 | 15,690.73 | 15,303.73 | 387.00 | ||
长治县人民政府 | 4,445.90 | 4,445.90 | |||
屯留县麟绛镇人民政府 | 2,962.88 | 2,962.88 | |||
榆次区财政局 | 2,714.08 | 1,823.65 | 890.43 | ||
灵石县发展和改革局 | 1,081.96 | 1,081.96 | |||
合计 | 26,895.55 | 25,618.12 | 1,277.43 | ||
占无风险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4.15 |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 | 账龄情况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清徐县环保局 | 2,272.45 | 2,272.45 | |||
榆次区财政局 | 1,390.43 | 1,390.43 | |||
屯留县麟绛镇人民政府 | 1,323.50 | 1,323.50 | |||
清徐县人民政府 | 911.50 | 911.50 | |||
灵石县发展和改革局 | 195.23 | 195.23 | |||
合计 | 6,093.11 | 6,093.11 | |||
占无风险组合应收账款比例(%) | 96.01 |
5-1-63
公司报告期内其他无风险组合应收款主要系应收政府“煤改气”接驳收入款,结算周期较长,主要账龄结构在2年以内,2年以内应收款占比分别为100.00%、
100.00%、99.72%、87.42%。
③账龄组合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账面余额 (万元) | 比例 (%) | |
1年以内 | 31,570.29 | 64.09 | 21,681.88 | 61.42 | 20,151.10 | 63.79 | 16,752.08 | 63.52 |
1至2年 | 5,682.49 | 11.54 | 4,714.36 | 13.35 | 3,567.04 | 11.29 | 1,721.83 | 6.53 |
2至3年 | 3,769.45 | 7.65 | 2,726.87 | 7.72 | 1,101.39 | 3.49 | 1,964.77 | 7.45 |
3至4年 | 2,313.15 | 4.70 | 896.09 | 2.54 | 1,215.74 | 3.85 | 3,447.53 | 13.07 |
4至5年 | 871.53 | 1.77 | 443.42 | 1.26 | 3,247.61 | 10.28 | 764.43 | 2.90 |
5年以上 | 5,054.57 | 10.26 | 4,838.05 | 13.71 | 2,304.92 | 7.30 | 1,721.00 | 6.53 |
小计 | 49,261.47 | 100.00 | 35,300.68 | 100.00 | 31,587.78 | 100.00 | 26,371.64 | 100.00 |
减:坏账准备 | 7,470.77 | 7,697.40 | 6,770.65 | 5,382.61 | ||||
合计 | 41,790.70 | 27,603.28 | 24,817.13 | 20,989.03 |
账龄组合中,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2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的比例均在70%以上,账龄结构较为安全、合理。2020年1-9月,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回款账期较往年有所增加,1-2年账期款项比例上升。
④截止2020年9月末,公司按欠款方归集前五名应收款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是否关联方 | 应收账款余额 | 账龄 | 坏账准备余额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24,191.91 | 24,173.46 | 18.45 | |||
清徐县环保局 | 否 | 21,645.77 | 8,918.96 | 12,726.81 | |||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2,914.60 | 12,874.84 | 34.51 | 5.26 | ||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 否 | 9,479.14 | 9,479.14 | 43.40 | |||
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 是 | 6,279.95 | 6,279.95 | ||||
合计 | 74,511.37 | 61,726.35 | 12,779.77 | 5.26 | 43.40 | ||
占应收账款比例(%) | 57.31 |
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系山西天然气有限
5-1-64
公司合营企业,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系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联营企业,上述客户均承担冬季保供任务,故欠款金额较大,但应收款账龄集中在1年以内,应收账款回收不存在风险。清徐县环保局应收款系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收“煤改气”工程应收款,受疫情影响及结算周期较长,期末应收款余额较大;该欠款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应收账款回收不存在风险。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应收款系山西寿阳国新热电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供电应收款,受疫情影响客户回款速度放缓;该欠款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应收账款回收不存在风险。
⑤截止2020年9月末,公司账龄5年以上前五名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2020年9月30日账面余额(万元) | 坏账准备余额(万元)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1,929.24 | 1,910.66 | 99.04 |
滨河新区项目小区业主 | 652.00 | 652.00 | 100.00 |
忻州市供热公司 | 560.00 | 560.00 | 100.00 |
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18.92 | 318.92 | 100.00 |
河津市鑫胜镁业有限公司 | 294.18 | 294.18 | 100.00 |
合计 | 3,754.34 | 3,735.76 | 99.51 |
占五年以上应收账款比例(%) | 74.04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收款欠款提起诉讼,2020年10月20日,山西省高院下达判决,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支气付款及逾期违约金。公司于2020年11月已收到全部欠款1,929.24万元及违约金564.29万元。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承接了寿阳县滨河新区项目天然气配套工程,接驳工程应收款余额652万元;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后在寿阳县成立了子公司山西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由该子公司收回接驳工程款464万元,预计2020年12月末收回工程款30万元,到2021年5月末,预计可收回70万元。
忻州市政府在忻州城区实施“煤改气”工程,形成了忻州市供热公司对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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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有限公司欠款560万元,因该工程系政府工程,工程开工前未完善相关手续,期间经多次催收没有结果;忻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对该欠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对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回应收款458.92万元提起诉讼,2016年11月,屯留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同于执行标的的财产。2017年10月,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2018年起每年支付150万,直至支付完毕。截止2020年9月末,已支付140万元,尚欠318.92万元。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执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屯留分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0月收到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还款50.00万元,截止目前,欠款余额268.92万元。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河津市鑫胜镁业有限公司未收回应收款提起诉讼,2016年1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决河津市鑫胜镁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公司294.1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该欠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
①应收账款周转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表: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大通燃气 | 4.85 | 6.92 | 6.49 | 5.59 |
天壕环境 | 2.09 | 3.39 | 3.89 | 4.01 |
中泰股份 | 2.44 | 2.44 | 1.79 | 1.55 |
百川能源 | 3.37 | 4.40 | 3.94 | 4.32 |
贵州燃气 | 4.16 | 6.01 | 6.48 | 5.66 |
新疆火炬 | 3.44 | 6.43 | 6.31 | 7.48 |
新天然气 | 3.12 | 6.82 | 8.10 | 17.74 |
大众公用 | 9.65 | 14.05 | 13.49 | 15.17 |
陕天然气 | 13.44 | 29.77 | 17.89 | 15.52 |
平均值 | 5.17 | 8.91 | 7.60 | 8.56 |
国新能源 | 4.82 | 8.85 | 13.59 |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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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2020年1-9月的周转率未年化。从上表可见看出,陕天然气明显高于其他可比公司,剔除陕天然气,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7.69、6.31、6.31和4.14,国新能源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7.08、13.59、8.85和4.82,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由于同行业各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客户回款的及时性等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各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在一定差异。
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对比
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及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组合 | 坏账计提方法 |
大通燃气 | 账龄组合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天壕环境 | 账龄组合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关联方组合 | 本集团对能够控制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本集团判断不存在预期信用损失,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 |
中泰股份 | 账龄组合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关联方组合(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
百川能源 | 关联方组合(合并范围内)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账龄组合(合并范围外) | 账龄分析法 | |
贵州燃气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 经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
无风险组合 | 经测试未发生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 |
账龄组合 | 账龄分析法 | |
新疆火炬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 不计提坏账准备 |
其他第三方 | 账龄分析法 | |
新天然气 | 工业、公福及锅炉用户 |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居民及个体商业用户 | ||
政府补助 | ||
煤层气销售 | ||
大众公用 | 账龄组合 | 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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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 | ||
陕天然气 | 关联方组合(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 | 公司评价该类款项信用风险较低 |
除组合1外其他客户组合 | 以应账账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 |
国新能源 | 关联方组合(国新能源集团范围内关联方客户应收款项及联营、合营企业应收款项) | 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其他无风险组合(主要包括应收政府部门的款项) | 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计提 | |
信用风险组合(包括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款项) | 按账龄与固定损失准备率计提 |
由于历史成因(政府主导下的股权划转、资产重组等)和经营策略(下游产业链投资规模较大)等因素,公司控股股东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较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规模较大,因此公司单独将国新能源集团范围内关联方客户列为一个风险组合,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结合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现状(公司关联方组合账龄基本均在1年以内,经营成果预期情况、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情况等均未发生显著恶化),发生信用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故不计提坏账准备。在具有公用事业属性行业及部分控股股东关联方较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与公司风险组合划分及坏账计提方法具有相似性的上市公司是存在的,其中包括:
行业 | 公司 | 组合 | 坏账计提情况 |
CSRC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甘肃电投 | 关联方组合(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关联方) | 不计提 |
低风险组合(可再生能源补贴基金等) | 不计提 | ||
一般组合(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应收账款) | 账龄分析法 | ||
大唐电力 | 关联方组合(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关联方) | 不计提 | |
低风险组合(应收电费和热费款,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应收政府等款项) | 不计提 | ||
其他组合(除上述组合之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 账龄分析法 | ||
CSRC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华菱钢铁 | 实际控制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往来组合 | 不计提 |
账龄组合 | 账龄分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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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 | 应收控股股东中国宝武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的款项 | 不计提 |
应收其他方的款项 | 账龄分析法 |
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的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大通燃气 | 2.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天壕环境 | 0.00% | 10.00% | 5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中泰股份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60.00% | 100.00% |
百川能源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贵州燃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80.00% | 100.00% |
新疆火炬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新天然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50.00% | 100.00% |
大众公用 | 5.00% | 25.00% | 45.00% | 60.00% | 75.00% | 100.00% |
陕天然气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平均值 | 4.11% | 11.67% | 26.11% | 56.67% | 72.78% | 100.00% |
国新能源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天壕环境和大众公用计提比例较高,剔除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大通燃气 | 8.33% | 3.82% | 3.84% |
天壕环境 | 15.99% | 12.60% | 9.83% |
中泰股份 | 16.36% | 15.89% | 13.21% |
百川能源 | 10.66% | 6.91% | 6.06% |
贵州燃气 | 9.36% | 8.68% | 6.71% |
新疆火炬 | 29.99% | 24.18% | 23.65% |
新天然气 | 3.60% | 2.14% | 7.18% |
大众公用 | 7.39% | 6.82% | 6.40% |
陕天然气 | 40.29% | 27.45% | 6.62% |
平均值 | 15.77% | 12.05% | 9.28% |
国新能源 | 5.34% | 5.80% | 9.07% |
注:2020 年1-9月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结构不同、市场区域不同,客户信用风险存在差异;剔除新疆火炬、陕天然气后,同行业上市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7.61%、8.12%、10.24%;公司应收账款1年以内账龄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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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关联方及信用风险较低的客户占比提高,根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无需计提坏账准备,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降低。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变动与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公司客户资信状况良好,期后回款正常,公司坏账计提比例谨慎,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数据,核查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2、了解公司报告期内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情况,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各期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
3、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等信息与同业数据的比较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2、应收账款增长与公司规模、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相匹配;
3、应收账款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合理水平;
4、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严谨,坏账计提充分。
问题8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货币资金、有息负债余额增长较快且金额
5-1-70
较大,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为86.58%。请申请人披露:(1)货币资金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大幅增加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货币资金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库存现金 | 7.58 | 12.61 | 11.46 | 133.40 |
银行存款 | 188,592.53 | 229,884.35 | 304,393.01 | 229,043.36 |
其他货币资金 | 32,787.69 | 25,400.87 | 34,858.45 | 31,825.66 |
合计 | 221,387.81 | 255,297.83 | 339,262.92 | 261,002.41 |
1、货币资金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现有业务经营规模较大,需要储备足额营运资金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所处天然气输配行业,天然气上游开采,具有垄断经营的特点,公司为保证上游气源供应,公司需保持相应的资金储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偿债资金需求较大,为偿还有息负债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公司2020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为87.24%,期末货币资金与负债占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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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 期末货币资金占短期有息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流动负债(不含合同负债)比例 | 期末货币资金占全部有息负债比例 |
大通燃气 | 23.47% | 18.28% | 20.49% |
天壕环境 | 31.39% | 10.07% | 26.17% |
中泰股份 | 351.92% | 111.29% | 228.39% |
百川能源 | 72.22% | 36.70% | 35.41% |
贵州燃气 | 24.41% | 18.86% | 20.31% |
新疆火炬 | 1031.05% | 329.23% | 123.38% |
新天然气 | 610.76% | 213.76% | 133.69% |
大众公用 | 63.13% | 33.79% | 36.11% |
陕天然气 | 43.37% | 18.55% | 25.92% |
平均值 | 250.19% | 87.84% | 72.21% |
国新能源 | 28.79% | 21.48% | 11.42% |
注:上述短期有息负债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全部有息负债包括短期有息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及长期应付款。通过上表可见,公司期末货币资金占有息负债比例及需偿还流动负债比例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处于较低水平,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正常防范流动风险所需。
2、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总额分别为261,002.41万元、339,262.92万元、255,297.83万元和221,387.81万元。公司货币资金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部分构成。公司的货币资金中,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公司零星开支;银行存款里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主要为各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如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支付人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日常费用、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
3、货币资金存放管理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存款高于5,000.00万元的存放银行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核算单位 | 存款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余额 | 主要用途 | 是否受限 |
1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 | 117560000013***** | 25,633.23 | 地方债-长输、城网、液化工厂、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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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算单位 | 存款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余额 | 主要用途 | 是否受限 |
