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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26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视通”、“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公

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6,0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岚、马东杰、
杨波、肖云、罗继青、李拥军、赵刚(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内,将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除上述股东外,金石投资、华兴瑞投资及公司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
瑞良、马亚、吴岚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肖云、罗继青、李拥军同
时承诺: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和王国红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瑞良、马亚、吴
岚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
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
两年后其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金石投资同时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
之后,在两年内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
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相关议案。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相关股份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
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公
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
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
限制的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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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
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每年总计不超过 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
盘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
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2、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
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条件发生时,其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
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
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但每年度累计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税后)与上一年度取得现
金分红所得(税后)的总和;且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1)
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
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
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此外,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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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承担连带责任。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其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其将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
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其增持价格应
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不超过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不
会出现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
议案未予通过;(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其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
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其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3)其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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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承诺情形时应:(1)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
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
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其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
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其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
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公

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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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份回购义务
触发之日起在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与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行为,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
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相应赔偿金额冻结自
有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小周及王国红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并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在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之和。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其将依法履行要
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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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其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认定上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其自愿同意公司停止发放本人
的全部薪酬、津贴,直至履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其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赔偿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所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分别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胡小周、王国红承诺:
“一、除股份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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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
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
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
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的经营活动;
五、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类似
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
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确认本承
诺函旨在保障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
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
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
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二)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小周、王国红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完成日之前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
致发行人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
任何他方索赔的,其二人将共同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发行人应缴差额
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其二人违反上述承诺时,发行人有
权将其二人因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补偿的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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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直至其二人履行相关承诺;如其二人在截留六个月后仍未履行承诺义务,
则发行人可将上述已截留的现金分红用于补足相关应缴差额并赔偿发行人因此
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其二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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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2013 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真视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3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 200 万股,
网上定价发行 1,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7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0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真视通”,股票代码“002771”;其中本次公开
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真视通
4、股票代码:00277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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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
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国红 1,713.2460 21.4156% 2018 年 6 月 29 日
胡小周 1,027.3200 12.8415% 2018 年 6 月 29 日
陈瑞良 497.3940 6.2174% 2016 年 6 月 29 日
马亚 469.7640 5.8721% 2016 年 6 月 29 日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12.8420 5.1605% 2016 年 6 月 29 日
吴岚 359.2320 4.4904% 2016 年 6 月 29 日
肖云 264.0420 3.3005% 2016 年 6 月 29 日
李拥军 264.0420 3.3005% 2016 年 6 月 29 日
罗继青 264.0420 3.3005% 2016 年 6 月 29 日
杨波 110.5320 1.3817% 2016 年 6 月 29 日
李灵翔 73.6860 0.9211% 2016 年 6 月 29 日
北京华兴瑞投资咨
60.5520 0.7569% 2016 年 6 月 29 日
询有限责任公司
黄利青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首次公 王惠娟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开发行 马静华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前已发 朱建刚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行的股 张建会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份 郑立新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夏海威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朱辉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范海涛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张彦起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周永明 36.8460 0.4606% 2016 年 6 月 29 日
赵刚 20.0000 0.2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邹文海 6.0000 0.0750% 2016 年 6 月 29 日
许丽 6.0000 0.0750% 2016 年 6 月 29 日
赵忠 6.0000 0.0750% 2016 年 6 月 29 日
邓璟 6.0000 0.0750% 2016 年 6 月 29 日
马亮 5.0000 0.0625% 2016 年 6 月 29 日
杜毅 5.0000 0.0625% 2016 年 6 月 29 日
刘国新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刘忠文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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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英俊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马东杰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张弩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李雪雄 4.0000 0.0500% 2016 年 6 月 29 日
小计 6,000.00 75.00% -
本次公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0.00 2.50% 2015 年 6 月 29 日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 22.50% 2015 年 6 月 29 日
的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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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9 号 10 层 1002 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 胡小周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前),8,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后)
设立日期: 2000 年 5 月 22 日(2011 年 8 月 1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向能源、政府、金融、交通、教育、医疗等领
域的大中型客户提供领先的多媒体视讯综合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和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划分为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中的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通讯地址: 北京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008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59220193
联系传真: 010-59220128
电子信箱: IR@bjzst.cn
互联网网址: www.bjzst.cn
董事会秘书: 吴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直接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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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 股本比例
副董事长、总经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王国红 直接持股 1,713.2460 21.4156%
理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胡小周 董事长 直接持股 1,027.3200 12.8415%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陈瑞良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97.3940 6.2174%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4 马亚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69.7640 5.8721%
8月
董事、副总经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吴岚 理、财务负责 8月 直接持股 359.2320 4.4904%
人、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6 苗嘉 董事 -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石兆光 独立董事 - - -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宗文龙 独立董事 - - -
8月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9 张凌 独立董事 - - -
8月
监事会主席、人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马东杰 力资源与行政 8月 直接持股 4.0000 0.0500%
中心总经理
监事、质量与项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杨波 目管理中心总 8月 直接持股 110.5320 1.3817%
经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孟繁威 监事 - - -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3 肖云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264.0420 3.3005%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4 李拥军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264.0420 3.3005%
8月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5 罗继青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264.0420 3.3005%
8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小周和王国红。两人合计持有公
司 27,405,660 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45.6761%,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4.2571%。
除本公司外,胡小周、王国红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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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4,063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表: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股)
比例
1 王国红 17,132,460 21.4156%
2 胡小周 10,273,200 12.8415%
3 陈瑞良 4,973,940 6.2174%
4 马亚 4,697,640 5.8721%
5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128,420 5.1605%
6 吴岚 3,592,320 4.4904%
7 肖云 2,640,420 3.3005%
8 李拥军 2,640,420 3.3005%
9 罗继青 2,640,420 3.3005%
10 杨波 1,105,320 1.3817%
合计 53,824,560 6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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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2.78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2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800
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384,00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9,574,284,500 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
为 1,197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北京真
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和《北京真视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
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1,920 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53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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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560.00 万元。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资 金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审 验, 并 出 具 致 同 验字 ( 2015 ) 第
110ZC027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797.2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2,97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306.20
3 评估费用 36.50
4 律师费用 158.0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03.00
6 发行手续费 23.55
合计 3,797.25

每股发行费用为 1.9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62.75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9 元。(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6 元(每股收益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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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15 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
经营状况”。
公司 2014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24,104.03 万元,净利润为 2,539.41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338.95 万元。根据目前的业
务开展状况,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与 2014 上半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 0%至
15%,净利润同比增长 0%至 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变
动幅度为 0%至 8%。
上述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验收的在施项目金额
增加,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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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
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
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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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李慧红、陈光明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民生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
意推荐真视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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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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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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