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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2-30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ZHENGY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正业科技”)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
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正业实业、铭众实业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及其亲属徐地美、徐国梅、段祖芬、
吴国芳、吴艳芳、徐志明、徐田华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徐地华、徐
国凤、徐地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梅领亮、范斌、范秀国、林克和
秦艳平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
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嘉和融通、达晨创世、达晨盛世、肖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梅领亮和秦艳平承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
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3)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
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
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
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
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还制订了《广东
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
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三、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

正业实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正业实业控股
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正业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正业实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
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正业实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正业实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正业实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正业实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正业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二)铭众实业

铭众实业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铭众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铭众实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
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铭众实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80%。铭众实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铭众实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铭众实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铭众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三)嘉和融通

嘉和融通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嘉和融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嘉和融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
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3)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嘉和融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
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嘉和融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嘉和融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
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嘉和融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
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
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
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3%。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
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
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
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
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
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最近 2 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
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
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
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
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停止条
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50%,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相关保障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承诺,若存在
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
华、徐国凤、徐地明将依法连带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一)公司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013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2,836.79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 0.63 元,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 13.86%。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 万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长幅度较大。截
止 2014 年 6 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23,428.20 万元,本次
发行公司拟募集资金 13,270.00 万元,发行后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幅度预计为
56.64%。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均会有一定幅度增加。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已经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详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规
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PCB 精密加工检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电
子板辅料(PCB 精密加工辅助材料)生产加工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银行贷款”建设完成后,公司研发能力将大幅提升,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合理拓
展,财务结构更加稳健,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及长期健康发展。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建设期内股东回报仍通过现有
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如本次发行所属会计年度净
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
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
新、加大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人力资源建设、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全方位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
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

公司将依托自身优秀的技术研发能力,凭借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准确把
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方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
创新。

公司将对目前主打产品 UV 激光切割机、自动化 X 光检查机、UV 激光打孔
机、自动化贴补强机、半固化片自动裁切机所运用的 UV 激光切割技术、X 光精
密检测技术、UV 激光打孔技术、自动化贴补强技术、半固化片自动裁切技术持
续进行研发。通过持续技术提升,公司主打产品功能更加丰富,自动化程度不断
提高,产品系列日益多样化,有利于公司快速提升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将沿着行业前沿技术发展路径,加大对全印制电子技术、高频电
子特性阻抗测试技术、高通透/防静电感光材料技术等新技术的研发力度,尽快
实现技术突破。

(二)加大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如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有力
提振效果。同时,公司未来将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和结合自身行业经验
以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对公司品牌形象进行精准定位。通过广告宣传、行业展
会、新产品发布会、一对一沟通等多种方式,树立专业化的行业品牌形象,构建
更加清晰高效的商业模式,扩大企业影响力。

公司将在巩固 PCB 业务领域领先优势的情况下,根据产品技术通用性加大
力度拓展锂电等其他业务领域,实现快速、稳健发展。
(三)完善人力资源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公司将始终致力于建设学习型组织文化,通过员工自学、岗位培训、组织专
家进行专门培训,以及选派相关人员脱产学习深造等方式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职
业素养。

为发展成为行业一流企业,公司计划大力引进公司战略、前沿技术、项目管
理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及专家,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为公司不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公司将通过构建良好的企业氛围、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合理、有竞
争力的薪酬机制与考核机制,以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并
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盈利能力大幅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
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监管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采购、
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
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市场开
拓以及与客户良好沟通,保证生产线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
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五)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
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
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保障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承诺,若相关
主体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
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将依法连带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向公司出具了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
合伙经营,投资及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
合伙经营,投资及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凡承诺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可
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会将该等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承诺人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项承诺。

如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承诺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厂房租赁补偿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承诺,如果在
2020年6月14日前上述房产因产权问题被拆迁等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并使用,
其将承担因此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一、关于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及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徐国凤、徐
地明承诺:如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
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132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不超过 1,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
为 1,5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
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配售 15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3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7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49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正业科技”,股票代码“300410”。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五 家 指 定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
3、股票简称:正业科技
4、股票代码:30041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0,000,0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5,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 、 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
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50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 目 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正业实业 3,644.6167 60.74 2017-12-31
铭众实业 405.3834 6.76 2017-12-31
本次公开发 嘉和融通 225.00 3.75 2015-12-31
行前已发行 达晨创世 90.00 1.50 2015-12-31
的股份 达晨盛世 76.6666 1.28 2015-12-31
肖冰 58.3333 0.97 2015-12-31
小 计 4,500.00 75.00 —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150.00 2.50 2014-12-31
本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350.00 22.50 2014-12-31
行的股份
小 计 1,500.00 25.00 —
合 计 6,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ZHENGYE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徐地华
注册资本(发行前):4,50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6,000 万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 2 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电子及印制
板辅料。
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 PCB 精密加工检测设备及辅助材料的专业供应商,
主要从事 PCB 精密加工检测设备及辅助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始终
专注于下游制造企业产品品质及生产效率的提升。

