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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0-23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力泰

股票代码:002217




二〇一五年十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
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
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
施情况及股份变动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合力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
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
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目录 ........................................................................................................................................3

释义 ........................................................................................................................................5

第一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况 ............................................................................................7

一、交易对方 ............................................................................................................................. 8

二、标的资产 ............................................................................................................................. 9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 9

四、发行股份的情况 ................................................................................................................. 9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 15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文件 .................................................................... 15

二、本次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 16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18

四、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8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 19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9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或承诺履行情况 ................................................................................ 20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37

九、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 38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 39

第四节 持续督导 .................................................................................................................. 41

一、 持续督导期间 .................................................................................................................. 41

二、 持续督导方式 .................................................................................................................. 41

三、 持续督导内容 .................................................................................................................. 41

第五节 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 42

一、独立财务顾问 ................................................................................................................... 42

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 42

三、审计机构 ........................................................................................................................... 42

四、验资机构 ........................................................................................................................... 43

五、资产评估机构 ................................................................................................................... 43

第六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4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44

二、备查文件地点 ................................................................................................................ 44

三、查阅时间 ....................................................................................................................... 44

四、查阅网址 ....................................................................................................................... 44





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
指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合力泰

江西合力泰 指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比亚迪、比亚迪股份 指
所上市的公司

比亚迪锂电池 指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系比亚迪股份全资子公司

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由比亚迪股份分拆其下
比亚迪电子 指 属的结构件生产、手机设计及整机组装业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独立上市

部品件公司、部品件 指 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

业际光电 指 深圳业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平波电子 指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目标资
指 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
产、交易标的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指 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三家公司

今玺投资 指 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诺投资 指 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业际壹号 指 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际贰号 指 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际叁号 指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际伍号 指 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冠誉投资 指 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长颐海德 指 深圳长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长润 指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黄晓嵘、李爱国、林洁如、深圳市今玺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清华、杜海滨、
交易对方 指
易鸿芳、贺路、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林波、东莞
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和李林聪共十八方


合力泰向比亚迪股份等十八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本次交易、本次重
其持有的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同时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指
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文开福、曾力、陈运、马娟娥、尹宪章、李三君、余达、曾小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
指 利、唐美姣、泰和县行健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县易泰投资有限公



合力泰与三家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分别签署的《战略合作暨非公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
金购买资产协议》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合力泰与比亚迪股份、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分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别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 指 合力泰第四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交易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保荐人资格
君安

瑞华、会计师、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

环球律师、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大正海地人、评估机
指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3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亚迪电子
部品件有限公司、深圳业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同时,本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税费。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各方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
确定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最终交易作价分别为 23 亿
元、9.60 亿元和 2.60 亿元。
合力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上述标的资产,具体支
付对价情况如下:

持有标的 交易对价 股份对价
序 现金对价
交易对方 公司股份
号 (元) 对价(元) 股份数(股) (元)
比例

部品件公司股东:

1 比亚迪 100.00% 2,300,000,000 1,725,000,000 179,127,725 575,000,000

合计 100.00% 2,300,000,000 1,725,000,000 179,127,725 575,000,000

业际光电全体股东:

2 黄晓嵘 27.11% 260,256,000 208,204,800 21,620,436 52,051,200

3 李爱国 24.21% 232,416,000 185,932,800 19,307,663 46,483,200

4 林洁如 14.00% 134,400,000 107,520,000 11,165,109 26,880,000

5 今玺投资 11.80% 113,280,000 58,767,982 6,102,594 54,512,018

6 以诺投资 5.98% 57,408,000 29,782,418 3,092,670 27,625,582

7 业际壹号 4.57% 43,896,960 35,117,568 3,646,684 8,779,392

8 业际贰号 4.05% 38,880,000 31,104,000 3,229,906 7,776,000

9 刘清华 2.84% 27,264,000 21,811,200 2,264,922 5,452,800

10 杜海滨 1.78% 17,088,000 13,670,400 1,419,563 3,417,600



11 易鸿芳 1.65% 15,840,000 12,672,000 1,315,887 3,168,000

12 贺路 0.82% 7,872,000 6,297,600 653,956 1,574,400

13 业际叁号 0.68% 6,518,400 5,214,720 541,507 1,303,680

14 业际伍号 0.51% 4,880,640 3,904,512 405,452 976,128

合计 100% 960,000,000 720,000,000 74,766,349 240,000,000

平波电子全体股东:

