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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2-2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
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
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舒 桦 崔乃荣 生育新
孙 玮 田 野 许良军
陈冬华 刘 俊 陆延青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3
释义 .................................................... 6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10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 11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12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 14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6
六、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 16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6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7
一、本次重组及配套融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支付、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 17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9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19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9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9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0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20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1
九、律师意见 .................................................. 21
第三节 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 22
一、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 22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 22
第四节 持续督导 ........................................ 24
一、持续督导期间 .............................................. 24
二、持续督导方式 .............................................. 24
三、持续督导内容 .............................................. 24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5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 26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8
第六节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
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 29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一、普通术语
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证券
上市公司、公司、协鑫集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2 月更名为协
超日太阳 指
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其印 指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协鑫 指 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东昇 指 江苏东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上海其印、江苏协鑫
张家港其辰 指 张家港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其辰 指 徐州其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指 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 100%的股权
嘉兴长元 指 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波投资 指 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启明投资 指 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韬祥投资 指 上海韬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辰祥投资 指 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久阳投资 指 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文鑫投资 指 上海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加辰投资 指 上海加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资产 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久阳投资 指 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东富金泓 指 北京东富金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融境投资 指 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裕赋投资 指 上海裕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国融 指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配套融资方 指 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国融、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
保利协鑫(03800.HK) 指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协鑫新能源(00451.HK) 指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卫雪太阳能 指 上海卫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超日洛阳 指 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超日九江 指 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
赛阳硅业 指 洛阳赛阳硅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电 指 洛阳银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超日工程 指 上海超日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超日国贸 指 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西藏超日 指 西藏日喀则市超日国策太阳能应用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东昇 指 无锡东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九鹏 指 无锡九鹏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容泰 指 江苏容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协鑫集团 指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协鑫系统 指 保利协鑫光伏系统集成(中国)有限公司
中卫银阳 指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岳润 指 上海岳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协鑫集成 指 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协鑫集成 指 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江南建设 指 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 指
(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新加坡律师 指 RHTLaw Taylor Wessing LLP
上海一中院 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句容农商行 指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其印和江苏协鑫
持有的江苏东昇 100%的股权、上海其印持有的张家港其辰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100%的股权,同时向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国融、辰
祥投资和东富金泓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6.3 亿元配套
资金
报告期 指 标的公司成立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购买协议》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
《利润补偿协议》 指
偿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股份之认股协议》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报告书 指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指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
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当年)为“利润补偿期间”。即,若本次资产重组在 2015 年
度内实施完毕的,利润补偿期间则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
利润补偿期间 指
及 2017 年度;若本次资产重组在 2016 年度内实施完毕的,
利润补偿期间则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依
此类推。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
《公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评估 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uropean Photovoltaic Industry Association,中文是欧洲光伏
EPIA 指 产业协会。EPIA 是目前世界规模最大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协
会,有来自 20 多个国家的 170 多名企业会员
Solarbuzz 是全球领先零售市场研究机构 NPD 集团旗下一个
品牌。与全球领先的平面显示器调研咨询机构
Solarbuzz 指 DisplaySearch 为策略合作伙伴,目前最著名的光伏产业咨询
研究公司之一,专注于发布光伏产业相关研究报告、市场数
