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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1-2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东方网力”)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 报网( www.secutimes.com )、中国 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持
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光承诺:“自东方
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控股地位。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
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
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公司的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钟宏全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蒋宗文和高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
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
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拟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公司的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甘亚西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
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公司的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郭军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除刘光、钟宏全和甘亚西外,本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程滢、潘少斌、冯程、任重、杨志杰、张新跃、赵永军承诺:“本人为东方网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自东方网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



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
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公司董事 DABIN ZHU 的配偶张玉萍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配偶 DABIN ZHU 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的,自
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 DABIN ZHU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
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
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且转让
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
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根据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方案公
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东方网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六十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减持完毕所
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本公司将提前通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让东方网
力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除以上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市场价格依
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本人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承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申请已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
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律师,郑重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所作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
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
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股
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
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
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
为前次股份回购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至其后六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本公司回购义
务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
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
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
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预案
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
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份回购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
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
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
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上述回
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
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



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
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
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
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
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
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
(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
赞成票。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
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
触发条件”)。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
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
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
定股价。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
室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将在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
股本的 1%,但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
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
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
要求。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
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
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以及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三)除刘光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
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
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
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
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
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
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
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
触发条件”)。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
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
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
定股价。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接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 6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平均薪酬的
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
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条
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
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自
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
转让。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以及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光就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出不可
撤销的承诺,承诺如下: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东方网力需要为公司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
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无条件代东方网力承
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东方网力不因此受到
损失。”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光
先生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主要
承诺如下:

“1、承诺人作为东方网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东方网力及其中小
股东利益,承诺人保证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
合伙企业或组织,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
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
证自身及控制下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东方网力主营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通过投资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与东方网力主营业务相
同或类似的业务。

2、承诺人保证遵守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东方网力的人员和管理层稳定,业务、资产、财务、
机构、人员独立,东方网力持续稳定经营,确保东方网力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
立自主经营。

3、承诺人如从事新的有可能涉及与东方网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有义务
就该新业务通知东方网力。如该新业务可能构成与东方网力的同业竞争,在东方
网力提出异议后,承诺人同意终止该业务。

4、承诺人将不利用与东方网力的关联关系进行任何损害东方网力及东方网


力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承诺人确认本承诺书旨在保障东方网力及东方网力全体股东之合法权益
而作出。

6、承诺人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东方网力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
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4] 2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1,470.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3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839.25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882.15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588.10 万股,发
行价格为 49.9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东方网力”,股票代码“300367”;本次公开发行的 1,470.25
万股股票(公开发行新股 63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839.25 万股)将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五 家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文件
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网站的相关内
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东方网力
(四)股票代码:30036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881.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70.25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631.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839.25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470.25
万股股份(公开发行新股 63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839.25 万股)无流通
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刘 光 1,734.9089 29.5002% 2017 年 1 月 29 日
蒋宗文 512.2726 8.7106% 2017 年 1 月 29 日
高 军 265.3498 4.5120% 2017 年 1 月 29 日
钟宏全 136.3602 2.3187% 2017 年 1 月 29 日
张玉萍 110.5625 1.8800% 2015 年 1 月 29 日
程 滢 87.3444 1.485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郭 军 84.7645 1.4413% 2017 年 1 月 29 日
李 京 73.7083 1.2533% 2015 年 1 月 29 日
甘亚西 58.9666 1.0027% 2017 年 1 月 29 日
夏朝阳 36.8541 0.62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许晓阳 36.8541 0.62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前已发行 徐 燕 36.8541 0.62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股份 赵永军 18.427 0.3133% 2015 年 1 月 29 日
冯 程 14.7417 0.2507% 2015 年 1 月 29 日
潘少斌 14.7417 0.2507%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杨志杰 9.2135 0.15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钟 玲 9.2135 0.15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张新跃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张秀峰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袁道强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田海燕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陈鉴平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夏黎明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郭明尧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洪 宇 7.3708 0.1253% 2015 年 1 月 29 日
贺贵川 5.5281 0.0940% 2015 年 1 月 29 日
任 重 5.5281 0.0940%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郑 旺 4.791 0.0815% 2015 年 1 月 29 日
王志强 3.6855 0.06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孙余顺 3.6855 0.06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唐玉林 3.6855 0.06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薛 硕 3.6855 0.06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杨柏松 3.6855 0.0627% 2015 年 1 月 29 日
冯 升 2.7641 0.0470% 2015 年 1 月 29 日
刘见钺 1.8427 0.0313% 2015 年 1 月 29 日
广东中科白云创
368.5414 6.2666% 2015 年 1 月 29 日
业投资有限公司
英特尔产品(成
264.6588 4.5002% 2015 年 1 月 29 日
都)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景投资
184.2707 3.1333% 2015 年 1 月 29 日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阔数码
110.5625 1.8800% 2015 年 1 月 29 日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招商
创业投资管理有 92.1354 1.5667% 2015 年 1 月 29 日
限公司
北京意元斯路软
51.5958 0.8773% 2015 年 1 月 29 日
件技术有限公司
小计 4,410,7500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882.15 15.00% 2014 年 1 月 29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588.10 10.00% 2014 年 1 月 29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470.25 25.00% --
合 计 5,881.00 100.00% --
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70.2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63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839.25 万股。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
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etPosa Technologies, Ltd.
注册资本:5,250 万元(发行前);5,881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刘光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推广;制造电子计算机
外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不含零售)。
主营业务:城市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010-82325566
传真:010-82328940
互联网址:http://www.netposa.com
电子信箱:irm@netposa.com
董事会秘书:潘少斌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总持股比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万股) 数(万股) 例
刘光 董事长、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734.9089 - 29.5002%