行 | 煤改气 | |||||
2 | 山西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行 | 117560000013***** | 9,040.27 | 地方债-城网项目 | 否 |
3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50196542***** | 7,018.18 | 一般贷款 | 否 |
4 | 清徐县凯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 | 1410006010181702***** | 5,246.31 | 煤改气项目 | 否 |
5 | 晋中市中心城区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南路支行 | 117560000013***** | 5,130.20 | 储气设施、气化农村、城网和煤改气项目 | 否 |
6 | 晋中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 | 043490010400***** | 4,016.00 | 日常收支账户 | 否 |
合计 | 56,084.19 |
注:因存在未达账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银行存款记账金额与银行账面金额存在差异,此处5,000万元以上的账户为公司记账金额,表格中所列的银行余额为银行账面金额。
4、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及使用受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货币资金合计 | 221,387.81 |
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88,600.12 |
受限货币资金 | 32,787.69 |
受限货币资金中: |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27,587.69 |
履约保证金(注1) | 200.00 |
信用证保证金(注2) | 5,000.00 |
注1:履约保证金系公司子公司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8年4月签订的《煤层气管网建设及综合利用特许经营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公司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具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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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万元,保函保证金200.00万元;开立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13日。
注2:信用金保证金系公司子公司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山西沁水国新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采购煤层气,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平安银行太原分行向其开立人民币1亿元国内信用证,信用证保证金5,000.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信用证余额人民币1亿元。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对货币资金的管理高度重视,建立了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现金由出纳存放于财务保险柜内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保障资金安全。除上述现金外,其余货币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名下各银行账户中,由公司专门人员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均为日常经营生产所需资金,其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除所列部分货币资金使用受限外,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公司严格做到自有资金独立管理,符合财务管理的独立性要求。
二、大幅增加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有息负债余额 | 2,005,442.16 | 2,162,888.20 | 2,038,710.53 | 1,762,851.59 |
增长金额 | -157,446.04 | 124,177.67 | 275,858.94 | |
较上一年增长幅度(%) | -7.28% | 6.09% | 15.65% |
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主要为2018年增幅最大,2018年末有息负债较2017年末增长27.59亿元,增幅15.65%。受取暖需求以及部分气源不稳定等因素影响,冬季气源保障压力较大所致,2018年4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冬季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加强储气和调峰能力建设,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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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加大了燃气热电厂、LNG液化工厂等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导致有息负债增加。公司大幅增加有息负债主要系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较上一年有息负债增加幅度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大通燃气 | 7.60% | 51.77% | 13.88% |
天壕环境 | -6.87% | -28.19% | -6.25% |
中泰股份 | 65.20% | 3.47% | 17.19% |
百川能源 | -21.07% | 45.88% | 286.36% |
贵州燃气 | -2.22% | 8.01% | 20.56% |
新疆火炬 | 46.62% | 26.24% | |
新天然气 | 14.22% | -7.60% | 2714.78% |
大众公用 | -6.27% | -9.26% | 17.23% |
陕天然气 | 8.29% | -23.22% | 32.69% |
平均值 | 11.72% | 7.46% | 387.06% |
国新能源 | -7.28% | 6.09% | 15.65% |
注1:新疆火炬2017年财务信息无公开数据。注2:有息负债按照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合计数计算。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有息负债增长幅度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规模、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存在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有息负债波动情况差异较大。剔除百川能源、新天然气2018年末较2017年末极端波动情况后,公司有息负债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净利润 | -73,573.59 | -6,245.29 | 2,460.85 | -7,658.70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81.35 | 999.54 | 1,812.18 | 1,363.73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55,505.66 | 68,667.45 | 57,567.41 | 54,816.84 |
无形资产摊销 | 1,860.10 | 2,400.06 | 2,069.30 | 1,576.39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545.69 | 653.00 | 854.22 | 896.85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 | -44.21 | -412.96 | -176.76 | -1,2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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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号填列)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50 | 149.57 | 6.41 | 330.55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297.45 | -926.65 | -5,568.07 | 5,170.74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67,796.28 | 86,715.99 | 73,596.12 | 56,691.71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2,215.22 | -1,251.03 | 695.29 | 289.71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317.64 | -693.52 | -2,014.7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2.63 | -25.86 | -12.63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3,153.88 | -6,458.45 | -2,519.97 | -12,345.60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0,945.13 | -50,260.19 | -109,010.35 | -64,181.94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3,479.07 | -15,615.20 | 57,529.29 | 78,724.93 |
其他 | 34.15 | 654.35 | -185.2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1、2017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额为119,904.69万元,主要原因为:(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折旧和摊销等非付现因素58,653.81万元;(2)当期借款发生财务费用56,691.71万元;(3)2017年开展“煤改气”业务,存货较年初增加12,345.60万元;(4)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加37.84%,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经营性应收项目和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年初分别增加64,181.94万元和78,724.93万元。
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主要为开具经营性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10,457.72万元,应收票据增加2,507.86 万元,预付账款增加13,321.65万元;同时,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应付款导致经营性应收增加37,379.61万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增加13,437.49万元,预收账款增加40,756.74万元,经营性应交税费增加17,734.33万元,递延收益增加5,5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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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2、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额为76,790.02万元,主要原因为:(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折旧和摊销等非付现因素62,303.11万元;(2)当期借款发生财务费用73,596.12万元;(3)2018年营业收入较2017年增加15.42%,随“煤改气”业务的推进,应收政府部门款项增加;同时,向上海及重庆天然气交易中心缴纳竞拍气保证金,导致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经营性应收项目和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年初分别增加109,010.35万元和57,529.29万元。
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主要为开具经营性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12,750.86万元,应收账款增加57,285.03万元,预付账款减少16,236.42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17,178.51万元;同时,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应付款导致经营性应收增加33,362.35万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增加11,170.37万元,预收账款增加8,254.10万元,其他应付款增加21,143.30万元,经营性应交税费增加12,162.86万元。
3、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额为82,365.00万元,主要原因为:(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折旧和摊销等非付现因素72,720.05万元;(2)当期借款发生财务费用86,715.99万元;(3)部分客户回款速度放慢,导致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50,260.19万元;应付票据和预收账款等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年初减少15,615.20万元。
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减少11,729.86万元,应收票据增加8,301.78万元,应收账款增加27,401.05万元,预付账款增加12,315.60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少10,187.87万元;同时,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应付款导致经营性应收增加20,406.42万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减少14,001.55万元,应付账款减少3,048.01万元,预收账款减少7,037.56万元,其他应付款减少15,587.00万元,经营性应交税费增加9,119.34万元,递延收益增加16,02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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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额为117,046.20万元,主要原因为:(1)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折旧和摊销等非付现因素57,992.80万元;(2)当期借款发生财务费用67,796.28万元;(3)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导致经营性应收增加20,945.13万元;应付票据等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年初增加13,479.07万元。
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加5,892.65万元,应收票据减少6,502.98万元,应收账款减少14,045.25万元,预付账款增加11,950.73万元;同时,应收票据背书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应付款导致经营性应收增加20,670.58万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主要为经营性应付票据增加33,782.28万元,预收账款减少2,447.70万元,其他应付款减少14,876.04万元,递延收益减少11,651.92万元,经营性应交税费增加6,301.45万元。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四、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一)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1、公司的可用货币资金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22.14亿元,能够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按期偿还短期内将到期的银行借款。
2、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0.31亿元,系公司设立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约定,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后沉淀专项计划账户时由计划管理人进行投资,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国债、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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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货币基金、银行理财,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2.25亿元,账龄1年以内及1-2年占比87.47%,账龄相对较短,且主要欠款客户为龙头用户和政府机构欠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
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余额1.28亿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较短,违约风险较低,债务人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基本无兑付风险,变现能力较强。
2020年9月30日公司存货余额3.29亿元,主要为工程施工,公司从事燃气接驳工程,包括分输站等适应性改造工程、“煤改气”天然气利用工程等,此类项目涉及金额较大。随着疫情影响减弱,公司将积极推进工程进度,加快完工工程结算,存货变现能力较强。
3、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预测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624,414.82 | 1,090,126.28 | 1,113,906.96 | 965,116.21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71.81 | 1,082,398.61 | 1,050,920.14 | 844,239.8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销售收现比 | 94.29% | 99.29% | 94.35% | 87.48% |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6.96% | 6.98% | 7.11% | 11.63% |
公司将通过持续加强回款管理,加快应收账款(票据)周转率,公司预计销售收现比将有所提高,有利于保持公司现金流的稳健。
4、现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26日,公司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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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合计批复授信额度238.31亿元。其中流动资金批复授信额度152.66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84.26亿元,剩余流动资金授信额度68.40亿元;项目投资批复授信额度38.50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28.89亿元,剩余项目投资授信额度9.61亿元;其他批复授信额度47.15亿元,已使用授信额度40.90亿元,剩余其他授信额度6.25亿元;合计已使用授信额度154.05亿元,剩余授信额度84.26亿元,金额机构授信额度充足。对于即将到期的授信,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洽淡,预计授信到期不予批复的可能性较低。
5、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证监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2020年9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大通燃气 | 0.66 | 0.61 | 1.33 | 2.04 | 0.60 | 0.52 | 1.09 | 1.71 | 50.21 | 50.35 | 43.28 | 35.78 |
天壕环境 | 0.76 | 0.53 | 0.58 | 0.76 | 0.72 | 0.35 | 0.39 | 0.55 | 55.30 | 55.02 | 55.77 | 56.04 |
中泰股份 | 1.87 | 1.97 | 1.85 | 2.04 | 1.65 | 1.74 | 1.49 | 1.79 | 31.83 | 26.73 | 42.57 | 41.57 |
百川能源 | 0.76 | 1.10 | 1.08 | 1.42 | 0.63 | 0.97 | 0.92 | 1.03 | 44.77 | 48.99 | 48.25 | 44.48 |
贵州燃气 | 0.49 | 0.52 | 0.48 | 0.54 | 0.38 | 0.41 | 0.37 | 0.38 | 62.94 | 64.57 | 65.71 | 62.95 |
新疆火炬 | 2.12 | 1.53 | 3.16 | 4.18 | 1.99 | 1.29 | 2.86 | 3.90 | 32.67 | 30.67 | 23.36 | 14.18 |
新天然气 | 3.01 | 3.32 | 3.83 | 5.40 | 2.98 | 3.30 | 3.80 | 5.32 | 35.77 | 33.36 | 34.72 | 15.43 |
大众公用 | 0.63 | 0.67 | 0.76 | 0.79 | 0.58 | 0.63 | 0.71 | 0.75 | 57.74 | 59.01 | 60.26 | 59.70 |
陕天然气 | 0.40 | 0.37 | 0.39 | 0.49 | 0.35 | 0.33 | 0.36 | 0.46 | 49.32 | 48.70 | 50.59 | 46.91 |
平均值 | 1.19 | 1.18 | 1.50 | 1.96 | 1.10 | 1.06 | 1.33 | 1.77 | 46.73 | 46.38 | 47.17 | 41.89 |
国新能源 | 0.48 | 0.45 | 0.46 | 0.56 | 0.45 | 0.43 | 0.45 | 0.53 | 87.24 | 85.34 | 84.60 | 83.13 |
数据来源:Wind
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公司短期借款高导致流动负债高。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系发行人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导致的负债总额较大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主要资产的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的预测、现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等情况来看,公司目前不存在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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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1、近年来,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规模保持稳定,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均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征信记录良好,从未发生金融机构贷款违约情形。同时,公司主动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防范偿债风险。
2、公司将加强货款催收,确保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按期回收,并着力提升本期新实现销售对应的货款的回收速度。
3、公司将继续加强业务开拓和成本控制,着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水平,确保到期债务按期归还。
4、提高公司人员的流动性风险意识,做好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调拨或支出,以平衡资金收支,降低偿债风险。
综上,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保证到期债务按时偿还。
(三)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2,245.99万元、79,250.87万元、76,119.71万元和43,472.61万元。公司经营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71.81 | 1,082,398.61 | 1,050,920.14 | 844,239.85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390.98 | 2,258.55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8,954.18 | 55,951.78 | 34,449.11 | 20,059.7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10,116.97 | 1,140,608.94 | 1,085,369.24 | 864,299.5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75,503.64 | 965,516.55 | 918,838.56 | 676,658.30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4,236.13 | 44,573.70 | 36,222.84 | 32,280.9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7,925.45 | 38,647.07 | 26,886.71 | 21,232.06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979.14 | 15,751.91 | 24,170.26 | 21,882.2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66,644.36 | 1,064,489.23 | 1,006,118.38 | 752,053.5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472.61 | 76,119.71 | 79,250.87 | 112,24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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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值,日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现金较为充裕。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获取现金能力较好,还款的主要资金来源稳定,营运资金自身补充能力较强,为公司偿债提供良好的保障。不存在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在尽调报告“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之“一、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中提示。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货币资金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估大股东及关联方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资金占用风险,评价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运行有效性;
