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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10-16
股票简称:华昌达 证券代码:30027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Huachangda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四年十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
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摘要中
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
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
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
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
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
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3

一、 本次交易方案 ......................................................................................................................... 3
二、 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 ..................................................................................................... 4
三、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7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0
五、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1
六、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2

一、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
宜的办理情况 .................................................................................................................................... 12
二、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4
三、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 14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5
五、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5
六、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6
七、 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管理 ................................................................................................... 16
八、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 16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 19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21

一、 备查文件 ............................................................................................................................... 21
二、 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 22
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华昌达、上市公司 指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指 颜华、罗慧
芜湖基石 指 华昌达股东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昌达股东天津博观顺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天津博观 指
限合伙)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华昌达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德梅

本次重组 柯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华昌达向配套募资对象定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本次配套募资 指
资金,其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交易标的 指 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上海德梅柯 指 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
交易对方、交易对象 指
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
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
业绩补偿义务人 指
骏、德梅柯投资
配套募资对象 指 颜华、九派创投
华昌达与交易对方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发行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华昌达与颜华、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配套融资协议 指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
华昌达与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峰、徐学骏、德梅柯投资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昌达与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
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指 峰、徐学骏、德梅柯投资于 2014 年 7 月 4 日签署的《盈
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九派创投 指 上海德梅柯股东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得汇金 指 上海德梅柯股东海得汇金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德梅柯投资 指 上海德梅柯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审计 / 评估基准日 指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摘要中的尾数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的方案为:华昌达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泽、胡
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
资合计持有的上海德梅柯 100%的股权,并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以及九派
创投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华昌达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泽、胡东群、贾彬、步
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合计持有的上
海德梅柯 100%的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63,000 万元,
其中 5,000 万元由华昌达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余部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7.98 元/股。201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每股分发现金
红利(扣税前)0.01 元,据此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7.97 元/股。本次交易发行股
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具体方案如下:

支付方式——股份对价 支付方式——现金对价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对应金额 标的资产 金额 标的资产
股份数(股) 占比
(万元) 占比 (万元) 占比
陈 泽 2,960,819 2,359.77 3.75% 2,198.00 3.49% 7.23%
胡东群 1,953,279 1,556.76 2.47% 1,450.00 2.30% 4.77%
贾 彬 504,835 402.35 0.64% 184.00 0.29% 0.93%
步智林 2,070,723 1,650.37 2.62% 500.00 0.79% 3.41%
李 军 247,966 197.63 0.31% 184.00 0.29% 0.61%
李海峰 247,966 197.63 0.31% 184.00 0.29% 0.61%
徐学骏 404,061 322.04 0.51% 300.00 0.48% 0.99%
九派创投 1,580,930 1,260.00 2.00% -- -- 2.00%
海得汇金 1,580,930 1,260.00 2.00% -- -- 2.00%
德梅柯投资 61,221,389 48,793.45 77.45% -- -- 77.45%
合 计 72,772,898 58,000.00 92.06% 5,000.00 7.94% 100.00%



(二)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华昌达同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以及九派创投定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交易标的成交价+配套募集资金)的
25%,即 21,000 万元。其中,向九派创投募集 1,430 万元,其余配套募资 19,570
万元由颜华认购。

本次配套募资的发行价格与本次股权收购中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相同,为
7.97 元/股。上述价格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配套募资公司向颜华、九派创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26,348,808 股。

本次募得的配套资金总额在支付重组相关费用后的净额用途如下:首先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 5,000 万元,若上市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的时间早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到账的时间,则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到账
后置换上市公司先行支付的现金对价。剩余 16,000 万元配套资金将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尽快通过增资的方式投入上海德梅柯,增资完成后不少于 1 亿元用于补充
营运资金,剩余将根据上海德梅柯相关项目进度安排使用。


二、 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昌达拟向陈泽、
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
投资等 10 名交易对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德梅柯的部分股权;(2)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华昌达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以及九派创投发行股份募集
不超过 21,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

1、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的股票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发行对象为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九派
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

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
人颜华以及九派创投。

3、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华昌达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价格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7.98 元/股为基础,201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议每股分发现
金红利(扣税前)0.01 元,据此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7.97 元/股。

4、 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发行数量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除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确定(保留到个位数,若出现标的资产余额的折股
数不足认购股份一股的情况的,由华昌达支付现金购买该部分余额),据此测算,
华昌达总共需发行 72,772,898 股股份购买上海德梅柯部分资产。

每个交易对象所获股份对价数量的具体计算为:

发行数量基础=标的资产的价格×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中的一
方购买上海德梅柯股权比例÷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发行股数基础后,进行如下的尾数处理:九派创投、海
得汇金应获发行股数为在发行数量基础上向上进至最近的整数股;7 位自然人应



