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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6日,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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