2、询问了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并获取书面声明;
3、查询并打印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企业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4、获取受限资金明细及相关合同,查验受限原因,核对保证金与信用证的勾稽关系,检查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担保行为;
5、取得公司银行对账单,检查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收付情况;
6、抽查大额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关注是否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与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共管的情形;
7、对银行存款及借款进行了函证;
8、获取借款及担保合同,复核利息计提的准确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恰当;
9、检查企业信用报告,核实账面记录借款是否准确、完整,关注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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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股东以及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情况;10、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了解货币资金及借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期末货币资金较高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已建立了货币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3、除银行承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信用证保证金、使用受限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货币资金使用受限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
4、公司大幅增加有息负债主要系固定资产投资,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6、公司不存在偿债风险,不会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已披露。
问题9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 最近一期申请人业绩大幅下滑。请申请人:(1)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行业环境、产品售价、成本波动、市场竞争力、新冠疫情影响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说明造成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
5-1-83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17年、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包括天然气及煤层气、电力及其他,主营业务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6.09%、
94.72%、94.28%和94.15%,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相对较低。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分产品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570,086.35 | 96.97% | 1,004,126.44 | 97.70% | 1,030,365.52 | 97.65% | 905,511.70 | 97.64% |
电力 | 12,511.25 | 2.13% | 22,237.18 | 2.16% | 19,416.76 | 1.84% | 20,477.97 | 2.21% |
其他 | 5,300.74 | 0.90% | 1,395.39 | 0.14% | 5,352.04 | 0.51% | 1,365.64 | 0.15%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587,898.34 | 100.00% | 1,027,759.02 | 100.00% | 1,055,134.31 | 100.00% | 927,355.31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为天然气及煤层气产品收入,其他产品收入包括燃气工程安装类的接驳收入等,公司营业毛利主要来自天然气及煤层气产品,毛利占比基本稳定在90%上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各类别产品毛利率变动对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影响程度 | 毛利率 | 影响程度 | 毛利率 | 影响程度 | 毛利率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13.95% | -3.83% | 17.77% | 1.47% | 16.27% | 0.37% | 15.89% |
电力 | -15.46% | -0.07% | -11.84% | -0.29% | 1.84% | -0.06% |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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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77% | 0.01% | 23.91% | 0.05% | -2.56% | -0.05% | 26.97% |
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 | 13.24% | -3.90% | 17.14% | 1.23% | 15.91% | 0.26% | 15.65% |
注:影响程度即各类产品对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计算公式为:本期收入占比×本期毛利率-上期收入占比×上期度毛利率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5.65%、
15.91%、17.14%和13.24%;天然气及煤层气为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其毛利率波动对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变化产生了主导作用,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变化趋势与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1、天然气及煤层气毛利率变动情况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天然气及煤层气毛利率分别为 15.89%、16.27%、17.77%和13.95%;2017年度和2018年度毛利率基本稳定,2019年度小幅上升,2020年前三季度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下降。
报告期内,天然气及煤层气平均售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方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
销售收入 | 570,086.35 | 100.00% | 2.036 | -8.73% | 1,004,126.44 | 100.00% | 2.230 | 5.17%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销售成本 | 490,574.74 | 100.00% | 1.752 | -4.48% | 825,665.74 | 100.00% | 1.834 | 3.28% |
其中:直接材料 | 483,716.7 | 98.60% | 1.727 | -5.41% | 822,063.4 | 99.56% | 1.826 | 3.31% |
辅助成本 | 3,931.27 | 0.80% | 0.014 | 303.02% | 1,568.12 | 0.19% | 0.003 | -14.00% |
直接人工 | 698.32 | 0.14% | 0.002 | 139.63% | 468.48 | 0.06% | 0.001 | 1.75% |
制造费用 | 2,228.45 | 0.45% | 0.008 | 128.80% | 1,565.75 | 0.19% | 0.003 | 7.45%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
销售收入 | 1,030,365.52 | 100.00% | 2.121 | 6.85% | 905,511.70 | 100.00% | 1.985 |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销售成本 | 862,740.49 | 100.00% | 1.776 | 6.37% | 761,609.65 | 100.00% | 1.669 | |
其中:直接材料 | 858,703.4 | 99.53% | 1.767 | 6.50% | 757,132.5 | 99.41% | 1.660 | |
辅 | 1,967.72 | 0.23% | 0.004 | -27.63% | 2,553.06 | 0.34% | 0.006 |
5-1-85
助成本 | ||||||||
直接人工 | 496.84 | 0.06% | 0.001 | -33.28% | 699.20 | 0.09% | 0.002 | |
制造费用 | 1,572.51 | 0.18% | 0.003 | 20.55% | 1,224.91 | 0.16% | 0.003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在销售成本中平均占比达到99%以上。与同行业一致,公司的长输管网业务定价根据上游采购价格来调整下游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单位成本同向变动,相应影响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的毛利率。2018年度,天然气及煤层气毛利率较上年上升0.38%,保持相对平稳。2019年度,客户外购气源并由公司提供管输服务的业务增加、以及发行人新增部分低价气源,导致单位成本上升幅度小于单位售价上升幅度,单方毛利增加0.05元;综合导致天然气及煤层气毛利率较上年上升1.50%。2020年1-9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用户用气需求下降,叠加进口LNG价格低位冲击,省内局部市场价格下跌,发行人销售端采取降价措施;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小于单位售价下降幅度,单方毛利下降0.11元;综合导致天然气及煤层气毛利率较上年下降3.82%。
2、电力毛利率变动情况
发行人电力业务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公司2017年、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电力业务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1.84%、2.16%和2.13%;其毛利率波动对综合毛利率变化影响较小。公司2017年、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电力毛利率分别为4.05%、1.84%、-11.84%和-15.46%,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各期,电力平均售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千瓦时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
销售收入 | 12,511.25 | 100.00% | 0.595 | 22,237.18 | 100.00% | 0.595 | 3.12% |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 |
5-1-86
率 | ||||||||
销售成本 | 14,445.12 | 100.00% | 0.687 | 3.23% | 24,870.83 | 100.00% | 0.665 | 17.49% |
其中:燃料及动力 | 10,666.94 | 73.84% | 0.507 | -3.55% | 19,657.40 | 79.04% | 0.526 | 29.27% |
折旧 | 2,699.56 | 18.69% | 0.128 | 34.46% | 3,568.35 | 14.35% | 0.095 | -10.33% |
直接人工 | 630.58 | 4.37% | 0.030 | 27.51% | 878.96 | 3.53% | 0.024 | -11.28% |
制造费用 | 448.04 | 3.10% | 0.021 | 3.94% | 766.12 | 3.08% | 0.020 | -22.80%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销售单价 | 变动比率 | |
销售收入 | 19,416.76 | 100.00% | 0.577 | 0.52% | 20,477.97 | 100.00% | 0.574 | |
项目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金额 | 占比 | 单位成本 | 变动比率 |
销售成本 | 19,060.44 | 100.00% | 0.566 | 2.84% | 19,649.44 | 100.00% | 0.551 | |
其中:燃料及动力 | 13,691.94 | 71.83% | 0.407 | -1.32% | 14,709.65 | 74.86% | 0.412 | |
折旧 | 3,582.92 | 18.80% | 0.106 | 6.92% | 3,552.79 | 18.08% | 0.100 | |
直接人工 | 892.05 | 4.68% | 0.027 | 5.78% | 894.08 | 4.55% | 0.025 | |
制造费用 | 893.53 | 4.69% | 0.027 | 92.18% | 492.92 | 2.51% | 0.014 |
2018年度,电力毛利率较上年下降2.21%,主要原因系主要是机组开工不足、开机损耗增加,导致单位成本中间接费用(折旧、人工及制造费用)较上年增加
0.02元,影响毛利率下降。
2019年,电力毛利率较上年下降13.68%,主要原因系燃料采购成本上升,单位燃料及动力成本较上年增加0.12元,导致电力毛利率大幅下降。
2020年1-9月,受疫情影响,机组开工不足、开机损耗增加导致单位成本中间接费用(折旧、人工及制造费用)较上年增加0.04元,影响毛利率下降3.62%。
(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
5-1-87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水电费、运行费、安全费等运营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相应成本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职工薪酬 | 13,943.96 | 20,509.97 | 18,771.10 | 17,207.95 |
低值易耗品摊销 | 549.47 | 332.39 | 373.49 | 478.86 |
水电费 | 1,614.34 | 2,131.12 | 2,105.15 | 1,357.15 |
检测费 | 103.43 | 309.45 | 961.55 | 662.22 |
运行费 | 2,308.31 | 3,059.49 | 3,037.70 | 2,776.41 |
劳务费 | 1,219.51 | 1,536.25 | 837.62 | 893.98 |
折旧费 | 36,364.76 | 46,160.10 | 44,594.83 | 43,170.56 |
修理费 | 1,753.83 | 1,114.16 | 1,915.86 | 1,409.00 |
安全费 | 3,762.12 | 4,199.87 | 4,570.50 | 3,418.85 |
合计 | 61,619.74 | 79,352.79 | 77,167.79 | 71,374.99 |
为比较分析的需要,将上述运营成本模拟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后,公司营业收入、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570,086.35 | 552,194.48 | 1,004,126.44 | 905,018.53 | 1,030,365.52 | 939,908.29 | 905,511.70 | 832,984.64 |
电力 | 12,511.25 | 14,445.12 | 22,237.18 | 24,870.83 | 19,416.76 | 19,060.44 | 20,477.97 | 19,649.44 |
其他 | 5,300.74 | 5,047.65 | 1,395.39 | 1,061.79 | 5,352.04 | 5,489.05 | 1,365.64 | 997.38 |
主营业务小计计 | 587,898.34 | 571,687.25 | 1,027,759.02 | 930,951.15 | 1,055,134.31 | 964,457.78 | 927,355.31 | 853,631.46 |
其他业务 | 36,516.48 | 25,665.44 | 62,367.26 | 37,760.06 | 58,772.65 | 33,724.28 | 37,760.89 | 21,432.07 |
合计 | 624,414.82 | 597,352.69 | 1,090,126.28 | 968,711.21 | 1,113,906.96 | 998,182.06 | 965,116.20 | 875,063.53 |
调整后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增长 | 毛利率 | |
大通燃气 | 20.33% | 0.19% | 20.14% | -2.39% | 22.53% | -6.59% | 29.12% |
天壕环境 | 22.75% | -2.55% | 25.30% | 1.94% | 23.36% | -1.70% | 25.06% |
中泰股份 | 22.76% | 0.55% | 22.21% | -3.22% | 25.43% | -1.45% | 26.88% |
百川能源 | 25.83% | -1.41% | 27.24% | -4.31% | 31.55% | -10.60% | 42.15% |
贵州燃气 | 21.38% | 0.80% | 20.58% | 1.27% | 19.31% | -2.57% | 21.88% |
5-1-88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新疆火炬 | 27.52% | -11.64% | 39.16% | -2.04% | 41.20% | -0.98% | 42.18% |
新天然气 | 43.32% | -4.22% | 47.54% | 4.49% | 43.05% | 10.60% | 32.45% |
大众公用 | 20.89% | 6.73% | 14.16% | 5.22% | 8.94% | -5.67% | 14.61% |
陕天然气 | 8.73% | -0.18% | 8.91% | -1.75% | 10.66% | 0.42% | 10.24% |
平均值 | 23.72% | -1.30% | 25.03% | -0.09% | 25.11% | -2.06% | 27.17% |
国新能源 | 4.33% | -6.81% | 11.14% | 0.75% | 10.39% | 1.06% | 9.33%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有一定差异,主要是因为各上市公司主要为从事城市燃气业务;与发行人气源来源不同、客户结构不同、市场区域不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可比程度不高。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陕天然气主要从事陕西省天然气长输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与公司定位接近,毛利率水平相当。2017年度至2019年度,发行人与陕天然气毛利率均相对稳定。2020年1-9月受疫情影响及进口LNG价格低位冲击,发行人与陕天然气毛利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陕天然气经营区域存在气源优势,进口LNG价格低位对其市场竞争影响较小,故发行人2020年1-9月毛利率下降幅度大于陕天然气。但整体上,最近一期公司毛利率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总体保持一致,处于下降区间。
(三)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737,374.49万元,累计折旧370,319.91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3.01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366,981.57万元。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大通燃气 | 3.71% | 3.65% | 4.66% | 5.33% |
天壕环境 | 0.38% | 0.28% | 0.26% | 0.004% |
中泰股份 | 0.47% | 0.52% | 未计提 | 未计提 |
百川能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贵州燃气 | 0.36% | 0.32% | 0.50% | 0.64% |
新疆火炬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未计提 |
新天然气 | 0.05% | 0.05% | 0.05% | 0.06% |
5-1-89
公司简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大众公用 | 0.86% | 0.87% | 0.97% | 1.06% |
陕天然气 | 0.04% | 0.04% | 0.01% | 0.01% |
平均值 | 0.65% | 0.64% | 0.72% | 0.79% |
国新能源 | 0.004% | 0.004% | 0.01% | 0.01% |
注: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0 年三季报中未披露上述详细数据,此处以 2020 年半年度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从上表可见,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资产正常稳定运行,不存在长期闲置情况;固定资产不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结合行业环境、产品售价、成本波动、市场竞争力、新冠疫情影响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量化分析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是山西省天然气行业的龙头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的变化。
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624,414.82 | 778,538.71 | -154,123.89 | -19.80% |
净利润 | -73,573.59 | -10,147.80 | -63,425.79 | 625.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8,381.73 | 1,308.59 | -59,690.32 | -4561.42% |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最近一期营业收入为624,414.82万元,较去年同期的778,538.71万元减少了154,123.89万元,下降幅度为19.80%。
最近一期,发行人主要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天然气及 | 营业收入 | 570,086.35 | 713,315.53 | -143,229.18 |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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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 | 营业成本 | 490,574.74 | 599,871.21 | -109,296.47 | -18.22% |
毛利 | 79,511.61 | 113,444.32 | -33,932.71 | -29.91% | |
电力 | 营业收入 | 12,511.25 | 19,629.10 | -7,117.85 | -36.26% |
营业成本 | 14,445.12 | 18,393.83 | -3,948.71 | -21.47% | |
毛利 | -1,933.87 | 1,235.27 | -3,169.14 | -256.55% | |
其他 | 营业收入 | 5,300.74 | 1,344.14 | 3,956.60 | 294.36% |
营业成本 | 5,047.65 | 1,048.51 | 3,999.14 | 381.41% | |
毛利 | 253.09 | 295.63 | -42.54 | -14.39% |
从产品分布上来看,营业收入减少主要是来自于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2020年1-9月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收入为570,086.35万元,较上年同期的713,315.53万元降低约143,229.18万元,下降幅度为20.08%,主要为受新冠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终端用户用气量大幅下降同时销售价格降低所导致。2020年1-9月,电力产品营业收入为12,511.25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9,629.10万元减少了7,117.85万元,下降幅度为36.26%,下降主要原因是机组开工率不足,发电量降低。
(一)行业环境
1、国内天然气行业近况
总体来说,近年来国内天然气行业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以来,受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天然气需求增速放缓;同时低油价背景及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助推LNG价格走低。
2、山西省天然气行业近况
目前,山西省内下游燃气经营主体较多,各自利用自身资源、经济、技术、管理、区位等优势巩固和发展市场份额,形成地方市场分割的格局;随着国家油气改革不断深入,部分上游企业利用资源优势逐步扩大直供用户规模,陕西、内蒙等周边省份LNG点供企业利用价格优势大势向省内市场渗透,既有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二)新冠疫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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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总体来看,发行人部分终端客户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在春节后延迟开工、复工情况参差不齐导致的购气量大幅降低是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最近一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品售价、成本波动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电力业务的平均售价、成本波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单价(元/立方米) | 2.04 | 2.19 | -0.15 | -6.85% |