15 李林波 52.82% 137,337,720 109,870,176 11,409,156 27,467,544

16 冠誉投资 25.12% 65,312,000 52,249,600 5,425,711 13,062,400

17 长颐海德 20.00% 52,000,000 41,600,000 4,319,833 10,400,000

18 李林聪 2.06% 5,350,280 4,280,224 444,467 1,070,056

合计 100% 260,000,000 208,000,000 21,599,167 52,000,000

全部合计 3,520,000,000 2,653,000,000 275,493,241 867,000,000

为了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8,433.3333 万元,未
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25%,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和交易税费及中
介机构费用等,以提高整合绩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部品件
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实施。


一、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黄晓嵘、
李爱国、林洁如、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以诺
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清华、杜海滨、易鸿芳、贺路、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李林波、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颐海德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和李林聪共十八方。





二、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平
波电子 100%的股权。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业际光电 100%股权和平波
电子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本次交易各方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值
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大正海地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
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
第 51B 号、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52B 号及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16B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各标的
公司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归属母公司账面净资产 评估值 评估增值率

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 67,810.02 230,569.47 240.02%

业际光电 100%股权 18,517.48 96,189.95 419.45%

平波电子 100%股权 15,556.77 26,414.96 69.80%

合计 101,884.27 353,174.38 246.64%

经交易各方确认,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为 23 亿元,业
际光电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为 9.6 亿元,平波电子 100%股权的交易价
格协商确定为 2.6 亿元。


四、发行股份的情况

(一)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涉及定价等有关问题与解答》等有关规定,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的定价依据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确定方式如下: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为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
价,即 9.64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8.67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作出相
应调整。
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政策为:以现有总股本 1,078,42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0.140000 元人民币现金,上述权益分派已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实
施完毕。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之后,公司对本次交易的股票发
行价格做如下调整:调整后发行价格 = 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调整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63 元/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 8.66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 352,000 万元,其中 86,700 万元的对价
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余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
量为 27,549.3241 万股。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且不超过 88,433.3333
万元,对应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0,211.7013 万股。


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拟发行股份数量(股)

1 比亚迪股份 179,127,725

2 黄晓嵘 21,620,436

3 李爱国 19,307,663

4 林洁如 11,165,109

5 今玺投资 6,102,594

6 以诺投资 3,092,670

7 业际壹号 3,646,684

8 业际贰号 3,229,906

9 刘清华 2,264,922

10 杜海滨 1,419,563

11 易鸿芳 1,315,887

12 贺路 653,956

13 业际叁号 541,507

14 业际伍号 405,452

15 李林波 11,409,156

16 冠誉投资 5,425,711

17 长颐海德 4,319,833

18 李林聪 444,467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合计 275,493,241

配套融资部分 102,117,013

全部合计 377,610,254

注: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经

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为非整数股的,同意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需
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交易对方对所认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
承诺如下:
黄晓嵘、李爱国、林洁如、业际壹号、业际贰号、刘清华、杜海滨、易鸿芳、
贺路、业际叁号、业际伍号、李林波、冠誉投资、李林聪等 14 位交易对方承诺: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
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比亚迪股份、今玺投资、以诺投资等 3 位交易对方承诺:承诺人认购的上市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
长颐海德承诺:截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购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
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届满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
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
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向其他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对象中不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数量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078,428,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
1,456,038,254 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文开福 307,679,854 28.53% 307,679,854 21.13%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 568,609,200 52.73% 568,609,200 39.05%

