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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2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
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
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和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其他两名法人股东惠裕物资、汉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其他 6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王中锋、常庆彬、刘秀民、化栋、马
伟英、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中锋、常庆
彬、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承诺人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
持续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此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分别是控股股东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上述
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奥成化工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奥成化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
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进行任何减持。奥成化工
承诺按照前述意向未来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2、汉丰投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汉丰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
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 50%-100%,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50%。汉丰投资在实施减持时,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3、惠裕物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惠裕物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
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70%,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50%。惠裕物资在实施减持时,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规定了公
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1、回购股份。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回购方案启动后,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市场价格连续回购至单次或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公司股价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
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
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最近一笔分配利润
的 30%,不超过该笔分配利润的 10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金额不少
于其个人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不超过前述薪酬总和的 100%
(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
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
票);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如未履行
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
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
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
论批准。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收购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
售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收购事宜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承诺人享有的利润分
配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
上述承诺前,承诺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持有发行人股份所获得的发行人
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4、保荐机构承诺:如中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中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
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如下:

一、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除发行人外的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

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其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将下降,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措施,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
发行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发行
人将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1.5 万吨/年顺酐酸酐衍生物扩产项目”着眼于扩大公司
顺酐酸酐衍生物产能,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为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会加快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实现销售,尽早实现项目

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股东的回报。

3、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项目”着眼于提升研发和技术服务能力,一方
面可以促进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提高和改进,满足下游行业不断提高的
性能要求,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司针对不同的应用领域,研制不同性能的新产品,
掌握各类新产品的反应路径、生产工艺等关键技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
人将会加快本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和技术服务能力,为公司增
加经营业绩提供有利保障。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及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夫
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承诺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
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实质竞争的
业务;

3、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赔偿发行人
因此遭受的各类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
行人”或“濮阳惠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4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 2,00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
200 万股,网上发行 1,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1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濮阳惠成”,股票代码“300481”;
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30 日

3、股票简称:濮阳惠成

4、股票代码:30048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发行股
票和网上发行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奥成化工 39,600,000 49.50% 2018 年 6 月 30 日
首次公 汉丰投资 10,800,000 13.50% 2016 年 6 月 30 日
开发行
前已发 惠裕物资 8,100,000 10.13% 2016 年 6 月 30 日
行的股
份 其他 67 名股东 1,500,000 1.88% 2018 年 6 月 30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网下配售的股份 2,000,000 2.50% 2015 年 6 月 30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00 22.50% 2015 年 6 月 30 日
股份
小计 20,000,000 25.00%

合 计 80,0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uyang Huicheng Electronic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发行前)8,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中锋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2011 年 8 月 30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住 所 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邮政编码 457000

电 话 0393-8910373

传 真 0393-8961801

互联网网址 www.huichengchem.com

电子信箱 chenshumin@huichengche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
证券部
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陈淑敏

联系电话 0393-8910373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氢化酸酐、封装材料、光电材料;经营货物
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
技术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


(一)直接持股

占发行前总 占发行后总
发行前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数(万股)
(%) (%)
董事长、总经 2014 年 8 月
王中锋 48.10 0.80 0.60
理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杨瑞娜 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董事、副总经 2014 年 8 月
常庆彬 5.00 0.08 0.06
理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于洪辉 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5 年 5 月
胡卫升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任保增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李曙衢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刘秀民 监事会主席 5.00 0.08 0.06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化栋 监事 1.00 0.02 0.01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马伟英 职工代表监事 3.00 0.05 0.04
-2017 年 8 月
副总经理、董 2014 年 8 月
陈淑敏 5.00 0.08 0.06
事会秘书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潘国信 财务总监 5.00 0.08 0.06
-2017 年 8 月

(二)间接持股

发行前持股 占发行前总股 占发行后总股
姓名 间接持股关系
数(万股) 本比例(%) 本比例(%)
通过奥成化工持股(王中锋持
王中锋、
3,960.00 66.00 49.50 有奥成化工 50.58%股权;杨瑞
杨瑞娜
娜持有奥成化工 49.42%股权)
常庆彬、 通过惠裕物资持股(各持有惠
810.00 13.50 10.13
刘秀民 裕物资 50.00%股权)
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奥成化工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66.00%股份,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发
行人 49.50%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奥成化工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注册资本 257 万元,王中锋先生出资比
例为 50.58%,杨瑞娜女士出资比例为 49.42%;其法定代表人为王中锋先生,经
营范围为化工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执照号为 410993100000277。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奥成化工(母公司口径)经审计总资产为 1,207.67 万元,净资产为 1,162.98
万元,2014 年净利润为 311.77 万元。除控制发行人外,奥成化工不存在控制的
其他企业。

王中锋、杨瑞娜夫妇本次发行前间接和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66.8017%的股
份,本次发行后间接和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0.101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除控制奥成化工、发行人之外,王中锋、杨瑞娜夫妇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王中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11月生,本科学历,工
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当选为河南省化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濮阳市博士后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濮阳市工商联第五届执委会常委。曾荣获河南省科
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成果一等奖等;曾获“濮阳市第二
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濮阳市文明诚信企业家”等称号。历任濮阳市奥成
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濮阳惠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起任濮阳惠成
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濮阳市奥成化工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杨瑞娜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
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当选为河南省和全国第九届青联委员。曾
获得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河南省青年科技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4项、
河南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19项、河南省科学院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优秀论文
奖15项,在国内外科技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国家发明专利10项,参与编写专著一
部。曾荣获“河南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河南省百名巾帼科技
英才”、“河南省三八红旗手”、“河南省优秀省管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现任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电子化学

品研究室主任、公司董事。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33,450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奥成化工 39,600,000 49.50

2 汉丰投资 10,800,000 13.50

3 惠裕物资 8,100,000 10.13

4 王中锋 481,000 0.6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0.15
5 119,000
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0.13
6 102,000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7 赵智艳 100,000 0.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0.10
8 80,000
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0.10
9 78,000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0.09
10 70,500
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59,530,500 74.4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 2,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13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230,40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1,200 万股
的 192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200 万股的 1,152 倍。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
户数为 762,597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3,850,588,000 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的中签率为 0.004674611,超额认购倍数为 213.9215556 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公司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00,000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45,990,000 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417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3,661.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费用(万元)

保荐与承销费用 2,915.00

会计师费用 286.79

律师费用 124.34

评估费用 1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00.94

发行手续费用及印刷费用 23.93

合计 3,661.0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8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5,990,000 元。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69 元(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0 元(按本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63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
行了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的相
关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审阅。立信于 2015 年 5 月对本公司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5]第 114068 号审阅报告并认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
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
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
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及产品
生产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
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
经营情况良好。

发行人预计 2015 年 1-6 月将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100 万元
—2,500 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下降 15.14%—增长 1.02%。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被关联人非法经营性占
用等;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0 号海联大厦 19 层

保荐代表人:田斌、赖步连

项目协办人:孟超

电话:0371-65585033

传真:0371-6558563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推荐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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