单位成本(元/立方米) | 1.75 | 1.84 | -0.09 | -4.89% | |
毛利率 | 13.95% | 15.90% | -1.95% | -12.26% | |
电力 | 单价(元/千瓦时) | 0.60 | 0.60 | ||
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 0.69 | 0.56 | 0.13 | 23.21% | |
毛利率 | -15.46% | 6.29% | -21.75% | -345.79% |
2020年1-9月,天然气及煤层气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91.30%,为发行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叠加进口LNG价格低位冲击,下游用户总体用气需求下降;且对于规模较小的终端客户,管道气与LNG之间可替代性较强,发行在销售价格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综合导致发行人2020年前三季度销售单价较去年同期下降0.15元;同时,发行人天然气平均采购单价亦呈下降趋势,单位成本下降0.09元,但仍不及销售端降价幅度,导致天然气及煤层气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1.95个百分点。
电力产品的销售单价相比上年同期维持不变,但该产品单位成本较上年同期上升0.13元,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21.75%,单位成本的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发电单位无法维持稳定的开工率,导致系统设备重启损耗大幅提高等原因所致。
综合来看,2020年1-9月,受山西省内市场环境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内各城市商业、公服用户用气量大幅下降,大型工业用户延迟开工,加剧了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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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供气企业之间对下游客户的竞争程度,部分客户转而向上游供应商购气。发行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0年1-9月销气量相比2019年同期减少约4.54亿立方米;销售价格及成本方面,受市场环境影响,2020年1-9月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单价、成本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相比之下销售单价下降幅度更大,综合市场环境、疫情影响及销售价格、成本波动的影响,上述原因合计导致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营业毛利较2019年同期下降约3.40亿元。
另外,发行人发电业务因机组开工时间不足,售电收入下降;其他业务收入中安装接驳工程收入随着“煤改气”工程进度的推进,新增业务量下降,工程收入也有一定的下降,导致发行人业务收入及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
(四)期间费用
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销售费用 | 65,155.34 | 60,717.30 | 4,438.04 | 7.31% |
管理费用 | 38,737.94 | 33,784.13 | 4,953.81 | 14.66% |
财务费用 | 67,397.06 | 58,359.87 | 9,037.19 | 15.49% |
合计 | 171,290.34 | 152,861.30 | 18,429.04 | 12.06% |
2020年1-9月,发行人期间费用相比上年同期增长约1.84亿元,主要为财务费用增加所致,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大幅增加对最近一期经营业绩的下滑造成了较大影响。
(五)最近一期可比公司业绩变动情况
2020年1-9月,发行人净利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幅度 |
大通燃气 | 2,533.09 | 2,456.93 | 3.10% |
天壕环境 | 3,762.68 | 2,327.57 | 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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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股份 | 14,508.94 | 5,857.00 | 147.72% |
百川能源 | 41,623.56 | 66,527.47 | -37.43% |
贵州燃气 | 17,169.90 | 16,207.64 | 5.94% |
新疆火炬 | 3,138.48 | 3,307.44 | -5.11% |
新天然气 | 41,516.33 | 54,222.97 | -23.43% |
大众公用 | 30,303.33 | 44,480.13 | -31.87% |
陕天然气 | 21,760.41 | 24,394.93 | -10.80% |
平均值 | 19,590.75 | 24,420.23 | -19.78% |
国新能源 | -73,573.59 | -10,147.80 | -625.02% |
2020年1-9月,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净利润平均同比下降19.78%,发行人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25.02%,发行人净利润总体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净利润平均变动趋势一致,但发行人净利润下降幅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下降幅度,主要原因如下:
1、可比公司中主要经营天然气长输业务的较少,多数从事毛利相对较高的城市燃气业务或其他业务;
2、受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上中游企业对山西省内下游客户竞争愈加激烈,导致发行人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尤其是部分优质客户销售气量下降且价格大幅降低,影响了发行人的业绩表现。
三、说明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
发行人2020年1-9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针对造成业绩下滑的不利因素,发行人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1、新冠疫情应对
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采取了严格的隔离防疫措施,造成一段时间人员流动、货物流动停滞等情形,同时受疫情影响,公司部分下游工业客户存在短期停工等现象,新冠疫情短期内对公司销售推广活动开展、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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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公司积极采取下列各项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1)制订了全面防疫措施,包括为全体员工准备口罩、出入厂区测温、错峰就餐、各岗位保持安全距离、员工行程报备、员工上岗前隔离观察等措施,自公司复工复产以来,未发生疫情安全事故;
(3)与客户进行积极的多渠道沟通,共同解决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早确定用气需求并签署供气合同,截至目前公司与现有客户合作良好,未有因疫情原因造成大量客户流失的情况。
2、调整销售价格
公司通过年初对LNG市场供需形势进行预判,针对低迷、用量下滑区域用户出台了灵活价格政策,并随市场变化情况同步调整,有效遏制了部分地区低价LNG冲击势头。
3、加强客户开发力度、扩展市场覆盖范围
随着国内疫情控制总体态势良好,发行人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用气量逐步回升;复工复产后,发行人加大客户维护力度,综合考虑多气源用户市场结构、终端市场可承受力等因素,从战略合作高度、价格支持力度等角度出发,从多气源用户手中争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通过发挥市场带动效应,挽回了竞争区域内其他多气源用户市场,稳固客户粘性。
发行人经过与多气源客户的反复磋商、谈判,通过在销售价格、结算条件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成功与部分客户签署了新的购销合同,挽回了部分损失气量。2020年10-11月销气量6.19亿方,同比去年4.96亿方增长25%,其中11月销气量4.14亿方,同比去年2.60亿方增长59%。
4、提高资产质量、提升经营效率
2020年6月,为推进公司资产结构优化、提升盈利能力,发行人将持有的子公司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利用”)100%股权转让给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燃气集团”)。国新利用主要从事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及运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新利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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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35.22万元,2019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271.12万元,净利润-6,448.75万元。进入2020年后,加气业务受疫情及油价下调的影响,燃气车辆用气量显著降低,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盈利能力,故此次国新利用的剥离对发行人业绩具有一定积极影响。
5、落实未来重点经营计划
2020年12月冬供期间,公司将对下游现有重点市场、重点用户进行摸排,通过实施“一企一策”,挖掘市场潜力。同时以保障用户基本合同量,满足用户额外需求为前提,创新营销策略,引导主要用户提前锁定采暖季额外气资源。同时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各燃气主体优势,提升临汾、晋中等竞争区域市场空间。2021年,公司将强化落实对外合作和降本增效两个方面的经营政策。对外合作方面,借助国家管网进一步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以及省内煤层气增储上产的机遇,围绕气源引入、管网互通、下游开发等领域,推进与河南、河北周边地区燃气企业的战略合作,实现省外市场的突破。降本增效方面,以此次集团公司燃气产业整合为契机,按照“资源有效配比、降低综合成本”的思路,在现有基础上,将与上游供应商进行新一轮的谈判,在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资源采购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6、抓住省内产业整合的政策性机遇
山西省拥有得天独厚的煤成气资源(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天然气产量潜能巨大。天然气行业被山西省委省政府定位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2020年4月山西省政府启动了山西省煤成气增储上产三年行动大会战,计划经过连续3年的投资建设,到2022年实现产量200亿立方米的目标,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届时年产量较2019年增长将超过150%。随着山西省本地煤成气产能的上升,公司气源瓶颈有望获得根本性突破,促进气源紧张期间的市场需求充分释放,同时气源采购价格、管网的产能利用率有望得到有效优化,促进公司的盈利能力显著改善。
2020年9月,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公司控股股东将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组建华新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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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华新燃气集团定位为山西省全省天然气行业全产业链的整合主体。同时,本公司被省政府授予山西省内天然气管网特许经营权,负责全省天然气管网的统一建设、运营,以及按照省委省政府 全省“一张网”的部署思路,作为整合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其他省属和民营管网公司。公司有望通过上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获得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显著改善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披露
发行人针对业绩下滑的风险提示如下: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渐向全国蔓延的影响,各地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下游客户和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均延后复工。疫情对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构成一定不利影响。同时,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将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58.73万元、4,574.04万元、3,467.27万元和-58,381.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9,667.85万元、-8,773.75万元、-19,920.63万元和-71,065.43万元,公司存在着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3、LNG价格与原油价格的关联度高的风险
公司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储运、销售以及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业务。我国LNG价格较为市场化,进口天然气的定价机制总体与原油/成品油挂钩,剔除采暖季等短期供需影响,其价格与油价具有比较高的关联性,尤其在交通运输行业,LNG与柴油在重卡领域有着比较直接的竞争。
如果未来石油价格波动,将会对LNG市场价格形成冲击,影响公司LNG相关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四、说明造成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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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影响销气量、销气价格下降,同时LNG市场整体供大于求导致价格持续低位运行所导致。目前,我国已经有效控制了严峻的疫情形势、逐步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宏观经济实现了稳步复苏,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将逐步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1、新冠疫情的影响已逐步消除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对社会造成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截至目前,国外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国内防范境外输入压力较大,并且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定的疫情反复。
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疫情的冲击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国内疫情控制总体态势良好,发行人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及时、安全复工复产,落实“气化山西”战略目标,力行绿色经济。
同时,发行人下游客户逐步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用气量逐步回升;发行人自身亦加大客户维护力度,于商务谈判中维持较大的让利空间,稳固客户粘性。
2、LNG市场价格预期
(1)LNG进口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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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短期内比较严重地抑制了LNG需求,促使供给宽松局面进一步加剧,导致LNG现货价格持续低位徘徊。因欧洲市场疲软,大量过剩的气量转向东北亚,加剧了东北亚地区供需失衡的格局,故进入2020年以来,进口LNG现货到岸价持续走低。4月份,WTI原油价格跌至负值,暴跌的国际油价,也对LNG现货价格造成叠加作用,与原油价格挂钩的LNG进口价格屡创历史新低。
近年来,国际LNG出口项目不断增加,国际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气源来向逐步多元化,供应形式持续丰富。总体来讲,供需失衡是2020年1-9月连续降价的根本原因。
(2)国内LNG出厂价格
数据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进口LNG低价冲击,国内LNG出厂价格自2020年初至2020年5月处于下降周期,但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国内市场整体经济环境正在逐步恢复。6月-7月为天然气消费淡季,国内LNG工厂纷纷进入检修期或计划检修,LNG工厂开工负荷维持低位,价格在此时间段维持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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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月份,供暖季即将到来,居民、公服及工业用气需求逐步复苏,LNG出厂价格迎来上涨周期,并在10月底回升到3700-3800元/吨。
长期来看,天然气用气需求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居民、公服及工业用户在供暖季用气需求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整个市场用气量在非供暖季会出现明显下降。2020年1-9月,国内市场行情受疫情及进口LNG价格持续走低影响,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大幅下跌。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预计未来国内LNG市场价格将会逐步恢复到正常范畴。
综上所述,长期来看,预计前述造成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不会对公司的持经营能力产生持续性影响,亦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行业分析报告等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趋势及周期性变动等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收入及成本明细表等,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资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行计算、复核和分析;
3、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应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措施及有效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带来的影响以及公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相关主要产品2017年至2019年毛利率基本稳定在16%左右,2020年1-9月毛利率下滑具有真实、合理的原因,相关资产不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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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人会计政策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主要是受新冠疫情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下游客户需求出现波动引发的销气量、销气价格下降所致,总体来说,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3、发行人针对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情况采取相应有效应对措施,相关风险已经充分披露;
4、新冠疫情对整体行业需求带来的影响已逐步消除,LNG市场价格预计会逐步恢复至正常范畴,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持续影响。
问题10
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回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存在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案件,现将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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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1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股份”)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二审请求 | 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小股东龙元建设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新股份偿还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187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 要求偿还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187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 2012年5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一审判决:要求国新股份偿付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87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12年8月20日,国新股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7日,公司已将欠款本金1872万元及利息400万元(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目前等待法院办理相关执行和解程序。 | 为往来款纠纷,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对账面欠款计提相关利息并将本金及利息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目前等待法院办理相关执行和解程序,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
2 | 王玉荣 | 山西国际电力天然气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平陆”) |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 2020年4月,林森家具城附近路面塌陷店铺受损,王玉荣以国电平陆安装天然气管道导致路面塌陷为由,提起诉讼。 |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家具城浸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04965元;2、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9年12月,平陆县人民法院进行诉前鉴定。2020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2020年6月17日,国电平陆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2020年10月9日,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2020年10月9日,国电平陆已向平陆县人民法院递交移送管辖申请。目前正处于一审审理程序中,等待法院裁决是否移送管辖。 | 为损害赔偿纠纷,目前尚在一审审理中,且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3 |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 | 山西国际电力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太原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申请 | 陕西建工以山西国际电力天然气有限公司拖欠陕西建工工程款,且2017年12月山西国际电力天然气有限公司将该管线的 | 1、请求仲裁委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083904.5元及利息975350.28元,合计4059254.78元;2、 | 山西天然气公司已与原告和解,原告已于2020年7月向太原仲裁委提交撤诉申请,现等待下发撤诉通知书。 | 为工程款支付纠纷,公司已与对方和解,和解金额与公司报告期内账面应付款金额一致,无需计提预计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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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资产转让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提起仲裁。 | 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 债。 | |||||
