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请做好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0年12月8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国新能源”)会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告知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文,请予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称释义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2、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3、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告知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告知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目 录
问题1 ...... 3
问题2 ...... 7
问题3 ...... 14
问题1关于政府转贷。2013年-2019年,山西省财政厅每年以转贷的形式,将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拨付给国新能源集团。国新能源集团在取得该部分资金后,再转贷给公司下属山西天然气和山西煤层气等具体实施“气化山西”管网建设工作的子公司,具体期限和利率按山西省政府债券发行的文件要求执行。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申请人支付政府转贷利息情况;(2)测算在报告期初已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情况下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3)募投项目用于偿还认购对象债务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支付政府转贷利息情况
公司取得的政府转贷全部用于“气化山西”相关项目的建设,报告期内,公司支付政府转贷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使用方 | 转贷金额 |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利息支付金额 | 是否存在逾期或违约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1-9月 |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000.00 | 2017年6月19日 | 2024年6月19日 | 4.02% | 281.40 | 562.80 | 562.80 | 422.10 | 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 | 404.00 | 404.00 | 343.40 | 否 |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453.00 | 453.00 | 453.00 | 339.75 | 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358.00 | 358.00 | 358.00 | 268.50 | 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9年6月14日 | 2026年6月14日 | 3.53% | - | - | 176.50 | 264.75 | 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16年6月27日 | 2023年6月20日 | 3.02% | 453.00 | 453.00 | 453.00 | 339.75 | 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6年11月23日 | 2026年6月20日 | 3.08% | 154.00 | 154.00 | 154.00 | 115.50 | 否 |
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 | 13,000.00 | 2018年6月7日 | 2028年6月7日 | 4.04% | - | 393.90 | 525.20 | 393.90 | 否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责任 | 8,000.00 | 2015年6月15日 | 2025年5月31日 | 3.58% | 286.40 | 286.40 | 286.40 | 214.80 | 否 |
公司 | |||||||||
合计 | 100,000.00 | 1,985.80 | 3,065.10 | 3,372.90 | 2,702.45 |
公司及下属单位自取得政府转贷以来,能够完全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相关政府转贷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国新能源集团。国新能源集团作为资金的归集方,按照与山西省财政厅相关协议及时将资金缴纳至指定账户,未发生逾期或违约等情形。本次偿还相关债务后,能够减轻公司的利息偿付压力。
二、测算在报告期初已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情况下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
假设在报告期初已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即偿还完毕相关债务),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对公司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利息支付金额 | 2,702.45 | 3,372.90 | 3,065.10 | 1,985.80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实际)(A) | -71,065.43 | -19,920.63 | -8,773.75 | -9,667.85 |
对扣非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额(B) | 782.71 | 454.84 | 379.24 | 139.36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模拟)(C=A+B) | -70,282.72 | -19,465.79 | -8,394.51 | -9,528.49 |
由于政府转贷期限较长,公司主要将其用于长期项目的建设投入并将利息相应资本化,因此上述测算对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三、募投项目用于偿还认购对象债务是否符合再融资办法相关规定
(一)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次募投项目规模结合政府转贷形成的存量余额以及财政资金形成的往来余额确定,全部用于偿还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国新能源集团的债务,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不会用于财务性投资,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综上,公司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公司本次用于偿还债务的具体数额及明细已在相关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募投项目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修订版)》的规定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修订版)》,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公司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2020修订版)》的规定。
(四)募投项目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的规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问题21 规定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执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修订版)》的要求,也即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的规定。
(五)募投项目用于偿还认购对象债务的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所偿还债务的形成分为两个部分,其中10亿元为政府一般债券转贷形成的本金余额,在经《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晋财资[2020]69号)批准后,已转增为国新能源集团的国有资本金;1199万元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拨款形成的对国新能源集团的资本金投入,国新能源集团暂以往来款的形式与投入到山西天然气实际使用。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偿还特定对象债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国有资本金投入在上市公司层面的实现。综上,公司募投项目用于偿还认购对象债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有权益在上市公司层面的实现,且符合再融资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政府转贷的明细及相关政府批复、转贷协议、内部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文件;查阅专项应付款形成的相关政府批复、资金使用协议等文件;查阅发行人转贷资金利息支付的相关账务明细和凭证;
2、查阅发行人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应的项目及明细,了解发行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期间、计算方法;
3、查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了解本次发行的背景、目的,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步骤程序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的符合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落实财政资金对国有资本权益的实现,符合再融资相关办法的规定。
问题2
关于行政处罚。报告期,申请人及子公司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1)结合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说明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2)申请人在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说明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共计203项,主要涉及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于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方面与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域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公司建设涉及长输管道及配套设施等燃气项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特别是在2017年以来的环保要求加码、煤改气工程推广等背景下,对相关项目的建设周期有现实的需求;另一方面,天然气业务涉及建设用地的位置分散、行政管辖分割,整体的用地审批、项目投资、环评报批、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等燃气项目建设管理与审批过程较为复杂,周期较长,若建设过程中因线路调整等事项导致建设方案的调整,已办理程序需要重新调整。尤其是山西省地下矿产资源丰富,办理土地手续如涉及压覆矿需要取得矿权人同意,进一步增加了项目建设的执行周期。相关处罚事项发生后,公司已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报告期内公司相关燃气设施均处于正常建设中或已完工并投入运行,相关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前述行政处罚情况的概况统计如下:
序号 | 处罚类型 | 处罚数量 | 按照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上限处罚的数量 | 按照法定处罚标准上限处罚的数量 |
1 | 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 | 80 | 79 | 1 |
2 | 应急管理方面 | 41 | 38 | 3 |
3 | 自然资源方面 | 38 | 36 | 2 |
4 |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 22 | 22 | 0 |
5 | 环境保护方面 | 15 | 15 | 0 |
6 | 发展与改革方面 | 3 | 3 | 0 |
7 | 税务管理方面 | 3 | 2 | 1 |
8 | 统计方面 | 1 | 1 | 0 |
合计 | 203 | 196 | 7 |
(一)核查期间内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核查期间内,公司引致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处罚标准和主管单位出具的合规证明能够证明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核查期间内的203项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中,7项按照法定处罚标准上限进行的处罚,处罚机关已经出具证明,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未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余196项行政处罚中,已取得有相关部门的合规证明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有169项,且处罚机关均按照处罚依据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经比照相应的处罚结果及处罚依据,该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公司已进行积极整改
针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事项,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缴纳罚款,通过补办资质证照、落实处罚要求等方式积极进行整改。同时通过制定、细化及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和规定,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核查期间内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
二、申请人在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一)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有党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财资管理部、投资规划部、审计法务部、监察部等职能部门,同时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法人治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手册》,作为建立、执行、
