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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1号文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号文豁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华重工”)于2009年2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该次事项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2009年3月1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9)第030号《验资报告》),证明振华重工已收到该次资产认购股份的股权出资并已经办理有关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新增发行股份于2009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17日。

鉴于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股权出资、过户登记及新增股份上市交易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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