4 | 张建国、郭云林、 武利红 (再审申请人) | 晋中市中心城区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晋中天然气”)(被申请人)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 2017年5月,晋中天然气调压站着火,烧毁了附近张建国、郭云林、武利红等人种植的十万余株油松,原告就被告侵权提起诉讼。 |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申请人赔偿树苗损失3150000元、鉴定费2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 1、2019年9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晋中天然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6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58208元。截至目前,晋中天然气已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2、由于张建国、郭云林,武利红对晋中天然气侵权赔偿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不服,2020年8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赔付3176000元,2020年10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为损害赔偿纠纷,公司已根据终审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目前已结案,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5 | 四川双正石油天然气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双正”) | 灵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石天然气”) | 晋中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 | 灵石天然气与四川双正分别于2012年6月与2015年2月分别签订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四川双正向灵石天然气提供监理服务。由于灵石天然气的项目停滞,未按合同支付监理费用,四川双正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的监理费683000元及逾期利息;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延期监理费用2362400元及逾期利息;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2020年10月22日,晋中仲裁委作出裁决:1、灵石天然气支付四川双正石油天然气监理费683000元,延期监理费726600元。 2、驳回申请人四川双正的其它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31160元,申请人承担15580元,被申请人承担15580元。 | 为延期监理费支付纠纷,公司已根据仲裁结果确认相关的应付账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6 | 山西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耐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 |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 | 山西天然气租用义龙耐火所修建的北姚分输站、义龙阀室等。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4891213.33元;2、判令被告承 | 该案已于2019年10月25日开庭质证,截至2020年11月末,法院正在组织对租赁事项进行鉴定。 | 为租赁费支付纠纷,法院正在组织对租赁事项进行鉴 |
5-1-103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火”) | 然气”) | 现义龙耐火向孝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租赁费。 | 担全部费用。 | 定,公司在2020年11月按照市场价对租赁费进行暂估并计入预计负债,将在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中体现。 | |||
7 | 胡文兵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审二审 | 2018年8月,胡文兵在为山西天然气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胡文兵提起诉讼,要求山西天然气赔偿其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 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463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9年11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天然气赔偿胡文兵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共计327,333元。山西天然气一审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8月18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山西天然气赔偿胡文兵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共计316,947元。山西天然气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正在等待判决。 | 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 |
8 | 廊坊开发区中油中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监理”)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 | 太原仲裁委已受理 | 山西天然气拖欠廊坊监理监理费及其他费用,2020年6月,廊坊监理向太原仲裁委仲裁申请仲裁。 |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监理费4194576.08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利息损失1021237.47元;3、其他费用14374.6元;4、承担申请人律师费150000元;5、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2020年9月14日,太原仲裁委开庭审理,已选定鉴定机构,正在鉴定。 | 为监理费支付纠纷,目前正在仲裁委的组织下进行鉴定,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9 | 河北沧海核装备 | 山西天然气有 | 太原仲裁委 | 山西天然气公司拖欠 | 河北沧海要求支付 | 2020年7月7日,太原仲裁委开庭审理, | 为货款支付纠纷, |
5-1-104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沧海”) |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 | 已受理 | 河北沧海公司货款3074689.30元,同时山西天然气要求对方支付所欠67万多元母材价款。双方提起诉讼。 | 所欠货款3074689.30元,同时山西天然气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公司67万多元母材价款。 | 双方已庭外和解,河北沧海已于11月6日撤回仲裁申请。 | 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和解金额小于公司报告期内账面应付款金额,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
10 |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宏图”)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层气”) | 太原仲裁委已受理 | 2020年5月,山西煤层气拖欠山西宏图工程款,山西宏图遂向太原仲裁委申请仲裁。 |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81.698166万元以及利息117.663329万元;2、承担全部仲裁费和鉴定费。 | 2020年5月29日,山西煤层气向太原仲裁委递交答辩状,选定鉴定机构。2020年9月30日,目前等待鉴定机构出结果。 | 为工程款支付纠纷,目前正在仲裁委的组织下进行鉴定,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11 | 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佳兴”)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层气”) | 太原仲裁委已受理 | 2020年6月,山西煤层气拖欠河南佳兴工程款,河南佳兴遂向太原仲裁委申请仲裁。 | 请求支付工程款264.905177万元、利息19.9376万元以及迟延开工损失40.69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和鉴定费。 | 2020年9月29日,太原仲裁委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仲裁裁决。 | 为工程款支付纠纷,目前尚待仲裁委裁决,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12 | 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宇不锈钢”)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层气”) | 2020年9月24日,收到最高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 山西煤层气作为债务人欠付债权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货款10,714,252.05元。新大宇不锈钢向晋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西煤层气停止支付上述款项。煤层气公司上述货款已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 依法驳回山西煤层气公司对(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3-3号执行裁定的异议请求。 | 2018年12月14日,晋中中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山西煤层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晋中新大宇10,714,252.05元。山西煤层气于2018年12月17日向晋中中院邮寄《执行异议申请》,并向山西省高院递交《关于请求山西省高院监督审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赔偿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款项事宜的紧急情况反映》。4月19日收到晋中中院《执行裁定书》,驳回执行 | 为法院执行异议事项,相关款项公司已被相关法院划扣,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晋中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5-1-105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划扣,遂提起执行异议,引发纠纷。 | 异议。2019年4月26日向山西省高院申请执行复议。山西省高院于6月27日组织听证,2019年11月14日,山西煤层气收到(2019)晋执复103号终审裁定,裁定撤销晋中中院上述裁定。2020年9月24日,山西煤层气收到最高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已邮寄答辩材料,正在进行再审立案审查。 | ||||||
13 | 王振华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以下简称“集输长治”)、张文汇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 集输长治已按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王振华认为集输长治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张文汇拖欠其关于2017年长治市上党区煤改气项目的工程款6846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工程款68460元,并承担诉讼费。 | 2020年8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 为工程款支付纠纷,该案件中集输长治已按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公司认为自身非过错方,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具体计量金额不确定,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14 | 李平富 | 山西沁水国新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国新”)、郭良伟、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 沁水国新已按与承包商陕西建工的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李平富认为沁水国新、陕西建工与郭良伟拖欠其工程款102.233123万元,遂向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支付工程款102.233123万元,截至到5月31日的利息38.6209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 2020年10月16日,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 为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公司的工程承包商与具体施工方的纠纷,该案件中子公司沁水国新已按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公司认为自身非过错方,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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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小、具体计量金额不确定,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
15 | 南京满昌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燃气”) | 上海国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 南京燃气的业务付款往来中有2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于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无法兑付,南京燃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上海国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1家被告如期兑付承兑汇票。 | 2019年10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国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等11家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兴化市戴南振兴石化丝网厂等7家单位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 | 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中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公司认为自身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16 | 王炎军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 |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 2020年10月,王炎军因劳动争议,将山西天然气与临汾城燃起诉。 | 1、确认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关系;2、山西天然气和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补足原告工资差额和社保差额。 | 2020年7月王炎军向临汾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临汾城燃补足工资差额,该仲裁请求已被临汾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 2020年10月王炎军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 为劳动纠纷,目前尚在一审审理中。因2020年7月王炎军向临汾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临汾城燃补足工资差额的相关仲裁请求已被临汾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公司认为王炎军通过诉讼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
5-1-107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件受理情况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请求 | 判决、裁决结果及案件进展 | 预计负债情况分析 |
17 | 霍旭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 2020年10月,霍旭要求山西天然气作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771518.9元。 | 1、判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71518.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7日开庭,山西天然气申请追加被告。2020年11月17日二次开庭,目前处于一审审理中。 | 为交通事故纠纷,目前尚在一审审理中,公司已为涉事车辆购买商业险和交强险,公司于2020年11月按照保险公司无法覆盖的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将在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中体现。 |
5-1-108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系统等网站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事项。
2、查阅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相关资料,就未决诉讼情况访谈了公司相关负责人并了解具体情况。
3、查阅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核实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公司存在1项(表中第7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已于2019年末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1项涉及租赁纠纷诉讼(表中第6项)、1项涉及交通事故纠纷诉讼(表中第17项)已在2020年11月按照相关要求计入预计负债,将在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中体现;其余未决诉讼事项,暂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预计负债相关风险。
5-1-10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11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祁宏伟 | 牛 岗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5-1-111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总经理,现就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签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段 涛 |
5-1-112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1 | 阳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 2019.10.24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2 | 阳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 2019.10.24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14,76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 | 灵石通义 | 灵城综罚字【2017】第013号 | 灵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2017.5.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60,87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
4 | 沁源煤层气 | 沁住建法罚字(2017) | 沁源县住房保障和城 | 2017.6.1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 |
5-1-113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第001号 | 乡建设管理局 | 许可证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款的2%以下罚款1万元 | 工许可证 | |||
5 | 国际电力平陆分公司 | 平建罚字[2016]第120号 | 平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6.12.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续期 |
6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09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7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10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8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11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2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9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0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 | 2017.9.19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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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理局 | ||||||||
10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2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2,136元 | 已缴纳罚款 |
11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1,796元 | 已缴纳罚款 |
12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4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3.29 | 应招标而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1,417元 | 已缴纳罚款 |
13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0013号 | 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0.1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4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8)第4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8.8.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
5-1-115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许可证 | 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205,121元 | 划许可证 | |||||
15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4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7.9.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6,67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6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5号 | 祁县规划局 | 2017.9.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07,88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7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7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1.19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8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4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0.1.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3.7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9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5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 | 2020.1.1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 |
5-1-116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许可证 | 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2.74万元 | 施工许可证 | ||||
20 | 国新利用 | 汾建执罚字(2020)047号 | 汾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6.15 | 应招标而未招标、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应招标而未招标按照合同金额10‰以下罚款21,805.2元;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罚款25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54,513元,合计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5-1-117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326,318.2元 | ||||||||
21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9]B005号 |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2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23,152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2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9]B004号 | 泽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2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14,366.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3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建法罚字(2017)第6号 | 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9.1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2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建罚字[2017]第002号 | 翼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0.23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25,86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5 | 国新 | 翼建罚权 | 翼城县 | 2017. | 未取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 | 按照工程 | 已缴纳罚 |