DABIN ZHU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110.5625 1.8800%
程滢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87.3444 - 1.4852%
钟宏全 董事、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36.3602 - 2.3187%
于小云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ALBERT SHIN
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TSE CHANG
郇绍奎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杨骅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张宇锋 独立董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监事会主席、硬
甘亚西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58.9666 - 1.0027%
件设计总监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总持股比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万股) 数(万股) 例
金林海 监事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职工代表监事、
尹丽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 - -
商务主管
潘少斌 副总经理、董秘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4.7417 - 0.2507%
冯程 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4.7417 - 0.2507%
任重 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5.5281 - 0.0940%
杨志杰 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9.2135 - 0.1567%
张新跃 副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7.3708 - 0.1253%
副总经理、财务
赵永军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 18.4270 - 0.3133%
总监
注:公司董事 DABIN ZHU 间接持有股份系其配偶张玉萍系直接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刘光,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32101919710202****。
刘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1 年 2 月出生,硕士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胥浦直属支行科技科工程师,深圳市印像计算机系
统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北京东方网力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东方网力董事长、总经理,兼子公司重庆网
力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光先生除持有本公司股
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11,503人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刘 光 1734.9089 29.5002%
2 蒋宗文 512.2726 8.7106%
3 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68.5414 6.2666%
4 高 军 265.3498 4.5120%
5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264.6588 4.5002%



6 北京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4.2707 3.1333%
7 钟宏全 136.3602 2.3187%
8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000 2.0405%
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120.0000 2.0405%
10 张玉萍 110.5625 1.8800%
10 深圳市天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10.5625 1.8800%
合 计 3,927.4874 66.78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70.25 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
售股票数量为 882.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58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
二、发行价格:49.90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33.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7.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最终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数量为 882.15 万股,公
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最终获配比例为 60.00%,其他配售对象最终获配比例为
8.60%,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588.10 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33,653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263,660,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2.2305199300%,认购倍数为 44.83260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
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四、募集资金总额:31,486.90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4]2058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2,834.80 万元(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分摊的费用),
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 2,834.80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2,422.7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7.34
律师费用 137.34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用 137.34


每股发行费用:1.9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28,652.1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38,108.58 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7 元(根据 201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1.32 元/股(按照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3 年财务数据,包括:2013 年 12 月 31 日比较式资
产负债表、2013 年度比较式利润表、2013 年度比较式现金流量表。其中,2013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4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该业绩预告
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
将在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68,943.36 45,409.02 51.83%
流动负债(万元) 44,946.21 24,054.25 86.85%
总资产(万元) 85,731.24 53,404.00 60.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36,597.03 26,349.75 38.8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6.97 5.02 38.84%
股)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2013 年 2012 年
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43,400.96 30,528.18 42.17%
营业利润(万元) 8,635.23 6,696.81 28.95%
利润总额(万元) 11,644.70 9,102.52 27.9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0,247.28 7,821.07 31.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9,016.41 7,772.95 16.00%
基本每股收益(元) 1.95 1.49 3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72 1.48 16.22%
(元)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32.56% 34.85% -2.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28.65% 34.64% -5.99%
(加权平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3,931.04 686.14 472.9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值(元) 0.75 0.13 472.92%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
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财务状况


1、资产
发行人资产规模逐年增加,资产流动性较高,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85,731.24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60.53%;流动资产
总额为 68,943.36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51.83%。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销售规模
的逐步扩大和公司增加的银行贷款较多,经营积累和负债金额带来了资产规模的
稳定增长。
2、负债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流动负债总额为 44,946.21 万元,较 2012
年末增加了 20,891.96 万元,增幅为 86.85%,主要由于公司业务规模增加较快,
公司增加了银行贷款。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负债总额为 49,134.21
万元,较 2012 年末增加 22,079.96 万元,增幅为 81.61%,整体负债规模较去年
年底增长较快。
3、所有者权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股东权益总额为 36,597.03 万元,较 2012
年末增加 10,247.28 万元,增幅为 38.89%,系 2013 年度公司净利润实现所致。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和负债结构合理,公
司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较强,财务状况稳定。
(二)经营业绩
发行人经营规模稳步增长,盈利能力逐步增强。201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43,400.96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42.17%;营业利润 8,635.23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28.95%;利润总额 11,644.70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27.9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 10,247.28 万元,较上年度增长 31.02%。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销售规模
的逐步扩大,公司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经营性现金流情况
2013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931.04 万元,较上年
度增加 472.92%。主要原因是:公司不断加强销售回款的回收力度以及本年度年
末收款情况较好,使得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好转。
三、2014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经估算,2014 年一季度收入预计为 6400-6800 万元,上年度同一季度同比增



长 51.62%至 61.10%,净利润为 530-570 万元,上年度同一季度同比增长 37.46%
至 47.84%。由于市场状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上述数据仅为初步估计,具体
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 2014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邮 编:100010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保荐代表人:林煊、张庆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已
向深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
建投证券愿意推荐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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