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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4-22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aoding Lucky Innovative Materials Co., LTD
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五年四月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新材”、“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
接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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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
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彦峰、陈必源、锁亚
强、张作泉、王德胜、周春丽承诺:

上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彦峰、陈必源、锁亚强、王德胜、周春丽承
诺: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如公司已发行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如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
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经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其将根据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协
议转让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乐凯新材股份总数的 50%,减持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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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其减持公司股份时,
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收
益支付至乐凯新材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
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
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
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自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和/或自股票上市交
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三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
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与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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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公司回购股份
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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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
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
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上述各主体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下一年度触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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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
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相关主体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重新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
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通过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
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对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通过
的,其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
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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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努力保持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
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丽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股价的稳定,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
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回购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
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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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
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金额确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若招股意向(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
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
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张作泉、郝春深、尚秋鸣、王德胜、锁亚强和周
春丽承诺:

1、其已对《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其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任认定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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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
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因其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
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发行
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
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
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认定后,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确认《招股意向书》与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审计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无矛盾之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引
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审计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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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提出补充、替代承诺。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其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
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滕方迁、王一宁、王瑞强、王朝辉、刘彦峰、
陈必源、林钢、邹应全、张洪、王德胜、锁亚强和周春丽承诺

1、其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其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的:

(1)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乐凯新材领取薪酬,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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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损失,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股东利益回报,公司拟通过
加强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
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
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相关措施的具体内
容如下:

1、加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
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
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热敏磁票生产线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缓解公司产能趋
于饱和的压力、进一步满足热敏磁票下游行业的巨大市场需求,提升品牌效益、
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巩固行业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场销售
前景良好,研发内容符合高端信息记录材料的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项
目投资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有效防范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
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最近三年实现了快速发展,多年的行业技术积累和研发创新为公司未来
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将转变为扩大公司经营和项
目开发规模,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开发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
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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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

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
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
管控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订,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原则,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此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 2014 年至 2016 年具体分
红计划>的议案》。

4、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及市场需求不断升级,公司需要
引进、培养更多高水平人才以满足本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
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建立并完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
才的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种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努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以
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坚持在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 20%,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在上述基础上,公司将提高现金分红
水平,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及发行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和第二个会计年度,公
司计划每股现金分红不低于发行前一年度水平。若本次发行后公司股票发生转增
或者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每股现金股利水平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障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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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乐凯公司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目前未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乐凯新材主营业务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本公司未
来控制的公司/企业均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
股)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乐凯新材目前及今后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利用对乐凯新材的控制关系进行损
害乐凯新材及乐凯新材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未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计划从事
与乐凯新材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
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与其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五、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与乐凯新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
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乐凯新材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航天科技集团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乐凯新材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
形,与乐凯新材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现在及将来均不从事与乐凯新材可能发生同业
竞争的任何业务,不投资、合作经营、控制与乐凯新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任
何企业。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乐凯新材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乐凯新材及乐凯新材
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乐凯新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乐凯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乐凯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赔偿乐
凯新材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可具体举证的损失。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乐凯新材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
保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

2、201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乐凯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发行人出具
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乐
凯新材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则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严格遵守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不超过 1,54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54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8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8.5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乐凯新材”,股票代码“300446”。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 1,54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乐凯新材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股票代码:30044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4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1,54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540 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乐凯公司 18,795,077 30.61% 2018 年 4 月 23 日

刘彦峰 1,871,362 3.0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 1,540,000 2.51% 2018 年 4 月 23 日
会转持二户
首次
公开 锁亚强 603,508 0.9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发行
前已 翟保定 594,350 0.9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发行
股份
俞新荣 576,954 0.9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运刚 569,841 0.9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高和平 546,888 0.89%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作泉 471,193 0.77%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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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德胜 460,811 0.7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吴微 452,452 0.7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连生 418,178 0.6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阳灶文 393,802 0.64%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康永 393,033 0.64%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平 379,242 0.6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廖双全 372,380 0.61% 2016 年 4 月 23 日