据等服务
二、专业术语
兆瓦,为功率单位,M 即是兆,1 兆即 10 的 6 次方,1MW
MW 指
即是 1,000 千瓦
GW 指 1GW=1,000MW
单晶硅和多晶硅,多晶硅制备方法主要是先用碳还原 SiO2
成为 Si,用 HCL 反应再提纯获得,单晶硅制法通常是先制
晶体硅 指
得多晶硅或无定形硅,再用直拉法或悬浮区熔法从熔体中获
得。
太阳能发电单元,也叫太阳能电池片,通过在一定衬底(如
硅片、玻璃、陶瓷、不锈钢等)上生长各种薄膜,形成半导
光伏电池片 指
体 PN 结,把太阳能转换为电能,该技术 1954 年由贝尔实
验室发明。
建立在高质量单晶硅材料和加工处理工艺基础上,一般
单晶硅电池 指 采用表面织构化、发射区钝化、分区掺杂等技术开发的
一种太阳能电池。
在衬底上沉炽一层较薄的非晶硅层,将这层非晶硅层退
多晶硅电池 指 火,得到较大的晶粒,然后再在这层籽晶上沉积厚的多
晶硅薄膜制成的一种太阳能电池。
通过溅射法、PECVD 法、LPCVD 法等方法,在玻璃、
薄膜电池 指 金属或其他材料上制成特殊薄膜,经过不同的电池工艺
过程制得单结和叠层太阳能电池的一种太阳能电池。
由若干个太阳能发电单元通过串并联的方式组成,其功能是
将功率较小的太阳能发电单元放大成为可单独使用的光电
光伏电池组件 指
器件,可以单独使用为各类蓄电池充电,也可以多片串联或
并联使用,并作为离网或并网太阳能供电系统的发电单元。
由光伏电池组件、充电控制器、蓄电池、安装支架和系统配
光伏发电系统 指
线构成的作用同发电机的系统
BOM 表 指 物料清单
光伏发电系统除发电板矩阵以外的部分,例如开关、控制仪
BOS 指
表、电力温控设备、矩阵的支撑结构、储电组件。
PERC 指 通过在电池背面增加绝缘钝化层,提升电池转换效率的技术
Heterojunction with intrinsic Thinlayer,HIT 结构就是在 P 型
氢化非晶硅和 n 型氢化非晶硅与 n 型硅衬底之间增加一层非
HIT 指 掺杂(本征)氢化非晶硅薄膜,采取该工艺措施后,改变了 PN
结的性能。因而使转换效率达到 20.7%,开路电压达到 719
mV,并且全部工艺可以在 200℃以下实现。
潜在电势诱导衰减,组件上面加上高强度负电压而使组件性
PID 指
能降低的现象。
BIPV 指 光伏建筑一体化,即将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
BAPV 指 区别于 BIPV,在现有建筑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
注: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上海其印持有的江苏东昇 51%股权和张家港其辰
100%的股权、江苏协鑫持有的江苏东昇 4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3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的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 100%股权,以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值协商作价 202,288 万元,拟按照 1 元/股的价格全部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其中向上海其印发行 142,263 万股,向江苏协鑫发行
60,025 万股,共计发行 202,288 万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支持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拟按照 1.26
元/股向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国融、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不超过 5 亿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3 亿元,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配套资金拟用于张家港其辰在建项目的运营资金、
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
上海其印 142,263 28.19%
江苏协鑫 60,025 22.40%
融境投资 31,000 6.14%
裕赋投资 9,500 1.88%
长城国融 4,000 0.79%
辰祥投资 3,000 6.54%
东富金泓 2,500 0.50%
本次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
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履行及实施。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公司将自筹资
金支付该部分现金。
二、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协鑫集成的
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因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协鑫集成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在 36 个月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由于盈利情况专项
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尚未能出具、尚未能确认是否应进行利润补
偿,则限售期应相应延长,利润补偿期间届满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意见及关于
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无需用于利润补偿的股份解除限售。本次发行
结束后 6 个月内如协鑫集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本次发行结束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持有
协鑫集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在协鑫集成
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次交易中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5、本次交易前江苏协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
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
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公司控制权变更至江苏协鑫拥有时,其于 2014 年 12 月出具《江苏协鑫能
源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承诺函》,承诺在目标股份过户至江苏协鑫名下后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对外转让目标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协鑫及其一致行动人可支配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占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由 21%上升为 50.59%,
对此,江苏协鑫出具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
协鑫集成股份自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相关股份过户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于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于本次
交易前持有的协鑫集成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协鑫集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协鑫集成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长于前述承诺的期限,
则该部分限售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江 倪 嘉 启 辰 马 安 茅 梁 文 加 其
苏 开 兴 明 祥 珺 波 智 山 鑫 辰 他
协 禄 长 投 投 投 华 投 投
鑫 元 资 资 资 资 资
21.00% 12.48% 9.51% 5.94% 4.76% 3.96% 3.69% 3.17% 2.29% 1.98% 1.98% 29.2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则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江 倪 嘉 启 辰 马 安 茅 梁 文 加 上 融 裕 长 东 其
苏 开 兴 明 祥 珺 波 智 山 鑫 辰 海 境 赋 城 富 他
协 禄 长 投 投 投 华 投 投 其 投 投 国 金
鑫 元 资 资 资 资 资 印 资 资 融 泓
22.40%
6.25% 4.76% 2.97% 2.97% 1.98% 1.85% 1.59% 1.14% 0.99% 0.99% 28.19% 6.14% 1.88% 0.79% 0.50% 14.6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前后的股权结构明细对比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前 本次重组完成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江苏协鑫 53,000.00 21.00% 113,025.00 22.40%
倪开禄 31,527.88 12.48% 31,527.88 6.25%
嘉兴长元 24,000.00 9.51% 24,000.00 4.76%
启明投资 15,000.00 5.94% 15,000.00 2.97%
辰祥投资 12,000.00 4.76% 15,000.00 2.97%
马珺 10,000.00 3.96% 10,000.00 1.98%
安波投资 9,322.00 3.69% 9,322.00 1.85%
茅智华 8,000.00 3.17% 8,000.00 1.59%
梁山 5,778.00 2.29% 5,778.00 1.14%
文鑫投资 5,000.00 1.98% 5,000.00 0.99%
加辰投资 5,000.00 1.98% 5,000.00 0.99%
上海其印 - - 142,263.00 28.19%
融境投资 - - 31,000.00 6.14%
裕赋投资 - - 9,500.00 1.88%
长城国融 - - 4,000.00 0.79%
东富金泓 - - 2,500.00 0.50%
其他 73,724.12 29.21% 73,724.12 14.61%
合计 252,352.00 100.00% 504,640.00 100.00%
注:本次交易前公司股权结构以 8 月 14 日为股权登记日。
本次交易前,朱共山通过江苏协鑫持有公司 21.0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朱钰峰通过上海其印持有公司 28.19%股份。朱钰峰与
朱共山系父子关系,上海其印系江苏协鑫关联方。
根据上海其印和江苏协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上海其印拟在协鑫集成
层面根据江苏协鑫意思表示,与江苏协鑫保持一致行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控股股东仍为江苏协鑫,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融境投资成为上市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成为上市
公司新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前,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长城国融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嘉兴长元的普通合伙人,且与嘉兴长元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长城资产控制下的
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城国融、嘉兴长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8,000 万股股
份,超过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前,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东富金泓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启明投资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本次交易
