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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罢免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监事,并于监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书面传签等其他方式召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 1个工作日内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监事通报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或书面传签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因监事与会议提案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该监事

应当回避时,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事人数不足半数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或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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