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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14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KE PEROXIDES CO.,LTD.)

(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二〇一五年五月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志刚承诺:自公司的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方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虞市金创投资
中心(普通合伙)、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恒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敏海、陈文豪、章伟新、韩礼力、
章金龙、朱阳土、俞世铭、竹钟祥、金柏仁、胡仁勇、魏洪涛、毛军勇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方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加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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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
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志刚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本方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方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
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
持。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11 月 14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本方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
股份。


(二)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

合伙)、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

向及减持意向

1、本方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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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方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
股份。


(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
的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与投
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控股股
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上述措施的
具体条件分别为:
(1)回购公司股票并注销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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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
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两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实施。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
体方案,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
总额的 2%。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在启动回购股票时,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控股股东的股东会需通
过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方案中的增持价格按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增持比
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
控股股东在具体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
增持股票的期限为自公司公告具体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控股股东在启动增持股票时,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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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成熟后
30 日内,即可按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增持比例,增持比例不高于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2%,并且在该事项开始前,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
求完成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同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
增持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

1、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 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
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
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
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
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增
持公司股票措施具体方案、股东会批准情况、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情况等,并
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
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情况。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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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金科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
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各方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金科过氧化物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
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4、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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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本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未来股东回报;
2、加快区域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竞争力;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在坚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及发行
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和第二个会计年度,公司计划每股现金分红不低于发行前一年
度水平。若本次发行后公司股票发生转增或者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每股现金股利
水平相应进行调整。


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
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权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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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应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时,应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6、若公司当年进行利润分配,则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7、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
8、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9、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
10、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子公司浙江金科双氧水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科日化原料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均有明确的分红条款规定,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浙江金科双氧水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盈利年度,
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的
50%。”
浙江金科日化原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在公司盈利年度,
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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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
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
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及相关其他重要因素,对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进行了积极、稳妥的规划,具体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指定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坚持现金分
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
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2012-201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12-2016 年是公司谋求上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公司该时
期的发展与股东的鼎力相助密不可分。为此,公司计划将为股东提供足额投资回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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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对公司该等未
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2)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
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暂不领取公司利润
分配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朱志刚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转让公
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暂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
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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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
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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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浙
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3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2,6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265 万股,网
上发行 2,385 万股,发行价格为 7.8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0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浙江金科”,股票代码“300459”;
本次公开发行的 2,6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五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5 日
3、股票简称:浙江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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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代码:30045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5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50 万股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64.66 24.19% 2018 年 5 月 15 日

朱志刚 2,501.06 23.59% 2018 年 5 月 15 日
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
607.64 5.73% 2016 年 5 月 15 日
公司
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
557.01 5.25% 2016 年 5 月 15 日
(普通合伙)
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
506.37 4.78% 2016 年 5 月 15 日
公司
葛敏海 170.14 1.61% 2016 年 5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苏州恒博创业投资有限
126.6 1.19% 2016 年 5 月 15 日
发行前已 公司
发行的股 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
126.6 1.19% 2016 年 5 月 15 日
份 企业(有限合伙)
陈文豪 101.28 0.96% 2016 年 5 月 15 日

章伟新 101.28 0.96% 2016 年 5 月 15 日

韩礼力 101.28 0.96% 2016 年 5 月 15 日

章金龙 91.15 0.86% 2016 年 5 月 15 日

朱阳土 75.95 0.72% 2016 年 5 月 15 日

俞世铭 75.95 0.72% 2016 年 5 月 15 日

竹钟祥 60.76 0.57% 201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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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柏仁 60.76 0.57% 2016 年 5 月 15 日

胡仁勇 60.76 0.57% 2016 年 5 月 15 日

魏洪涛 37.98 0.36% 2016 年 5 月 15 日

毛军勇 22.79 0.22% 2016 年 5 月 15 日

小 计 7,950 75.00%

网下发行的股份 265 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2,385 22.50% 2015 年 5 月 15 日

