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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7-02
股票简称:今世缘 股票代码:603369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King’s Luck Brewery Joint-Stock Co., Ltd.
(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I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 2013 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
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 50%。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酒业”、“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此外,今世缘集团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
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控股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素明、吴建峰、倪从春、
朱怀宝、严汉忠、陆克家、羊栋、王卫东均承诺:12 个月锁定期满后,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上海铭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预案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
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
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


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以增持股票不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
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
以不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和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同时
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发行人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数量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且以
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
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



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股票增持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
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在限
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即以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股票收
盘价计算的公司 1%股份的市值)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
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
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
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即上一年度税后薪
酬总额的 30%)等值的现金补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会主席、高级管
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3、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
释并向投资者道歉。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承诺之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五)本预案的执行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执行本预案,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承诺如下: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
法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届时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已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
宜,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同时,本公司将于同期积极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若本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或未督促发行人履行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的,自中国证监会对
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至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承诺或发行
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履行完毕(以履行完毕承诺较晚的时间为
准)期间,本公司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前述期间应从发行人获
得的分红。

投资人若因发行人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自行并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未依照本承诺的规定自行或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自
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至投资者遭受的前述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期间,
本公司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前述期间应从发行人获得的分红;
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前述期间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届时股票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若本公司股票已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事宜,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投资人若因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素明、吴建峰、倪从春、朱怀宝、
严汉忠、陆克家、羊栋、王卫东承诺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投资人若因发行人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能按照本承诺的规定积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至投资者遭受的前述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期间,本人将不得行
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前述期间应从发行人获得的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前述期间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

(四)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投资人若因发行人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能按照本承诺的规定积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至投资者遭受的前述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期间,本人将不得领
取在前述期间应从发行人获得的薪酬。

(五)中介机构承诺

1、国泰君安证券承诺:由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生效判决,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3、中汇会计师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者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六)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涟水县人民政府承诺:投资人若因发行人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政府将自行并督促发行
人和今世缘集团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承诺:

若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则前述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总股本的 5%;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减持的,超过减持上限部分股份的减
持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若本公司在前述期间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若将所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
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公司未履行前述公告程序的,
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上海铭大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
起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
的 5%;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减持的,超过减持上限部分股份的减持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公司若将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且
不违背上述承诺的条件下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
公司未履行前述公告程序的,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六、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律师服务机构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承诺的程序、


承诺的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期间,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在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方面没有发生变化,主要
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
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市场经营环境和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等方面未发生重大
变化。经中汇会计师的审阅,2014 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16.87%,净利润下降 12.49%。

经初步测算,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
未发生较大变化,与去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下降 8%-13%,净利润下降 6%-10%。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4]355
号)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3、股票简称:今世缘

4、股票代码:60336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18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180 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
者询价配售的 518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4,662 万股股份无流通
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今世缘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此外,今世缘集团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
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控股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素明、吴建峰、倪从春、
朱怀宝、严汉忠、陆克家、羊栋、王卫东均承诺:12 个月锁定期满后,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上海铭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King’s Luck Brewery Joint – Stock Co., Ltd.

中文简称:今世缘

2、法定代表人:周素明

3、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23 日

4、整体变更日期:2011 年 1 月 28 日

5、注册资本:45,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6、住所: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 1 号

7、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5 年 7 月 8 日);预包装食品
批发与零售(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品牌策划;酒类新产品开发;服装鞋帽制造、销售;设计、制作、代理一般广告
(印刷品广告除外);企业管理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规定的,需办理
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

8、主营业务:白酒生产和销售

9、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0、邮政编码:223411

11、电话:0517 – 82433619

12、传真:0517 – 80898228



13、互联网网址:www.jinshiyuan.com.cn

14、电子邮箱:zqtzb01@jinshiyuan.com.cn

15、董事会秘书:王卫东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任期

周素明 男 52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吴建峰 男 48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倪从春 男 43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卫东 男 43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董事会秘书
朱锦本 男 52 董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姜蔚 男 48 董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羊子林 男 70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陈传明 男 57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郑石桥 男 50 独立董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监事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任期

朱怀宝 男 56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高素亮 男 53 职工监事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夏东保 男 36 职工监事、审计监察部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9 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任期

周素明 男 52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吴建峰 男 48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倪从春 男 43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严汉忠 男 49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陆克家 男 48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羊栋 男 47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卫东 男 43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董秘
方志华 男 45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胡跃吾 男 35 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2017 年 3 月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持股情况 持有股份占本
持有债
姓名 所担任职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次发行后总股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周素明 董事长、总经理 1,800 - 3.59% -
副董事长、副总
吴建峰 900 - 1.79% -
经理
倪从春 董事、副总经理 900 - 1.79% -

朱怀宝 监事会主席 900 - 1.79% -

严汉忠 副总经理 900 - 1.79% -

陆克家 副总经理 900 - 1.79% -

羊栋 副总经理 900 - 1.79% -
董事、副总经理、
王卫东 财务总监、董事 900 - 1.79% -
会秘书
方志华 副总经理 - 306.14 - -