获发行股数为在发行数量基础上进行四舍五入;德梅柯投资应获发行股数为
72,772,898 股扣除九派创投、海得汇金以及 7 位自然人应获发行的总股数。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1,000 万元,总共发行 26,348,808
股。其中九派创投认购 1,430 万元,即 1,794,229 股,颜华认购其余部分,即
24,554,579 股。

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向陈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中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26,348,808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股份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 别 对 象 股份数(股)
陈 泽 2,960,819
胡东群 1,953,279
贾 彬 504,835
步智林 2,070,723
李 军 247,966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李海峰 247,966
购买资产
徐学骏 404,061
九派创投 1,580,930
海得汇金 1,580,930
德梅柯投资 61,221,389
小 计 72,772,898
颜 华 24,554,579
配套募集资金 九派创投 1,794,229
小 计 26,348,808
合 计 99,121,706


5、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 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交易对象中的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德梅
柯投资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



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上海
德梅柯 2016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业绩补偿义务人
所持股份的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则业绩补偿义务人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上
海德梅柯 2016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以及减值测试完毕后,视是否需实行股份补
偿,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解禁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剩余股份。

交易对象中的九派创投、海得汇金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进行锁定承诺: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其持有上海德梅柯
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从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在本次交易前其持有上海德梅柯
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则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
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不进
行转让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否则其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由于截至本摘要出具日,九派创投、海得汇金持有上海德梅柯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故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不进行转让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

(2)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九派创投承诺:认购的
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不得转让。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 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94,775,000 54.66% 193,896,706 71.15%

2、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78,625,000 45.34% 78,625,000 28.85%

股份总数 173,400,000 100.00% 272,521,706 100.00%




2、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即本报告出具前最近一月末),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颜 华 84,861,000 48.94%
2 罗 慧 9,639,000 5.5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2,900,100 1.67%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4 2,592,859 1.50%
-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2,500,091 1.4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00,232 1.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2,052,663 1.18%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天津博观顺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9,130 1.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1,299,906 0.75%
-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谢佺 1,298,400 0.75%
11 其他股东 62,386,619 35.98%
总计 173,400,000 100.00%


(2)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假设公司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持股不变,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分别登记到账
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颜 华 109,415,579 40.15%
2 德梅柯投资 61,221,389 22.46%
3 罗 慧 9,639,000 3.54%
4 九派创投 3,375,159 1.24%
5 陈 泽 2,960,819 1.0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2,900,100 1.06%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7 2,592,859 0.95%
-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2,500,091 0.9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00,232 0.7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0 步智林 2,070,723 0.7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2,052,663 0.75%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胡东群 1,953,279 0.72%
13 天津博观顺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9,130 0.65%
14 海得汇金 1,580,930 0.5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299,906 0.48%
-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谢 佺 1,298,400 0.48%
17 贾 彬 504,835 0.19%
18 徐学骏 404,061 0.15%
19 李 军 247,966 0.09%
20 李海峰 247,966 0.09%
21 其他股东 62,386,619 22.89%
合计 272,521,706 100.00%


3、 资产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增加,净资产规模将会扩大。本
次重组使得上市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
偿债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4、 盈利能力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方
面均大幅度提升,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市公司与上海德
梅柯在产品和服务内容、市场和客户优势、资金与产能等方面互为补充,协同发
展,将提高各方的盈利能力,巩固各自的市场地位,实现“产品互补、市场结合、
强强合作”。

5、 业务结构

本次交易的标的方上海德梅柯的产品可以较好的弥补公司产品在机器人应
用领域的不足,有效的提高公司焊装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大大地提升公
司的产品性能。同时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优质客户的拓展、整体管理水平的
提高。




6、 公司治理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
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
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有效。

7、 人员结构及高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德梅柯员工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发生变化;上海德梅柯
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的 3 年内原则上不发生
变化;华昌达将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其他财务人员,对上海德梅柯财务进行管理;
德梅柯的创始股东作为华昌达的主要股东,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华昌达公司章
程的前提下,提名两名代表作为董事候选人。

8、 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海德梅柯将
成为华昌达的全资子公司,华昌达与其实际控制人颜华、罗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中的业绩补偿
义务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罗慧做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 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在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
不是本公司关联方,无关联交易。由于本次交易中配套融资的对象之一颜华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从而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
交易。为保护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的新增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做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
将能够有效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通过认购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部分股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颜华新增持有本公司 24,554,579 股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未发生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五、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前颜华、罗慧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4.50%
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颜华、罗慧夫妇,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119,054,579 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43.69%,本
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六、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72,521,706 股,在排除上市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后,社会公众股将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旧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华昌达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授权与批准

2014 年 4 月 3 日,华昌达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并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框架协议》、《配套融资框架协议》、《盈利预测
补偿框架协议》。

2014 年 4 月 25 日,华昌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同日,华昌达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配套融资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 年 5 月 12 日,华昌达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议案,并决议通过了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华昌达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议案。

2014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4 年第 37 次工
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华昌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证监许可〔2014〕775 号《关于核准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文件,核准了本次交易。

(二)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 标的资产的交付及过户

上海德梅柯依法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4 年 9 月 2 日领取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至此,标的资产的


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上海德梅柯的股东由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
李军、李海峰、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变更为华昌达,华昌
达已持有上海德梅柯 100%的股权。

2014 年 9 月 10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
字【2014】第 2-0003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止,华昌
达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172,898 元.

