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为关联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中所述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运作的要求,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与股东互利共赢。该议案涉及的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为防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海航科技集团、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提供反担保。鉴于海航科技集团及关联方已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12亿元,从互利共赢角度考虑,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吕品图 郑春美 向国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