5-1-118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告字(2017)第07001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管理局 | 10.1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造价10%以下罚款129,320元 | 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6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曲自然处自(2020)01号 | 曲沃县自然资源局 | 2020.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7.5%罚款178,881.445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7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曲住罚字[2019]31号 | 曲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11.2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5,7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建法罚字(2020)第1号 | 黎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3.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22.8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19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
29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 | 祁建罚字[2019]第1003号 | 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8.2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说明加气站已停止运营 |
3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自然资告字[2020]第01号 |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 2020.5.1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436,21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1 | 国新利用忻州分公司 | 宁住建罚字(2019)第15号 | 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9.3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32 | 国新 | 宁住建罚 | 宁武县 | 2019. | 未取得 |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 | 按照工程 | 已缴纳罚 |
5-1-120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利用忻州分公司 | 字[2019]第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8.1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造价的5%罚款4.5万元 | 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33 | 国新液化 | (2017)寿规管罚决字第X-7号 | 寿阳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 2017.10.17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34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决字第X-51号 | 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11.2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1,5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5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决字第X-52号 | 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11.2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1,3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6 | 晋西北公司 | 岢建法罚字(2020)第002号 | 岢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1.2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114,3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5-1-121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
37 | 晋西北公司 | 岢建法罚字(2020)第001号 | 岢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1.2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43,07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38 | 煤层气公司 | / | 巴公镇人民政府 | 2017.11 | 应招标未招标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应招标而未招标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8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39 | 煤层气公 | 泽建执罚字【2017】 | 晋城市泽州县 | 2017.12.11 | 未取得建筑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 责令限期改正,按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5-1-122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司 | D004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程施工许可证 | 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51,114元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40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58号 |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2017.11.27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41,181.70元 | 已缴纳罚款 |
41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39号 | 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 2017.9.18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的6‰罚款40,667.50元 | 已缴纳罚款 |
42 | 煤层气公司 | 榆建罚字(2017)004号 | 榆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25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82,36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3 | 煤层气公司屯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4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 | 2018.7.28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 |
5-1-123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留分公司 | 乡建设管理局 | 监督注册 | 罚 | 量监督注册 | ||||
44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3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7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45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0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28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6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09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8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47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2018)第005号 | 屯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3.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358,70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8 | 煤层 | 垣住建法 | 垣曲县 | 2017. | 未取得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罚款5万 | 已缴纳罚 |
5-1-124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气公司垣曲分公司 | 罚字(2017)第01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3.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元 | 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
49 | 平遥液化 | 平建法罚字(2017)第38号 | 平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19.2.18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50 | 山西天然气 | 五建法罚字(2017)第1号 | 五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局 | 2017.2.2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176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5号 | 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3.1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2,495,866.4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2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6号 | 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3.18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25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499,173.3元 | ||||||||
53 | 山西天然气 | 右建罚字(2017)第05号 | 右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6.3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根据山西天然气说明按照较低标准罚款217,15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4 | 山西天然气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9号 | 灵石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3.1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17,461元 | 已缴纳罚款 |
55 | 山西天然气临汾液化分公司 | 洪住建罚字(2017)第6号 | 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4.11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189,746元 | 已缴纳罚款 |
56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03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2.4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26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
57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1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4.25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58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02号 | 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4.25 | 应招标未招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1.21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59 | 太古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罚字[2019]08-011号 | 太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7.10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62,51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60 | 襄垣县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 | 襄经管罚字[2018]001号 | 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18.12.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 703,544.3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5-1-127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公司 | 8元 | |||||||
61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6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罚款247,982元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62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5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9,91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3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3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得建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取得建筑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 |
5-1-128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工程施工许可证 |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246,708元 | 工许可证 | |||||
64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2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11.1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3,539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5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9)第001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9.1.10 | 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3%罚款143,946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66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4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18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罚款20万元、未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 |
5-1-129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237,360元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67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5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8.1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86,78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68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6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6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已缴纳罚款 |
69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7号 | 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7.26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 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已缴纳罚款 |
70 | 襄垣 | 襄建法罚 | 襄垣县 | 2018. | 应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 | 按照合同 | 已缴纳罚款 |
5-1-130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煤层气 | 字(2018)第008号 |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7.26 | 未招标 | 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金额的10‰以下罚款3万元 | ||
71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 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6,883.25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72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代住建燃法罚字(2018)第4号 | 代县住建局 | 2018.8.23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73 | 运城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夏建法罚字(2018)第18号 | 夏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18.11.2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71,94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
74 | 长治市国 | 长郊建法罚字 | 长治市郊区住 | 2018.1.19 | 应招标未招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 | 按照合同金额的 | 已缴纳罚款 |
5-1-131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2018)第1号 | 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10‰以下罚款2万元 | ||||
75 | 晋西北公司 | 五住建罚字[2020]3号 | 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9.21 | 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并可以根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按照工程造价的2%罚款22,00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76 | 晋西南公司 | 大住建法罚字(2020)第001号 | 大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2020.7.7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责令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77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2号 |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8.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33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78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3号 |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8.6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 | 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265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5-1-132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元 |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沁市监新罚字[2020]S23号 |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4.22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特种设备检验 |
2 | 清徐天然气 | 清工质特罚字[2017]015号 | 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0.27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压力管道已完成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3 | 国新利用祁县牛家堡加气站 | (祁东)质监罚字[2017]1号 | 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8.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390.3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4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 | (晋市)质监罚字 | 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 | 2018.9.1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 | 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5-1-13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气有限公司 | (2018)001号 | 局 | 瓶充装活动 |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4,169.5元 | |||
5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站 | 忻市监[2019]9-008号 |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4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对充装车辆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6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2台压力容器的检验并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
6 | 煤层气公司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4号 |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2.27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容器定检取得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7 | 煤层气公司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8)33号 | 榆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8.8 | 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报告 |
