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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议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公司之前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调整内控委员会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董事会内控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三、《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购买责任险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责任险的购买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正良、白静、向国栋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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