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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2
股票简称:思美传媒 股票代码:00271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SIMEI MEDIA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 年 1 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
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朱明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程晓文、吕双元、徐兴荣;公司股东、董事之余欢、陈静波;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之唐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之首创投资、朱明芳、边恒、盛为民、虞军、俞建华、王秀娟、
颜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之吴红心、同德投资、陶凯、朱昌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明虬、程晓文、徐兴荣、
余欢、吕双元、陈静波、王秀娟、李微、邱凌云、唐刚承诺:在其任职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明虬、程晓文、徐
兴荣、吕双元、余欢、陈静波、唐刚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明虬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
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
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
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
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
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明虬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
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
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
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
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
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 10%的资金回购社会
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同时应独立董事要求将当年独
立董事津贴调低 2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
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
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
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 20%。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
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
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控股股东朱明虬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
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
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
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第一大股东朱明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朱明虬直接持有公司 58.42%的股权,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
首创投资 42.987%的股权,首创投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7.67%的股份,其持股
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朱明虬承诺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第二大股东吴红心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吴红心持有公司 9.59%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其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175 万股;

(3)吴红心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
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第三大股东首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首创投资持有公司 7.67%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首创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
披露工作。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
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
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
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
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3 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见本公告后附件)及主要财务数据,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
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思美传媒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1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433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825 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43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根据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量为 2,132.9878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 1,235.1509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897.8369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
售 429.7878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703.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5.18 元/股。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
有。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4]32 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思美传媒”,股票代码“002712”;本次公开发行的
2,132.9878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 www.cninfo.com.cn )查询。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思美传媒

4、股票代码:00271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531.9509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32.9878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 1,235.1509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897.8369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朱明虬 4,089.5171 47.93 2017 年 1 月 23 日
余 欢 322.3266 3.78 2017 年 1 月 23 日
程晓文 145.0470 1.70 2017 年 1 月 23 日
有限售
吕双元 80.5817 0.94 2017 年 1 月 23 日
条件的
股份 徐兴荣 80.5817 0.94 2017 年 1 月 23 日
唐 刚 80.5817 0.94 2017 年 1 月 23 日
陈静波 45.6630 0.54 2017 年 1 月 23 日
首创投资 537.2109 6.30 2017 年 1 月 23 日



边 恒 45.6630 0.54 2017 年 1 月 23 日
盛为民 35.7000 0.42 2017 年 1 月 23 日
虞 军 45.6630 0.54 2017 年 1 月 23 日
俞建华 45.6630 0.54 2017 年 1 月 23 日
王秀娟 45.6630 0.54 2017 年 1 月 23 日
颜 骅 26.8606 0.31 2017 年 1 月 23 日
吴红心 671.5137 7.87 2015 年 1 月 23 日
陶 凯 67.1514 0.79 2015 年 1 月 23 日
朱昌一 33.5757 0.39 2015 年 1 月 23 日
小计 6,398.9631 75.00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询价发行
429.7878 5.04 2014 年 1 月 23 日
本次公 的股份
开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
1,703.2000 19.96 2014 年 1 月 23 日
的股份 的股份
小计 2,132.9878 25.00
合 计 8,531.9509 100.00 —

注 1: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之朱明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程晓文、吕双元、徐兴荣,公司股东、
董事之余欢、陈静波,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唐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注 2: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132.9878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235.1509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897.8369 万股。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第 三 节 发 行 人 、 股 东 和 实 际 控制 人 情 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mei Media Co., Ltd.

2、注册资本:7,296.80 万元(本次发行前)

8,531.9509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朱明虬

4、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 年 8 月 9 日

5、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7 日

6、公司住所: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

7、邮政编码:310008

8、董事会秘书:徐兴荣

9、电话号码:0571-87926072

传真号码:0573-86588028

10、发行人电子信箱:IR@meida.com

11、公司网址:http://www.simei.cc

12、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
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服务,会展服务,培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
务。(上述经营范围内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13、主营业务:媒介代理及品牌管理。

14、所属行业:商业服务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朱明虬 4,089.5171 47.93
余 欢 322.3266 3.78
程晓文 145.0470 1.70
徐兴荣 80.5817 0.94
吕双元 80.5817 0.94
唐 刚 80.5817 0.94
王秀娟 45.6630 0.54
陈静波 45.6630 0.54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首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37.2109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
司股本总额的 6.3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首创投资间接持股
情况如下:

姓 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量(万股)
朱明虬 240.727 42.987 230.9308
邱凌云 14.00 2.50 13.4303
李 微 10.50 1.88 10.099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董事长朱明虬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其直接持有公
司 47.93%的股份,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首创投资 42.987%的股权,首创投资
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6.30%的股份。

