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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4-22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新达路 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5 年 4 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
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经审计的本公司 201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和财务指标,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未经审计的本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以及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披露 2014 年年度报告和 2015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一、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先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
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运达科技如上市
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运达创新”)、发起
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知创永盛”)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的主要股东成都西南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产业集团”)、四川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鸿”)
和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日东方”)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
股权。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
龚南平、卢群光、蒋中文、段云波、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本人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朱金陵、王玉松、龚南
平、李家武、孙路、张晓旭、王海峰分别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
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
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
锁定期满后,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
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成都运达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成都
运达创新持有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成都运达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且成都运达创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
度应做相应变更。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成都运达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或处罚。
如果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
份自成都运达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本公司股东平安创新持股意向的相关承诺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承诺:如果在锁
定期满后,平安创新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平安创新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平安创新将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运达科
技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平安创新持有运达科技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平安创新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可能达到平安创新
所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平安创新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



罚。
如果平安创新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平安创新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自平安
创新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相关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运达
科技股票的,将确保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不因本人在运达科技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制定《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
议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以单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在证券
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控股股东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
得出售。
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增持公司股票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技寻求资金支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增
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0%,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6 个月内,
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对于公
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须履行以上规定。
3、本公司回购
本公司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在证券交易所以
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回购。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运达科技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
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
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
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
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及实际控制人何鸿云承诺:
若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运达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督促运达科技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并且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购回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公开发售的股份。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运达科技
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购回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承诺按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或何鸿云启动股份购回措施时运达科技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
运达科技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
成交量)。运达科技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
若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成都运达创新及何鸿云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运达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运达科技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成都
运达创新及何鸿云持有的运达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
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
约束措施

(一)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本招股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就未能履行承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或督促未能履行承诺的相关方
公开就其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
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相关方承诺未能履行的,公司
应当要求相关方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
承诺变更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
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公司或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
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因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或督促
未能履行承诺的相关方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应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视情节轻重
给予 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承诺方如违反相关承诺,对承诺方所持公司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其
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后仍受现有
约束措施的约束。公司上市后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现有约束措施
的约束。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成都运达创新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运达科技权益的,成都运达创新应当通过运达科技
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运达科技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成
都运达创新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运达科技或成都运达创新提
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运达科技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
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成都运达创新因违反相关承诺给运达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运达
科技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违反相关承诺,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
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成都运达创新
持有运达科技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本人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人应当就未能履行承诺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运达科技权益的,本人应当通过运达科技应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运达科技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
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运达科技或本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运达科技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如违反相关承诺,本人接受运达科技在公司内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的 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公司内部的通报批评。
如违反相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本人所持运达
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运达科技股份已经解禁后,
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本人如系持有运达科技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离职或职务
发生变动后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
上述指标的影响、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 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措施
(1)公司将加快项目执行团队的扩充步伐,提升公司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加
大技术和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的技术领先地位。
(2)公司将继续遵循塑造品牌为核心的原则,制定更为高效的品牌营销计划,
强化品牌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口碑,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培育品
牌忠诚度,以进一步加强“运达”良好的品牌形象。
(3)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全国业务网络的推进工作,聚焦客户需求,
并通过不断创新来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公司的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
务,在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加强业务协同性,巩
固公司行业领先地位。
(4)本公司将继续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
不断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提升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打造锐意进取、技术


过硬、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和有激情、能吃苦、抗高压的营销团队,不断增强公司人
才竞争力。
(5)公司上市后,将根据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主营业务发展情
况、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合法、科学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努力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将项目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6)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技术、资金实力的全面提升。公司
将把握这一市场机遇,积极开展相关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特别是加大对一些盈利能
力较高的企业并购。通过并购,将有助于快速拓展相关市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
2. 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措施
公司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中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股东未来分红
回报规划(2014-2016),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发行人承诺,公司发行上市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前总股本)*20%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成都运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
以现金分红为主。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
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
应当符合:
1)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80%;
2)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的总金额 40%;
3)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策略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并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未来
三年(2014 年-2016 年)具体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3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8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
量为 2,8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
行数量为 2,5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21.7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运达科技”,股票代码“300440”;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网 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
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运达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44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2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8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8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成都运达创新 5,753.4249 51.3699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平安创新 1,428.0000 12.750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前已发
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
行股份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321.8082 2.8733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合伙)
成都知创永盛 301.0959 2.6884 2018 年 4 月 23 日
成都大诚投资有限公
134.2466 1.1986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天津架桥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72.1096 0.64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合伙)
戴先强 153.4247 1.3699 2016 年 4 月 23 日
何鸿云 30.6849 0.2740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朱金陵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玉松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龚南平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家武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孙路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牛静 15.3425 0.137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美玉 11.5068 0.1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晓旭 9.5890 0.085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安邦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秦兰文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严欣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溉泉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武栋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夏建明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范永杰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蒋中文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喻强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康强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卢群光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蔡宁 5.7534 0.05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梅峻峰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许志淳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邱勇 3.8356 0.034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陈星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蓉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谢思建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升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明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彬 1.9178 0.017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小计 8,400.0000 75.0000
网上发行股份 2,520.0000 22.5000 2015 年 4 月 23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280.0000 2.5000 2015 年 4 月 23 日
的股份
小计 2,800.0000 25.0000
合计 11,200.0000 100.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Chengdu Yunda Technology Co., Ltd.