评价及维护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和依据,《内部控制手册》涵盖了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和合规经营,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手册》,综合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财资管理部、审计法务部、监察部等均制定了部门工作手册,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中财资管理部工作手册包含《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制度》《财务报表编制规则》《财务分析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财税管理制度;审计法务部工作手册包含《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反舞弊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等合规、审计管理制度;综合管理部工作手册包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等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监察部工作手册包含《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办法》《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办法》《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管理制度。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已建立了涵盖项目投资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税管理等合规经营方面的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手册》,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内控体系建设的管理机构,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公司董事长组成,公司董事长担任内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计法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日常管理部门和内控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报告期内,上述部门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按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工作。
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出具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报告均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并有效执行,在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证经营效率效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了保障。
立信会计师于2018年4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389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了“大华内字[2019]00010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大华内字[2020]00009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报告的审计意见,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体系化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安全生产
天然气属于易燃危险物质,在运输、加工及销售过程中,一旦发生泄露,存在燃烧、爆炸的可能,因此安全生产始终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
公司在规范燃气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等方面建立了体系化、标准化的制度基础,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具体包括城网安全标准化体系、长输管线安全标准化体系、液化工厂安全标准化体系、加气站安全标准化体系、燃气电厂安全标准化体系、煤层气抽采安全标准化体系等系统化安全管理体系等。
在长输管线、加气站、煤层气抽采等各项业务中,公司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要求,以生产零事故为目标,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QHSE管理体系,配合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宣传培训、安全思想教育、事故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从机构组织、管理理念、技术操作等多个方面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形成了公司一把手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常态化安全生产体系。
公司报告期内严格有效地执行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受到处罚,为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四)针对性地补强完善内控机制
核查期间内,公司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03项,其中136项系因未批
先建等手续不完善事项所致。公司一方面通过及时缴纳罚款、补全相关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就该等受处罚事项所涉及的风险点,公司也在内控制度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强和完善,具体包括:
1、统筹推进作为山西省天然气管网经营主体的工作
2020年9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关于省属燃气企业整合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内容已于2020年9月24日公告),公司被定位为山西省内天然气管网特许经营权的主体,负责全省天然气管网的统一建设、运营。目前公司正在与控股股东华新燃气集团一道积极参与《山西省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方案》《山西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山西省储气调峰能力建设规划》等文件的调研和编制工作,促进规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从而在源头杜绝管网建设中发生未批先建的情形。
2、积极落实全省国企改革的科学管理体系
2020年7月,山西省国资委为推进省属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印发了《山西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职责划分、重点领域、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目前,华新燃气集团及公司正在该指引基础上进行细化的制度安排。
2020年7月,中共山西省纪委监机关、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国资委联合下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2月,华新燃气集团下发《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在集团范围内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山西省国资委和华新燃气集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继续优化落实科学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执行、强化合规管理能力。
综上,公司已对核查期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机制。核查期间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及社会影响恶劣。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企查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企业预警通APP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环保、税务、国土、安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查期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2)取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3)查阅了发行人核查期间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4)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查期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处罚文件,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整改材料;
(5)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法人治理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建设项目管理、财税管理等方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就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完善,发行人针对核查期间内行政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
(6)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董事会决策文件;
(7)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389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内字[2019]00010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0]00009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核查意见
通过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核查期间内公司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2)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
问题3关于盈利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667.8万元、-8,773.75万元、-19,920.63万元、-71,065.43万元;政府补助收入占净利润较大比重。
请申请人说明:(1)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持续恶化;(2)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对政府补助有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持续恶化
(一)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667.8万元、-8,773.75万元、-19,920.63万元和-71,065.43万元,2019年及2020年1-9月期间公司扣非后亏损扩大。报告期公司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624,414.82 | 1,090,126.28 | 1,113,906.96 | 965,116.21 |
营业成本 | 535,732.95 | 889,358.42 | 921,014.27 | 803,688.55 |
期间费用 | 171,874.39 | 219,535.20 | 190,754.48 | 162,266.26 |
归母净利润 | -58,381.73 | 3,467.27 | 4,574.04 | 1,658.73 |
非经常性损益 | 16,350.83 | 27,895.64 | 15,412.20 | 11,932.15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71,065.43 | -19,920.63 | -8,773.75 | -9,667.85 |
1、2019年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
2019年较2018年,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降11,146.88万元,降幅127.05%,主要是因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增长所致。考虑公司主要因承担保证民生供气的社会责任而获得的政府补贴后,公司的归母净利润下降金额仅1,106.77万元,降幅缩小至24.20%。此外公司2019年的销售毛利率较2018年增长1.10%,毛利总额增加7,875.17万元。整体来看,2019年公司的业绩较2018年有所下滑,但经营情况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2020年1-9月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
2020年1-9月较2019年同期,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下降52,544.59万元,降幅283.71%,主要是因为公司销气量下降和毛利率下降所致。
(1)销气量下降
单位:万方
产品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气量 | 同比变动幅度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2,800,453.62 | 3,254,835.08 | -454,381.46 | -13.96% |
2020年1-9月,主要受山西省内市场环境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一方面省内各城市商业、公服用户用气量大幅下降,大型工业用户延迟开工;另一方面,疫情加剧了上、中游供气企业之间对下游客户的竞争程度,部分客户转而向上游供应商购气。2020年1-9月公司销气量相比2019年同期减少约4.54亿立方米,降幅13.96%。以2019年同期的毛利率计算,导致毛利总额下降1.77亿元,销气量大幅降低是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业务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
(2)毛利率下降
最近一期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业务平均售价、成本波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同比变动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天然气及煤层气 | 单价(元/立方米) | 2.04 | 2.19 | -0.15 | -6.85% |
单位成本(元/立方米) | 1.75 | 1.84 | -0.09 | -4.89% | |
毛利率 | 13.95% | 15.90% | -1.95% | -12.26% |
2020年1-9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方面下游用户总体用气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疫情影响叠加进口LNG价格低位冲击,部分规模较小的管道气终端客户更有意愿以LNG进行替代,发行人在销售价格谈判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综合导致发行人2020年前三季度销售单价较去年同期下降0.15元;尽管发行人天然气平均采购单价亦呈下降趋势,单位成本下降0.09元,但仍不及销售端降价幅度,导致天然气及煤层气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1.95个百分点。以2019年同期销气价格及单位成本为基础计算,上述毛利率波动导致毛利总额下降1.68亿元,毛利率降低是发行人天然气及煤层气销售业务业绩下滑的另一主要因素。
(3)期间费用的上升
2020年1-9月及2020年7-9月,发行人财务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9月 | 其中:2020年7-9月 | 2019年1-9月 | 其中:2019年7-9月 |