完成后,因持股比例下降,启明投资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前,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辰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2,00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 4.76%;本次交易完成后,辰祥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 15,000 万
股股份,持股比例下降到 2.9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 1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5]
第 115491 号)、协鑫集成 2014 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263 号)
和协鑫集成 2015 年未经审计的三季报,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后财务数据变化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变动额 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 764,196.46 1,193,935.08 429,738.62 56.23%
负债总计 694,147.23 913,214.69 219,067.46 31.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70,049.24 280,720.40 210,671.16 300.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 68,859.21 279,530.37 210,671.16 305.94%
2015 年 1-9 月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变动额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573,268.44 665,596.59 92,328.15 16.11%
营业成本 506,926.74 580,396.06 73,469.32 14.49%
利润总额 37,659.28 48,200.18 10,540.90 27.99%
净利润 37,659.28 45,121.01 7,461.73 19.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37,662.35 45,100.17 7,437.82 19.75%

本次重组完成后,随着江苏东昇、张家港其辰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由 764,196.46 万元增长至 1,193,935.08 万元,
增 长 率 为 56.23%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由 68,859.21 万 元 增 长 至
279,530.37 万元,增长率为 305.94%。
2014 年度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8% -4.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06 0.03
2015 年 1-9 月 交易完成前 交易完成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3.38% 19.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 0.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5 0.10
2014 年,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逐步恢复生产。由于产能限制,公司采取
“自产+代工”的模式进行电池组件的生产与销售。由于公司 2014 年恢复生产
时间短,且年底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破产重整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为负,且数额较大,因此,2014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稀释每股
收益较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
由于江苏东昇 2014 年度主要从事低毛利的组件代工业务,且 2014 年处于
亏损状态,导致在假设上市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7 日江苏东东昇成立时即发行
股份购买其 100%股权的情况下,2014 年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稀
释每股收益出现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仍为负值。
2015 年,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生产经营恢复正常,2015 年 1-9 月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稀释每股收益为 0.1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73.38%。
2015 年初上海其印和江苏协鑫收购江苏东昇后,虽然江苏东昇的盈利能力
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张家港其辰及其子公司尚未全部建成投产,假设上市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张家港其辰成立时即发行股份购买其 100%股权,2015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大幅下降,2015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稀释每股收益下降。
综上,由于江苏东昇经营模式等方面变化后的较强盈利能力尚未完全体现
且张家港其辰及其子公司尚未全部建成,导致当期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中的
每股收益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交易完成前有所下降。但本次交易完成后,
随着江苏东昇盈利能力的充分释放以及张家港其辰及其子公司顺利按计划全面
投产,预计未来上述盈利指标将会明显提升。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
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六、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朱共山通过江苏协鑫持有公司 21.0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朱钰峰通过上海其印持有公司 28.19%股份。朱钰峰与
朱共山系父子关系,上海其印系江苏协鑫关联方。
根据上海其印和江苏协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上海其印拟在协鑫集成
层面根据江苏协鑫意思表示,与江苏协鑫保持一致行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控股股东仍为江苏协鑫,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股权分布仍旧具备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及配套融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支付、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 年 5 月 26 日,上海其印、江苏协鑫和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
国融、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分别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具
体方案。
2、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上海其印、江苏协鑫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
及《利润补偿协议》;与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国融、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3、2015 年 6 月 2 日,本次交易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
4、2015 年 6 月 19 日,本次交易方案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5、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
充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6、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774】号),核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宜。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支付、配套融资认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
发行登记事宜的办理情况
1、资产过户
(1)2015 年 12 月 4 日,张家港其辰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张家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82323668312B),张家港其辰 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张家港其辰
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2015 年 12 月 4 日,江苏东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镇江市句
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11833982944741),江苏东昇 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江苏东昇成为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7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止,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协鑫集成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资金共
计 630,0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信建投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财
务顾问及承销费后的净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根据立信会
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718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承
销费、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593,177,747.22 元。
3、新增股本的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71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鑫能源有限
公司、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裕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富金泓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 2,522,880,000 元(金额大写贰拾
