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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公司关于所属企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21-00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企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近12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涉及金额约2231.67万元。

? 已结案仲裁案件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28万元,一审已判决诉讼案件对公司2020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无影响,其他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近12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类别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及金额(万元)案件阶段
1仲裁2019年12月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36.06已结案
2诉讼2020年7月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344.28强制执行阶段
3诉讼2020年8月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赵冰和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631.70一审已判决
4诉讼2021年2月黑龙江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19.63一审审理阶段

二、主要案件情况说明

1、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环保”)提起仲裁宏泰环保(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所属企业)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回证,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6437号,关于与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金额136.06万元,详见2020年2月25日公司公告。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2020年11月17日收到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果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确认《贵州大方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装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总价为3400000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651967元,尚有工程款748033元未支付(含质保金),以上工程款中申请人已开票金额2926630元,剩余473370元工程款申请人尚未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2)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向被申请人开具剩余473370元工程款对应金额的发票(发票要求: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被申请人收到发票后,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48033元。(4)本案仲裁费37783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目前申请人开出剩余473370元发票,宏泰环保已完成支付余款748033元,申请人自行承担仲裁费37783元。

2、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以下简称“牡二电厂”)起诉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2020年6月17日牡二电厂(公司全资电厂)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为瑞祥公司。7月10日,法院受理此案。

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两个采暖期被告的“金龙家园小区”共欠牡二电厂热费306.34万元,欠热费滞纳金37.94万元,合计344.28万元。对此热费牡二电厂曾多次催促、发律师函、张贴热费催缴通知书,但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缴热费。2020年10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10月16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20)黑1004民初1000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被告瑞祥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牡二电厂2018年至2019年、2019年至2020年两个采暖期的供热费

306.34万元及滞纳金37.94万元,合计344.28万元。二是案件受理费34342元,减半收取计17171元,由被告瑞祥公司负担。

由于被告瑞祥公司未在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供热费及滞纳金,牡二电厂于2020年11月6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3、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起诉赵冰和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 2020年7月8日,电气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为赵冰和智能公司。2020年8月14日,电气公司收到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

电气公司请求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被告(被执行人)智能公司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中有1631.7万元是电气公司代替被告智能公司履行其与国网浙江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SGZJJWZ0HTMM180291号合同的加工费。智能公司对该笔款项不具有所有权。智能公司与国网浙江省电力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了“2级单相费控智电能表”买卖合同(合同号SGZJWZ00HTM1802291)。后因无力履行,于2019年7月16日智能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06-0011、2019-06-0012两份商务合同,由电气公司代为加工国网浙江公司向智能公司购买的“2级单相费控智电能表”,该两份合同总标的额为1631.7万元。为保交易安全,电气公司与智能公司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账号为:2105014300080000734,并将该共管账号报送国网浙江公司备案。上述两份商务合同电气公司已于2019年9月3日全部履行完,并将合同标的物全部交付国网浙江公司。

2019年9月24日,智能公司与赵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智能公司向赵冰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为3天,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赵冰将借款支付给智能公司,但合同到期后,智能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因此,赵冰将智能公司起诉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智能公司应给付所欠赵冰的1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冰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依赵冰的申请作出(2019)辽0504执2436号裁定,并强制扣划了智能公司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1516万元。

电气公司认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辽0504执2436号执行裁定扣划的1516万元“应收账款”,是基于2018年6月22日电气公司与智能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产生的,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电气公司,所以该“应收账款”实际是归属电气公司的应收款,不应作为(2019)辽0504执2436号裁定的执行标的。据此,电气公司起诉请求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撤销(2019)辽0504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12月14日,在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2月7日收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电气公司的起诉。

4、黑龙江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备”)起诉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电力设备(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所属企业)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公司。当天,电力设备收到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

2008年1月25日,电力设备与被告签订《进口气动疏水阀设备采购合同》、《进口调节阀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电力设备为被告2×600MX机组二期工程提供设备,价款分别为238万元、580.5万元。电力设备依据合同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支付。经询证,被告认可尚欠119.63万元货款未给付。电力设备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9.63万元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仲裁案件调解结果,宏泰环保已完成支付74.80万元,由此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28万元,上述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审已判决的电气公司诉讼事项是电气公司请求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该案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驳回起诉对公司2020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无影响。

其他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成,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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