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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4-23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Goldstone Orient New Material Equipment Co., Ltd.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五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 1,700 股股份已确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因此以下承诺中涉及“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的时间阶段具体指“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指“2015 年 10 月 23 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
4 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
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
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
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
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
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
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
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
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
整),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
应的利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
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承诺:“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发
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加计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的利
息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应规定办理。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
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
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2.1 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实施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议案及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承诺


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的决议,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2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期
初至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股东大会日累计从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
(如有)总额的 20%,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3)发行人控股股东蒯一希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对发
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每人单次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得的工资薪酬金额的 30%。

2.4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每间隔 12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5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新任职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后
36 个月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同时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六名股
东蒯一希、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傅海鹰、林强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对
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
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
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需
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
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所参照的发
行价);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
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权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2、公司股东赖星凤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赖星凤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人需
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
价格为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每股净资产值;在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3、公司法人股东中泰富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
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
股份除外)。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的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为参照市场价
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证监会、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股权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上市申请文件真
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上市申请文
件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上
述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相关
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如
下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文件: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及赔偿损失的承诺;发行
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等
相关公开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自违反承诺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公开承诺
的,将赔偿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
经发行人许可,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工作。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其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
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的增持、回购承
诺的,则自未履行承诺之日起,相关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公
司现金红利、薪酬、津贴均由发行人扣留,直至其各自履行其承诺。

3、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 5%以上股东若违反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如果本人(或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还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关于减少不必
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商服用地的承诺和关于
税收变化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需遵循其在各项承诺中约定的相
应约束措施。

(七)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次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管理层详细论
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募投
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
况下,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当年的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
将面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承诺将通过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技术创新、加强市场开拓、改善财务结
构、加强内部控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完善利润分配制
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2011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金石东
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
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并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同时,公司内审专员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合监管



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钢带增强塑料管生产线产业化
项目和缠绕钢丝增强管生产线产业化项目是对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产品所进行
的规模化扩产,结合发行人过去在本行业技术、市场、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积累
以及成功的产品推广经验,两个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使发行人进一步确立钢增
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制造设备领域的领先地位,提高获利能力,增强发行人竞
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会尽快实施募投项
目,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股东的回报。

3、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目前已在排水和给水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在工程建设用管
道领域,复合管道的潜在需求也在持续增长。在瓦斯抽放管领域,公司生产线
产品生产的管材相比于传统管材有着成本和安全性能上的明显优势;在长距离
固体废渣、矿浆运输应用领域,柔性复合管在工程支线上具有高耐压、具有较
高韧性并且易于铺设等优点。

研发实验基地项目是发行人继续保持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新型塑料复
合管道设备设计、制造水平的必然要求。该项目建成后,将加快新产品研发速
度,进一步加强发行人技术研发实力,有利于增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促进发
行人可持续发展。同时,研发中心的建成有助于将先进技术产业化,提高现有
产品的性能,以吸引下游管道企业购买产品。

4、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

巩固现有国内重点市场区域,加强销售薄弱地区的市场开发,挖掘潜在客
户。同时,公司根据目前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市场分析和各国产品需求情况,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海外市场开拓战略。目前公司产品已通过海外销售渠道出口



至意大利、克罗地亚、土耳其和乌克兰等国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开拓北美、东
南亚等市场,以实现销售业绩的多元化增长。

5、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可以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结
构,财务状况更加优化,银行信用等级将进一步提升,外部融资条件将获得极
大改善,这将使公司和国内其他竞争对手的差距进一步拉开,有助于公司运用
更多的市场手段,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
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7、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项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载明
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制
度的完善有助于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并能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
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利益和保证发行人长期稳
定发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其他自然人股东姬昱川、陈绍
江、傅海鹰、林强、徐金燕、赖星凤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直


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
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
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
上述期间本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发行人法人股东中泰富力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公司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
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公司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确认本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公司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上述期间本公司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蒯一希及其他股东姬昱川、陈绍江、傅海鹰、
林强、徐金燕、中泰富力、赖星凤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除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获得分红等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承诺
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
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承诺人确认本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
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承诺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上述期间承诺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其他重要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对于 2009 年之前发行人未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有需要的员工提


供了免费职工宿舍)的问题,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如有关政府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需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
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承诺人将无条件
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住房公
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或
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
用。” 2009 年之后发行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商服用地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曾在商服用地上开展生产经营的问题,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
诺:“如发行人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上述房地事项违法而受到处罚或强
制拆迁,或因上述事宜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的合法主张,承诺人将无
条件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缴付的罚款或赔
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合法权利要求或赔偿款项,以及
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关于税收变化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 2011 年起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发行人
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有关政府部门认定公司需补缴税
款,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纳税事宜的合法权利要求,承诺人将无条
件连带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税款、罚款或赔偿款
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保证
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170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1,53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
为 10.5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石东方”,股票代码
“300434”;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
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金石东方

