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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9年度收到政府补助227.12万元。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5.2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9万元,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18日才对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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