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1-00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以下简称“合作方”),根据项目公司合作协议约定及经营发展需要,在充分预留项目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按持股比例公平、对等地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
二、合作方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具体情况
公司拟与合作方按持股比以同等条件调用项目公司兰州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清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余资金,其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度合作方拟从项目公司调用富余资金额度具体如下,每笔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序号 | 合作方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 项目公司名称(公司控股子 | 截至2020年期末合作方调用项目公司富 | 2021年度合作方拟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 |
的少数股东) | 公司,并表) | 余资金余额(万元) | 金余额不超过(万元) | |
1 | 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兰州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0 | 20,000 |
2 | 福鼎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福州市长乐区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607.82 | 10,607.82 |
3 | 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福清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23.50 | 30,000 |
合计 | 5584.32 | 60,607.82 |
本次公司与合作方拟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额度,系根据项目公司资金预算所做的预计数,具体调用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可依据项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分批次调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合作方作为公司控股的项目公司少数股东,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构成公司财务资助。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项目公司及合作方情况
(一)项目公司兰州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
新顺”)及合作方
1、项目公司兰州新顺
(1)工商登记情况
注册资本:35,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94608067R注册地址:兰州高新区东部科技新城城投大厦325室法定代表人:陈峰主营业务:房地产综合开发;建造、销售商品房(凭资质证经营)股东构成:兰州新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51%,另一股东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49%。公司与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9月30日,兰州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29,227.88万元,负债总额73,120.34万元,净资产56,107.54万元;2020年度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31,178.34万元,净利润8,200.19万元。
(3)经营情况:兰州新顺开发建设位于兰州市高新区榆中园区宗地GG1319号、GG1320号、GG1321号、GG1322号地块。
2、合作方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9月1日
统一社会代码:91620100675937096P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武都路1-3号第六层001室法定代表人:姚毅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住宿,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20年12月31日,酒钢集团兰州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2,569万元,负债总额20,246万元,净资产22,323万元;2020年度1至12月,实现营业收入3,645万元,净利润2,775万元。
(二)项目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泰城”)及合作方
1、项目公司长乐泰城
(1)工商登记信息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2月4日
统一社会代码: 91350182MA3460AR3L
注册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振铎路11号泰禾名城3#楼一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晓平主营业务:综合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长乐泰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永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福鼎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州吉耀腾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7%和3%。公司与福鼎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吉耀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9月30日,长乐泰城资产总额22,736.61万元,负债总额16,574.37万元,净资产61,62.24万元;2020年度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594.97万元,净利润90.67万元。
(3)经营情况:长乐泰城开发建设位于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宗地2015拍-3号地块。
2、合作方
(1)工商登记信息
合作方一:福鼎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4月9日
统一社会代码:91350982096752556N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玉龙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青
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自有物业出租;
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福鼎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和20%的股权。
合作方二:福州吉耀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2月11日统一社会代码:91350105315725268W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287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天祥经营范围:钢材、水泥、建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电梯、电子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建筑工程、市政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对工业、农业、贸易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自然人何天祥、黄祥英分别持有福州吉耀腾宇实业有限公司90%和10%的股权。
(三)项目公司福清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益源”)及合作方
1、项目公司福清益源
(1)工商登记信息
注册资本:3亿元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3日统一社会代码:91350181MA2YPNH41H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办事处402室法定代表人:林振文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构成:福清益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持股51%,另一股东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9%。公司与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9月30日,福清益源资产总额106,127.87万元,负债总额78,854.88万元,净资产27,272.99万元;2020年度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039.87万元。
(3)经营情况:福清益源开发建设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石竹街道北前亭村宗地2017拍-13、14号地块。
2、合作方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9月8日
统一社会代码:913501006784931607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46号永鸿城(现鸿源大厦)A座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婷婷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建筑业,贸易业,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艺术业,娱乐业,酒店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汽车产业,新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的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自然人吴晓丽、薛进华分别持有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8.18%和21.82%的股权。
(2)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福建永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01,862.43万元,负债总额293,392.45万元,净资产8,470.18万元;2020年度1至12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5,860.65万元。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涉及调用富余资金的项目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资金,公平、对等,确保了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调用富余资金时,已充分预留了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不会对项目公司后续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2、公司将继续加强项目公司管控,严格防范风险,当项目公司资金不能满足未来支出时,将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他少数股东及时归还或者补充投入资金,以满足项目公司经营需要。同时将密切关注项目公司其他少数股东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卢世华、陈玲、郑启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其他少数股东,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在预留项目后续建设和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基础上,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公平、对等,确保了项目公司各方股东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公司的整体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