财务费用 | 67,397.06 | 21,062.22 | 58,359.87 | 21,549.94 |
2020年1-9月,发行人财务费用相比上年同期增长约9,037.19万元,发行人财务费用的增加对最近一期经营业绩的下滑造成了较大影响。但从单季度来看,发行人财务费用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发行人为推进公司资产结构优化、提升盈利能力将持有的子公司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华新燃气集团,相关财务费用不再由发行人承担,预计未来发行人财务费用将会保持下降趋势。
(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持续恶化
2017年-2019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表现出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持续恶化的情形。2020年1-9月,主要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出现了阶段性的大幅下滑。
1、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制订全面防疫措施。自公司复工复产以来,未发生疫情安全事故。
(2)调整销售价格。公司通过对LNG市场供需形势进行预判,针对低迷、用量下滑区域用户出台了灵活价格政策,并随市场变化情况同步调整,有效遏制了部分地区低价LNG冲击势头。
(3)加强客户开发力度、扩展市场覆盖范围。复工复产后,公司加大客户维护力度,综合考虑多气源用户市场结构、终端市场可承受力等因素,从战略合作高度、价格支持力度等角度出发,从多气源用户手中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并通过发挥市场带动效应,挽回竞争区域内其他多气源用户市场,稳固客户粘性。
2、应对措施取得实效
2020年10-11月销气量6.19亿方,同比2019年4.96亿方增长25%,其中
11月销气量4.14亿方,同比2019年2.60亿方增长59%。
3、公司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
2020年9月,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公司控股股东将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重组,组建华新燃气集团。华新燃气集团定位为山西省全省天然气行业全产业链的整合主体。同时,公司被省政府授予山西省内天然气管网特许经营权,负责全省天然气管网的统一建设、运营,以及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一张网”的部署思路,作为整合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其他省属和民营管网公司。依靠上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公司取得了省内新增燃气管网建设的优先选择权,避免了与同一地区的管网重复建设及终端客户稠密地区的建设竞争,能够显著提升公司在山西省内行业话语权。
4、公司已制定短期内提升盈利能力的清晰策略
2021年,公司将强化落实对外合作和降本增效两个方面的经营政策。降本增效方面,以此次华新燃气集团产业整合为契机,按照“资源有效配比、降低综合成本”的思路,在全省用气需求统一计划的基础,凭借全省“一张网”的统筹优势,与上游供应商进行新一轮的谈判,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最大限度减少资源采购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对外合作方面,借助国家管网进一步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以及省内煤层气增储上产的机遇,围绕气源引入、管网互通、下游开发等领域,推进与河南、河北周边地区燃气企业的战略合作,实现省外市场的突破。
5、公司拥有得天独厚的发展资源
基于勘探结果,山西省拥有得天独厚的煤层气资且产量潜能巨大,天然气行业已被山西省委省政府定位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2020年4月山西省政府启动了山西省煤成气增储上产三年行动大会战,计划经过连续3年的投资建设,到2022年实现产量200亿立方米的目标,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生产基地,届时年产气量较2019年增长将超过150%。随着山西省本地煤层气产能的提高,公司气源瓶颈将很快迎来根本性突破,促进气源紧张时期的市场需求充分释放,同时气源采购价格、管网的产能利用率得到较
大幅度的优化,在完成供暖季居民保供任务的同时显著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的依赖程度。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持续恶化的情形。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对政府补助有重大依赖
(一)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1、公司主要政府补助的性质
报告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中,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占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比例分别为81.52%、92.37%、94.31%和93.42%。
公司作为山西省最大的省域天然气管网经营企业,承担全省迎峰度冬时期保证居民用气的重大社会责任。近年来,受政府“煤改气”政策影响居民用气量攀升,公司高价购入非居民用气并低价售气,用以保障民生。因此,山西省政府会利用专项资金对公司进行补贴。
2、政府补助具有可持续性
(1)山西省人民政府制订了相关政策,明确了迎峰度冬保供资金来源
为建立健全山西省天然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有效化解采暖期天然气供需失衡对山西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群众温暖过冬,2017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天然气(煤层气)迎峰度冬保供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3号)。根据该通知要求,国新能源集团负责本企业供气区域应急气源的储备,紧急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争取应急气源,并具体负责管道天然气应急调配工作。对需由财政保障的保供应急储备资源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供气企业、燃气企业三方共同承担。保供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由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山西省财政厅及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迎峰度冬保供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流程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对民生用气稳定供应的支持作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2019年颁布了《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9〕255号)。根据该办法要求,保供资金用
于气价倒挂补助项目、储气调配补助项目、产气调运补助项目等,并明确了具体分配方式和支持标准。
同时,根据该办法要求,省发改委编报冬季保供资金年度预算。每年冬供期初,国新能源集团向省发改委提出预拨资金申请,提交预拨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受理预拨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审核情况编制预拨资金分配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到省发改委报送的预拨资金分配计划后,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次年冬供期末,国新能源集团根据迎峰度冬保障供气工作完成情况,向省发改委提出保供资金申请,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省发改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确定的支持标准编制保供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接到省发改委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后下达资金。
3、公司2020-2021年迎峰度冬保供资金申请情况
截止目前,山西省发改委已审核完成国新能源集团提交的《关于2020-2021年供暖季省级迎峰度冬保障供气专项预拨资金的请示》,尚待山西省财政厅的进一步审核。
综上所述,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发改委和山西省财政厅已出台明确的政策,落实了补贴资金来源、明确了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在制度层面确保了公司因承担全省迎峰度冬保供任务而获得相应补贴,公司的政府补助收入具有可持续性。
(二)是否对政府补助有重大依赖
1、迎峰度冬保供资金补助性质
公司承担了山西省域天然气干线建设和运营的主要责任,供气用户覆盖全省11地市,拥有大量居民、工业、商业、福利等各类燃气终端用户。根据山西省政府要求,公司还承担了山西省域最大范围的迎峰度冬保供任务。政府补助是对公司在冬季保供中的气价倒挂、储气调配、产气调运进行的补贴,是与公司所做的民生工作、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是公司收入的特殊表现形式,如补贴取消,则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增加。
2、公司拥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受益于华北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及清洁取暖工程大力实施等因素的
影响,公司在燃气行业的发展空间依然很大。公司所在的省份天然气资源丰富,包括管道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等,且分布广泛,为公司天然气开发和气源供应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公司以长输业务为核心,是山西省内规模最大的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管网建设方面公司在省内主要业务区域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并拥有一批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3、公司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020年4月,山西省政府启动了山西省煤层气增储上产三年行动大会战,计划经过连续3年的投资建设,到2022年实现产量200亿立方米的目标,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随着山西省本地煤层气产能的上升,公司冬供气源采购价格将得到有效降低,冬供气价倒挂情况将有效改善。2020年9月,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公司被省政府授予山西省内天然气管网特许经营权,负责全省天然气管网的统一建设、运营,以及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一张网”的部署思路,作为整合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其他省属和民营管网公司。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借助国家管网进一步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以及省内煤层气增储上产的机遇,引进低价气源,并与上游供应商进行新一轮的谈判,在进一步优化资源结构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从而减少冬供气价倒挂情况。
综上,公司是依靠自身主营业务产生收入,政府补助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行业分析报告等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趋势及周期性变动等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收入、成本及期间费用明细表等,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行计算、复核和分析;
3、了解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业绩下滑的原因;
4、查阅了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明细表、主要政府补助批复文件及相应银行回单、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账等材料。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公司扣非后亏损扩大的原因主要系营业收入的下降和期间费用的大幅增加,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持续恶化情况;
2、政府补助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也不会对政府补助构成重大依赖。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请做好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发行人盖章页)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祁宏伟 | 牛 岗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告知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告知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告知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段涛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一)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1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102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14,760元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 | 灵石通义 | 灵城综罚字【2017】第013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的1%罚款60,876元 | 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证 | 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4 | 沁源煤层气 | 沁住建法罚字(2017)第001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万元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 | 国际电力平陆分公司 | 平建罚字[2016]第120号 | 因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续期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证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定而受到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第1009号 | 证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10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8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11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9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1003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罚款30万元 | 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0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2号 | 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2,13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1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3号 | 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1,79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2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9]2004号 | 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5‰罚款11,41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3 | 国新利用 | 祁建罚字(2017)第0013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4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8)第4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5,121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利用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5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4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6,67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利用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6 | 国新利用 | 祁规法罚字(2017)第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07,8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利用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7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7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8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4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3.7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9 | 国新利用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5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2.74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0 | 国新利用 | 汾建执罚字(2020)047号 | 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10‰以下罚款21,805.2元;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被罚款25万元;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价款的1.5%罚款54,513元,合计罚款326,318.2元 | 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
21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9]B00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23,15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2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9]B004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14,366.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3 | 国新利用 | 黎建法罚字(2017)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晋东南分公司 | 第6号 | 证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 | 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建罚字[2017]第002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2%以下罚款25,86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5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建罚权告字(2017)第0700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129,32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6 | 国新利用 | 曲自然处自(2020)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较低处罚标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晋东南分公司 | 01号 | 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7.5%罚款178,881.445元 |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7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曲住罚字[2019]31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5,7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建法罚字(2020)第1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22.82万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 |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9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 | 祁建罚字[2019]第1003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说明 | 1.该项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司 | 罚款3万元 | 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气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处罚 | 加气站已停止运营 | 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自然资告字[2020]第0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436,213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1 | 国新利用忻州分公司 | 宁住建罚字(2019)第15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2 | 国新利用忻州分公司 | 宁住建罚字[2019]第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4.5万元 |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3 | 国新液化 | (2017)寿规管罚决字第X-7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罚款10万元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证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规定而受到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4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决字第X-5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1,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5 | 国新液化 | (2019)寿城管罚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决字第X-52号 | 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1,300元 |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6 | 晋西北公司 | 岢建法罚字(2020)第002号 | 因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114,3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7 | 晋西北公 | 岢建法罚字(2020) | 因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司 | 第001号 | 投入使用被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罚款43,070元 | 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处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8 | 煤层气公司 | / | 因应招标而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8万元 |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
39 | 煤层气公司 | 泽建执罚字【2017】D004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51,11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0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58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41,181.7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1 | 煤层气公司 | 市建罚字[2017]第39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金额的6‰罚款40,667.5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2 | 煤层 | 榆建罚字 | 因未取得建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 | 已缴纳罚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公司 | (2017)004号 |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82,363元 | 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43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4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4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3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5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10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28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6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建法罚字(2018)第009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6.8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7 | 煤层气公司屯 | 屯建法罚(2018)第00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留分公司 | 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358,709元 |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划许可证 |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48 | 煤层气公司垣曲分公司 | 垣住建法罚字(2017)第01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罚款5万元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垣曲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9 | 平遥液化 | 平建法罚字(2017)第38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罚款5万元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0 | 山西天然气 | 五建法罚字(2017)第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1765万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划许可证 |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1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2,495,866.4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2 | 山西天然气 | 祁执罚字[2019]第000006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499,173.3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3 | 山西天然 | 右建罚字(2017) | 根据山西天然气说明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 | 第05号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较低标准罚款217,156元 |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4 | 山西天然气 | 灵城综罚字【2020】第009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317,461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5 | 山西天然气临汾液化分公司 | 洪住建罚字(2017)第6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189,74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6 | 山西众能天然 | 阳住建法改字(2017)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有限公司 | 第03号 | 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2.42万元 | 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工许可证 |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7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1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8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住建法改字(2017)第02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5‰罚款1.21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9 | 太古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 罚字[2019]08-011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62,51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0 | 襄垣县国新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襄经管罚字[2018]001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 703,544.38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1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6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共计罚款247,982元 |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62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9,91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3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3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246,708元 | 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工许可证 | 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64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12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33,539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5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9)第001号 | 因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按照合同价款的3%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43,946元 | 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66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4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罚款20万元、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1%罚款,共计罚款237,3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13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五十六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7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7)第005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186,78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4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64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68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6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9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7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5,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0 | 襄垣煤层气 | 襄建法罚字(2018)第008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1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66,883.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2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代住建燃法罚字(2018)第4号 | 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被罚款5万元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3 | 运城国新天然气利 | 夏建法罚字(2018)第18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 1.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未造成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用有限公司 | 的1%罚款71,940元 | 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证 | 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4 | 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长郊建法罚字(2018)第1号 | 因应招标未招标被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以下罚款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依据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5 | 晋西北公司 | 五住建罚字[2020]3号 | 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被按照工程造价的2%罚款22,000元 | 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并可以根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6 | 晋西南公司 | 大住建法罚字(2020)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责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 | 处罚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第001号 | 令改正,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3万元 | 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工许可证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7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2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336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8 | 国新液化 | 寿城管罚字(2020)X-23号 | 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按照合同价款的2%以下罚款12,26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9 | 山西 | 代自然资 | 因未取得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 已缴纳罚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
序号 | 被处罚 主体 | 处罚 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天然气代县分输站 | 上罚字[2020]1号 |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建设成本价5%罚款3.0065万元 |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80 | 山西昔阳国新热电有限公司 | 罚字[2020]07号 |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按照工程造价的5%罚款2,059,550.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沁市监新罚字[2020]S23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特种设备检验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清徐天然气 | 清工质特罚字[2017]015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 | 已缴纳罚款,压力管道已完成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 | 国新利用祁县牛家堡加气站 | (祁东)质监罚字[2017]1号 | 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390.3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晋市)质监罚字(2018)001号 | 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被罚款11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没收违法所得4,169.5元 | 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站 | 忻市监[2019]9-008号 | 责令限期改正,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款6万元,因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被罚款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2台压力容器的检验并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
6 | 煤层气公司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4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容器定检取得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 | 煤层气公司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8)33号 | 因未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8 | 平遥液化平泰路加气站 | 平遥市监段村罚字【2020】44号 | 因未按规定对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第(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规范了气瓶重装前后的检查程序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9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气合建站 | (平遥)市场古罚字[2017]42号 | 因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被罚款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0 | 平遥液化榆社分公司 | 榆市监质量罚字(2017)35号 | 因使用未取得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作业人员已取得作业证,已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制度被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罚款26,000元 | 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1 | 沁水国新 | (晋市)质监罚字【2017】006号 | 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被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6.8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2 | 寿阳热电 | 寿市管稽罚字[2017]33号 | 因瓶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不合格被罚款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 已缴纳罚款,寿阳热电说明已经销毁涉事批次矿泉水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4.