比亚迪股份 - - 179,127,725 12.30%

黄晓嵘等业际光电全体股东 - - 74,766,349 5.13%

李林波等平波电子全体股东 - - 21,599,167 1.48%

其他股东 509,818,800 47.27% 611,935,813 42.03%

合计 1,078,428,000 100.00% 1,456,038,254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文开福的持股比例由本次交易前的 28.53%变为
21.13%,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本次交易前的 52.73%变为
39.05%,文开福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份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股权分布仍旧具备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文件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5 年 2 月 12 日,比亚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的方案。
2、2015 年 2 月 12 日,业际光电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业际光电 100%股权的方案;2015 年 3 月 5 日,业际光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业际光电 100%股权的方案。
3、2015 年 2 月 12 日,平波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平波电子 100%股权的方案。
4、2015 年 2 月 12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议案。
5、2015 年 2 月 12 日,合力泰与比亚迪签署了《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合力泰与业际光电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合力泰与平
波电子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
6、2015 年 4 月 3 日,合力泰召开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议案。
7、2015 年 4 月 3 日,合力泰与比亚迪签署了《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合力泰与业际光电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
票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合力泰与平波电子全体股东签署了《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8、2015 年 4 月 7 日,比亚迪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品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9、2015 年 4 月 20 日,合力泰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
10、2015 年 6 月 25 日,合力泰与比亚迪股份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1、2015 年 5 月 26 日,本次交易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审查。
2、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2146 号),核准本次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力泰和重组方所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具备实施的
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一)本次交易所涉资产交割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
2015 年 9 月 25 日,平波电子完成 100%股权转让给合力泰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015 年 9 月 30 日,部品件公司完成 100%股权转让给合力泰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015 年 10 月 9 日,业际光电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业际光电的公司名称亦相应变更为“深圳业际光电有限公司”。2015 年 10 月 15
日,业际光电完成 100%股权转让给合力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合力泰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
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标的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部品件公司 合力泰 40,000 100%


2 业际光电 合力泰 10,000 100%

3 平波电子 合力泰 6,260.6815 100%



(二)本次交易所涉负债交割情况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为部品件公司、业际光电和平波电子的 100%股权,不
涉及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情况。


(三)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实际
交割日期间的盈利归重组后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具体承担方式
为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定价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次重组
交割日,标的资产实现盈利,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
公司上述期间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瑞华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进行了验资,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出
具了瑞华验字[2015]37020007 号《验资报告》。经瑞华审验,截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合力泰已实际收到比亚迪股份等十八方以其持有的深圳市比亚迪电子部
品件有限公司 75%股权、深圳业际光电有限公司 75%股权、东莞市平波电子有
限公司 80%股权作价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75,493,241.00 元。


(五)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状况

2015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
份 登 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向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总计发行 的
275,493,24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
东名册。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及财务指标变化情况

(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078,428,000 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后,按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的总股本预计将达到
1,456,038,254 股,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文开福 307,679,854 28.53% 307,679,854 21.13%

文开福及其一致行动人 568,609,200 52.73% 568,609,200 39.05%

比亚迪股份 - - 179,127,725 12.30%

黄晓嵘等业际光电全体股东 - - 74,766,349 5.13%

李林波等平波电子全体股东 - - 21,599,167 1.48%

其他股东 509,818,800 47.27% 611,935,813 42.03%

合计 1,078,428,000 100.00% 1,456,038,254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对比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 1-3 月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5 年 1-3 月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总额 321,028.70 838,727.31 358,993.71 812,214.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82,023.25 531,097.94 185,311.46 532,828.47

营业收入 305,344 915,633 78,838 148,7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847 48,049 4,208 2,994

毛利率 15.65% 11.44% 15.41% 10.38%

净利率 4.82% 4.33% 4.29% 1.22%

净资产收益率 10.75% 8.28% 1.85% 0.35



每股净资产(元) 1.69 3.65 1.72 3.66

公司 2014 年每股收益是 0.15 元;本次股份变动后,按照最新股本
1,353,921,241 股计算的调整后 2014 年每股收益是 0.1195 元。


四、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差异

经公司审慎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
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
大差异。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做出调整。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因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做出调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业务整合的需要,对标的公
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过程中,
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或承诺履行情况

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协议及承诺,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条款履
行,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一)协议履行情况

就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与重组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为保障上市
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
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事项的承诺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承诺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主体,承诺人系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主体不
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承诺人已
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
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承诺人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信托安排或股份代
持,不代表任何其他方的利益,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同时,承诺人
保证该等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承诺人保证承诺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承诺人转让目标公司


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承诺人保证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影响承诺人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
诉讼、仲裁或纠纷;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向上市公司推荐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
除非事先得到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承诺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承诺人保证,如承诺人违反任何上述承诺,或其承诺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承
诺人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或其他承诺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法律、审计、
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承诺人保证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交易对方中比亚迪等 9 名企业承诺:


“承诺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主体,承诺人系拥有与上市公司
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合伙人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承诺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未发生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承诺人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亦
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承诺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亦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承诺人已
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
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交易对方中黄晓嵘等 9 名自然人承诺:
承诺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承诺
人系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
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承诺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承诺人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发生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亦不存在潜在的前述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
承诺人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亦
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承诺人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最近 36 个月内亦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标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承诺人已
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
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黄晓嵘、李爱国、林洁如、业际壹号、业际贰号、刘清华、杜海滨、易鸿芳、
贺路、业际叁号、业际伍号、李林波、冠誉投资、李林聪等 14 位交易对方承诺: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
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比亚迪股份、今玺投资、以诺投资等 3 位交易对方承诺:承诺人认购的上市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
长颐海德承诺:截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于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购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
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届满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
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
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其他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结束后,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关于标的公司的利润承诺

