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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05
900941 东信 B 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8786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B股          2017/7/13     2017/7/10                         2017/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56,000,06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5,360,003.8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B股         2017/7/13     2017/7/10                         2017/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①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其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
       ③对于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
       ④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0 元。
       (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①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7 年 6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6.8292)计算,每股发放
现金红利 0.008786 美元(含税);
       ②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
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6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007907 美元;
       ③对于其他 B 股个人股东,按照财税[2015]101 号文规定执行,即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008786 美元,待 B
股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研发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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