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4-21
股票简称:汉邦高科 证券代码:30044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南侧1-12号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二零一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
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
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立群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时承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
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1 日)收盘
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公司股东宁波汉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
份。
宁波汉银全部 26 名合伙人王立群、李坚、李羿、贾耕垠、罗桂华、王飞、
郭庆钢、张洪峰、秦彪、蔡春艳、骆太军、邓斌、贾玲、谢海军、丘江、赵佳明、

贺胜生、刘腾、王长泉、王刚、徐凤华、黄建民、魏国良、蔡莹、范新院和李霞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的权益,也不由公司或宁波汉银回购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
的权益。
公司法人股东启迪中海、北京磐谷、光大新产业、光大三山和宁波熔岩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张海峰、刘毅、杨晔、曹爱平、艾奇、宫兆新、雷雨、刘泉、任
春玲、仝永辉、魏柯和朱宏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
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海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2)其于 2011 年 12 月通过增资方式所持有的公司 50 万股股份,自前
述增资完成之日起(即 2011 年 12 月 21 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并且,就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
过该部分股份的 50%;该等股份包括该 50 万股股份及在上述期间该 50 万股股份
因公司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取得的对应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杨晔、曹爱
平、秦彪、李坚和郭庆钢承诺:(1)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秦彪、李坚同时承
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
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1 日)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
变。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
披露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
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
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最近一
期已披露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暂停条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股价
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
内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或更换后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
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800 万元,每次或多次累
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为免疑义,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整体行业状况、公司股价的二级
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情况及资金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宜或
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以暂时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
4、具体措施的执行顺序
前述三项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按照如下顺序执行,在启动条件成就后,首
先由控股股东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若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增持公
司股票的义务;若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的,则公司应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虽有前述顺序规定,若控股股东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义
务,则公司均应实施回购义务;若控股股东及公司均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
足额履行增持/回购义务,则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实施增持义
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
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
仍未达到暂停条件之日或控股股东及公司均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
增持/回购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
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
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方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于控股股
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之日或控股股东违反本方案
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实施回
购方案回购,并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股份回购,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四)责任追究机制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且公司不向其实施利润分配,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
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发行股份。在前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汉邦高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
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制定回购计划,
并提请汉邦高科予以公告。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本人将敦促汉邦高科依法
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为汉邦高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更而改变或导致
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身不存
在过错者除外)。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信达证券为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若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票的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汉邦高科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汉邦
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以保持本人汉邦高科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前
提,若本人持有的汉邦高科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
调整前)不低于汉邦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公司股东刘海斌承诺:若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
减持汉邦高科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的汉邦高科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
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
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汉邦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格。
本公司股东光大新产业承诺:本公司拟于本公司所持有汉邦高科股票锁定期
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汉邦高科股票,该等减持将通过
合法方式进行,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
务。
本公司股东启迪中海承诺:本公司拟于本公司所持有汉邦高科股票锁定期届
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汉邦高科股票,该等减持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
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五、公司及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宁波汉银的合伙人
就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约束机制承诺如下:
1、由公司于该等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充分披露相
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由相关责任主体于该等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或投资者损失
的,由相关主体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的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成功后,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
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公司的收入和
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公司上述财务指标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一)加强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募集资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
(二)按照投资计划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北
京研发中心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安防数字监控
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数字硬盘录像机和监控摄
像机的生产能力,同时配套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为公司产品市场的拓展提供有
力支持。北京研发中心基础研究室建设项目为基础技术研究,不直接产生效益,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技术实力,为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的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保
障。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扩展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
有力的资金保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三)加大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
过多年的积累和不断的进步,逐步成为我国安防数字视频监控产品主要供应商之
一。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经形成以数字视频处理技术、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
术、嵌入式系统技术、数字视频网络传输控制技术、系统安全稳定技术、智能视
频分析技术、系统集成化技术和网络互通互联技术为核心的技术平台,构建了该
行业完整的技术体系。目前公司(含子公司)拥有 39 项专利,59 项软件著作权。
未来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做出了规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
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32 号)核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不超过 1,77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177 万股,网上发行 1,593 万股,发
行价格为 17.7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汉邦高科”,股票代码
“300449”,本次公开发行的 1,77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汉邦高科
(四)股票代码:300449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7,07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7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7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立群 2,245.0350 31.7544% 2018 年 4 月 22 日
刘海斌 592.2704 8.3772% 2016 年 4 月 22 日
启迪中海 335.6400 4.7474%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光大新产业 325.5700 4.6050% 2016 年 4 月 22 日
宁波汉银 250.0000 3.5361% 2018 年 4 月 22 日
宁波熔岩 242.0543 3.4237% 2016 年 4 月 22 日
张海峰 230.6863 3.2629% 2016 年 4 月 22 日
北京磐谷 223.7600 3.1649% 2016 年 4 月 22 日
雷 雨 171.8539 2.4307% 2016 年 4 月 22 日
首次公开发 魏 柯 126.4631 1.7887% 2016 年 4 月 22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杨 晔 115.0633 1.6275% 2016 年 4 月 22 日
刘 毅 115.0633 1.6275% 2016 年 4 月 22 日
朱宏展 56.0998 0.7935% 2016 年 4 月 22 日
仝永辉 54.9777 0.7776% 2016 年 4 月 22 日
艾 奇 54.9777 0.7776% 2016 年 4 月 22 日
宫兆新 54.9777 0.7776% 2016 年 4 月 22 日
曹爱平 54.9777 0.7776% 2016 年 4 月 22 日
任春玲 27.4888 0.3888% 2016 年 4 月 22 日
刘 泉 12.9710 0.1835%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光大三山 10.0700 0.1424% 2016 年 4 月 22 日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小计 5,300.0000 74.9646% -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的股份 177.0000 2.5035% 2015 年 4 月 22 日
行新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1593.0000 22.5318% 2015 年 4 月 22 日
小计 1770.0000 25.0354% -
合计 7,070.0000 100.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注册资本: 5,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立群
2004 年 10 月 9 日(有限公司)、2011 年 11 月 4 日(股份
成立日期:
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11 号 4 号楼裙房四层南侧 1-12 号
住 所:
房间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经国家密码
管理局审批并通过制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
产品(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6 月 28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计算机及
外围设备、软件、电子元器件、电讯器材、机电设备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不含分销业务);销售自产产品。
主营业务 安防行业数字视频监控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所属行业
制造业
邮政编码: 100089