所属行业:C40 仪器仪表行业
电 话:0769-88774270
传 真:0769-88774271
电子邮箱:ir@zhengyee.com
董事会秘书:秦艳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

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股) (股) 本比例

董事长、总 2012年10月28日至
徐地华 0 13,466,795 22.4447%
经理 2015年10月27日

董事、副总 2012年10月28日至
徐国凤 0 7,459,089 12.4318%
经理 2015年10月27日

董事、副总 2012年10月28日至
徐地明 0 3,650,698 6.0845%
经理 2015年10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至
梅领亮 董事 0 182,017 0.3034%
2015年10月27日

2013年12月11日至
罗罡 董事 0 0
2015年10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至
陈世荣 董事 0 0
2015年10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至
苏洋 独立董事 0 0
2015年10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至
王龙基 独立董事 0 0
2015年10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至
王恒义 独立董事 0 0
2015年10月27日

职工代表
2012年10月28日至
范斌 监事、监事 0 36,484 0.0608%
2015年10月27日
会主席

2012年10月28日至
林克 监事 0 24,323 0.0405%
2015年10月27日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股) (股) 本比例

2012年10月28日至
范秀国 监事 0 24,323 0.0405%
2015年10月27日

董事会秘
2012年10月28日至
秦艳平 书、财务总 0 303,227 0.5054%
2015年10月27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正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7月23日

注册资本:1,450万元

实收资本:1,450万元

住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生产力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徐地华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营业执照号:441900000603016

正业实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签署日,正业实业
未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除持有发行人公司股份外,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经东莞市鑫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业实业资产总额
为1,434.17万元,净资产为1,422.17万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9.61万元;截至2014
年6月30日,正业实业资产总额为1,798.85万元,净资产为1,784.47万元,2014年
1-6月份实现净利润362.30万元。(上述数据为母公司报表口径)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为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正业

实业65%的股权,在正业实业中拥有决策权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徐地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62119630817****,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建华新邨****,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 国 凤 , 中 国 国 籍 , 无 永 久 境 外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36012419720120****,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现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徐地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0130****,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正业实业、新港电子外,
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25,832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东莞市正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6,446,167 60.74%

2 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053,834 6.76%

3 天津嘉和融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3.75%

4 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000 1.50%

5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66,666 1.28%

6 肖冰 583,333 0.97%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3,500 0.09%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9,500 0.07%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8,000 0.06%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6,000 0.06%

合计 45,167,000 75.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00万股
2、发行价格:10.7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 2013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 2013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
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150万股,有效申购为65,910万股,认购倍数为439.4倍,有
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0.32539683%,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
为0.19474197%,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0.17595123%。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
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资金,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1,350万股,中签率为0.4118069632%,超额认购倍数为
242.83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161,850,000 元。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481100 号《验资报
告》。

5、发行费用总额:29,150,000 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2,5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2,700,000

律师费用 1,15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600,000

上市初费 100,00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00,000


项目 金额(元)

合计 29,150,000


每股发行费用:1.9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132,700,000 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2 元(按照 2014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47 元/股(以发行人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2013 年 1-9 月、2014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但未经审计。

一、本公司 2014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2014 年 9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283,351,900.07 252,600,909.41 12.17

流动负债(元) 105,337,909.70 85,303,401.12 23.49

总资产(元) 365,027,951.24 331,902,115.79 9.9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242,206,019.94 220,989,066.14 9.60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5.38 4.91 9.60
产(元/股)
项目 2014 年 1-9 月 2013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243,964,908.65 183,696,204.61 32.81

营业利润(元) 28,932,440.48 22,923,995.86 26.21

利润总额(元) 30,390,652.54 27,527,689.83 10.4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5,716,953.80 23,648,799.76 8.75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24,600,346.52 19,735,659.89 24.65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7 0.53 7.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55 0.44 25.00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09% 11.82% -0.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10.61% 9.87% 0.74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04,702.83 5,659,122.80 -301.53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25 0.13 -301.53
净额(元)

项目 2014 年 7-9 月 2013 年 7-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总收入(元) 80,413,057.26 47,900,563.56 67.87

营业利润(元) 9,220,290.33 3,586,236.06 157.10

利润总额(元) 9,607,613.39 4,094,596.09 134.6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923,097.52 3,663,179.57 116.29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17,564.57 -2,750,538.06 315.10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25 -0.06 315.10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随着公司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提升,公司优势产品获得客户广泛认同,
2014 年新推出的 UV 激光打孔机市场销售良好,公司 2014 年 1-9 月经营业绩较
快增长。2014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4,396.4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2.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60.03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24.65%。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总资产增长 9.98%,公司净
资产增长 9.60%。

三、2014 年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于 2014 年四季度完成,公司预计 201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较上年同期增长 15-25%,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 1-1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上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电 话:0755-82707777

传 真:0755-82707971

保荐代表人:何书茂、铁维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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