部品件公司的利润承诺情况:
上市公司与比亚迪股份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
“1、根据大正海地人“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51B 号”资产评估报告列
明的补偿期间内净利润的预测值,部品件公司于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2,570.28 万元、人民
币 23,728.56 万元及人民币 25,107.82 万元。比亚迪股份确认并承诺,部品件公司
在补偿期间内对应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实际利润数将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的预测利润数。
2、若上述利润补偿期间部品件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小于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预测利润数,则由比亚迪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
润数)÷补偿期内各年度预测利润数总额×目标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补偿期内比亚迪股份可使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每个会计年度比
亚迪股份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
发行价格
若比亚迪股份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按照上述约定的公式计算的补
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上述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部品件公
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比亚迪股份将另行补偿,应补偿
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若进行补偿时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少于
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比亚迪股份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
足差额。
若因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向全体股东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比亚迪股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其应补偿股份数的数量应调整为:按
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金额以部品件公司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上限。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
若补偿期间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部分不冲回。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比亚迪股份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在当年的盈
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本协
议的规定计算比亚迪股份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或应补偿的现金数额,并在
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比亚迪股份并将其持有的该等数量股票进行
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比亚迪股份
应就上述锁定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的,比亚迪股份应在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汇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每一个补偿期间届满,应补偿股份数量已经确定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上市公
司应在 2 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制定股份回购议案,并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的全部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锁定的全部股份予以注销;若比亚迪股份应进行股份补偿但该等股份尚
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内,则上市公司应于锁定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
续。”

业际光电的利润承诺情况:
上市公司与业际光电全体股东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1、业际光电全体股东承诺,业际光电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6,700 万元、9,000 万元和 11,600 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补偿期间内任
一年度净利润预测数高于上述承诺数的,则按照孰高原则确认该年度的预测利润
数。
2、若上述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小于预测利润数,则由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
润数)÷补偿期内各年度预测利润数总额×目标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补偿期内业际光电全体股东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每个会计年度业际光电
全体股东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


发行价格
若业际光电全体股东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按照上述约定的公式计
算的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上述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目标资产
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将另行补偿,并
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若进行补
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业际光电全体
股东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在进行补偿时,黄晓嵘、李爱国、林洁如、业际壹号、业际贰号、刘清华、
杜海滨、易鸿芳、贺路、业际叁号和业际伍号先以其所持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
分由其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现金数为限向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
若按照上述约定的补偿金额不足补偿的,由今玺投资和以诺投资以其所持股份进
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现金数为限向上市公司以现金
形式补足差额。
若因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向全体股东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业际光电全体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其应补偿股份数的数量应调整
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金额以目标资产交易价格为上限。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补偿期间内
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业际光电全体股东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在当
年的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
照本协议的规定计算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或应补偿的现
金数额,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并将其持有的
该等数量股票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
权利。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应就上述锁定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的,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应在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汇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账户。
每一个补偿期间届满,应补偿股份数量已经确定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上市公
司应在 2 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制定股份回购议案,并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的全部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锁定的全部股份予以注销;若业际光电全体股东应进行股份补偿但该等
股份尚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内,则上市公司应于锁定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销手续。
若业际光电在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
际利润数超过业际光电累计预测利润数,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部分的 30%为上限
的现金用于奖励业际光电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管
理团队”),具体奖励对象的范围和奖励金额由黄晓嵘、李爱国、林洁如确定后提
交业际光电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书面报告上市公司,由上市公
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业际光电任职的管理团队成员,上述
奖励应于业际光电减值测试完成后 1 个月内(且不晚于盈利补偿期间届满后 6
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平波电子的利润承诺情况:
上市公司与平波电子全体股东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1、平波电子全体股东承诺,平波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预测值分别不低于 2,500 万元、3,000 万元及 3,500
万元,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补偿期间
内任一年度净利润预测数高于上述承诺数的,则按照孰高原则确认该年度的预测
利润数。
2、若上述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小于预测利润数,则由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
润数)÷补偿期内各年度预测利润数总额×目标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补偿期内平波电子全体股东优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每个会计年度平波电子
全体股东的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
发行价格
若平波电子全体股东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按照上述约定的公式计