马文娟 369,899 0.6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梁国忠 357,738 0.58% 2016 年 4 月 23 日


仲吉田 353,597 0.5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必源 316,813 0.52% 2016 年 4 月 23 日


范香胜 296,230 0.4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春丽 273,089 0.4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丽 242,257 0.3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胜恩 233,543 0.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董迎春 230,463 0.3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韩桂元 225,069 0.3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宏燕 209,259 0.3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崔国祥 207,503 0.3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红霞 201,890 0.33%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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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耿素玲 1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杰 1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立忠 198,892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鸿艳 195,705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洪彬 195,387 0.3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建鸣 192,799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姚军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国胜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韩贺兴 189,135 0.3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石玉章 185,622 0.3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艳萍 181,910 0.3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兰波 177,499 0.2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华 169,650 0.2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建国 168,116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潘惠君 168,116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雷建国 166,707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汉来 165,313 0.27%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子钰 162,215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邵立 161,128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田进才 157,320 0.26%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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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乃成 154,340 0.2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志刚 153,648 0.25% 2016 年 4 月 23 日


朱明芳 152,687 0.25% 2016 年 4 月 23 日


魏祥玉 151,537 0.2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吴云发 149,748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殷万里 146,376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文明 146,191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贾玉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赵星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宁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金忠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赵胜岭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康永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杨勇 145,155 0.24%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进良 142,353 0.2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丽欣 139,277 0.2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跃辉 137,761 0.22%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亚军 137,761 0.2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倪建从 137,724 0.2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杨清 136,726 0.22%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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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俊国 131,113 0.2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杨炳建 128,296 0.2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唐小红 121,437 0.2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秋生 117,481 0.19% 2016 年 4 月 23 日


衣春亭 114,801 0.1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闫保平 110,941 0.18%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少普 108,079 0.1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涛 107,051 0.1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庞国辉 105,617 0.17% 2016 年 4 月 23 日


胡健林 104,404 0.1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士红 103,672 0.1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勤 102,489 0.17% 2016 年 4 月 23 日


金磊 100,914 0.16% 2016 年 4 月 23 日


徐继民 99,660 0.16%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郑晓红 99,235 0.1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牛晓东 99,235 0.1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田四雨 97,435 0.1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福英 94,699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郭铁红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焦红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关江伟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霍学青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屈洪丽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万钧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许俊英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赵建革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建国 94,643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强 91,841 0.15% 2016 年 4 月 23 日


范香忠 87,249 0.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殷春生 87,249 0.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胡彦红 87,249 0.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朱庆玲 86,757 0.1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迟丽 81,655 0.13% 2016 年 4 月 23 日


崔同来 80,867 0.13%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东 79,499 0.1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魏建 79,499 0.13%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郭育新 76,275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桂军 76,275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杜红霞 73,757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娟娟 73,709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时玮 72,803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田君欢 71,517 0.1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俊明 68,880 0.11%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兰生 68,880 0.11% 2016 年 4 月 23 日


赵晓红 68,880 0.1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杨惠敏 67,091 0.1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孟立新 63,253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段彦萍 63,220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艳君 62,429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孙辉 61,131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晓宇 59,696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小梅 59,678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勇红 59,157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新田 58,561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安丽 58,406 0.10%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保荣 57,814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黄亚娟 57,652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苑东杰 57,522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郝元波 57,419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国义 56,964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尹万云 55,419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义军 55,341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郝培力 55,119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陶贵龙 55,067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路月萍 55,056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吴福东 54,398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冯贤权 53,655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惠恋 52,831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郑素平 52,738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邢东培 52,405 0.09% 2016 年 4 月 23 日


黄二钢 51,688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唐永恒 51,496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梁红志 51,366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友玲 51,348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邢翠燕 51,119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马岩 50,401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要淑华 50,109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季长生 49,873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董抒 49,274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史育文 49,111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臧冀青 48,812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刁 军 47,824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于玫 47,603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冬至 47,029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智慧 46,586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陈利利 46,260 0.08% 2016 年 4 月 23 日