小 计 2,650 25.00%

合 计 10,6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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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JINKE PEROXIDES CO.,LTD.
2、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3、注册资本:7,950 万元(发行前);10,600 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12 日(股份公司 2011 年 5 月 18 日)
5、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九路 5 号;312369

6、经营范围:生产:年产过碳酸钠(SPC)10 万吨、食品级液态二氧化碳
1.2 万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 日)。过碳酸钠、过硼酸
钠研发;三嗪次胺基己酸系列产品、醋酸钠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他
化工产品的研发及销售(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外);进出口贸易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氧系漂白助剂 SPC 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导产品 SPC 属于环境友好型精细化工新材料,
主要作为新型洗涤助剂广泛应用于日化领域,用于生产高效、节能、环保的含氧
洗涤剂产品,如含氧洗衣粉、洗衣片、洗碗剂、工业含氧洗涤剂、通用含氧清洁
剂等,该产品还可应用于环保、印染、造纸、医疗等领域。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9、电 话:0575-82737958 传 真:0575-82735552
10、互联网址:http:// www.jinke-chem.com
11、电子信箱:zqb@jinkegroup.com
12、董事会秘书:魏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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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万股) (万股)[注]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朱志刚 董事长 2,501.06 2,564.67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葛敏海 副董事长 170.14 77.12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章伟新 董事兼总经理 101.28 -
2017 年 5 月 12 日
董事兼副总经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章金龙 91.15 77.12
理 2017 年 5 月 12 日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魏洪涛 37.98 -
兼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吴剑波 董事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竺素娥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马贵翔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杜志平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姚勇 监事会主席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丁宁 监事 -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项丰标 监事 - 4.77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毛军勇 财务总监 22.79 -
2017 年 5 月 12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梁百其 副总经理 - 27.83
2017 年 5 月 12 日
注:
1、 朱志刚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4%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2,564.67 万股股份;
2、 葛敏海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77.12 万股股份;
3、 章金龙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77.12 万股股份;
4、 项丰标持有本公司股东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合伙)0.91%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
本公司 4.77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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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百其持有本公司股东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合伙)5%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本公
司 27.83 万股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志刚。
1、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330682000010144。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为 129,763.23 万元,净
资产为 32,669.30 万元;2014 年度净利润为 2,766.67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上
虞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朱志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澳门永久
居留权,经济学研究生结业,经济师、工程师职称,浙江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朱
先生 1983 年至 1996 年期间历任上虞市曹娥塑料厂副厂长,上虞树脂化工厂厂长,
上虞联丰给排水设备厂厂长,上虞市金泰实业总公司总经理;1997 年至今历任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虞市国际时代
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浙江时代金科过氧化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志刚除投资本公司外,还持有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4%的股权,以及上
虞市六和投资有限公司 84%的股权。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3977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
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1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64.66 24.19%

2 朱志刚 2,501.06 23.59%

3 浙江利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7.64 5.73%

4 上虞市金创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557.01 5.25%

5 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6.37 4.78%

6 葛敏海 170.14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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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7 苏州恒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6.60 1.19%

8 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60 1.19%

9 陈文豪 101.28 0.96%

9 章伟新 101.28 0.96%

9 韩礼力 101.28 0.96%

10 章金龙 91.15 0.86%

合计 7,555.07 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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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6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股票数量为 2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3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8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
票数量为 265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243,27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918.00 倍;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2,385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7,269,575,000 股,有效申购倍数
为 304.80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776.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天健验字[2015]第 115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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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3,224.56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1,646.56

审计、验资费用 892.90

律师费用 387.92

信息披露费 286.00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 11.18

合计 3,224.56

每股发行费用:1.2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7,551.44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5.54 元(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413 元/股(以公司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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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5]68
号)。本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3 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
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天健审[2015]2662
号)。相关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之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净利润与 2014 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20%至 20%。上
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15 年半年报中详细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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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
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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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4、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大厦 26 层
5、电 话:021-62078022
6、传 真:021-62078900
7、保荐代表人:黄玮、陈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浙江金科股票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愿意推荐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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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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