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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10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qiHoupu Holding Co.,Ltd.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216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发行人”、
“公司”、“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
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
行价格的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德同银科、唐新潮、华油天然气、林学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股东李凡等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即
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且自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谭永华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涛的关联方,其承诺:自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之日起(即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
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博源腾骧、爱洁隆、同德投资、新疆新玺、华控成长承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涛、李凡、敬志坚、危代强、
黄太刚、张俊、廖勇、夏沧澜、宁扬忠、朱敏承诺:在上述股票锁定承诺期满之
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届满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厚普股份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厚普股份所
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相应进行调整),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程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符合:(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2)
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
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启动该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
列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票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
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按照上述方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年自公司获得
现金分红的 50%且不低于 800 万元。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



票。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
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可以终止继续增持股
票。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对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
的措施,公司将暂时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措施为止。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不低于 30%的前提下,以不低
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 10%。
3、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
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
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德同银科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
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
时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3、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
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
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唐新潮及林学勤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需求,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减持所持股票,减持的股份总数最高可达公司上市时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3、所持股份减持时须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
对发行人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干扰。
4、股份减持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股份数量将作
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华油天然气承诺
华油天然气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如果华油天然气业务规划出现变化,需要
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在减持股份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华油天然气自愿将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发行
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将于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上述
事实认定或处罚的文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
购措施。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
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
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因本所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
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成都华气
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公司将持续致力于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提高投资者的回报,尽量减少本次
发行对上述情况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
品技术水平、质量及性能,提升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水平,强化核心竞争能力, 继
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2、公司将坚持市场导向,持续强化客户需求导向、保持售后服务优势、打
造更为高效的品牌营销计划,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口碑,不断扩展清洁能
源产品的应用领域,积极把握船用 LNG 应用等市场机遇,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扩
展用户群体。
3、人才是公司的立身之本,公司将着力培养并引进优秀的国内外人才,提
升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公司持续技术创新和经
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公司将科学有效地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安全、合理、快速的
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从而全面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5、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于市场影响、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能
力的全面提升。公司将适时把握市场机遇,积极开展相关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
完善公司产品链,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6、公司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公
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中
作了相关制度安排,并制订了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4-2016)分红
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本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
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实施现金分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的认定及现金分红的占比: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2)鉴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尚属于成长期,且预计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因此,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根据前项规定适时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
展阶段的规定。




(3)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同时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或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4、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的情况制定公司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在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的
意见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
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因公司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可能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交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应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向股东大会
提出的调整现金分红的提案并应详细说明修改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提交审议前,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
分讨论,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7、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先生为了避免将来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向公司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
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支持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厚普股份(包括厚
普股份控制的企业,下同)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
产任何与厚普股份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
2、如果厚普股份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了对厚普股份的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
权转让给厚普股份。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厚普股份主营业务产生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厚普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厚普
股份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厚普股份,厚普股份对上述业务享有优
先购买权。
本人承诺,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厚普股
份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将予以赔偿。


九、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承诺: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之前的事由,应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因未足额、及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以罚
款、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其他方索赔,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则
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费用开支及全部经济
损失。


十、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招
股说明书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自愿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由本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
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由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作出合
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损失;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相关责任主体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如有),直至该未履行承诺事项已予以纠正,负面影响已经消除。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7 号”文核准,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总数 1,78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48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 3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448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1,332 万股,
发行价格为 54.0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26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厚普股份”,股票代码
“300471”;本次公开发行的 1,78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厚普股份
4、股票代码:30047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12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480 万股。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总数 1,78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480 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3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 300 万股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480 万股
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江 涛 2,385.50 33.50 2018 年 6 月 11 日

德同银科 775.00 10.88 2016 年 6 月 11 日

唐新潮 748.00 10.51 2016 年 6 月 11 日

林学勤 397.50 5.58 2016 年 6 月 11 日

华油天然气 420.00 5.90 2016 年 6 月 11 日

博源腾骧 92.00 1.29 2016 年 6 月 11 日

爱洁隆 92.00 1.29 2016 年 6 月 11 日
首次公开 同德投资 90.00 1.26 2016 年 6 月 11 日
发行前已
新疆新玺 62.00 0.87 2016 年 6 月 11 日
发行的股
份 华控成长 62.00 0.87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李 凡 19.00 0.27 2016 年 6 月 11 日

危代强 12.00 0.17 2016 年 6 月 11 日

敬志坚 12.00 0.17 2016 年 6 月 11 日

黄太刚 12.00 0.17 2016 年 6 月 11 日

高 康 8.50 0.12 2016 年 6 月 11 日

肖 斌 8.00 0.11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李华东 8.00 0.1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廖 勇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王 军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陈长元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汪 勇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曹 荐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曾仁权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宁扬忠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张 俊 7.00 0.10 2016 年 6 月 11 日

夏沧澜 6.00 0.08 2016 年 6 月 11 日

张志洪 6.00 0.08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桂杨 6.00 0.08 2016 年 6 月 11 日