联系电话: 010-57985711

传 真: 010-5798579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bgk.net

电子邮箱: jianli@hbgk.net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李坚
联系电话: 010-57985711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况

发行后直接持有公 发行后持股比例
姓名 职务 任期
司股份数(万股) (%)
王立群 董事长、总经理 2,245.0350 42.3592 2014.11.4—2017.11.3
张海峰 副董事长 230.6863 4.3526 2014.11.4—2017.11.3
刘海斌 董事 592.2704 11.1749 2014.11.4—2017.11.3
马伟 董事 -- -- 2014.11.4—2017.11.3
罗茁 董事 -- -- 2014.11.4—2017.11.3
林中 独立董事 -- -- 2015.2.26—2017.11.3
施天涛 独立董事 -- -- 2014.11.4—2017.11.3
周洪波 独立董事 -- -- 2014.11.4—2017.11.3
李存慧 独立董事 -- -- 2014.11.4—2017.11.3
刘 毅 董事、副总经理 115.0633 2.1710 2014.11.4—2017.11.3
张宇 董事、副总经理 -- -- 2014.11.4—2017.11.3
李坚 副总经理、董秘 间接持股 -- 2014.11.4—2017.11.3
秦彪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 2014.11.4—2017.11.3
曹爱平 监事会主席 54.9777 1.0373 2014.11.4—2017.11.3
杨 晔 监事、技术总监 115.0633 2.1710 2014.11.4—2017.11.3
郭庆钢 监事 间接持股 -- 2014.11.4—2017.11.3


(二)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刘海斌持有北京磐谷 1%的股权,2008 年 11 月北京磐谷通过增资
方式成为北京汉邦股东。截至目前,北京磐谷持有公司 223.7600 万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4.2219%。

公司董事刘海斌持有宁波熔岩 50%的股权,2011 年 6 月宁波熔岩通过受让
屈成和中瑞基金持有北京汉邦股权的方式成为北京汉邦的股东。截至目前,宁波
熔岩持有公司 242.0543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5671%。

2011 年 12 月,宁波汉银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截至目前,宁波汉银
持有公司 25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7170%。王立群、郭庆钢、秦彪、李坚均