公司董事长朱明虬除投资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首创投资外,还持有杭州酩
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21%(计 20 万元)的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2,473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朱明虬 4,089.5171 47.93
2 吴红心 671.5137 7.87
3 首创投资 537.2109 6.30
4 余 欢 322.3266 3.78
5 程晓文 145.0470 1.70
6 吕双元 80.5817 0.94
7 徐兴荣 80.5817 0.94
8 唐 刚 80.5817 0.94
9 陶 凯 67.1514 0.79
10 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6.0878 0.66

小计 6,130.60 71.8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数量为 2,132.9878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 429.7878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15%,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 1,703.2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79.85%;同时,依据股票来源,其中老股发售数量为 897.8369 万股,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为 1,235.1509 万股。

2、发行价格为:25.1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429.7878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4,630 万
股,认购倍数为 10.77 倍,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为 17 个。本次发行网上定
价发行 1,703.20 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1.1472717101%,超额认购倍
数为 87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不存在余股。

4、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311,010,996.62 元。

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5,420,819.51 元,具体明细如
下:

费用名称 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27,500,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3,040,000.00
律师费用 2,650,000.00
信息披露费用及税费 1,990,000.00
登记及上市初费 240,819.51
合计 35,420,819.51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 2.87 元/股。(新股每股发行费用=新股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本)

6、公司募集资金净额:27,559.01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天健验[2014]9 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6 元(按 2013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人每股收益:1.05 元/股(以公司 201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9、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份 8,978,36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18 元,扣除承销费 6,556,184.61 元,公司股东实
际取得存量股转让款 219,519,146.81 元,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份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 2013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仅为初步核算数
据,未经审计,与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13 年 12 月 31 2012 年 12 月 31 增减幅度
项目
日 日 (%)
流动资产 73,622.98 55,386.89 32.92
流动负债 24,478.83 14,798.59 65.41[注 1]
总资产 75,524.23 57,445.34 31.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1,127.03 42,646.75 19.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7.01 5.84 20.03
增减幅度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
营业总收入 163,873.08 144,397.42 13.49
营业利润 11,098.28 11,608.63 -4.40
利润总额 11,260.04 12,277.51 -8.2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492.29 9,452.05 -11.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发行人
8,492.29 9,452.05 -11.31
股东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16 1.29 -1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16 1.29 -10.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09 24.15 -6.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18.09 24.15 -6.06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30.34 6,922.92 -25.8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70 0.95 -26.32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 1:公司流动负债增幅较高,主要原因参见“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财务状况

发行人资产规模保持稳定,资产流动性高,资产负债率较低,整体财务状
况良好。2013 年 12 月 31 日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分别为 73,622.98 万



元、24,478.83 万元和 75,524.23 万元,分别较上年变动 32.92%、65.41%和
31.47%;其中:应收账款 24,651.12 万元,较上年增加 107.62%,预付账款
9,951.06 万元,较上年增加 17.47%;应付账款 17,067.95 万元,较上年增加
66.37%,预收账款 3,961.82 万元,较上年增加 264.10%,主要原因系公司规模扩
大,收入、成本同时增加,相对应的应收款和预付款余额增加;同时公司扩大
了省外市场,而省外市场需要预付,因此预付账款增加;公司预收中主要是由
于云南白药一季度投放款,因此预收账款增加。
(二)经营业绩

201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163,873.08 万元,较上年增长 13.49%;营业利
润为 11,098.28 万元,较上年下降 4.4%;利润总额为 11,260.04 万元,较上年下
降 8.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8,492.29 万元,较上年下降 11.31%;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492.29 万元,较上年下降 11.31%,基本每股收益
1.16 元,较上年下降 10.08%。

201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13.49%,主要原因系代理类收入和户外
收入增幅较大,同时品管、数字互动收入均有增长;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较上年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布局
人才战略,相应人工成本增加较大,同时由于规模扩张,费用增加导致利润减
少。

(三)现金流量

2013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130.34 万元,较上年减
少 25.89%,主要原因系本期业务量增大,引起应收账款增加。


三、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

公司 2013 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为 31,025.7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189.73 万元(未经审计)。公司预计 2014 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归属
于上市公 司股东 的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 0%-5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在
31.025.77 万元至 46,538.65 万元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189.73 万元
人民币至 284.59 万元人民币之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
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 汪怡、孔海燕
项目协办人: 付辉
项目联系人: 汪怡、孔海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思美传媒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思美传媒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思美传媒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签章页】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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