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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长存续期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长存续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要求,并已根据《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出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审议通过,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有利于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深化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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