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3 | 山西天然气 | (运市)质监罚字[2017]013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长输压力管道,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检测单位对新绛-侯马-运城、临汾-河津输气管道进行全面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罚款5万元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 | 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4 | 山西天然气 | (阳)市质大罚告字[2017]2001号 | 因投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被要求立即停止6台正在投产使用的压力容器,罚款1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5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罚告字 | 因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被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压力管道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017]8号 | 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罚款5万元 | 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检验 | 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6 | 山西天然气 | (霍)工商质监李曹罚字(2018)9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罚款4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定期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7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神木凤凰塔加气站 | 神市监处字[2019] 10号 | 因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被罚款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8 | 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2017004 | 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罚款2万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根据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说明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9 | 忻州燃 | 晋市监 | 因滥用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 根据山西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和《禁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 | 价监罚字【2020】14号 | 场支配地位被没收违法所得112.84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28.82万元 |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公司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缴纳罚款128.82万元;不再限定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及材料的选择权 | 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0 | 山西天然气 | 屯市监张罚字(2020)14号 | 因特种设备未经检验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压力管道检验尚待取得检验报告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 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9月4日出具证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本局及下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1 | 寿阳热电 | 寿市监南罚字[2020]078号 | 因以停产方式逃避检查被责令暂停生产瓶装饮用水,罚款35000元 |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 已缴纳罚款,已停止生产纯净水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项行政处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予以处理; 3.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处罚 | ||||||
22 | 煤层气公司 | 沁市监罚字[2020]s22号 | 因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被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煤层气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给予煤层气公司从轻处罚。 3.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因煤层气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项行政处罚按照从轻处罚处理。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三)发展与改革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晋西南公司 | (大)能源罚 | 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 | 违反了《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 已缴纳罚款,已 | 1.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019]1号 | 道被罚款2万元 |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及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 | 煤层气公司 | (市)发改行罚(2018)1号 | 因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5万元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输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及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 | 忻州燃气 | 忻发改价监处[2017]1号 | 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向收取卡工本费12.6万元;利用优势地位将燃气安装工程全部交由其下属公司施工的行为;未执行阶梯气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根据忻州燃气的说明已不再收取工本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再指定管道公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忻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涉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及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款50.5万元 | 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处罚 | 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四)环境保护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左环罚字(2018)008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6.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国新利用 | 昔环罚字[2016]49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5%以下罚款12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环罚字[2019]060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97,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 | 国新利用吕梁 | 汾环罚字[2019]059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分公司 | 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11,100元 | 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文水县北街LNG加气站 | 文环罚字[2018]011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 | 国新液化 | 寿环罚字[2017]4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罚款4万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液化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 | 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环罚字[2018]5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总投资额的2%罚款4.9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8 | 晋西北公司岢岚五里水加气站 | 岢环法[2018]01号 | 因加气站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点,废机油露天堆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 | 款;……”处罚 |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9 | 晋西南公司 | 大环罚[2018]13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责令立即整改,按照总投资额1%罚款人民币19.58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0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环罚字【2017】16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106,73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1 | 寿阳热电 | 寿环罚字[2019]120号 | 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被罚款10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根据寿阳热电的说明已完成整改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寿阳热电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2 | 山西天然气晋中液化分公司 | 祁生环罚字[2019]34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总投资的5%以下罚款7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对涉事26台气化装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3 | 山西新朔天然气有 | 山环罚字(2020)021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 已缴纳罚款,尚待报批环境影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0年8月3日出具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限公司 | 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额的1%罚款24万元 |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响评价文件 | 证明:“经审核,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4 | 陕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绥德田庄加气站 | 绥环罚[2018]12号 | 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被按照总投资的1%罚款34,548.1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陕环发[2018]24号)第十条的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该项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按照最低标准处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5 | 长子森众 | 长子环罚字[2017]50号 | 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被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已缴纳罚款,根据长子森众的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长子森众自2017年1月1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款3万元 |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说明已完善环保防治措施 |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五)税务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临县燃气 | 临县国税稽罚[2017]4号 | 因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被按少缴税款的50%罚款341,324.9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款补缴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临县燃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煤层气公司翼城分公司 | 翼城国税罚(2017)39号 |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纳税申报 | 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翼城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纳税申报,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料被罚款1万元 |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
3 | 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 晋城国税稽罚[2017] 28 号 | 因虚假纳税申报被按照少缴税款的一倍罚款19,850.2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税款补缴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六)统计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国新液化 | 晋统罚定字[2018]023号 | 因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液化说明已完成数据的核查整改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七)应急管理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1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 | 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2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用有限公司 | 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 | 大同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左云分公司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 | 沁县国新远东燃气有限 | 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6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公司 | 工,罚款6万元 |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5 | 清徐天然气 | 清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 | 清徐 | 清公(消) | 因部分应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 已缴纳罚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天然气 | 行罚决字(2017)0004号 | 急照明灯损坏被罚款1万元 | 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规定处罚 | 款并根据清徐天然气的说明已修复损坏的应急照明灯 | 