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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05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Omnijoi Media Corporation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348号中信大厦 17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2016年 8月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 8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蓝海”、“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及广电创投、广传广播承诺:
1、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4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17年 2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力天融金、紫金文化、珠峰基石、吴秀波、凯鹏华盈(天津)、
中影股份、上海国和、上海鼎和、建银文化、南京广电、邹静之及凯鹏华盈鸿图(天津)承诺:
1、在其取得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中国证监会规定较上述承诺锁定期长的锁定期,即遵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进行锁定。
二、持有 5%股份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是本单位影视文化类支柱性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文
化产业的号召、维护国有文化企业良好形象并保障控股股东地位,本单位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计划不予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5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0%。
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3、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广电创投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0%。
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6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力天融金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单位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减持时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三、控股股东和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等行为影响发行
条件之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承诺事项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等行为致使投资者受损之赔偿承诺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卜宇、黄信、景志刚、张华、洪涛、陈宇键、彭学军、陈冬华、冷凇,监事刘为民、王宁、黄斌、林凌、冯力,高级管理人员洪涛、陈小杭、杨抒、麻丽丽、赖业军承诺:
1、幸福蓝海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无条件接受以下9
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该等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为保护幸福蓝海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
①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全体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有义务增持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上述“(二)1、(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二)2、(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二)3、(1)”规定
的条件发生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未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
(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五)本预案的调整机制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广电、发行人及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承诺函》,同意并按照《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义务。
六、控股股东、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价承诺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本单位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单位保证切实履行该
方案并勤勉尽责使该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承诺内容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单位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本单位应就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且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日内实施完毕。
(2)本单位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
(3)本单位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单位未按照《幸福蓝海影
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议案》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本单位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议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单位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单位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本单位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1,000万元)—本单位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本单位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单位支付的分红。本单位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5、在公司 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本单位有义务督促公司新
聘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督促义务,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督促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单位保证切实履行该
方案并勤勉尽责使该方案得以顺利实施,且本单位有义务督促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义务。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承诺内容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
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未按照《幸福蓝海影
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未履行上述督促义务,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在公司 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会要求新聘有义务
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督促措施,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督促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洪涛、高级管理人员陈小杭、杨抒、麻丽丽、赖业军承诺
1、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
2、本人保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该方案并勤勉尽责使得该方案得以
顺利实施。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承诺内容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且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本人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税
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本人自愿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按照《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本人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且本人仍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有义务督促公司新聘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督促措施,本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督促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18
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本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若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存在发行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向本单位收购资产的情形。
尽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上述承诺,发行人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发行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具体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
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19
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于 2015年 5月 22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规定。发行人于 2016年 1月 11日召开的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草案)》(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未更改相关规定。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00%。并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且超过 3,0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
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21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书面征求意见、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7、股利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保证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0%,并贯彻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未
来三年具体的分红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条件:每年现金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00%,并符合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
(3)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里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1、制订目的
制订本规划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2、制订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从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制订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具体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4、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00%。
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且超过 3,00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3)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书面征求意见、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1、目前江苏广电及其控制的单位未经营与幸福蓝海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在江苏广电持有幸福蓝海股份期间以及在转让所持股份之日起一年内,
江苏广电及其控制的单位将不再从事以下经营业务:
(1)电视剧的制作、发行;
(2)影视投资(动画片、纪录片和专题片除外);
(3)电影院线和影城的经营;
(4)电影相关广告的经营;
(5)影视剧创作人员的经纪代理。
江苏广电及其控制的单位未拥有除播映权以外的任何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除外)相关著作权类财产权,也将不再通过自制、受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除播映权以外的任何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除外)相关著作权类财产权,不损害幸福蓝海的利益,也不在幸福蓝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在因发展需要须新设上述业务时,江苏广电承诺由幸福蓝海优先取得这
些业务的设立和经营权利。
4、在因国家法律或政策所限,只能由江苏广电及其控制的单位新设上述构
成竞争关系之业务的情况下,江苏广电承诺将这些业务优先授权由幸福蓝海经营,并在适当的时机交由幸福蓝海收购。幸福蓝海对授权经营的业务应尽责经营,并公平保障江苏广电及其控制的单位的正当权益。
5、江苏广电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幸福蓝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江苏广电承诺向幸福蓝海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江苏广电承诺 如果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卜宇、黄信、景志刚、张华、洪涛、陈宇键、彭学军、陈冬华、冷凇,高级管理人员洪涛、陈小杭、杨抒、麻丽丽、赖业军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1、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单位能够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456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7,76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7,763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776.3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6,986.7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发行价格为 6.6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 51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幸福蓝海”,股票代码“300528”;本次公开发行的 7,763万股股票将于 2016年 8月 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 8月 8日