8 | 平遥液化平泰 | 平遥市监段村 | 平遥县市场监 | 2020.6.2 | 未按规定对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规范了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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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路加气站 | 罚字【2020】44号 | 督管理局 | 载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第(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 | 重装前后的检查程序 | |||
9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气合建站 | (平遥)市场古罚字[2017]42号 | 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0.24 | 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六“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 |
10 | 平遥液化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7)35号 | 榆社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6.7 | 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罚款26,000元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已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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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度 | ||||||||
11 | 沁水国新 | (晋市)质监罚字【2017】006号 | 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11.2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6.8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2 | 寿阳热电 | 寿市管稽罚字[2017]33号 | 寿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11.9 | 瓶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 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寿阳热电说明已经销毁涉事批次矿泉水 |
13 | 山西天然气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3号 |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1.2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长输压力管道,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检测单位对新绛-侯马-运城、临汾-河津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 |
14 | 山西天 | (阳)市 | 阳曲县 | 2017. | 投产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 | 立即停止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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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然气 | 质大罚告字[2017]2001号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3.6 | 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 | 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6台正在投产使用的压力容器,罚款1万元 | 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15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罚告字[2017]8号 | 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 | 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压力管道检验 |
16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李曹罚字(2018)9号 | 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4.23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定期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7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神木凤 | 神市监处字[2019] 10号 |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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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凰塔加气站 | ||||||||
18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2017004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4.27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根据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说明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
19 | 忻州燃气 | 晋市监价监罚字【2020】14号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7.13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112.84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28.82万元 |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公司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缴纳罚款128.82万元;不再限定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及材料的选择权 |
20 | 山西天然气 | 屯市监张罚字(2020)14号 | 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6.24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管道检验尚待取得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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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三)发展与改革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晋西南公司 | (大)能源罚[2019]1号 | 大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19.11.25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道 | 违反了《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2 | 煤层气公司 | (市)发改行罚(2018)1号 |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8.7.30 |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3 | 忻州燃气 | 忻发改价监处[2017]1号 |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7.9.19 | 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向收取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款50.5万元 | 公司现已不再收取工本费,实行明码标价,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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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卡工本费12.6万元;利用优势地位将燃气安装工程全部交由其下属公司施工的行为;未执行阶梯气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处罚 | 再指定管道公司 |
(四)环境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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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左环罚字(2018)008号 | 左云县环境保护局 | 2018.7.1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6.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2 | 国新利用 | 昔环罚字[2016]49号 |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 | 2016.11.3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5%以下罚款1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3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环罚字[2019]060号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2019.6.2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97,5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4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环罚字[2019]059号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2019.6.2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11,1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5 | 国新利用吕梁 | 文环罚字 | 文水县环境保 | 2018.2.21 | 环境影响评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 按照总投资额的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 |
5-1-141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分公司文水县北街LNG加气站 | [2018]011号 | 护局 | 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1%罚款23万元 |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6 | 国新液化 | 寿环罚字[2017]4号 | 寿阳县环境保护局 | 2017.2.2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7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环罚字[2018]5号 |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 | 2018.3.2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总投资额的2%罚款4.9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8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站 | 岢环法[2018]01号 | 岢岚县环境保护局 | 2018.3.22 | 加气站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点,废机油露天堆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
9 | 晋西南公司 | 大环罚[2018]13 | 大宁县环境保 | 2018.12.7 | 环境影响评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 责令立即整改;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 |
5-1-142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号 | 护局 | 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款人民币19.58万元(总投资额1%) |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10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环罚字【2017】16号 | 沁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2.1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06,73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1 | 寿阳热电 | 寿环罚字[2019]120号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 | 2019.12.5 |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罚款10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寿阳热电的说明已完成整改 |
12 | 山西天然气晋中液化分公司 | 祁生环罚字[2019]34号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 | 2019.4.24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总投资的5%以下罚款7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对涉事26台气化装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13 | 山西新朔天然气有限公司 | 山环罚字(2020)021号 |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山阴分局 | 2020.6.29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5-1-14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擅自开工建设 |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
14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绥德田庄加气站 | 绥环罚[2018]12号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1.1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按照总投资的1%罚款34,548.17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5 | 长子森众 | 长子环罚字[2017]50号 |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0.22 |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长子森众的说明已完善环保防治措施 |
(五)税务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临县燃气 | 临县国税稽罚[2017]4号 | 临县国家税务局稽 | 2017.9.25 | 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按少缴税款的50%罚款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款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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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局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341,324.90元 | ||||||
2 | 煤层气公司翼城分公司 | 翼城国税罚(2017)39号 | 翼城县国家税务局 | 2017.10.30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纳税申报 |
3 | 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 晋城国税稽罚[2017] 28 号 |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2017.4.25 | 虚假纳税申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按照少缴税款的一倍罚款19,850.24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款补缴 |
(六)统计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国新液化 | 晋统罚定字[2018]023号 | 山西省统计局 | 2018.5.10 |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警告并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液化说明已完成数据的核查整改 |
(七)应急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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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1号 | 浑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8.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2号 | 浑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8.5.7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3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左云分公司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左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4.2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4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6号 | 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2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6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5 | 清徐天然气 | 清公(消)行 | 清徐县公 | 2017.1.20 | 未经消防设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责令停止施工,罚 | 已缴纳罚款,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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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罚决字(2017)0006号 | 安消防大队 | 审核擅自施工 | 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款3万元 | 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
6 | 清徐天然气 | 清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4号 | 清徐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16 | 部分应急照明灯损坏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规定处罚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根据清徐天然气的说明已修复损坏的应急照明灯 |
7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7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8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8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6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9.15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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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9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3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2.13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10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 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2.15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11 | 国新利用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9号 | 灵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3.1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2 | 国新利 | 汾公 | 汾阳 | 2017. | 未经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 | 已缴纳 |
5-1-14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用 | (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市公安消防大队 | 5.11 | 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施工,罚款3万元 | 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
13 | 国新利用 | 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 汾阳市公安消防大队 | 2017.3.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0号 | 长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1.29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5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3号 | 翼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8.2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6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 | 黎城县公安消防大 | 2017.5.17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 |
5-1-149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08号 | 队 | 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计审核 | |||||
17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 | 昔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昔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28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8 | 国新利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 | 14009222J201600220 | 忻州市五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5.17 | 使用不合格消防器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的说明已更换不合格消防器材 |
19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4号 | 阳城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7.3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3,000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0 | 晋西南 | (临)安 | 临汾 | 2018. | 手动进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九十 | 责令限期 | 已缴纳 |
5-1-150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公司大宁分输站 | 监罚告[2018]32号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5.7 | 气阀使用金属锁链存在火灾隐患 | 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改正,罚款1万元 | 罚款,根据晋西南公司说明已将铁锁链更换为防爆锁以消除火灾隐患 | |
21 | 煤层气公司 | (岚)安监管罚字(危2018)第1号 | 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9.20 | 未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手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 | 罚款5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安全预评价手续 |
5-1-151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 | ||||||||
