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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舟应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04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6 年 8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舟应急”、“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
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意向书信息披
露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2 月 5 日,非
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
数将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
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
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和
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其中武汉船舶公司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
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
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
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
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四)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
资产权[2013]24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
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 1,154.4673 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
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
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被证券主管部门及司法
部门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中船重
工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股
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购
底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价格(以二者孰高者为准)。期间如公司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中船重工集团将向公司提供购回已
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收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应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前述收购。收购价格不低于其转让均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被收购方在
公司公告前述收购计划后不接受要约,否则中船重工集团将收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
份。
6、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回购议案时,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制
的其他股东同意投赞成票,以保证该项回购得以实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
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实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
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该中介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
据证明保荐机构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保证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
据证明申报会计师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因发行人评估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
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应增持公司股份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股
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
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
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应当就是
否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制订方案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方式、完成时间等。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公司股本总
额 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则以股本总额的 2%确定股份增持数量)。
(2)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
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
制定具体回购方案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回购方式、完成时间等。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单次
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公司股本总额 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 1,000 万
元,则以股本总额的 2%确定股份回购数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
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下同)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于股
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2、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情况、稳定股价的效果等
各种因素,在满足启动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决定稳定股价的方式及组合,各种稳定股
价方式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方案的,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集中
竞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控股
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
务,且控股股东增持完成后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同时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
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公司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集中竞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
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的总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额;
2)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
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的,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且其各自增持公司
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下同)总额的
20%。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未能开始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则:
(1)公司有权将应支付给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留置,直至控股股东足额
履行了股份增持义务。若在该等分红留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仍不履行增持义务
的,则公司有权使用留置的现金分红用以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
承诺放弃对该等现金分红的追偿权。
(2)董事会确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以稳定股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留置相当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薪酬总额的 20%,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股份增持义务。若在该等薪酬
留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使用留置的
薪酬用以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对该部分
薪酬的追偿权。同时,董事会有权解聘该等管理人员或者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该等董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不免除前述义务;公司新聘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之后触发启动条件的,需履行本预案约定的义务。
4、其他要求
(1)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仍应满足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
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内幕交易。
(2)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回购股票的义务,不因在
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发生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免除。
(二)华舟应急、中船重工集团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华舟应急、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基础上,分别承诺如下:
1、华舟应急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
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后 5 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召开董事会制定具体回购方案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数
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以二者按孰高为准))、
回购方式、完成时间等。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单次
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公司股本总额 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 1,000 万
元,则以股本总额的 2%确定股份回购数量)。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的总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额;
2)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
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2、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集中竞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且增持完成后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包括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之
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履行中船重工集团所需的审批程序。
(3)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二级市
场价格(以二者孰高为准)。
(4)中船重工集团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不因在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发生后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免除。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
开披露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包括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且已采取的
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如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已经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和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履行国有企业员工
持有公司股票所需的审批程序。
(2)本人承诺在履行完审批程序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增持公司股份,且增持完成后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
补助,下同)总额的 20%,增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二级市
场价格(以二者孰高为准)。
(4)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以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相
关规定为前提。