算的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上述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目标资产期
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将另行补偿,并优
先使用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若平波电子
全体股东进行补偿时其所持股份数少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不足部分
由平波电子全体股东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
在进行补偿时,李林波、李林聪和冠誉投资先以其所持股份进行补偿,不足
部分由其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现金数为限向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足差
额。若按照上述约定的补偿金额不足补偿的,由长颐海德以其所持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部分由其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现金数为限向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
足差额。
若因补偿期间内上市公司以向全体股东转增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平波电子全体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增加的,其应补偿股份数的数量应调整
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金额以目标资产交易价格为上限。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补偿期间内
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补偿金额小于 0,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平波电子全体股东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在当
年的盈利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
照本协议的规定计算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或应补偿的现
金数额,并在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并将其持有的
该等数量股票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
权利。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应就上述锁定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的,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应在 2 个月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汇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账户。
每一个补偿期间届满,应补偿股份数量已经确定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上市公
司应在 2 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制定股份回购议案,并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的全部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锁定的全部股份予以注销;若平波电子全体股东应进行股份补偿但该等
股份尚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内,则上市公司应于锁定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销手续。
若平波电子在盈利补偿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实际利润数超过平波电子累计预测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部分的 30%
为上限的现金用于奖励平波电子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
(“管理团队”),具体奖励对象的范围和奖励金额由主要补偿责任人确定,并提
交平波电子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届满后书面报告上市公司,
由上市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平波电子任职的管理团队
成员,上述奖励应于平波电子减值测试完成后 1 个月内(且不晚于盈利补偿期间
届满后 6 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6、关于避免与标的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比亚迪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王传福先生承诺:
“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损害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会从事对目标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 LCD、
FPC 和摄像头业务或活动;
承诺人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期间,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再以任何形式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目标公司当前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
合伙、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
人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或间接从事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目标公
司当前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将来若因开展
业务、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对目标公
司当前主营业务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保证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争:(1)通过
出售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目标公司;(2)促使竞争方将其持有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的第三方;(3)在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与目标公司存在同业竞


争的业务;(4)任何其他有效的能够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凡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
目标公司当前主要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
业机会让予目标公司。无论是由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研究开发的、或与其他企
业合作开发的与目标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目标公司有优
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承诺人及/或附属公司如拟出售其与目标公司当前主要生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目标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
诺人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时给予目标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
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
股东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
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黄晓嵘、李爱国、业际壹号、业际贰号、业际叁号、业际伍号承诺:
“对于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会损害标的公司及上
市公司的利益,不会从事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没有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承诺人保证其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拥有、管理、控
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代理、
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或间接从事拥有、
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承诺人及其近
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若因开展业务、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
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保证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1)通过出售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标的公司;(2)促使竞争方将其持有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在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与标的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任何其他有效的能够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凡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
股任何可能会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标的公司。无论是由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的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关
的新技术、新产品,标的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其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
权益,标的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
时给予标的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在承诺期间,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
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标的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李林波、李林松、李林聪、郭仁翠承诺:
“对于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诺人保证不会损害标的公司及上
市公司的利益,不会从事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没有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承诺人保证其及其近亲属(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拥有、管理、控
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代理、
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或间接从事拥有、
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承诺人及其近
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若因开展业务、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
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保证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1)通过出售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标的公司;(2)促使竞争方将其持有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在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与标的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4)任何其他有效的能够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凡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
股任何可能会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标的公司。无论是由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的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关
的新技术、新产品,标的公司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承诺人及其近亲属、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其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
权益,标的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
时给予标的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在承诺期间,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标的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
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标的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7、规范与标的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比亚迪股份与其实际控制人王传福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除按照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以外,承诺人及
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股东大会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承诺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
关报批程序,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
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1)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等公允、合理市场价格或
收费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2)没有前述标准时,应参考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确定;
(3)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
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
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
的优先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
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利益;
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承诺人作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且不可撤销。如关联方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黄晓嵘、李爱国、业际壹号、业际贰号、业际叁号、业际伍号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标的
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
程序,在股东大会对前述交易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配合标
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以提高交易的决
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标的公司进行交易:
(1)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等公允、合理市场价格或
收费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2)没有前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确定;