2、 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德梅柯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上
海德梅柯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三) 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交易双方的协商约定向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相应的现金对
价,总计应支付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18 日,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 209,999,999.76 元汇入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昌达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
到位情况的真实、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4)第 2710 号
《验资报告》。

2014 年 9 月 24 日,海通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后
的余额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大信会计师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 2-00037 号《验资报告》确
认了募集资金到账:经审验,截至 2014 年 9 月 24 日止,华昌达已收到此次股份
发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投
资者颜华和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
次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6,348,808 元。根据该验资报告,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348,808 股募集资金合计 209,999,999.76 元,扣除发行
相关费用合计 7,265,754.72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734,245.04 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华昌达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新增股份的登记申请材
料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获得了受理,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
的股东名册。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过户手续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合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华昌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 72,772,898 股股份和募集配套
资金新增的 26,348,808 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合法有效。华昌达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支付现金对价、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续事项办理不
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华昌达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
(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
的目标)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三、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德梅柯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
实施完成后的 3 年内原则上不发生变化;华昌达将通过派驻财务总监或其他财务
人员,对上海德梅柯财务进行管理;原德梅柯的自然人股东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
直接并间接持有华昌达股份的主要股东,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华昌达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提名两名代表作为董事候选人。

相关人员的变动尚需上市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收到提议并履行必要表决程序。



四、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4 年 4 月 3 日,华昌达与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
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同日,华昌达与颜华、九派创投签署了《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框架协议》。

2014 年 4 月 25 日,华昌达与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
徐学骏、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德梅柯投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订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日,华昌达与颜华、九
派创投就本次交易的配套融资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股份认购协议》。

2014 年 7 月 4 日,华昌达与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
徐学骏、德梅柯投资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上述交易各方均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
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主要包括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还出具了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
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华昌达针对标的公司治理以及核心人员安排等
事项亦出具了相关承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对上述承诺内容均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本摘要出具日,华昌达与交易对方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
承诺的情形。


六、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 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办理
完毕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截至目前,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
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交易双方的协商约
定完成现金对价的支付。

(二) 相关方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者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 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十
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5010100100257091。并分别与兴业银
行十堰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该
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八、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 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华昌达本次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操
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
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
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存
在风险和障碍。

2、华昌达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昌达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
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华昌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二) 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嘉源律师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认为:华昌达
已就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颜华、九派创投具备成为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嘉源律师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意见认为:(1)本次交易取得了需要取得的必要的内部授权及批准,
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2)本次交易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政



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及核准。(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收购项下
标的资产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已依法完成了将标
的资产交付给华昌达的法律义务。(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昌达尚需
向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 5,000 万元;本次交易项下发行的股份尚待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
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华昌达注册资本变更
等事宜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华昌达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
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1、华昌达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 72,772,898 股股
份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 26,348,808 股股份,上述股份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得了登记申请材料受理确认。

2、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权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如下:

(1)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骏、德梅柯投资承诺: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
生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上海德梅柯 2016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法
定限售期届满之日,则业绩补偿义务人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上海德梅柯 2016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以及减值测试完毕后,视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扣减需进行
股份补偿部分,解禁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剩余股份。

交易对象中的九派创投、海得汇金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
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进行锁定承诺: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其持有上海德梅柯
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从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在本次交易前其持有上海德梅柯
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则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
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不进
行转让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否则其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由于截至本摘要出具日,九派创投、海得汇金持有上海德梅柯股权时间超过
12 个月,故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不进行转让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

(2)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九派创投承诺:认购的



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不得转让。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股份流通时间表如下:

本次发行所获新股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可流通时间
陈 泽 2,960,819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胡东群 1,953,279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贾 彬 504,835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步智林 2,070,723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李 军 247,966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李海峰 247,966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徐学骏 404,061 2015 年 10 月 17 日

1,580,930 2015 年 10 月 17 日
九派创投
1,794,229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海得汇金 1,580,930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德梅柯投资 61,221,389 2017 年 10 月 17 日

颜 华 24,554,579 2017 年 10 月 17 日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4〕775 号《关于核准湖北华昌达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2、《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大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证明;

5、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华昌达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嘉源律师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二、 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项目主办人: 臧黎明、桂一帆

项目协办人: 宋晶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1061


2、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郭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经办律师: 陈鹤岚、傅扬远

联系电话: 010-66413377

传真: 010-66412855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吴卫星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

经办会计师: 李炜、陈鹏

联系电话: 010-82330559

传真: 010-82327668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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