(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不因在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发生后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免除。
四、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华舟应急
公司确认其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公司未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
2、由公司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按照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承诺或保证的要求,留置对控股股东的分红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二)公司股东
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其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相关股东
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相关股东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股东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
诺;3、相关股东承诺自愿锁定与应赔偿投资者损失金额相当价值的公司股票,作为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4、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所做的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其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
效,如果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
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人员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人员将不少于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含各项津贴、补助)
的 20%留置于公司,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状况良好。公司现有业务收入及利润主要来自于应急交通工程装
备板块。在军品方面,公司在国内军用应急交通工程装备领域中规模领先,产品线齐全,
且研发实力突出;公司也是军方应急交通工程装备的重要供应商和总装单位。基于技术
研发难度大、资质审批严格、采购决策周期较长及军方对现有供应商的粘性等原因,军
用应急交通工程装备行业呈现较高的进入壁垒,国内潜在竞争对手较难进入或需要较长
时间才能进入;而由于国际先进军用技术的技术封锁和军品禁售的制约,并且相关产品
的国外生产厂商较少,国外类似产品进入我国的可能性不大。在民品方面,公司是国内
较早开展研制、生产和销售民用应急浮桥和应急机械化桥的企业;装配式公路钢桥市场
规模大但竞争激烈,公司通常会根据每年的军品及军贸和其他民品生产计划适当调整装
配式公路钢桥及其零部件的产量。
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态势良好。2013 年至 2015 年,公司应急交通工程装备的销售
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保持在 93%以上,且保持持续增长趋势,平均复合增长率
为 18.76%。
(2)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客户集中的风险。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军方、政府、大型工程
建设企业和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较为集中,且主要为政府(含
军方)。其中,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公司向军方某单位销售的收入超过
当期营业收入的 50%,对公司有较大影响。政府(含军方)的采购计划与国家的军事、
国防战略以及社会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大型工程建设企业和机械制造企业受宏观经济
和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加大了新品研发投入。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1.43 亿元、13.88 亿元和 17.21
亿元,技术开发费则分别达到了 6,875.26 万元、7,441.77 万元和 9,445.86 万元。同时,
公司积极开拓市场、拓展客户范围;为扩张民品销售业务,公司于 2015 年加大了广告
宣传投入。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也可以通过产能扩张和研发能力提升来扩
大客户群体,降低客户集中的风险。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
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
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从而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募投项
目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有效。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当前,公司募投项目已部分开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通过多种方式、
渠道筹措资金,完成前期工作,以期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内部资源调配,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
取又快又好地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并尽快实现收益,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积极给予股
东回报,减少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3)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鉴于公司产品业务性质和特殊性,公司将在现有市场基础上,积极扩展海外市场,
致力于亚非拉美洲等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业务网络开拓,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盈
利渠道。
(4)强化投资回报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当前,公司已通过
上市后施行的《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湖北华舟重工
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
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积极探索其他可充分确保全体股东收益,提高公司未来投资回
报能力的方式和措施。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益。”
3、上述相关主体同时承诺,将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因于承诺人的原因外,如承诺人违
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遵从中
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作出补充或替代性承诺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实施,以保护其他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订的公司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基本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每
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向股东分配股利,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
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2、具体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足以支付当年利润分配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同时,公
司现金分红应符合以下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
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
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拟定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
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当相关的法律法规、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公
司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和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利润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
化时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修改的议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取得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同意后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监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的议案,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
以上通过。
6、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下,公司应着眼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股
东要求和意愿、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的利润
分配目标和股东的利润分配预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董事会审议
有关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产生的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船重工
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除华舟应急之外,中船重工集团(含中船重工集团除华舟应急外控制的其他企
业,下同)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华舟应急及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华舟应急及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中船重工集团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华舟应急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
拥有与华舟应急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若中船重工集团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与华舟应急及其下属控股子公
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中船重工集团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
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注入到华舟应急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中船重工集团作为华舟应急的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中船重工集团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华舟应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同时承诺:除已经建造中的“某项目执法巡逻艇”外,不再承接任何船舶建
造性质的订单,华舟应急今后也不再承接任何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相似
的义务。
八、主要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东权益,中船重工集团已出具《承诺
函》,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就华舟应急与中船重工集团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
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华舟应急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华舟应急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将尽量减少与华舟应急的关联交易,如
果华舟应急必须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则中船重工集团将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305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1,57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1,57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1,157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
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10,413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6.6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0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舟应急,股票代码“300527”;本次公
开发行的 11,57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网 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
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华舟应急
(四)股票代码:30052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6,27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1,57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1,57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1,57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8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21,931.1461 47.398 2019 年 8 月 5 日