第六十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7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7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8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6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9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3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 |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0 | 国新利用 | 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1 | 国新利用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9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2 | 国新利用 | 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3 | 国新利用 | 汾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4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0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5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翼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3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6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 | 黎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8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公司 | 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7 | 国新利用晋中分公司 | 昔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4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8 | 国新利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 | 14009222J201600220 | 因使用不合格消防器材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五台县高洪口加气站的说明已更换不合格消防器材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9 | 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 | 阳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4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山西国新中昊盛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有限公司 | 工,罚款33,000元 |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0 | 晋西南公司大宁分输站 | (临)安监罚告[2018]32号 | 因手动进气阀使用金属锁链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 已缴纳罚款,根据晋西南公司说明已将铁锁链更换为防爆锁以消除火灾隐患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
21 | 煤层气公司 | (岚)安监管罚字(危2018)第1号 | 因未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手续被罚款50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安全预评价手续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 | ||||||
22 | 煤层气公司岚县分公司 | 岚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3 | 煤层气公司曲 | 曲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 | 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沃分公司 | 4号 | 被罚款1万元 |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司曲沃分公司说明已修缮消防设施 |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4 | 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 | 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1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屯留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5 | 平遥液化平遥县压缩和液化天然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030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合建站 |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6 | 沁水国新 | (晋市)安监罚〔2017〕04001号 | 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20万元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并已取得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 | 处罚机关出具证明,沁水国新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已全额缴纳了罚款并完成整改,沁水国新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7 | 山西天然气 | 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8 | 山西天然气 | (灵)安监罚[2018]号 | 因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被罚款3万元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9 | 山西天然气 | 灵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2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0 | 山西天然 | (临)安监管罚告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气临汾液化分公司 | 【2016】29号 | 核擅自施工被罚款50万元 |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成消防设计审核 | 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1 | 山西众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阳)应急罚[2019]4-001号 | 因公司重大危险源备案到期后未再重新备案被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 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2 | 襄垣煤层气 | 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 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被责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 | 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停止施工,罚款3万元 | 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3 | 长治市国新远东燃气有限公司 | 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完成消防验收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4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6号 | 因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已缴纳罚款,已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 1.处罚机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练被罚款3万元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5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7号 | 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成绩未如实记录被罚款3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6 | 山西天然气 | (运)应急罚(2020)18号 | 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 已缴纳罚款,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员通报被罚款3万元 |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7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GM102号 | 因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对公司作出警告,对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西万户分输站负责人处罚款3,000元罚款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的说明已完成隐患整改 | 1.处罚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证明:“经核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应急管理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8 | 煤层气公 | (长子)应急罚 | 因未如实记录安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 | 已缴纳罚款,根据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司 | [2020]WH3号 |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罚款4万元 |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9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4号 | 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罚款4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40 | 煤层气公司 | (长子)应急罚[2020]WH5号 | 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罚款4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已缴纳罚款,根据煤层气公司说明已完成整改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41 | 寿阳热电 | 寿(消)行罚决字[2020]0033号 | 因配电室应急照明配置数量不足,办公楼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厨房感烟探头损坏,部分室内消防软管损坏被罚款20,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修复和完善消防应急设施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均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八)自然资源方面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 | 晋中洁源 | 市自然执字(2019)71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对公司违法占用4,240.07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63,6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 | 晋中洁源 | 榆自资执罚字2019第22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未利用地每平米15元的罚款,共计20,27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 | 国新城燃 | 交国土资罚字[2018]92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违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水利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号 |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157.9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耕地13.73亩(9,157.9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计91,579.1元 | 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预审相关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4 | 国新城燃 | 太国土资执罚(2019)12008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66,466.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城燃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5 | 国新利用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38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予以拆除、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27,614.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6 | 国新利用 | 翼国土资罚字[2017]005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0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合计180,690元的罚款 |