甘文兵 4.5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建新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 兴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邓宝军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杨国柱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胡安娜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邓 怡 4.00 0.06 2016 年 6 月 11 日

毛大年 3.00 0.04 2016 年 6 月 11 日

谭永华 3.00 0.04 2018 年 6 月 11 日

朱 敏 3.00 0.04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杨世宏 2.50 0.04 2016 年 6 月 11 日

顾小明 2.50 0.04 2016 年 6 月 11 日

刘遗成 2.00 0.03 2016 年 6 月 11 日

薛友刚 2.00 0.03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李富国 2.00 0.03 2016 年 6 月 11 日

张 峰 2.00 0.03 2016 年 6 月 11 日

贾普福 1.50 0.02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杨远淑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范礼霞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发行后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分类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谢海英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田 梦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王祖军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易 平 1.0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黄 凌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李康民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陈天斌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胡莞苓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解文顺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唐瑜君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任大章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周成龙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张 柯 0.50 0.01 2016 年 6 月 11 日

小 计 5,340.00 75.00 -

网下配售的股份 448.00 6.29 -

首次公开 其中:发行新股 148.00 2.08 2015 年 6 月 11 日
发行股份 转让老股 300.00 4.21 2016 年 6 月 11 日

网上发行的股份 1,332.00 18.71 2015 年 6 月 11 日

小 计 1,780.00 25.00 -

合 计 7,12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HuaqiHoupu Holding Co.,Ltd.

注册资本 7,12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江涛

成立日期 2005 年 1 月 7 日

住所 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 216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028)63165912

传真号码 (028)6316592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qhop.com

电子信箱 jingzhijian@hqhop.cn

董事会秘书 敬志坚


2、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

经营范围: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租赁、
维修及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安装及
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
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办公设备(不含彩色复印机)及文体用品的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
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经
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公司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及信息化集成监管系统的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主要应用于天然
气汽车加气站,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制


造业”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亲属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起止时间
单位:万股
持股 首发后上市 首发后上市前
姓名 任职/亲属关系 任职起止时间
方式 前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2014 年 4 月 16 日
江 涛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 2,385.50 33.50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李 凡 董事 直接 19.00 0.27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危代强 董事 直接 12.00 0.17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李 松 董事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田立新 董事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张 俊 董事 直接 7.00 0.10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5 年 4 月 13 日
吴 越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王仁平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5 年 5 月 10 日
李 锦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李 农 监事长 - - -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朱 敏 监事 直接 3.00 0.04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宁扬忠 监事 直接 7.00 0.10
—2017 年 4 月 16 日
董事会秘书、副 2014 年 4 月 16 日
敬志坚 直接 12.00 0.17
总经理 —2017 年 4 月 16 日
财务负责人、副 2014 年 4 月 16 日
黄太刚 直接 12.00 0.17
总经理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廖 勇 副总经理 直接 7.00 0.10
—2017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 4 月 16 日
夏沧澜 副总经理 直接 6.00 0.08
—2017 年 4 月 16 日
王 军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7.00 0.10 -



陈长元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7.00 0.10 -

杨国柱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4.00 0.06 -

毛大年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3.00 0.04 -

顾小明 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 2.50 0.04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江涛: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电子测量专业本科学
历,工程师。曾任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程师,于 1994 年创办成都兴联
机电研究所并担任所长,2000 年创办成都厚普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总
经理,2005 年创办成都华气厚普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成都华气厚普通用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成
都华气厚普燃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成都华气厚普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总经理、环球清洁燃料技术有限公司 CEO、加拿大 Truflow 公司董事。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江涛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或控制其它企
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4,253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例(%)

1 江 涛 2,385.50 33.50

2 成都德同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75.00 10.88

3 唐新潮 748.00 10.51

4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5.90

5 林学勤 397.50 5.58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例(%)

6 成都博源腾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2.00 1.29

6 北京爱洁隆科技有限公司 92.00 1.29

8 成都同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0 1.26

9 新疆新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62.00 0.87

9 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0 0.87

合计 5,124.00 71.95

注:持股比例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

造成的。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1,780 万股(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4.01 元,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31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85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 448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45,150 万股,
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9922%,认购倍数为 100.78 倍。本次发行网上发
行 1,322 万股,中签率为 0.5263368987%,超额认购倍数为 189.99238 倍。本次
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348,000.0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717,184,741.57 元。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3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9,477.00 万元。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7,98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798.00

律师费用 320.00

发行手续费 40.00

信息披露费用 339.00

合 计 9,477.00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发行人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发行比例承
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5.55 元/
股(每股发行费用=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数),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2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17,184,741.57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20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算,
其中净资产为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2.47 元(按发行人 201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2013 年、
2012 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
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及信息化集成监管系统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较为稳定,税收政策、整体经营环境未出现重
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5 年 1-6 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约 0%-30%。
发行人 2015 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第九节 四、财务报告截止日
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

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

度。

二、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保荐代表人:唐宏 杜晓希

联系电话:028-86690036、86692803

传真号码:028-8669002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国金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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