公司(SS)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6,548.3522 14.153 2019 年 8 月 5 日
(SS)
中船重工科技投资
1,018.4450 2.201 2019 年 8 月 5 日
首次 发展有限公司(SS)
公开 西安精密机械研究
981.2332 2.121 2019 年 8 月 5 日
发行 所(SS)
前已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
981.2332 2.121 2019 年 8 月 5 日
发行 研究所(SS)
股份 北京中金国联信达
投资发展中心(有限 2,085.1230 4.506 2017 年 8 月 5 日
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154.4673 2.495 2019 年 8 月 5 日
理事会(SS)
小计 34,700 74.995
首次 网上发行股份 10,413 22.505 2016 年 8 月 5 日
公开
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1,157 2.501 2016 年 8 月 5 日
的股
小计 11,570 25.005

合计 46,270
注 1:SS 是“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其为国有股东。根据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
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142 号),中船重工集
团、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为国有
法人股。
注 2:根据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
产权[2013]243 号),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
的 1,154.4673 万股股份将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 LTD
(三)注册资本:34,700 万元(发行前),46,270 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余皓
(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31 日
(六)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 5 号
(七)经营范围:应急装备、专用设备、专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不
含汽车及特种设备);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类);
普通货运(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钢结构安装。
(八)主营业务:应急交通工程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九)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行业(C35)
(十)邮政编码:430223
(十一)电话号码:(027) 87970446
(十二)传真号码:(027) 87970222
(十三)电子邮箱:chinaharzone@163.com
(十四)互联网网址:www.china-huazhou.com
(十五)董事会秘书:唐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位 任期期间
余皓 董事长、总经理 2012 年 3 月至今
孙敏 董事 2014 年 2 月至今
殷国强 董事 2012 年 3 月至今
田明山 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2 年 3 月至今
唐勇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3 月至今
刘昌奇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2 年 3 月至今
刘铁民 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
马金声 独立董事 2014 年 2 月至今
徐敏 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至今
蔡新祥 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3 月至今
李光 监事 2012 年 6 月至今
程干祥 监事 2012 年 3 月至今
张汉华 监事、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12 年 3 月至今
杨元峰 监事 2012 年 3 月至今
余亚平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12 年 3 月至今
葛健 副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今
注:董事、监事任期起始时间以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
其近亲属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65.599%的股份,是公司控
股股东,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船重工集团成立于 1999 年,注册资金为 1,488,607.6405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海
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法定代表人为胡问鸣,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
国资委,中船重工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以舰船为主的军品科研生产。国有资产投资、经
营管理;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投资;民用船舶、船用设备、海洋工程设备、机械电子
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修理、租赁、销售;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陆用技术、设备
的技术开发;外轮修理;物资贸易;物流;物业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
备安装、监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船
舶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中船重工集团最近一年的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审计)
总资产 43,009,719.11
净资产 15,828,343.00
净利润 722,487.89
中船重工集团的营业执照号为 100000000031894。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
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87,696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21,931.1461 47.40
2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6,548.3522 14.15
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
3 2,085.1230 4.51
心(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
4 1,154.4673 2.50
二户
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
5 1,018.4450 2.20

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中国船
6 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五研究 981.2332 2.12
所)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中
7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 981.2332 2.12
研究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8 75.1895 0.16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9 72.6783 0.16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10 63.1213 0.14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34,910.9891 75.4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1,5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1,1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0,41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64 元/股。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157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23,299,06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4966%,认购倍数为 20,137.48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413 万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751013246%,有效申购倍数为 1,331.53444 倍。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251,618 股,包销金额为 1,670,743.5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6,824.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55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 5,421 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 4,610 万元;审计、
验资费 487 万元;律师费 30 万元;发行手续费 69 万元;信息披露费 225 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47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1,403.8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53 元(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9 元(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5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3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
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均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6 月利润表
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6 年 1-9 月经营业
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6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幅
流动资产 1,607,597,846.53 2,035,713,637.36 -21.03%
流动负债 1,110,756,918.28 1,617,540,217.58 -31.33%
总资产 2,150,443,071.02 2,582,391,774.98 -16.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91,550,602.56 917,556,007.22 8.0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86 2.64 8.33%
(元/股)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增幅
营业总收入 914,630,658.95 865,570,518.37 5.67%
营业利润 83,942,474.07 64,622,395.15 29.90%
利润总额 85,809,828.44 66,143,751.32 29.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994,595.34 58,757,257.48 25.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72,407,344.13 57,464,104.74 26.00%
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3 0.169 26.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209 0.166 25.90%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75 7.03 0.72%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增幅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7.59 6.88 0.71%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4,101,705.13 -199,767,148.17 237.4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 -0.58 237.44%
(元/股)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增减幅度为两
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2016 年 1-6 月公司主要业务运营情况正常,各业务项目开展实施情况良好;公司
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流动
负债为 111,075.69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降低 31.33%,主要原因为公司 2015
年末的预收账款于 2016 年上半年确认销售收入而减少所致。公司 2016 年 1-6 月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出 67,410.17 万元,较上年同期经营性现金流净流出
增加 237.44%,主要原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
出大幅增加所致。
三、201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6 年 9 月末公司的经营及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 2016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2-13 亿元,净利润 0.8-0.9 亿
元。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不代表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王子龙、陈泉泉
项目协办人:周锴
项目经办人:李响、钟险、李外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推荐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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