(三)注册资本:8,400 万元(发行前),11,200 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何鸿云

(五)成立日期:2006 年 3 月 10 日

(六)住所:成都高新区新达路 11 号

(七)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械、轻工、电气、电子通讯材料、计算机及软件、
网络信息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产
(涉及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除外);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维护(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证从事经营);土木工程技术的
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信息服务(不含证券及中介业务);货物进出口
和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八)主营业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相关的技术和解决方
案,为轨道交通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营运保障。

(九)所属行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邮政编码:611731

(十一)电话号码:(028)8283 9999

(十二)传真号码:(028)8283 9988

(十三)电子邮箱:wanghf@yd-tec.com


(十四)互联网网址: www.yd-tec.com

(十五)董事会秘书:王海峰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何鸿云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朱金陵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王玉松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龚南平 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孟廷会 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陈蓉 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李中浩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刘斌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潘席龙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卢群光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蒋中文 监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段云波 监事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李家武 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孙路 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张晓旭 财务负责人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王海峰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所示:
职务/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万股)
其他核心人员的关系 (万股)
1 何鸿云 董事长、总经理 30.6849 926.6379



职务/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直接持股数(万股)
其他核心人员的关系 (万股)
2 朱金陵 董事、副总经理 15.3425 253.1512
3 王玉松 董事、副总经理 15.3425 230.1375
4 龚南平 董事 15.3425 230.1375
5 卢群光 监事会主席 5.7534 253.1512
6 蒋中文 监事 5.7534 201.3703
7 段云波 监事 - 3.8357
8 李家武 副总经理 15.3425 230.1375
9 孙路 副总经理 15.3425 -
10 张晓旭 财务负责人 9.5890 152.4661
11 王海峰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7.6713
12 王玮 何鸿云配偶 - 231.9941
13 何鸿度 何鸿云弟 - 776.7140
14 何如 何鸿云妹 - 86.3016

注:

1、何鸿云持有本公司股东四川天鸿 90%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知创永盛 62.4204%的股份,
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926.6379 万股股份。

2、朱金陵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4.4%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53.1512 万股股份。

3、王玉松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4.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30.1375 万股股份。

4、龚南平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4.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30.1375 万股股份。

5、卢群光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4.4%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53.1512 万股股份。

6、蒋中文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3.5%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01.3703 万股股份。

7、段云波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知创永盛 1.2739%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3.8357 万股股份。

8、李家武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4.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30.1375 万股股份。

9、张晓旭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2.65%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152.4661 万股股份。

10、王海峰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知创永盛 2.5478%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7.6713 万股股份。

11、王玮持有本公司股东四川天鸿 10%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2.6057%的股份,
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31.9941 万股股份。

12、何鸿度持有北京鸿日东方 90%的股权,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东成都运达创新 15%的股权,从
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776.7140 万股股份。

13、何如持有北京鸿日东方 1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86.3016 万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成都运达创新,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1年3月13日

营业执照号:510109000056853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3,500万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B座210室

法定代表人:何鸿云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
资;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最近一年,成都运达创新财务数据如下(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12.31/2014 年
总资产 21,853.90
净资产 17,920.19
收入 46.40
净利润 2,422.44