胡跃吾 副总经理 - 272.73 -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今世缘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前,今世缘集团持有
本公司 22,9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1%。今世缘集团成立于 2006
年 2 月 24 日,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别纯海,地址为江苏省涟水县
高沟镇涟高路 1 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上述经营项
目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凭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
项目:实业投资;日用百货销售;服装生产(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谷物种植;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今世缘集团的总资产为 409,055.37 万元,净资产
为 287,142.22 万元,2013 年度净利润为 62,425.3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人民政府持有涟水城资
100%股权,涟水城资持有今世缘集团 100%股权,今世缘集团持有本公司 51%股
权,因此涟水县人民政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5,180 万股,其中
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为 5,18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为 0 万股。本次发
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锁定期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月)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今世缘集团 229,500,000 51.00% 224,419,615 44.72% 36





上海铭大 58,500,000 13.00% 58,500,000 11.66% 12

今生缘贸易 18,000,000 4.00% 18,000,000 3.59% 12

吉缘贸易 18,000,000 4.00% 18,000,000 3.59% 12

江苏万鑫 13,500,000 3.00% 13,500,000 2.69% 12

煜丰格林 13,500,000 3.00% 13,500,000 2.69% 12

国泰君安创投 4,500,000 1.00% 4,500,000 0.90% 12

北京盛初 4,500,000 1.00% 4,500,000 0.90% 12
周素明等 9 位自然人股
90,000,000 20.00% 90,000,000 17.94%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 - 5,080,385 1.01% 36

小计 450,000,000 100.00% 450,000,000 89.68%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51,800,000 10.32% -

小计 - - 51,800,000 10.32% -

合计 450,000,000 100.00% 501,800,000 100.00%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46,806 名,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名
称、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今世缘集团 224,419,615 44.72%

2 上海铭大 58,500,000 11.66%

3 今生缘贸易 18,000,000 3.59%

3 吉缘贸易 18,000,000 3.59%

3 周素明 18,000,000 3.59%

6 江苏万鑫 13,501,000 2.69%

7 煜丰格林 13,500,000 2.69%

8 吴建峰 9,000,000 1.79%

8 朱怀宝 9,000,000 1.79%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8 倪从春 9,000,000 1.79%

8 严汉忠 9,000,000 1.79%

8 陆克家 9,000,000 1.79%

8 羊栋 9,000,000 1.79%

8 王卫东 9,000,000 1.79%

8 刘可康 9,000,000 1.7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18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 5,180 万股,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6.9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518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行 4,662 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7,697.40 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
总额为 87,697.4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4]2729 号《验
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序号 项目 股东公开发售发行费
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用合计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4,669.41 4,669.41
2 保荐费用 438.49 438.49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237.20 237.20
4 律师费用 126.42 126.42
5 信息披露费用 338.68 338.68
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13.14 113.14
费用合计 5,923.34 5,923.34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14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81,774.06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9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
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35 元(按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12.54 倍(每股收益以 201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审计截至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2014 年 1-3 月与上年同期财务数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4 年 3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4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14]235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发
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该等
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数据的真实、准
确、完整。

1、资产状况变动分析
单元:万元
项目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增长率
流动资产 232,492.74 242,055.95 -3.95%
非流动资产 96,949.24 94,570.23 2.52%
资产合计 329,441.98 336,626.18 -2.13%
流动负债 92,815.37 106,852.75 -13.14%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92,815.37 106,852.75 -13.14%
所有者权益 236,626.61 229,773.42 2.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35,409.86 228,797.50 2.89%
权益

公司 2014 年 3 月末资产总额、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329,441.98 万元、236,626.61 万元和 235,409.86 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
-2.13%、2.98%和 2.89%。公司资产总额有所下降是由于偿付了部分应付账款与
应付职工薪酬,导致流动负债降低。目前,发行人经营良好,股东权益保持稳定
增长态势。

2、盈利能力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86,058.79 103,526.66 -16.87%
营业成本 24,482.97 28,940.95 -15.40%
营业税金及附加 11,123.56 10,267.37 8.34%
期间费用 14,842.44 18,263.38 -18.73%
营业利润 35,481.92 45,909.29 -22.71%
利润总额 35,628.75 46,097.35 -22.71%
净利润 27,283.19 31,202.01 -12.5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312.36 31,212.19 -12.49%

发行人 2014 年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下降 16.87%,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 12.49%,其他经营情况相关指标也基本保持一致趋势。

在限制“三公消费”政策的持续影响下,公司 2014 年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
比优质白酒收入下降较大,2014 年一季度公司销售优质白酒收入达 76,894 万元,
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16.81%。

3、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7.17 4,102.93 -87.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86.51 -3,065.03 81.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648.00 1,500.00 -409.8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817.34 2,537.90 -329.22%

