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我们对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 胡正良 白静 高文进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