乔媛 45,861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代楠 44,131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梅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朱亚利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立勇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庞立新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徐立荣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敏 43,732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刘嘉秋 40,238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秀荣 40,071 0.07% 2016 年 4 月 23 日


林建 39,539 0.06% 2016 年 4 月 23 日


崔红芳 38,248 0.06%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伟(女) 38,234 0.06% 2016 年 4 月 23 日


王明 34,947 0.06%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刘锡刚 34,891 0.06%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潇潇 30,299 0.05% 2016 年 4 月 23 日


赵华娟 30,299 0.05% 2016 年 4 月 23 日


宋萌 27,552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董旭辉 27,519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阎俊波 25,763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时伟玲 25,763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董社昌 25,763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肖艳军 21,903 0.04%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春柳 21,171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武江涛 21,171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曹晨飞 21,171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张慧慧 21,171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廖颖 19,381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于常利 18,368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伟(男) 16,579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李娜 16,579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任彦忠 16,579 0.03%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杨茉 11,987 0.02% 2016 年 4 月 23 日


常欣 11,987 0.02% 2016 年 4 月 23 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邸兰涛 11,987 0.0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柳进 11,987 0.02% 2016 年 4 月 23 日


杜文杰 9,184 0.0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屈晓明 9,184 0.01% 2016 年 4 月 23 日


满玉梅 7,395 0.0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周白雪 7,395 0.01% 2016 年 4 月 23 日

小计 46,000,000 74.92%
网下配售发
首次
行的 1,540,000 2.51%
公开
股份
发行
网上定价发
的股
行的 13,860,000 22.57%

股份
小计 15,400,000 25.08%
合计 61,400,000.00 100.00%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540 万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8%。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aoding Lucky Innovative Materials Co., LTD

注册资本: 4,6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滕方迁

成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公司住所: 保定市和润路 569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312-7922999

传真: 0312-7922999

互联网网址: http://maginfo.luckyfilm.com.cn

电子信箱: lekaixincai@luckyfilm.com

董事会秘书: 周春丽
主营业务: 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所属行业:
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代码: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发行后持股 发行后持股比 在公司任职情
姓 名 持股方式 任职期间
数量(万股) 例 况
刘彦峰 187.14 3.05% 直接 2014.3-2017.3 董事兼总经理
陈必源 31.68 0.52% 直接 2014.3-2017.3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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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持股 发行后持股比 在公司任职情
姓 名 持股方式 任职期间
数量(万股) 例 况
张作泉 47.12 0.77% 直接 2014.3-2017.3 监事会主席
王德胜 46.08 0.75% 直接 2014.3-2017.3 副总经理
锁亚强 60.35 0.98% 直接 2014.3-2017.3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
周春丽 27.31 0.44% 直接 2014.3-2017.3
事会秘书
滕方迁 - - - 2014.3-2017.3 董事长
王一宁 - - - 2014.3-2017.3 副董事长
王瑞强 - - - 2014.3-2017.3 董事
王朝辉 - - - 2014.3-2017.3 董事
林钢 - - - 2014.3-2017.3 独立董事
张洪 - - - 2014.8-2017.3 独立董事
邹应全 - - - 2014.8-2017.3 独立董事
郝春深 - - - 2014.3-2017.3 监事
尚秋鸣 - - - 2014.3-2017.3 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
公司”),持有公司 44.21%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1992 年 4 月 15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81,006.00 万元

住所: 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滕方迁

营业执照号

经营范围: 信息化学品、信息记录材料、印刷材料、塑料薄膜、涂塑
纸基、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专用设备、I 类医疗器械、专
用仪器仪表、航天产品(专项规定除外)制造,本企业或
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软件开发、销
售。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制造、进口,相关技术进口,
补偿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
补’业务;Ⅱ类医疗器械;6831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销售(只限分支机构经营)。