7 | 国新利用 | 昔国土资罚字(2017)7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8,081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161,62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国新利用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8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1-90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违法占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竞拍并签署了成交确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号 | 的集体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计125,293.8元 |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认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9 | 国新利用晋东南分公司 | 黎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32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3.975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0 | 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 | 汾国土资罚字【2017】第【120】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 | 已缴纳罚款,根据国新利用吕梁分公司的说明已拆除占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1733万元(一般耕地按20元/平方米计算) | 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地设施 | ||||
11 | 国新利用朔州分公司 | 平自然资土(决)字[2019]第5072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占地16.07亩,其中耕地14.99亩(9,993.3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99,866元,田坎1.08亩(72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7,200元,共计207,066元,建议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2 | 国新利用朔州 | 朔国土资(罚)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退还非法占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 | 已缴纳罚款,已取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分公司 | 字[2018]SC第3052号 | 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对违法占用的耕地6,883.22平方米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37,664.4元;建设用地2,390.09平方米处以6元/平方米罚款,计14,340.54元;合计152,004.94元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并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武装部等用地预审报批文件,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3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2018)2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4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罚字[2014]44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66.44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49.8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508,535元(标准:10元/平方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5 | 国新液化 | 寿国土资罚字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限期十五日内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 | 已缴纳罚款,已取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018)03号 | 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耕地活土层达60厘米以上),没收非法占用的3,878.8M?符合土地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77,667元(标准;耕地15元/M?;建设用地5元/M?) |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得不动产权证书 |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16 | 晋西北公司 | 五国土资罚字字(2017)051608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3,774.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1,521.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晋西北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
17 | 晋西北公司偏关分公司 | 偏国土资执字【2019】45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5元,共计45,99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8 | 晋西南公司 | 4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限期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处罚款每平米10元,占地面积7,530平方米,共计75,3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条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9 | 临县燃气 | 吕林行罚决字[2017]001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81,337.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
20 | 煤层气公司 | 长县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01-94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每平方米20元罚款126,365.2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相关用地预审报批手续,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1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第020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每平方米10元罚款57,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2 | 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 | 沁自然资执罚决字(2019)第29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违法占地3,876.5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给予处罚,共计罚款38,765.3元,建议给予相关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煤层气公司沁县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3 | 山西天然气 | 闻国土字(2017)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罚款61,845元(6,798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第11号 | 产权证书 |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4 | 山西天然气 | 2017015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罚款63,200元,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5 | 山西天然气 | 榆国土资执罚字2018第53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什贴镇东庄村集体土地10.93亩,对非法占用10.93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09,305.3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6 | 山西天然气 | 万国土监字(2015)103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占用的5,29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条和第4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42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59,200元 | 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7 | 山西天然气 | (洪)能源罚(2019)稽查-3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管道被罚款2万元 | 依据《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建设管道的;(二)擅自改变经审批或者核准设计方案的;(三)未经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改建或者搬迁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 | 处罚机关依据《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28 | 山西天然气 | 交自然资(罚)字[2019]159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5,400元(每平方米10元,共9,540平方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罚 | 已缴纳罚款, 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29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19]第34号 | 因私自毁坏林地被罚款11,632元(2,326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 已缴纳罚款, 已恢复植被并完成验收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0 | 山西天然气 | 洪自然资罚字【2019】01013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拆除非法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对非占用的594.5平方米土地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7,835元 | 罚 |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1 | 山西天然气 | 河国土资处字(2018)第34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96.15平方米(合计2.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4,66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2 | 山西天然气保德热电分公司 | 保国土资罚字第[2017]027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处以罚款,未利用地每平方米5元,耕地每平方米10元,合计112,435元,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3 | 山西天然气大同分公司 | (2017)020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限期查处在违法站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处以违法占地面积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20,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处罚 | ||||||
34 | 山西天然气晋中液化分公司 | 祈国土行罚字(2016)第044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张家堡村土地108,554.3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2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42,77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43、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76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5 | 朔州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朔国土资(罚)字【2017】SC第1018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对违法占用的5,100.03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2,000.6元,缴清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条第2款、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朔州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土地预审批复,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处罚 | 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
36 | 襄垣煤层气 | 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7]6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被责令退还土地4.73亩给坡底村村委,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行政罚款63,0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处罚 | 已缴纳罚款,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处罚机关出具证明,襄垣煤层气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37 | 山西天然气 | 代林罚决字2020第4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1.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较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2.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已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款18,676元 | 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未发现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
38 | 山西天然气 | 保林罚决字[2020]第20号 | 因未经批准擅自林地改变用途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每平米10元罚款19,5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罚 | 已缴纳罚款,尚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