22 | 煤层气公司岚县分公司 | 岚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 | 岚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5.25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3 | 煤层气公司曲沃分公司 | 曲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4号 | 曲沃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2.25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罚款1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曲沃分公司说明已修缮消防设施 |
24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1号 | 屯留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6.6.17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5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气合建站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030号 | 平遥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6.11.14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5-1-152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6 | 沁水国新 | (晋市)安监罚〔2017〕04001号 |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7.12.13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2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并已取得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 |
27 | 山西天然气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 左云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9.29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28 | 山西天然气 | (灵)安监罚[2018]号 | 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7.9 | 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29 | 山西天然气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2号 | 灵石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10.16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5-1-153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30 | 山西天然气临汾液化分公司 | (临)安监管罚告【2016】29号 | 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7.1.13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罚款50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31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应急罚[2019]4-001号 | 阳曲县应急管理局 | 2019.4.25 | 公司重大危险源备案到期后未再重新备案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
32 | 襄垣煤层气 | 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 襄垣县公安消防大队 | 2017.3.20 |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33 | 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长治市郊区公安消防大队 | 2018.1.26 |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5-1-154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
34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6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35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7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成绩未如实记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36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8号 |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 2020.6.22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罚款3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37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G | 长子县应急管 | 2020.7.23 | 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 对公司作出警告,对单位处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 |
5-1-155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M102号 | 理局 | 成隐患整改 |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西万户分输站负责人处罚款3,000元罚款 | 气公司的说明已完成隐患整改 | |||
38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3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39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4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40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5号 |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2020.8.24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罚款4万元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 |
5-1-156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况 | 完成整改 |
(八)自然资源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1 | 晋中洁源 | 市自然执字(2019)71号 |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公司违法占用4,240.07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63,6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 | 晋中洁源 | 榆自资执罚字2019第22号 | 榆次区自然资源局 | 2019.5.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未利用地每平米15元的罚款,共计20,277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 | 国新城燃 | 交国土资罚字[2018]92号 | 交口县国土资源局 | 2018.8.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157.9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耕地13.73亩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保 |
5-1-157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9,157.9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计91,579.1元 | 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4 | 国新城燃 | 太国土资执罚(2019)12008号 | 太谷县自然资源局 | 2019.3.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466.6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 | 国新利用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38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拆除、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614.4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6 | 国新利用 | 翼国土资罚字[2017]005号 | 翼城县国土资源局 | 2017.4.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0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合计180,690元的罚款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7 | 国新利用 | 昔国土资罚字(2017)7号 |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20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8,081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161,62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90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10.2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计125,293.8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竞拍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59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9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32号 | 黎城县国土资源局 | 2017.8.21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3.975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国土资罚字【2017】第【120】号 | 汾阳市国土资源局 | 2017.5.1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1733万元(一般耕地按20元/平方米计算)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的说明已拆除占地设施 |
11 | 国新利用朔州分公司 | 平自然资土(决)字[2019]第5072号 | 朔州市平鲁区自然资源局 | 2019.8.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占地16.07亩,其中耕地14.99亩(9,993.3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99,866元,田坎1.08亩(72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7,200元,共计207,066元,建议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2 | 国新利用朔州 | 朔国土资(罚)字 |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 2018.5.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 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对违法占用的耕地6,883.22平方米处以20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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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分公司 | [2018]SC第3052号 | 地 |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7,664.4元;建设用地2,390.09平方米处以6元/平方米罚款,计14,340.54元;合计152,004.94元 | 审批文件,并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武装部等用地预审报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13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2018)25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8.5.10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施,罚款46,166元(标准:10元/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4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罚字[2014]44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4.5.1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 | 没收在66.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49.8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508,535元(标准: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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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10元/平方米) | |||||||
15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2018)03号 |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 2018.4.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耕地活土层达60厘米以上),没收非法占用的3,878.8M?符合土地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77,667元(标准;耕地15元/M?;建设用地5元/M?)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6 | 晋西北公司 | 五国土资罚字字(2017)051608号 |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 | 2017.5.16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3,774.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1,521.7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17 | 晋西北公 | 偏国土资执字 | 偏关县自然资 | 2019.12.19 | 未经批准擅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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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司偏关分公司 | 【2019】45号 | 源局 | 占用土地 | 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45,995元 | 产权证书 | |||
18 | 晋西南公司 | 4 |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 | 2016.12.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条处罚 | 限期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处罚款每平米10元,占地面积7,530平方米,共计75,3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9 | 临县燃气 | 吕林行罚决字[2017]001号 | 吕梁市林业局 | 2017.2.8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81,337.4元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 |
20 | 煤层气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01-94号 | 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201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126,365.2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相关用地预审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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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1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20号 | 沁县国土资源局 | 2017.11.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每平方米10元罚款57,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2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29号 | 沁县自然资源局 | 2019.10.2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罚 | 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违法占地3,876.5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给予处罚,共计罚款38,765.3元,建议给予相关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 已缴纳罚款,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3 | 山西天然气 | 闻国土字(2017)第11号 | 闻喜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1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处罚 | 罚款61,845元(6,798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4 | 山西天然 | 2017015 | 左云县国土资 | 2017.11.9 | 未经批准擅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 罚款63,200元,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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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气 | 源局 | 占用土地 | 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产权证书 | ||||
25 | 山西天然气 | 榆国土资执罚字2018第53号 |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 | 2018.5.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什贴镇东庄村集体土地10.93亩,对非法占用10.93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09,305.3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6 | 山西天然气 | 万国土监字(2015)103号 | 万荣县国土资源局 | 2015.12.2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条和第4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占用的5,29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59,2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7 | 山西天然气 | (洪)能源罚(2019)稽查-3号 | 洪洞县能源局 | 2019.8.14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道 | 依据《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罚款2万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 |
28 | 山西天然气 | 交自然资(罚)字 | 交城县自然资源局 | 2019.5.29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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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2019]159号 | 地 | 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95,400元(每平方米10元,共9,540平方米) | |||||
29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19]第34号 | 保德县林业局 | 2019.9.24 | 私自毁坏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罚款11,632元(2,326平方米) | 已缴纳罚款, 已恢复植被并完成验收 |
30 | 山西天然气 | 洪自然资罚字【2019】01013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2019.11.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拆除非法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对非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7,835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1 | 山西天然气 | 河国土资处字(2018)第34号 | 河津市国土资源局 | 2018.4.24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96.15平方米(合计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4,66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2 | 山西天然气保 | 保国土资罚字第 | 保德县国土资源局 | 2017.6.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 对违法占地处以罚款,未利用地每平方米5元,耕地每平方米10元,合计112,435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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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德热电分公司 | [2017]027号 | 地 | 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元,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 ||||
33 | 山西天然气大同分公司 | (2017)020 |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 | 2017.4.12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34 | 山西天然气晋中液化分公司 | 祈国土行罚字(2016)第044号 | 祁县国土资源局 | 2016.9.23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 | 责令退还张家堡村土地108,554.3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2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42,772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证书 |
5-1-167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35 | 朔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朔国土资(罚)字【2017】SC第1018号 |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 2017.9.7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条第2款、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处罚 | 对违法占用的5,100.03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2,000.6元,缴清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朔州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土地预审批复,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6 | 襄垣煤层气 | 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6号 |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 | 2017.3.14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责令退还土地4.73亩给坡底村村委,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行政罚款63,000元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37 | 山西天然气 | 代林罚决字2020第4号 | 代县林业局 | 2020.6.30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8,676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5-1-168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整改情况 |
38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20]第20号 | 保德县林业局 | 2020.9.27 | 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每平米10元罚款19,560元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