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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集发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利于集发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担保对象的经营风险进行管控。本次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工作的议案

公司根据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工作,并形成《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报告》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存在股东方及其相关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情形。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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