伍亿贰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整)。配套融资方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伙)、上海裕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祥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东富金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出资
500,000,000 元(金额大写伍亿元整),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协鑫
能源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 2,022,880,000 元(金额大写贰拾亿贰仟贰佰捌拾
捌万元整)。
4、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发行的 2,022,880,000 股 A 股股份已分别预登记至上海其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和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500,000,000 股
A 股股份预登记至上海融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名下。经确认,
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以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相
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发行产生
重大变化。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
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
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1、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上海其印、江苏协鑫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
及《利润补偿协议》;与融境投资、裕赋投资、长城国融、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上海其印、江苏协鑫签署了《协鑫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利润补偿
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利润补偿的实施进行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
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主要包括盈利预测补偿承诺、股份
锁定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上述承诺内容已在《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均履行或正在履行上述承诺,不存
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事项
协鑫集成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
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
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
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一)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
金,不存在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情况。
(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七名认购对象中,辰祥投资和东富金泓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其余认购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不适用私募基金备案条件,
不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协鑫集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募资配套资金相关程序已履行完毕,
上市公司已办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及相关验资事宜;上市公司已就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重组实施过
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
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协议和承诺均得到切实履行或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
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协鑫集成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
本条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协鑫集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九、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协鑫集成本次交易的实施过
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
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
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协鑫集成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协鑫
集成已完成本次交易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协鑫集成已办理完成本次交易
的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交易各方约定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
对于相关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并无违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在相关各方充
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实
质性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一、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2,522,880,000股股票已于2015
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申请。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2,522,880,000股股份为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2015年12月2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协鑫集成的
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因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协鑫集成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在 36 个月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由于盈利情况专项
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尚未能出具、尚未能确认是否应进行利润补
偿,则限售期应相应延长,利润补偿期间届满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意见及关于
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无需用于利润补偿的股份解除限售。本次发行
结束后 6 个月内如协鑫集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本次发行结束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持有
协鑫集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因本次交易在协鑫集成
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次交易中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协鑫集成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协鑫集成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长于前述承诺的期限,
则该部分限售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劵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
中信建投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
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
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重
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6、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7、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
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杰 惠亨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
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
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
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
告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
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由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新增股份变
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774】号);
2、《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
4、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
办人员的姓名
(一)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446
传真:010-65608450
经办人:刘杰、惠亨玉、连子云、郑力戈、袁晨、刘诗娇、徐新岳
(二)律师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人:王卫东、冯晓奕、杨君珺
(三)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
负责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人:陈黎、封磊
(四)资产评估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69 号
法定代表人:梅惠民
电话:021-63391088
传真:021-63391116
经办人:杨建平、林美芹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发行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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