乐凯公司隶属航天科技集团,是其全资子公司。乐凯公司主要从事数字印刷
材料、数码影像材料、高性能膜材料、新能源材料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乐凯
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数码影像材料、数字印刷材料科研、生产基地,平
板显示器用中高档光学薄膜和薄膜深加工产品的大型研发、生产基地,特种感光
材料、特种薄膜研发和生产制造基地。

乐凯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57,077
净资产 526,142
项目 2014 年度
净利润 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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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29 日。航天科技集团主要从事运载火箭、人造卫星、载人飞
船和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发射,以及卫星应用、信息
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航天特种技术应用、特种车辆及零部件、空间生物等领
域的研究与发展。

航天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1999 年 6 月 29 日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 1,112,069.90 万元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 雷凡培

营业执照号

经营范围: 战略导弹、战术对地导弹、防空导弹、各类运载火箭的研
制、生产、销售。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各类卫星
和卫星应用系统产品、卫星地面应用系统与设备、雷达、
数控装置、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设备、保安器材、化工
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机械设
备、电子及通讯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制、生产、销售;
航天技术的科技开发、纺织品、家具、工艺美术品(金银
饰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技术咨询;物业管理、自
有房屋租赁、货物仓储;专营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航天科技集团最近一期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2,78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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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14,049,266
项目 2014 年度
净利润 1,078,511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乐凯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
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
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26,19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18,795,077 30.61%

2 刘彦峰 1,871,362 3.05%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1,540,000 2.51%

4 锁亚强 603,508 0.98%

5 翟保定 594,350 0.97%

6 俞新荣 576,954 0.94%

7 张运刚 569,841 0.93%

8 高和平 546,888 0.89%

9 张作泉 471,193 0.77%

10 王德胜 460,811 0.75%
合计 26,029,984 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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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54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8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7.1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5.3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
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 92,07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 303,085.050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 496.86074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保定
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T+1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
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8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
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597.85714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218.67608 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816,21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3.00%,配售比例为 0.17552903%;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554,400 股,
占本次的 36.00%,配售比例为 0.1655914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69,39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11.00%,配售比例为 0.14010753%。

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62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53.0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
第 71105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2,475.99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1,8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203.76
3 律师费用 160.00
4 信息披露费用 300.00
5 发行手续费用 12.23
合计 2,475.99

每股发行费用为 1.6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1,153.01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8 元(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24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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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的利润表、2015 年 1-3
月的现金流量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其中,2015 年 1-3 月、2014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83,723,060.99 188,347,220.48 -2.46%

流动负债(元) 67,125,519.62 69,290,208.71 -3.12%

总资产(元) 326,405,227.27 328,556,815.71 -0.6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243,376,023.10 243,232,230.96 0.06%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5.29 5.29 0.06%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第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64,667,107.21 48,892,168.37 32.26%

营业利润(元) 32,261,722.15 23,102,507.45 39.65%

利润总额(元) 32,413,997.83 23,232,443.19 39.52%

净利润(元) 27,743,792.14 19,747,576.71 4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7,594,754.09 19,627,652.56 40.59%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0 0.43 39.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60 0.43 39.53%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19 10.15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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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11.13 10.09 1.04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326,980.59 23,738,719.22 19.33%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62 0.52 19.33%
净额(元)

二、2015 年 1-3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4,667,107.21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2.26%,净利润
27,743,792.14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49%。

三、2015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季节性波动较小,受高铁运力不断增长以及国内磁条市场需
求增加影响,公司热敏磁票及磁条产品收入继续保持增长趋势。结合公司 2015
年 1 至 3 月实际经营情况,预计公司 2015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增
长幅度为 20%左右。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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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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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邮编:

电话: 010-65608300

传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 相晖、伍忠良

项目协办人: 张世举

项目经办人员: 张庆升、马凯、刘蕾、连子云、刘斌、杨巍巍、胡昊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
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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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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