(3)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
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
承诺人不谋求与标的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谋求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利益;
承诺人不会通过交易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且黄晓嵘负责标的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承诺人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
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标的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李林波、李林松、李林聪和郭仁翠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目标
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
程序,在股东大会对前述交易进行表决时,承诺人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配合目
标公司和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以提高交易的决
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如下定价原则与目标公司进行交易:
(1)有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等公允、合理市场价格或
收费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2)没有前述标准时,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确定;
(3)既无可比的市场价格又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应依据
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
承诺人不谋求与目标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谋求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利益;
承诺人不会通过交易损害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且李林波负责目标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承诺人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
项发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
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8、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比亚迪股份和王传福承诺: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承诺人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
全独立经营。承诺人不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
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
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上市公
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
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承诺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9、保证标的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黄晓嵘、李爱国、业际壹号、业际贰号、业际叁号、业际伍号、李林波、李
林松、李林聪、郭仁翠承诺:


“保证目标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承诺人资产与目标公司资产将严格分开,完
全独立经营。承诺人不发生占用目标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保证目标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目标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
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目
标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向目标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目标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股东行使职权作
出人事任免决定。
保证目标公司财务独立:保证目标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保证目标公
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目标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目标公司机构独立:保证目标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目标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
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保证目标公司业务独立:保证目标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目标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0、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承诺

比亚迪股份、王传福、黄晓嵘、李爱国、业际壹号、业际贰号、业际叁号、
业际伍号、李林波、李林松、李林聪、郭仁翠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生效至该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交割之日,承
诺人保证目标公司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目标公司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
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并保证目标公司
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行为;
承诺人保证目标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目标公司股东转让
目标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目标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阻碍目标
公司股东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条款。”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1、关于或有事项的承诺

比亚迪股份、王传福、黄晓嵘、李爱国、业际壹号、业际贰号、业际叁号、
业际伍号、李林波、李林松、李林聪、郭仁翠承诺: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目标公司除已向上市公司及其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
构书面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以下情形:
1.目标公司对其他任何单位/人应承担的债务;
2.目标公司为其他任何人的债务向任何人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
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或者在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
权益;
3.目标公司从事或参与其他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最终使目标
公司在将来可能被处以重大罚款或承担重大法律责任;
4.目标公司以原告、被告或其他身份已经涉及的其他任何争议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卷入或可能卷入任何刑事程序、可能使目
标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后果的调查、行政程序。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目标公司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交割
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任何上述事项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其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并书面披露该等事项具体情形;
如目标公司因任何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上述事项而受到损失,承诺人将自上述
损失确认后 30 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的后续事项为:
1、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
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2,117,013 股股份募集本
次重组的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资

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3、上市公司按照《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
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4、由于所约定期间尚未届满,交易对方尚需于约定期间届满及条件成就后
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九、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合力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批准、核准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拟购买资
产已过户至合力泰名下,合力泰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本次重组期
间各方所作的相关承诺均按照承诺的约定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应义务,在履行相关
义务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对本次重组实施不存在实质影响;本次
重组已经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
合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律师意见

环球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后续
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及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计发行的
275,493,24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
东名册。
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
限制。
相关股东所持新增股份锁定承诺期情况如下(锁定期限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起算):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数量(股) 限售期限(月)

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179,127,725 12

2 黄晓嵘 21,620,436 36

3 李爱国 19,307,663 36

4 林洁如 11,165,109 36

5 深圳市今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02,594 12

7 深圳市业际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46,684 36

8 深圳市业际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29,906 36

6 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092,670 12

9 刘清华 2,264,922 36

10 杜海滨 1,419,563 36

11 易鸿芳 1,315,887 36

12 贺路 653,956 36

13 深圳市业际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41,507 36

14 深圳市业际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5,452 36

15 李林波 11,409,156 36

16 东莞市冠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425,711 36



17 深圳长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319,833 12

18 李林聪 444,467 36

备注:长颐海德承诺截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于认购上

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截

至承诺人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股份时,如果承诺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标资产持续拥

有权益时间届满 12 个月的,以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长颐海德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已经满 12 个月。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国泰君安在
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国泰君安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 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
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截
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二、 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


三、 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
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
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010)59312907

传真:(010)59312908

联系人:彭凯、刘爱亮、张扬文


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劲容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
电话:(010)65846688
传真:(010)65846666

联系人:梁俊杰、李玲


三、审计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顾仁荣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联系人:王燕、胡乃忠


四、验资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顾仁荣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联系人:王燕、胡乃忠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电话:(010)85868816

传真:(010)85868385

联系人:刘敦国、董璐璐





第六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
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6 号);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国泰君安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环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标的资产过户证明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
登记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赴本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办公地点查阅。

三、查阅时间

工作日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四、查阅网址

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本页无正文,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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