是宁波汉银的出资人,其在宁波汉银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股东名称 职务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王立群 董事长、总经理 180,000.00 1.2000%
郭庆钢 监事、制造总监 420,000.00 2.8000%
秦 彪 财务总监 1,200,000.00 8.0000%
李 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991,326.00 46.6088%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立群。王立群持有本公司 2,245.035 万股
股份,占总股本的 42.3592%;王立群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汉银 1.20%的出资额,
为宁波汉银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汉银持有本公司 250 万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4.7170%。
王立群,1962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1997 年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
身份证号:11010819620718XXXX。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它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除持有本公司 42.3592%股份以及作为普
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东宁波汉银 1.20%的出资额外,未控制其
他任何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0,086 名,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立群 2,245.0350 31.7544%
2 刘海斌 592.2704 8.3772%
3 启迪中海 335.6400 4.7474%
4 光大新产业 325.5700 4.6050%
5 宁波汉银 250.0000 3.5361%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宁波熔岩 242.0543 3.4237%
7 张海峰 230.6863 3.2629%
8 北京磐谷 223.7600 3.1649%
9 雷 雨 171.8539 2.4307%
10 魏 柯 126.4631 1.7887%
合计 4,743.3330 67.091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770 万股。本次网下向
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7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9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17.7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
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77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66,42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
配售的比例为 0.1064%,有效申购倍数为 156.70 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93 万股,中签率为 0.1956260928%,超额认购倍数为 511.18 倍。本次网上网
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31,435.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677.11 万元。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057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3,758.09 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费用 2,263.33 万元

2 保荐费用 200 万元

3 辅导费用 50 万元

4 审计评估费用 578.14 万元



5 律师费用 331.13 万元

6 信息披露费用 308 万元

7 材料制作费用 15 万元

8 上市初费及登记托管费用 12.5 万元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7,677.11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4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77 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核的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合并报表口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除以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财务状况分析”。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了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公司
利润表及 2015 年 1-3 月公司现金流量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4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
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502,406,544.80 665,164,873.51 -24.47%

流动负债(元) 208,000,833.08 366,863,998.14 -43.30%

总资产(元) 523,678,721.82 687,152,554.39 -23.7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315,677,888.74 320,288,556.25 -1.44%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5.96 6.04 -1.44%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63,691,828.75 61,092,712.09 4.25%

营业利润(元) -10,976,656.67 -15,582,850.38 -

利润总额(元) -4,513,649.98 -11,853,944.43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4,610,667.51 -11,854,546.91 -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4,642,892.51 -12,321,366.91 -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 -0.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09 -0.23 -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45% -4.60% 3.15%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46% -4.78% 3.3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89,127,362.08 -191,008,337.30 -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3.57 -3.60 -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

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5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6,369.18 万元,同比增长 4.25%;营业利润为
-1,097.67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 460.6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61.07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 724.3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为-464.2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亏损 767.85 万元。
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营销网络逐步完善;优势产品突出、新产
品推广促进了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金融、公安、教育、连锁
经营、医疗等领域,由于受上述行业预算管理制度的影响,公司各个季度之间的
收入不均衡,受季节性影响,报告期内各期一季度公司均出现亏损。


(二)财务状况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50,240.65 万元,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减少 24.47%,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扩大,期初采购增加,货币资金
较上年末减少了 73.66%。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52,367.87 万元,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减少


23.79%,主要原因为:公司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 24.47%所致。

2、主要负债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20,800.08 万元,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减少 43.30%,主要为: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减少,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分别较上年末减少 85.71%和 40.24%。
3、经营性现金流量项目
2015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912.74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加 188.10 万元,主要原因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32.56%,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长 28.57%;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
同期增长 5.47%,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 7.50%,支付的各项
税费较上年同期增长 44.15%,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减少
7.01%。


三、2015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情况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
日至 2015 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
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结合公司正在执行中的业务事项及日常经营需求,同时
考虑到第二季度公司发行上市路演等费用,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净利润为
2108 万元至 2424 万元、净利润较 2014 年上半年增长幅度为 0%至 1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未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 010-63081054
传真: 010-63081071
保荐代表人: 周绪凯、徐克非
邮编:
联系人: 周绪凯、徐克非、冯军飞、李瑾、邵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
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公司 2015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