(四)股票代码:30043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7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类别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
(万股) (%)
延)




蒯一希 1,855.38 27.29 2018.4.24
姬昱川 704.82 10.37 2018.4.24
陈绍江 704.82 10.37 2018.4.24

首次公开发 傅海鹰 413.61 6.08 2017.4.24
行前已发行 林强 412.08 6.06 2017.4.24
股份 徐金燕 392.19 5.77 2018.4.24
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52.92 5.19 2018.4.24
赖星凤 264.18 3.89 2017.4.24

合计 5,100.00 75.00 -
网上发行股份 1,530.00 90.00 2015.4.24
首次公开发
网下配售股份 170.00 10.00 2015.4.24
行的股份
小计 1,700.00 25.00 -
合计 6,8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chuan Goldstone Orient New Material Equipment Co., Ltd.
住所: 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蒯一希
设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15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生产、销售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及设备,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应用
技术开发,管件模具,施工机具;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钢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客户提供钢增强塑料
主营业务:
复合管全套生产工艺、技术解决方案及成套生产设备(生产线)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林强
邮政编码:
电话: 028-87086807
传真: 028-87086861
电子信箱: goldstone@goldstone-group.com
互联网网址: www.goldstone-group.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1、董事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7 名董事均为中国国籍,
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发行人董事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本届任职起止时间




1 蒯一希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2 姬昱川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3 陈绍江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4 徐金燕 董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5 张玉川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6 冯婷婷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7 肖 菲 独立董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2、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3 名监事均为中国
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发行人监事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本届任职起止时间
1 赖星凤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2 廖 凯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3 李润秀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 6 名成员组成。6 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本届任职起止时间
1 蒯一希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2 姬昱川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3 陈绍江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4 傅海鹰 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5 林 强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6 纪宏杰 财务总监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发行后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蒯一希 董事长、总经理 1,855.38 27.29%
姬昱川 董事、副总经理 704.82 10.37%

陈绍江 董事、副总经理 704.82 10.37%
傅海鹰 副总经理 413.61 6.08%
林 强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12.08 6.06%
徐金燕 董事 392.19 5.77%
赖星凤 监事会主席 264.18 3.89%

合计 4,747.08 69.81%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蒯一希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蒯一希直接持有发行人
27.29%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蒯一希,男,1958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内燃机专业,工程师职称。1982
年毕业于四川工业学院,1982 年至 1993 年在四川建筑机械厂工作,历任技术员、
车间主任等职;2004 年 7 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金石东方有限执行董事,
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制订、运营管理和研发
工作,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蒯一希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外,未控制其他
任何企业。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金石东方的股东总数为 28,543 人,其中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蒯一希 1,855.3800 27.29%
2 姬昱川 704.8200 10.37%
3 陈绍江 704.8200 10.37%
4 傅海鹰 413.6100 6.08%
5 林强 412.0800 6.06%
6 徐金燕 392.1900 5.77%
7 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52.9200 5.19%
8 赖星凤 264.1800 3.8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
9 1.3103 0.02%
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
10 1.3077 0.02%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5,102.6180 75.0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
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5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7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34,64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2626263%,认购倍数为 792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530 万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4358835274%,认购倍数为 229 倍。本次网下
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6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40.57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228.43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3,228.43
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 2,300.00
审计费用 515.93
律师费用 95.00
信息披露费用 280.00
发行手续费用等 37.50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9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40.5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4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
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6 元(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利
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5 年 1-6
月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 目 2015.3.31 2014.12.31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21,079.63 22,868.01 -7.82
流动负债 5,260.43 6,514.95 -19.26
总资产 27,486.09 28,725.58 -4.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2,177.20 22,158.78 0.0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4.35 4.34 0.23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度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收入 4,051.46 5,181.45 -21.81
营业利润 1,029.93 1,016.72 1.30
利润总额 1,029.62 1,023.62 0.5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85.42 899.90 -1.6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766.56 894.03 -14.26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7 0.18 -5.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15 0.18 -16.67
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7 4.48 -0.51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3.44 4.45 -1.01 个百分点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57.79 466.16 298.53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6 0.09 300.00
净额(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自 2014 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因素影响,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
要产品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2015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051.46 万元,同比下降 21.81%;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885.42 万元,
同比下降 1.61%;公司 2015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857.79
万元,同比增长 298.53%,主要为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金石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回成都西航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回的 760 万元项目保
证金所致。


三、2015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5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5 年 6 月末公司的产品运营
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变动幅度为-20%~+5%。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3、住 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4、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层

5、联系电话:021-23219000

6、传 真:021-63411627

7、保荐代表人:王中华、洪晓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
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
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川金石东
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
证券同意推荐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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