注:母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子公司投资收益。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鸿云先生。何鸿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2
年生,硕士、研究员。曾于1983年7月至1986年9月在兰州铁道学院任助教;1986年9月
至1989年3月在兰州铁道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于1989年4月至2011年9月在西南交通大
学历任助教、讲师、高工、研究员,2011年9月起在西南交通大学办理停薪留职;于2001
年3月至2010年8月在成都运达创新任总经理,2001年3月至今在成都运达创新任董事长;
于2006年3月至今在运达科技任董事长,2010年8月至今在运达科技任总经理;于2010
年11月至今在成都知创永盛任董事长;于2009年4月至今在深圳永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董事长、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成都知创永盛董事长、深圳市永达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都运达创新董事长。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成都西南交大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成都
运达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成都交大运达电气有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无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鸿云控制的企业为四川天鸿。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
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6,482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5,753.4249 51.37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
2 1,428.0000 12.75
限公司
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
3 321.8082 2.8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
4 301.0959 2.69
限公司
5 戴先强 153.4247 1.37
6 成都大诚投资有限公司 134.2466 1.20
天津架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7 72.1096 0.6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何鸿云 30.6849 0.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9 17.3000 0.15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0 朱金陵 15.3425 0.14
合计 8,227.4373 73.4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中通过
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7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80 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39,60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20057307%,
认购倍数为 498.57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2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6057380702%,认购倍数为 165.09 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
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0,760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 XYZH/2015CDA60038 号《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983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4,333
审计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上市相关手续费等
上市材料制作费
合 计 4,983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7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5,77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66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算,其
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4 元(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
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2014 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增幅
流动资产 697,188,780.59 538,343,350.60 29.51%
流动负债 255,007,143.58 182,881,489.18 39.44%
总资产 783,104,869.89 627,867,740.76 24.7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24,525,933.23 440,812,056.86 18.9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6.24 5.25 18.99%
(元/股)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2013 年 增幅
营业总收入 363,098,750.92 310,801,900.79 16.83%
营业利润 96,553,517.89 86,103,427.23 12.14%
利润总额 123,378,137.85 106,864,812.54 15.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8,939,278.35 94,031,911.54 15.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05,828,065.44 92,140,944.96 14.85%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0 1.12 15.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1.26 1.10 14.85%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47% 23.64% -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21.83% 23.16% -1.33%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795,133.06 -6,494,005.51 N/A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2 -0.08 N/A
(元/股)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增减幅度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4 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4 年轨道交通运营仿真培训系统、机车车辆车载监测与控制设备、机车
车辆整备与检修作业控制系统等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当期实现营业收入 36,309.88 万
元,同比增长 16.8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582.81
万元,同比增长 14.85%,其他主要盈利指标保持基本平稳态势。2014 年,公司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0,279.51 万元,现金流情况良好。
截至 2014 年末,公司流动资产达到 69,718.88 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 29.51%,
主要来自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存货增长及现金回收,进而导致公司当期期末总资产增
幅达到 24.72%。截至 2014 年末,公司流动负债达到 25,500.71 万元,较上年年末增
长 39.44%,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承接业务增加,与供应商等往来
款增多所致。综合前述因素影响,2014 年年末,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达到 52,452.59 万元,较上年年末增长 18.99%。




三、2015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72,392,135.55 697,188,780.59 -3.56%
流动负债(元) 219,500,497.03 255,007,143.58 -13.92%
总资产(元) 756,223,952.15 783,104,869.89 -3.4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533,185,679.12 524,525,933.23 1.65%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6.35 6.24 1.76%
产(元)

单位: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53,336,853.01 5,303,790.65 905.64%
营业利润(元) 11,359,333.88 -14,258,798.17 N/A
利润总额(元) 11,406,054.78 -13,596,725.54 N/A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659,745.89 -13,596,725.54 N/A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8,620,152.55 -14,159,426.60 N/A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按发行
0.10 -0.16 N/A
前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10 -0.17 N/A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
0.02 -0.03 N/A
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0.02 -0.03 N/A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688,503.34 -19,750,192.75 N/A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69 -0.24 N/A
净额(元)
注: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股本总数为 8,400 万股,公司 2015 年 4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1,200 万股。




四、2015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一) 财务状况
公司资产规模随业务发展稳步增长,资产流动性较高,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2015 年 3 月 31 日流动资产、总资产分别为 672,392,135.55 元、756,223,952.15
元,分别较年初降低 3.56%、3.43%,流动资产、总资产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支付了
部分流动负债;2015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33,185,679.12 元,较
年初增长 1.65%。
(二) 经营业绩
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3,336,853.01 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9.06 倍,
营业收入金额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武汉铁路局武汉高速铁路职业技能训练段工程等
项目于 2015 年一季度竣工验收所致。
2015 年 1-3 月,公司利润总额 11,406,054.78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 8,620,152.55 元。2015 年 1-3 月,公司利润总额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净利润扭
亏为盈,主要系收入增长较大所致。


(三) 现金流量
2015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7,688,503.34 元,主要系公司业
务增长,支付供应商货款增加,且公司回款具有季节性,在一季度的回款较少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利润分配提议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达科技”)董事长实际控
制人何鸿云先生、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创新”)共
同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的提议及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运达科技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

运达科技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何鸿云、控股股东运达创新(持有运达科技
57,534,249 股股份,占运达科技发行前总股本的 68.4933%),根据《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 2014 年的经营业
绩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提议分配现金红利
2,912 万元。鉴于公司正在发行新股,若本次新股发行成功,在保持上述现金红利总
额不变的情况下,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比例共享上述现金红利。

何鸿云和运达创新承诺在运达科技有关股东大会开会审议上述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二)董事会对运达科技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收到何鸿云、运达创新共同提交的《关于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议及承诺》后,公司董事何鸿云、朱金陵、王玉松、龚
南平、孟廷会 5 名董事对该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参与讨论的董事占公司
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经讨论研究,上述董事一致认为:何鸿云及运达创新
提议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 2014 年的经营业绩以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并且
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能够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上述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以上 5 名董事均书面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三)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为何鸿云及运达创新的提议,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终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
方案为准。

二、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
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 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潘志兵、沈璐璐

项目协办人:无

项目经办人:刘辉、莫鹏、赵欢、牛昊天、周玉、徐志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成都运达本次
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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