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方通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指引》”)、《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
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以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豁免管理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附件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附件 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核意见
       附件 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
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