(三)股票简称:幸福蓝海
(四)股票代码:30052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1,050.6712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7,763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7,763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7,763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6 年 8月 8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江苏广电 14,680.05 47.28 2019年 8月 8日 类别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力天融金 2,328.77 7.50 2017年 8月 8日
广电创投 1,631.12 5.25 2019年 8月 8日
紫金文化 954.09 3.07 2017年 8月 8日
珠峰基石 698.63 2.25 2017年 8月 8日
吴秀波 465.75 1.50 2017年 8月 8日
凯鹏华盈(天津) 265.48 0.85 2017年 8月 8日
上海鼎和 232.88 0.75 2017年 8月 8日
上海国和 227.52 0.73 2017年 8月 8日
建银文化 226.06 0.73 2017年 8月 8日
中影股份 223.63 0.72 2017年 8月 8日
广传广播 223.44 0.72 2019年 8月 8日
南京广电 223.44 0.72 2017年 8月 8日
邹静之 93.15 0.30 2017年 8月 8日
凯鹏华盈鸿图(天津) 44.25 0.14 2017年 8月 8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698.26 2.25 2019年 8月 8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1.15 0.23 2017年 8月 8日
小计 23,287.67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6,986.70 2.50 2016年 8月 8日
网下配售股份 776.30 22.50 2016年 8月 8日
小计 7,763.00 25.00 -
合计 31,050.67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 2:国有股东江苏广电、广电创投和广传广播承诺自公司上市 36 个月内自愿锁定股份,其他国有股东锁定期为 12个月。
注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和发行人全体国有股东承诺,并经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部分转持的函》(苏财资[2012]10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江苏广电、广电创投和广传广播将其持有的 698.26 万股国
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紫金文化、中影股份、上海国和、建银文化与南京广电将其所持有的 71.15万股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该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Omnijoi Media Corporation
(三)注册资本:23,287.6712万元(发行前),31,050.6712万元(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卜宇
(五)成立日期:2002年 11月 26日
(六)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348号中信大厦 17楼
(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视剧的制作、发行。一般经营项目:影视投资
(动画片、纪录片、专题片除外),电影院线和影城的经营及电影相关的广告经营,影视剧创作人员的经纪代理。
(八)主营业务:电视剧业务和电影业务。
(九)所属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分
类代码 R86)
(十)邮政编码:210008
(十一)电话号码:025-8318 8552
(十二)传真号码:025-8318 8595
(十三)电子邮箱:board@omnijoi.com
(十四)公司网址:www.omnijoi.com
(十五)董事会秘书:赖业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职务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方式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任职起止日期
卜宇董事长---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黄信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景志刚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张华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洪涛董事、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陈宇键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彭学军独立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陈冬华独立董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冷凇独立董事--- 2016年 1月至 2017年 6月
刘为民监事会主席---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王宁监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黄斌职工监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林凌监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冯力职工监事---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陈小杭副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杨抒副总经理---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麻丽丽财务总监---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赖业军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14年 6月至 2017年 6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江苏广电。
本次上市前,江苏广电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65.70%。
根据省政府出具的《省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1]118 号),江苏广电成立于 2002年 5 月,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广电持有注册号为 3201742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为国有独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280,000.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北京东路 4号,经营范围为: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实物租赁,省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会议展览服务;文艺活动的举办;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报刊批发零售。江苏广电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省级广播电视集团,发行人是其从事电视剧内容生产及电影业务的平台。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江苏广电母公司总资产为 2,116,022.37 万元,母公司净
资产为 1,708,725.52万元;2015年度,江苏广电母公司净利润为 362,975.91万元(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126,888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 江苏广电 14,680.05 47.28
2 力天融金 2,328.77 7.50
3 广电创投 1,631.12 5.25
4 紫金文化 954.09 3.07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69.41 2.48
6 珠峰基石 698.63 2.25
7 吴秀波 465.75 1.50
8 凯鹏华盈 265.48 0.85
9 上海鼎和 232.88 0.75
10 上海国和 227.52 0.73
合计 22,253.70 71.66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7,76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11%)。本次发行中通
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776.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6,986.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6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776.3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14,448,66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53728166%,认购倍数为18,612.21177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986.7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0521571325%,超额认购倍数为 1,917.28332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42,420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7,291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9,711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1,391.0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44,618.24
万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年 8月 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亚验[2016]52号《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772.8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费及保荐费 5,000.00万元
申报会计师费 1,191.85万元
律师费 125.00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0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28.60万元
材料制作费用 27.37万元
合计 6,772.82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8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18.2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58元(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9元(按照 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年-2015年的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 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 2016年 6月 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 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均未经审计。对比表中 2015年 12月 31日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5年 1-6月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在预计 2016年 1-9月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6年 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16年 6月 30日 2015年 12月 31日增幅(%)
流动资产(元) 1,291,379,334.76 1,224,569,763.87 5.46
流动负债(元) 515,062,292.70 484,209,657.05 6.37
总资产(元) 1,893,427,799.48 1,816,764,781.36 4.2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1,352,673,537.77 1,286,283,023.32 5.1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81 5.52 5.16
项目 2016年 1-6月 2015年 1-6月增幅(%)
营业总收入(元) 680,929,749.46 607,966,487.55 12.00
营业利润(元) 67,711,487.73 62,509,604.34 8.32
利润总额(元) 71,311,520.14 64,933,064.86 9.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6,394,863.11 57,473,746.71 15.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3,170,279.43 55,344,403.34 14.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9 0.25 15.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24 14.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03 4.76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4.79 4.58 0.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30,824,139.71 174,071,046.83 32.6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99 0.75 32.60 (元/股)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68,092.97 万元,同比增长 12.00%;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6,639.49 万元,同比增长 15.5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 6,317.03 万元,同比增长 14.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3,082.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2.60%,主要原因是部分影视剧项目进入回款期、预
收电视剧及影城广告客户的款项增加。
三、2016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6年 9月底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公司 2016 年 1-9 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0.36-10.86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3.58%-8.57%;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 6,650.00-6,9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5.88%-10.66%。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赵沛霖、周智辉
项目协办人:安垣
项目组其他成员:高青、何挺、刘畅、张佳心、王琨、刘长佳、王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幸福蓝海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本页无正文,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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