发行人 2014 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3,585.76 万元,主要系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 4,505.41 万元所致。
发行人的销售政策仍然为现款现销,并未发生变化。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增长 81.74%,这主要是由于公
司当前的在建工程项目接近投资后期,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支付的现金大幅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648.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减少
6148.00 万元,主要是因为 2014 年第一季度已经支付了现金股利 4,918.00 万元,
与上期相比支付的时点有所提前。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对比分析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
-22,783.24 3,200.00
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
- -
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
1,800,000.00 1,611,000.00
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
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
- -
占用费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08,959.29 266,352.6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影响利润总额) 1,468,257.47 1,880,552.66
减:所得税影响数 364,914.22 4,900.67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影响净利润) 1,103,343.25 1,875,651.99
其中:影响少数股东损益 - -
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1,103,343.25 1,875,651.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271,728,525.38 310,144,415.16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净利润的比重 0.40% 0.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272,020,258.45
股股东净利润 310,246,207.01
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非
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0.40% 0.60%
东净利润的比重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政府补助收入。2014
年 1-3 月份,发行人收到政府补助 180.00 万元,与去年同期的 161.10 万元相比
变化不大。本期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值为 0.4%,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1、营业收入按产品构成分类情况
单元:万元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主营业务收入 85,080.15 98.86% 102,670.92 99.17%
其中:特 A 类 49,543.43 57.57% 61,057.99 58.98%
A类 9,046.06 10.51% 9,312.24 9.00%
B类 18,304.51 21.27% 22,060.58 21.31%
C类 7,853.94 9.13% 9,599.92 9.27%
D类 332.21 0.39% 640.18 0.62%
二、其他业务收入 978.64 1.14% 855.74 0.83%
合计 86,058.79 100.00% 103,526.66 100.00%

上表显示,公司本期销售结构与去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优质白酒的
销售占比基本稳定在 90%左右。受到限制“三公消费”的持续影响,公司优质白
酒产品的收入较去年相比下降较为明显。优质白酒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16.81%,因此,公司 2014 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17.13%。

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地区划分情况
单元:万元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销售地区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江苏 80,793.99 94.96% 96,512.45 94.00%
其他地区 4,286.17 5.04% 6,158.47 6.00%
合计 85,080.15 100.00% 102,670.92 100.00%

2014 年一季度,公司白酒产品销售的区域结构与前期保持一致,省内销售
比例稳定在 94%左右,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综合毛利率构成及变化
单元:万元
项目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86,058.79 103,526.66
营业成本 24,482.97 28,940.95
营业毛利 61,575.82 74,585.70
营业毛利率 71.55% 72.04%

2014 年一季度公司毛利率为 71.55%,较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这也延续
了 2013 年以来全行业毛利率走低的变化趋势。
单元:万元
项目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营业毛利 比例 营业毛利 比例
特A类 41,088.21 66.73% 50,470.46 67.67%
A类 5,986.16 9.72% 6,115.12 8.20%
B类 10,893.65 17.69% 13,377.24 17.94%
C类 2,917.05 4.74% 4,104.48 5.50%
D类 90.33 0.15% 201.23 0.27%
其他业务 600.41 0.98% 317.18 0.43%
合计 61,575.82 100.00% 74,585.70 100.00%

与上年同期相比,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分类产品营业毛利金额均呈现下降趋
势,但毛利构成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与 2013 年度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相一致,
公司特 A 类白酒对营业毛利的贡献有所下滑,而 A 类白酒则略有上升。

4、分产品毛利率构成及变化
单元:万元
2014 年 1-3 月 2013 年 1-3 月
项目
营业毛利 毛利率 营业毛利 毛利率
特A类 41,088.21 82.93% 50,470.46 82.66%
A类 5,986.16 66.17% 6,115.12 65.67%
B类 10,893.65 59.51% 13,377.24 60.64%
C类 2,917.05 37.14% 4,104.48 42.76%
D类 90.33 27.19% 201.23 31.43%
其他业务 600.41 61.35% 317.18 72.34%
合计 61,575.82 71.55% 74,585.70 72.04%

2014 年 1-3 月,公司各分类产品价格基本维持稳定,毛利率情况均未发生明
显变化,而营业收入的下滑主要是由产品销量降低所引起的。与去年同期相比,
受益于民间消费需求向好,A 类白酒毛利率略有上升。

三、2014 年 1-4 月经营情况及 2014 年业绩预计情况

1、2014 年 1-4 月经营情况

发行人 2014 年 1-4 月经营情况正常,在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方
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
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市场经营环境和主要供应商
及客户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 2014 年 1-4 月销售了 13,439 吨白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 项目 2014 年 1-4 月
产量(吨) 1,306.00
特A类
销量(吨) 1,948.00
产量(吨) 1,416.00
A类
销量(吨) 1,790.00
产量(吨) 3,817.00
B类
销量(吨) 4,166.00
产量(吨) 4,629.00
C类
销量(吨) 5,460.00
产量(吨) 99.00
D类
销量(吨) 75.00

2、2014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情况

虽然受到限制“三公消费”、“禁酒令”等行业不利因素的持续影响,包括本
公司在内的白酒企业与去年同期相比经营业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本公司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
格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 2014 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营业收入下降 8%-13%,
净利润下降 6%-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周内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
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今世缘酒业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
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 年 6 月 1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888

保荐代表人:孙小中、徐玉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推荐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市公告书》盖章页)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市公告书》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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